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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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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共*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证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第三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第四条 符合党章第一章第一条规定的入党申请人是党组织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基础人选。党组织要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2、第五条 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第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当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为人诚实正直,有是非观念,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学习刻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活动,艰苦朴素,在学习、工作、生活等各方面表现突出。第七条 共青团组织负责向党组织推荐优秀青年作为培养对象,党支部在共青团推荐的基础上,通过召开

3、支部大会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研究生申请入党的可以不经过共青团推优程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第八条 在进入我校前已递交入党申请书但未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申请人,进入我校后仍要求进步的,应重新提出申请。第九条 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应当关心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状况,经常与之谈心,注重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渗透党性教育,并按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教育考察登记簿,坚决杜绝突击填写。第十条 党组织可以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和教育。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

4、察,党总支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半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可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推荐进入党校学习。第十三条 党校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集中短期培训是接收预备党员的必经程序。学习时间不少于四十个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央组织部组织局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做好辅导。没有参加党校培训的入党积极分子,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5、第十四条 党校学员推荐程序:(一)党支部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参考团组织的优秀团员推荐表,从已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中提出党校学员名单,报党总支初步审查后在所在年级张榜公示,征求群众意见。(二)党总支审查确定党校学员名单,并报党校审定。第十五条 党校学员的入学条件(一)政治思想觉悟高,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半年以上。(二)对党的基本知识有一定的了解。(三)本科学生当年综合测评名列年级排名前二分之一,无不及格科目;研究生当年无不及格的学位课程;成人教育类学生当年各科无补考;自考生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排名靠前。(四)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受过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以上者一般不予考虑。(五)能

6、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弘扬正气,自觉抵制歪风邪气。(六)群众基础好,在学习、生活等各方面发挥表率作用。第十六条 考入或因工作调入我校的入党积极分子,有县级以上党校或授权单位颁布的时间未超过三年的党校培训结业证书,可不再参加我校党校培训。第十七条 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并经党校集中培训且考核成绩合格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党支部应将发展对象名单张榜公示,征求群众意见。经查实未经张榜公示征求群众意见的,不得列为发展对象。第十八条 党组织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

7、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对成人教育类学生或有工作经历的研究生进行政审时必须函调或外调。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第十九条 参加“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国家和地方服务基层项目的毕业生以及到西部地区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未参加党校集中培训的毕业生入党积极分子,表现优秀

8、的,经党校考核成绩合格,所在学院党组织可按相关程序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第二十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选聘党性强,经验丰富,工作认真负责的离退休老同志担任特邀党建组织员,指导发展党员工作。第二十二条 被列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第二十三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

9、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将发展对象的政审、培养教育考察情况、党校培训等综合材料报党总支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能填写入党志愿书。第二十五条 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第二十六条 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主要程序:(一)提前两天(节假日除外)将开会的具体时间和地点通知党总支,党总支可以邀请特邀党建组织员列席支部大会;(二)支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

10、以上本支部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出席方能召开;(三)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四)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发表意见;(五)支委会报告对发展对象政审情况及其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六)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党支部提交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讨论和表决。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一次最多不得超过10人;(七)申请人对支部大会

11、讨论情况表态;(八)支部书记应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签名盖章。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应将通过支部大会决议接收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含入党申请书原件、政审材料、优秀团员推荐表、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教育考察登记簿、党校结业鉴定表或证明、支部大会讨论记录、群众意见等)报送总支审查(直属党支部将发展对象的相关材料直接报送党委审批)。第二十八条 党总支应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是否同意发展对象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第二十九条 党总支收到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材料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召

12、开总支委员会对是否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进行讨论和表决,填写总支审查意见,总支书记签名盖章,加盖党总支公章,并于一周内上报党委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学校党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临时党支部无权接收预备党员。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

13、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第三十三条 参加“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国家和地方服务基层项目的毕业生以及到西部地区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且已参加党校培训成绩合格的毕业生入党积极分子,表现优秀的,所在学院党组织可按相关程序将其吸收为预备党员。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第三十四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学校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使其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

14、式,一般由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党总支应派人参加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第三十六条 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对预备党员教育考察情况进行讨论,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对预备党员的考察情况要如实填写在考察记录簿上。预备党员毕业或调动工作时,毕业或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就业或调入单位党组织。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

15、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的转正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党总支审查;学校党委审批。第三十九条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主要程序是:(一)由预备党员汇报在预备期的表现(包括履行党员义务情况,存在的缺点,今后努力的方向等);(二)党支部向支部大会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三)与会党员对其能否转正发表意见;(四)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预备党员转正决议;(五)党支部书记负责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

16、在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上,并及时上报党总支审查。第四十条 预备党员按期转正,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党总支审查和学校党委批准。第四十一条 党总支收到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召开总支委员会对是否同意其转为正式党员进行讨论和表决,填写总支审查意见,总支书记签名盖章,加盖党总支公章,并于一周内上报党委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学校党委对党总支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第四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总支应将入党志愿书、入党和

17、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等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第四十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各级党组织必须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向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和工作情况。第四十五条 党总支每年要向党委组织部如实报送发展党员工作情况。第四十六条 任何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不得利用职权在发展党员工作上搞不正之风。不准任何人凌驾于党组织之上干预发展党员工作,不得违反程序突击发展。第四十七条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党组织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违犯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第四十八条 党员档案材料审批、归档、交接转移工作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档案外寄时必须按档案袋所列项目逐一核对。发生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党支部不讨论(不报批)、党总支不审查(不报批)、档案遗失等事故,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其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并取消其所在总支、支部当年评优资格。附 则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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