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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支农惠民行动计划”建设,更好地发挥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桥梁纽带作用,根据山西省联社及晋中办事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为辖内农户解决生产生活资金需求,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而发放的免担保小额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有:种植业、养殖业等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贷款;小型农机具贷款;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购置生活用品、子女上学等消费贷款。
第三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家庭为承贷主体,以家庭主要负责人为借款人办理借贷手续,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家庭成员承担连带责任。
信用农户是指与信用社建立信贷关系,按照确定的标准,经过一定的评定程序评定的诚实守信农户。
第四条 按照分类管理,专业化经营的要求,小额信用贷款主要由农村型和城郊型信用社办理。
第二章 信用农户评定条件
第五条 凡是在农村信用社辖区内有户籍并有固定住所,生产经营正常的农户都可以申请评为信用户,信用农户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居住在信用社的服务区域之内,从事第一产业并拥有本地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至60周岁之间),信用观念强,信誉良好的农户。
(二)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或较稳定的经济收入,从事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经营活动,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三)诚实守信,在信用社和其它金融机构无不良借款和不良担保记录;
(四)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帐户。
第三章 信用农户评定机构与评定流程
第六条 以村成立初评小组,办公地点设在村委会。
农村信用社对村支两委班子健全的行政村,依托村支两委主要干部班子成员成立由5人组成初评小组。
对班子不健全的行政村则启用民间管理人员成立初评小组。初评小组成员由信用社包片客户经理、威信高的村民代表或具有一定威信的信用社入股社员组成。初评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推荐一名农民客户经理,对本村的农户进行摸底调查;
(二)对农户可变现财产进行核实;
(三)对农户家庭收入、支出情况进行分析预测;
(四)根据农户的资金实力和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初评,并出具贷款授信限额意见;
(五)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
(六)报信用社评委会审定农户的授信限额;
(七)对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张榜通报。
第七条 以信用社成立评委会对农户进行信用户评定,农村信用社成立由信用社主任、派驻会计和客户经理组成的评委会,评委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信用初评小组成员资格;
(二)对农户授信额度进行审定和年检;
(三)核发贷款证。
第八条 农民客户经理负责本村农户的摸底调查,建立信息档案,为初评小组提供依据,在农户贷款时出具用途介绍信,对农户贷款的利息和本金的催收。
第九条 农户小额贷款的评级授信流程:农民客户经理负责调查、信用社信贷内勤建立农户经济档案、信用农户初评小组初评、公布,信用社评定委员会审查、核定贷款授信限额、客户经理与农户签订合同、信贷内勤人员建档,核发贷款证并挂牌。
第十条 摸底调查。
农民客户经理对农户的家庭基本情况、家庭主要成员的社会关系、家庭财产情况、生产规模、产品市场、个人信用、投资需求、年度收支、还款来源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严格的调查摸底,并建立农户经济档案,填制《农村信用社信用户调查表》。
第十一条 申请、受理、建档。
客户应以书面形式向农村信用社提出评级授信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家庭基本情况、家庭主要成员的社会关系、家庭财产情况、家庭收入、支出情况、贷款金额、期限、用途、还款来源等。
由农民客户经理受理,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客户报初评小组进行讨论,确定信用农户的评定对象。
由信用社信贷内勤人员依据农民客户经理提供的资料入机建档。
第十二条 初步评定。
初评小组依据调查情况,对农户信用情况和贷款授信限额进行初评,并填制《农村信用社信用户评定审查审批表》。初评实行一人一票制,初评小组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认定。初评小组组长和成员在《评定审查审批表》上签字,不允许代签。初评小组组长对农户调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初评小组成员对其出具的初评意见负责。
第十三条 张榜公布。
初评后,初评小组在村中张榜公布, 张榜公布时间为3-5天。若村民有异议,初评小组应当重新审查,进行复议。若村民无异议,则报信用社评委会审定。在张榜公布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注意保护农户隐私,避免产生纠纷。
第十四条 信用社评委会审定。
信用社评委会召开会议依据本办法规定逐户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调查表》、《评定审查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齐全、完整;
(二)对被调查人可变现财物估价、年收入预测、入股金额等进行核实;对可变现财物估价、收支预测等不切实际的不予评审。
评委会审核后,依据信用农户家庭经济实力(净资产)的50%和上年度纯收入确定农户授信贷款限额(省级信用村最高不超过5万元,非省级信用村最高不超过3万元)。若审定的授信贷款限额与初评小组意见不一致,以信用社评委会最后的评定意见为准。对信用社评委会的审定意见,初评小组可在收到批复意见之后一周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时需要提供充足理由。评委会审核农户授信贷款限额时必须有会议记录,参会人员每人均需签字。
第十五条 签订《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小额信用贷款借款合同》。
根据信用社评委会核定的农户授信期限和贷款限额,信用社客户经理与信用农户签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借款合同。原则上授信期限不超过二年。
第十六条核发贷款证并挂牌。
(一)由评委会填制信用农户评定最终意见,主任签字,向信用农户核发贷款证。并以村编列贷款证序号。
(二)由初评小组为评定的信用农户挂牌。
(三)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四章 信用农户的贷款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信用农户能按时履约,重新评级授信后,可享受信用社提供的培训、利率等方面的优惠服务。
(一)定期对信用农户积极开展培训工作,培训的内容主要是小额信贷知识、公共知识、法律知识、实用技术和经营管理等,增加对农户高质量的附加值服务,培养出一批致富能手,提高农户的自立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二)信用联社从山西农业大学和山西果树研究所,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实地指导,为农户与农技站、畜牧站等农技服务部门牵线搭桥。
(三)对信用农户,农村信用社在同等条件下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利率按现行小额贷款利率执行。对新评定的信用农户评级授信后的信用贷款,能够按时还本付息的,农副产品销售收入归社率60%以上,同时两项达到者,第一次年检合格的信用户,信用农户享受贷款利率下调10%的优惠政策;对信用农户第二次年检合格的信用户,享受贷款利率下调20%的优惠政策;对连续三次被评级授信的信用农户享受贷款利率下调30%的优惠政策,并同时提高相应的授信额度。
第五章 信用农户的贷款的发放
第十八条 信用农户被授信后,在授信限额和期限内,信用农户可随时携带本人身份证、贷款证和农民客户经理出具的贷款用途介绍信 (两证一信),直接到所属信用社贷款专柜由主管会计和信贷内勤人员审查填制借款借据后,取得贷款。
第十九条 对授信额度不能满足信用农户贷款需求的,采取联保贷款方式或采用抵押财产、公司担保方式。非信用户的农户小额贷款采取联保贷款或采取抵押财产、公司担保方式。
第六章 信用农户的贷款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信用社客户经理和农民客户经理要协助信用社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农民客户经理要加强与贫困农户的联系,便于信用社随时了解农户的生产经营状况,及时帮助农户解决生产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信用社客户经理督促农民客户经理建立贷款台帐,按月(季)督促借款人到信用社结清利息,贷款到期前7天,催促借款人按期归还借款。
第二十三条 信用社信贷内勤应当以村为单位逐户设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档案(为信用农户档案管理的一部分) ;同时,农民客户经理以户为单位设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台账。贷款证上记载的贷款发放情况应与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台账一致。
第二十四条 对形成不良记录的信用户,第一次由农民客户经理进行督促,第二次信用社客户经理进行督促,第三次在所属地村镇进行张榜公布。
第二十五条 年检。信用社依据信用户上年度的履约还款情况,家庭纯收入和可变现财产价值以及贷款的还款记录对其进行年度审核,重新评定授信额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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