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农村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
评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简称担保公司,下同)的风险防控,规范担保公司与我行的业务合作,依据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及我行规定,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与我行签订《担保业务合作协议》的担保公司。
第二章 评级分类
第三条 我行对合作担保公司进行评级分类,实行最高担保额监控和差异化管理政策。对担保公司原则上每年评级一次。
第四条 依据有关定量指标(评分占90%)和定性指标(评分占10%)评分标准,将担保公司分为A、B、C、D四级,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五条 定量指标评分是指依据有关担保公司有效净资产、在我行存款占比、保证金管理情形、代偿率、损失率、提取筹备金等指标,依据有关标准计算出对应分值。分值加总即为定量指标评分得分。
定性指标评分是指依据有关担保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监控水平、股东背景、业务开拓能力、担保业务的风险程度等指标,依据有关标准计算出对应分值。分值加总即为定性指标得分。
第六条 担保公司评级分类标准:
(一)A级:综合评分在80分(含)以上;
(二)B级:综合评分在70分(含)至79分;
(三)C级:综合评分60分(含)至69分;
(四)D级:综合评分在59分以下。
第三章 评级程序
第七条 主办行(含总行营业部)客户经理收集担保公司评级以下资料文件资料,并逐户填写《*农村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评分评级表》(见附件1)按本办法对担保公司进行初评。
(一)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二)经年审合格的贷款卡;
(三)政府关于部门的批复资料文件和许可证;
(四)最新公司章程、股东名册、验资报告;
(五)管理制度和风险监控制度、担保业务审批流程、未到期责任筹备金和担保赔偿筹备金计提规定;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2年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及报表附注,设立不到一年的提供近期的财务报表;
(七)截止申请日前6个月的银行对账单;
(八)累计担保金额及在保余额情形,最大十户客户担保余额明细表,与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协议;
(九)需提供的其他资料文件资料。
第八条 各支行评级审查流程:
二级支行客户经理初评→二级支行行长签署建议或意见→支行授信管理部审查→支行授信管理部负责人签署建议或意见→支行授信分管领导签署建议或意见→支行信审会评估→支行行长签署建议或意见→总行授信审批部审查。
第九条 总行营业部评级审查流程:
业务发展部客户经理初评→业务发展部负责人签署建议或意见→授信分管领导签署建议或意见→信审会评估→总经理签署建议或意见→总行授信审批部审查。
第十条 总行审查审批流程
授信审批部审查人员审查→授信审批部负责人签署建议或意见→授信分管领导签署建议或意见→信审会评估→行长审定→董事长签发。
第十一条 总行授信审批部依据有关信审会评估结果,填制《*农村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级评定表》(见附件2)交行长审定和董事长签发,评定结果在我行内部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担保公司直接评定为C级:
(一)签订担保合作协议后,一年内未发生担保业务或担保业务余额不足实收资本30%的;
(二)在我行的保证金(包括资格/资质保证金和业务保证金)比例低于商定比例的;
(三)违反担保政策限制将资本金违规投入资本*场或其他高风险领域的;
(四)未及时提供真实的担保数据,致使担保余额超过我行商定放大倍数或担保额度的;
(五)出现重大经营失误,对公司经营效益造成或产生重大影响;或财务指标异常,出现不利于我行贷款资金安全的重大变更;
(六)担保公司组织结构、股权或主要领导人发生重大不利变更的;或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或难以监控经营风险的;
(七)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按我行要求提供公司财务报表、公司对外担保额及明细表等资料文件资料的;
(八)在银行等金融机构(银行、证券、保险等)、监管部门、司法部门及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和我行管理制度规定的。
第十三条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直接评定为D级:
(一)担保公司逾期代偿率超过5%,或担保损失率高于1%的;
(二)发生担保代偿责任,逾期3个月以上未代偿的;
(三)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监控人违法违纪被国家关于部门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
(四)故意不按我行要求提供公司财务报表、公司对外担保额及明细表等资料文件资料,且隐瞒真实财务数据的;
(五)提供虚假担保资料文件资料,骗取本行合作资格/资质或评定等级的;
(七)向本行推荐的贷款人存在提供虚假资料文件资料骗取贷款或与借款人合谋套取本行信贷资金的;
(八)担保贷款资金所有或部分为担保公司(含股东、高管、实际监控人)或其他第三方使用,转移贷款用途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政策和管理制度规定的。
