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工作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整治假冒或仿冒公司名义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行为(以下简称“整非”),依据有关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参加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等规定,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假冒或仿冒公司名义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是指无证券有关业务资格/资质的机构或个人,假冒或仿冒公司名义,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和电话、短信等通信手段以及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载体,以虚假信息、夸大宣传、承诺收益等方式,招揽会员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等直接或间接有
2、偿证券咨询服务活动,或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的经营活动(以下简称“非法证券活动”)。第三条 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假冒或仿冒公司名义,招揽会员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或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活动;(二)假冒或仿冒公司名义,以内幕消息、“涨停股”等为诱饵招揽会员或客户,收取会员费、咨询费或服务费等;(三)冒充公司专业人员,以免费诊股或免费提供金股为诱饵,招揽会员或客户,诈取会员费、咨询费或服务费等;(四)假冒或仿冒公司名义,虚假承诺高收益,以保证收益、高额回报为诱饵,向投资者收取会员费、咨询费或服务费等;(五)假冒或仿冒公司名义,以销售证券咨询类软件工具、终端设备
3、,或售后服务、技术培训等名义变相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六)假冒或仿冒公司名义,公开招揽客户,与不特定投资者签订委托协议,以代客操盘、承诺收益、亏损分担等为诱饵,从事非法证券委托理财;(七)假冒或仿冒公司名义从事的其他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或非法证券委托理财活动。第四条 非法证券活动信息传播的主要途径及方式包括:(一)通过设立网站,或者以门户网站、财经网站、论坛、股吧、博客、微博、QQ、MSN等作为营销推广平台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二)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播出或刊载违规证券节目或广告;(三)通过电话、短信等通讯手段传播非法证券活动信息;(四)以股民学校、投资者报告会、股*沙龙、专家讲
4、座等名义向参会人员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五)其他非法证券活动信息传播途径及方式。第二章 工作机制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营业部及公司全体职工或员工均有义务关注、报告并协助配合打击假冒或仿冒公司名义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的非法证券活动。第六条 公司设立整非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督促整非工作组的工作,审议工作组的整非工作报告。整非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合规总监担任组长,公司办公室、信息技术部、经纪业务总部、法律合规部等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建员。公司设立整非工作组,成员部门包括公司办公室、信息技术部、经纪业务总部、法律合规部等部门,详细负责公司整非工作。各成员部门应指定本部门整非工作联络人,负责本
5、部门整非有关的沟通、联系工作。第七条 公司办公室在整非工作中的职责包括:(一)负责整非工作媒体公告及外联工作;(二)通过CISP系统向证监局报送公司月度整非工作信息;(三)积极关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上发布的假冒、仿冒公司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并将有关信息报送法律合规部。第八条 经纪业务总部、营业部在整非工作中的职责包括:(一)在公司网站主页设立“申诉建议”单元,通过95525客户服务电话、95525邮箱接受投资者关于非法证券活动的举报,整理后报送法律合规部;(二)通过95525服务电话、业务宣导、营业部现场张贴等多种渠道告知投资者准确维权途径,引导受害投资者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6、三)将整非宣传教育纳入投资者教育环节,通过网站公示、网上交易客户端提示、短信、邮件、电话语音提醒等多种手段告知投资者公司的名称、网站、业务范围及客户服务电话,提示投资者辨别和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四)在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提供交易委托等业务环节,以发放宣传材料、在交易系统中进行提示等多种方式,提醒客户远离非法证券活动,参加非法证券活动不受法律保护;(五)在向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及客户回访时,提醒客户辨别和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并通过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定时提醒客户;第九条 信息技术部在整非工作中的职责包括:(一)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主动检索假冒、仿冒公司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及非法网站
7、,并将整理后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报送法律合规部;(二)沟通联系与公司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充份发挥第三方服务机构在整非中的作用;(三)为核实、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提供其他技术支持;(四)负责假冒、仿冒公司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的公示网站的开发、设计工作。第十条 法律合规部在整非工作中的职责包括:(一)核实整非工作组成员部门及公司其他部门提交的假冒、仿冒公司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二)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工商管理、证券监管等部门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假冒、仿冒公司的非法证券活动进行查处和打击;(三)沟通协调有关部门取缔假冒、仿冒公司进行的非法证券活动;(四)按要求向证券监管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
8、同业公会等上报公司整非工作情形报告,定时向整非工作组建员部门、整非工作领导小组通告公司整非活动信息;(五)联系公司常年法律咨询顾问提供必要的法律协助工作;(六)汇总关于假冒、仿冒公司的非法证券活动的举报信息,并依照公司信息发布程序进行公示;(七)沟通协调整非工作组各成员部门之间的协作。第三章 处理流程第十一条 公司各分公司、营业部职工或员工在发现假冒、仿冒公司名义从事非法证券活动信息后,应及时向经纪业务总部客户服务中心进行举报。经纪业务总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接收客户关于假冒、仿冒公司名义从事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的举报工作,并引导受害者向公安机关报案。第十二条 整非工作组成员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投资者关
9、于非法证券活动信息的举报后,进行初步核实、取证,查验非法网站等载体信息,通过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留存证据,并将有关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证据通过邮件发送至法律合规部。第十三条 法律合规部收到有关部门报送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后,对非法证券活动信息进行核实,整理证据,沟通协调有关部门关闭、取消该等非法证券活动,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第十四条 法律合规部核实、取证后,依照公司信息发布程序将整理后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在公司网站进行曝光。对影响重大、性质恶劣或暂且未能关闭的非法证券活动,法律合规部可提请由经纪业务总部通过手机短信方式提醒投资者。必要时,依据有关整非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由公司办公室通过媒体公告
10、方式提醒投资者,维护公司声誉。第十五条 法律合规部指定专人作为公司整非工作联络人,负责与协会等关于机关之间的整非工作联系,以及整非工作组、整非工作领导小组的会议筹备工作。工作联络人发生变化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四章 报告机制第十六条 整非工作组成员部门将整非工作信息报送法律合规部后,由法律合规部汇总、整理后,定时向*证券业同业公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监局报告非法证券活动信息的发现和处理情形。报告内容包括:发现的假冒、仿冒本单位的非法证券活动、处理结果,关于该等非法证券活动的客户申诉情形及处理结果,暂且无法处理的情形以及发现的其他非法证券活动信息等。第十七条 整非工作组成员部门依据有关各自职责撰写整非年度工作总结,由法律合规部汇总后在每年*月底前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证监局及*证券业同业公会。报告的内容包括非法证券活动信息发现核实情形、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风险警示信息发布情形、投资者教育情形、客户申诉及处理情形、协助配合关于部门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情形等。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法律合规部负责说明。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非法证券活动处理流程图6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