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后检查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租赁业务的后期检查管理,切实做好风险防范预警工作,提高租赁资产质量,保障租赁资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租后检查管理是指租赁业务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至租赁业务结束期间,通过对租赁项目采取现场检查或非现场调查的方式,及时了解、核查和反馈客户经营及财务状况、租赁资金使用、租金还款筹措、租赁物使用及维护等情况,对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和抵(质)押物的使用、变化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检查结论和风险防范措施等形成检查报告,进行有效的风险预警和项目风险防控,以维护公司租赁业务合同权益和租赁资产产权,实现预期业务
2、收益目标的经营管理活动。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三条 租赁业务部门及资产管理部是负责租后检查的责任部门。第四条 租后检查人员的职责主要包括:收集承租人及担保人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当年季度财务报表,最新年检的证照,反映资金用途的文件资料,客户发生重大变更(如客户名称、股权结构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相关的资料(如章程、工商登记信息、营业执照等),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发生影响的重大事项的资料,租赁物保险资料及公示登记信息,租赁物及抵押物现场实地拍摄的照片,债权追索、诉讼仲裁等资料,撰写租后检查报告。第五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牵头组织、指导各租赁业务部门及资产管理部制定年度租后检查工作方案,按季度对各租
3、赁业务部门的租后检查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年度租后检查工作方案由风险管理部于年初牵头制定,包括年度租后检查工作计划和时间进度,结合公司工作安排和客户风险状况确定年度重点检查的客户名单,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第六条 资产管理部和法律合规部等职能管理部门根据租赁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和本操作规程规定的职责分工,参与租赁项目的后期检查与管理工作。第三章 租后检查频率第七条 租赁项目的检查频率与租赁项目资产质量挂钩,根据资产质量分类采取不同的检查频率:正常类租赁项目原则上每12个月内进行1次租后检查,若项目出现重大风险事件,则应及时开展租后检查;关注类租赁项目原则上每6个月内进行1次租后检查;不良类租赁
4、项目则按照公司关于不良资产处置的相关制度规定,成立重大风险项目处置小组进行重点防控、化解及处置,其检查频率原则上不应低于关注类租赁项目的检查频率。第四章 租后检查方式第八条 租后检查原则上采用现场检查的方式,由项目租后检查人员负责实施,必要时可会同风险管理部、资产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等共同开展。租后检查人员应根据当季检查计划提前通知承租人准备相关材料。但对于存在以下特殊情形的项目,可采取非现场检查的方式:(1)对于租赁物分布较为分散而不便对全部租赁物进行现场检查的,可通过现场查看和非现场收集信息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租后管理;(2)对于承租人在国外,实地查看存在困难的项目,通过非现场收集信息的方式进行
5、租后管理;(3)对于涉诉项目、已成立风险处置小组或租赁标的物已灭失的,可通过专项报告的方式进行租后管理。第五章 租后检查的要求第九条 租后检查报告中应对租赁物的检查结果,资金用途情况,客户及行业是否出现风险信号及重大事项,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及保证合同的履行情况或抵(质)押物的使用、变化情况等进行检查分析,形成检查结论和风险防范措施并写入检查报告。如发现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侵害了公司对租赁物的权益时,相关租赁业务部门应提请公司发函要求承租人纠正违约行为,并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具体的检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了解承租人经营和财务状况。实地走访客户主要办公、生产或经营场所,现场查看
6、建设工地,直接接触客户主要负责人、财务主管,了解客户财务状况、仓库存货等,直接获得第一手信息,补充和验证客户主动、定期提供的信息。2.对租赁物进行检查,内容如下:(1)租赁物的完整性,有无拆迁、毁损。(2)租赁物是否在正常使用,是否对租赁物进行了正常的维护保养。(3)租赁物的物权公示铭牌是否正常。(4)租赁物的登记状态是否正常。(5)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是否为承租人。(6)租赁物的保险是否持续有效。3对担保人进行检查,主要检查担保人是否发生下列情形:(1)财务状况恶化、发生不履行担保义务记录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2)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
7、于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联营、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等。(3)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或利用其他直接融资方式增加负债水平。(4)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被申请破产。(5)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变动。(6)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住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婚姻发生变化;遭受重大疾病或亡故;涉嫌经济或刑事犯罪。(7)发生其他大额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4.对抵(质)押担保进行检查,主要检查抵押人及抵押物(或出质人及质押物)是否发生下列情形:(1)抵押物或质押权利是否完好,抵押或质押登记是否出现瑕疵或错误。(2)抵押物或质
8、押权利是否明显贬值,贬值程度是否严重影响到项目安全。(3)抵(质)押物的财产是否投保,保险是否持续有效。(4)抵押人(或出质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抵押人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5)抵押人(或出质人)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联营、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等。(6)抵押人(或出质人)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变动。(7)抵押人(或出质人)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被申请破产。(8)抵(质)押物产生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或者孳息。(9)抵(质)押物被有关机关依法冻结、查封、扣押。(10)抵(
9、质)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11)抵押物被再设立抵押、质押,或被出租、转让、馈赠;质押物被馈赠、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12)抵押的在建工程竣工或者形成新增财产。(13)出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被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权利凭证的兑现或提货日期到期。(14)质押物非因公司原因给公司或第三人造成损害。(15)质押黄金、仓单、股票、基金份额、提单、大宗商品达到警戒线和处置线。第十条 租后检查原则应按照年度租后检查工作方案安排的时间进度开展,检查部门需在检查后的2周内完成租后检查报告,并在完成报告后的1个月内进行签署并归档。其中正常类项目需本部门负责人和风险管
10、理部负责人签署;关注类项目需增加本部门分管副总经理及风险管理部分管副总经理签署;不良类项目需再增加总经理及董事长签署。此外,涉及风险处置小组的项目,需小组成员会签意见;涉及联合检查的项目,需联合检查部门会签意见。风险管理部根据报告情况提出风险预警管理措施意见,调整相应租赁资产风险分类。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部对租赁业务部门提交的租后检查报告进行分析,对涉及资产质量分类调整和出现紧急预警信号的租赁项目,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并同时制定租后管理风险防控措施。第十二条 风险管理部将根据年度租后检查工作方案按季度跟踪各部门的检查情况并向公司领导通报,审计稽核部将对租后管理工作进行专项稽核。第六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由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