第十四条 对于国有资本控股50%以上的担保公司,未出现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情形的,可以简化评级程序,直接评为A级。
第四章 合作政策
第十五条 在合作协议期内,依据有关对担保公司的评级分类实行差异化管理,分别采取不同的支持政策或风险监控措施。
第十六条 对A级担保公司采取支持其发展措施,鼓励各支行加强与该类担保公司的合作。
(一)对借款人达不到我行贷款条件但确有发展前景的中小微企业,各支行可优先推荐该类客户给担保公司,也可优先接受担保公司推荐的此类客户;
(二)合作协议到期后,可适当简化审批流程,优先受理该类担保公司的年审与签约;
(三)可适当降低其资格/资质保证金比例;
(四)可适当提升其担保放大倍数;
(五)担保的授信逾期或违约需代偿的,代偿期可适当延长2个月,但在季末或年末前必须要求立即代偿。
第十七条 对B级担保公司主要采取以下保持政策:
(一)协议期内在我行担保余额未能增加或担保倍数不得放大,只能保持在原有担保额度或原放大倍数内;
(二)开展担保业务时,要求存入不低于15%的业务保证金;
(三)协议到期后,需收集备齐资料文件资料,严格依照审批流程和条件对其进行等级评定和年审;
(四)在新的合作协议签订前,要求其存入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10%的资格/资质保证金作为续约条件;
(五)担保的授信逾期或违约需代偿的,代偿期可适当延长1个月,但在季末或年末前必须要求立即代偿。
第十八条 对C级担保公司主要采取以下限制政策:
(一)协议期内在我行担保余额不得增加,只能对原担保贷款客户提供担保,且担保额度不得增加;
(二)不得对其推荐新客户;
(三)开展担保业务时,要求存入不低于20%的业务保证金;
(四)协议到期后,需收集备齐资料文件资料,严格依照审批流程和条件对其进行等级评定和年审;
(五)在新的协议签订前,要求其存入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15%的资格/资质保证金;
(六)适当降低其贷款担保额度,或降低其担保放大倍数;
(七)降低单户贷款担保额度在其有效净资产的5%以内;
(八)担保的授信逾期或违约需代偿的,代偿期可适当延长在10个工作日内,但在季末或年末前必须要求立即代偿。
第十九条 对D级担保公司主要采取以下退出政策:
(一)协议期内在我行担保余额不得增加,只能对原担保贷款客户提供担保,且每次需减少10%的贷款担保额度;
(二)对其停止推荐客户,并积极做好部分担保贷款的催收和资产保全工作;
(三)对其推荐的风险低收益高的优质客户,支行认为确需办理的,一律上报总行审批;
(四)担保的授信逾期或违约需要代偿的,要求其立即代偿。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初评人员应进行尽职调查,对担保公司资料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负责,对其评级应当客观、公正、合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审查审批人员应履行尽职审查审批职能,对评估资料文件资料的完备性、合法合规性,担保条件和评级的合理性、充份性、客观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查审批建议或意见。
第二十二条 总行授信审批部及各支行要依照我行规定加强对担保公司的动态监测和管理,如出现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情形和降低等级的,要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监控措施,并向总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初评客户经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对我行声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信贷资金损失的,取消其客户经理任职资格/资质;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按总行违规违纪处罚办法进行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收集和完善担保公司年审、评级分类等基础资料文件资料的;
(二)收集虚假资料文件资料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对担保公司进行评级分类的;
(四)故意或重大过失使初评分值严重偏离担保公司实际情形的;
(五)对评级担保公司未采取相应的信贷措施的;
(六)有违反监管部门和我行对担保公司的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审查审批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按总行违规违纪处罚办法进行处理。
(一)无充份理由放松资格/资质审查审批、担保条件的;
(二)无充份理由调整担保公司评定等级的;
(三)指使或强迫初评人员违规操作的;
(四)有违反监管部门和我行对担保公司的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支行在担保公司合作到期前2个月上报担保公司年审资料文件资料时,需连同担保公司评级分类资料文件资料一同上报总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说明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年**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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