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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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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9号(*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保证上级组织决策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部署的贯彻落实,增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目标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高等院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校党政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

2、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教学、科研、管理及服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第三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校;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第四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由校党委统一领导,并成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反腐败抓源头工作领导小组(两个机构,一套班子,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各党总支要加强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并成立

3、相应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第六条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纪委、党办、工会、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及审计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负责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有关事项。第三章责任范围第八条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一)党委书记: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对党委成员、党总支书记、分管单位和部门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分管单位和部门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情况和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问题负领导责任。(二)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全校

4、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领导责任;对分管单位和部门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分管单位和部门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情况和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问题负领导责任。(三)校长:对学校行政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对副校长、各学院(系、部)院长(主任)及分管单位和部门行政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分管单位和部门领导班子的廉政情况和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问题负领导责任。(四)副校长:协助校长抓好全校行政范围内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分管单位和部门行政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5、对分管单位和部门领导班子的廉政情况和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问题负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所分管单位和部门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九条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组织协调及监督检查;对学校领导班子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进展情况。第十条学校各二级单位的党政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对本单位副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分管单位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情况负领导责任;对本单

6、位所发生的重大问题负领导责任。二级单位的副职领导干部协助正职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对所分管单位干部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问题负领导责任。第四章责任内容第十一条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除应承担第八条所列领导责任外,还应分别承担以下领导责任:(一)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以下领导责任:1.按照上级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校的具体实际,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情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在安排好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同时,安排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2.加强党员、干部的党性、党纪、党风廉政教育

7、,组织党员和干部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三代领导核心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纪、法规,增强党员和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3.定期听取领导干部和教职工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分析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4.对全校党风廉政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5.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不正之风三项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6.定期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要求班子成员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

8、遵守党纪政纪,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7.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对提拔或新聘任的干部进行谈话,明确提出廉政建设要求。(二)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以下领导责任:1.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和年度工作计划,与行政工作同布置、同检查;认真分析和研究学校的廉政状况,针对出现的有关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并组织实施;2.加强对行政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监察部门依法开展监察工作,履行监督、监察职能;3.严格把好干部人事调配、调资晋级、职称评定、

9、职务聘任、出国考察、外出进修、学习培训、招生录取等重要关口;按照学校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把好学校教育经费、科研经费、基建经费投资使用的关口,发现违法违纪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认真查处;4.了解和掌握行政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报告,并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5.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办法,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第十二条学校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正、副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以下领导责任:(一)认真贯彻学校党委和行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布置和要求,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制定本单位、本部

10、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规定,并组织实施;(二)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党风廉政状况,及时解决、处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按时向上级党政部门和领导班子报告党风廉政情况,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落实;(三)配合学校有关部门查处本单位的党员干部违纪、违规问题,纠正不正之风,保证政令畅通及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四)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并按工作职责范围认真进行处理;对涉及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处理有困难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学校党委、行政和纪委报告;(五)组织落实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情况的检查和自查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向学校党委、行政和纪委报告,认真抓好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工作;

11、(六)带头遵纪守法,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自觉接受上级组织和群众的监督。第五章责任考核第十三条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对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第十四条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全校二级单位和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必要时可组织专项检查和考核,并对考核中发现的先进典型和存在的问题向校党委提出奖惩建议。第十五条各级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结合民主生活会每年进行一次自查。独立设置党总支的单位,由党总支负责

12、人写出班子的自查报告,连同本人自查材料一并报送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机关各职能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写出自查报告,并与个人自查材料一起交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第十六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由领导小组确定,随年度检查与考核通知下发。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十八条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一)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给予党政领导班子正职诫勉;连续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或重大

13、案件的,对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给予免职或责令辞职。(二)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三)直接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和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四)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人用人严重失察,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

14、分;提拔任用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五)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组织、人事、财务、税务、统计、审计等法规及教学、科研、招生、后勤及行政管理等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七)对配偶、

15、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报的,责令其辞职或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其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八)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校级党政领导违反责任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领导机关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其他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党纪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由校党委、行政追究其领导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细则由中共*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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