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国内客运销售代理协议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国内客运销售代理协议为促进中国民航事业的发展,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与(以下简称双方),就委托和代理国内客运销售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委托和代理1. 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以下简称代理方)在地区代理委托方的国内客票销售业务。2. 本协议条款适用于:BSP客票销售 B2B客票销售。3. 委托方有权对代理方进行业务检查和业务监督,代理方有义务接受委托方的业务检查和业务监督。第二条:名词解释1. 销售代理人指受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委托,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方名义代为处理航
2、空客运销售及其相关业务的营利性企业。2. 标准运输凭证指经民航总局注册批准、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印制和发放的客票、行李票、退款单等有价证券的统称。3. 借项通知单由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印制和发放、其会员航空公司用于通知代理人,除非提出相反的证明,否则代理人应依据所述原因补交金额的单据。4. 贷项通知单由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印制和发放、其会员航空公司用于通知代理人,将依据所述原因向代理人支付金额的单据。5. 电子客票行程单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电子客票唯一财务报销凭证。6. 航空公司B2B网络指航空公司开发运行的销售其航班的电子客票指定网站。7. 不正常航班指不符合正常航班全部条件的航班为不正常航班,发生
3、返航、改航、备降和飞行事故等不正常情况的航班;取消航班不再执行或取消航班另行补班;因故临时改变计划,未按原计划执行的航班(未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或地区管理局主管部门批准,航空公司自行改变计划的航班)。第 1 页 共 17 页 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国内客运销售代理协议第三条:业务范围和职责委托方委托代理方办理以下业务:1. 办理旅客订座及填开客票:电子客票的销售、承运、结算、变更、退票等各种业务操作均以系统中电子客票记录信息为准。2. 代理方须在委托方B2B网站上注册帐户,并使用该帐户开展B2B客票销售业务。3. 按照民航有关规定,检查旅客购票的有效证件,填写购票单,并按规定分类保存半年,订座时,必
4、须输入准确的有效证件号码及联系电话号码。4. 办理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开票业务时,要在票面用明确标识提醒旅客,“请在航班起飞前120分钟到达机场,并按照机场广播或机场工作人员通知的登机时间登机”。5. 办理座位再证实、更改日期和航班、改变航程、换开客票、退座、退票。6. 按委托方规定填开客票、退款单。7. 合理地安排、陈列和分发班期时刻表、运价资料及宣传资料,对旅客进行乘机常识介绍。8. 正确指导旅客填写购票定座单。9. 代收销售机票款、代收退票手续费。10. 填制销售报表。11. 办理委托方指定的其它业务。12.负责及时处理本单位各类“Q”,并将航班变更信息在规定时限内通知旅客,同时做好旅客的安
5、抚、解释工作。13.负责在接到委托方的电话通知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旅客通知及后续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委托方。14.负责配合委托方做好不正常航班旅客预处理工作,根据要求为旅客提供相关的票务改签、变更、退票等各项后续服务。15.负责建立不正常航班旅客通知信息记录台账。16.办理委托方指定的其它业务。17. 重要旅客及随行人员、无人陪伴儿童、病残旅客、孕妇、盲人、担架旅客、犯人以及其它特殊旅客购票按照首都航空相关业务规定办理,代理人未经首都航空特别授权不得办理此类业务。18. 按首都航空要求办理和发展常旅客业务。19.代理方在销售过程中须遵照执行国内客运销售代理人航空安全保卫条款和危险品航空运输安
6、全责任条款规定,确保航空运输安全。20.本协议原则只同意代理方在自有渠道销售委托方客票,如代理方需在第三方渠道销售委托方客票,则必须获得委托方专项书面授权,方可在委托方资质认证的第三方渠道从事机票交易。第 2 页 共 17 页 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国内客运销售代理协议21.本协议所规定的代理方的权利和其它职责,未经委托方的书面同意,代理方不得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或者授权给任何第三方。22.代理方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购买包含委托方品牌、企业名称等搜索引擎关键字广告。23.代理方B2B销售的国际客票按国际相关规定条款执行,不适用于本协议约定条款。24.本协议中含有与委托方最新颁布的规定不一致的条款
7、,一律以委托方最新颁布的规定为准;除不一致的条款外,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25. 代理方本着“为旅客提供最优质服务”的原则,在为旅客办理上述业务的过程,做到以下8点:(1)仪态端庄、举止大方,表情自然、亲切、和蔼。(2)使用文明用语。(3)服务态度应热情、主动、周到、细致、不能态度冷漠、爱理不理。(4)回答咨询应准确、迅速、耐心、有问必答。(5)为委托方办理上述委托业务时应杜绝差错,做到正确、快捷。(6)为委托方办理上述委托业务时应主动将委托方的有关规定,包括限制规定告知旅客,不得欺骗旅客。(7)如发生旅客投诉、应积极处理。(8)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第四条:代理方的资质认定及资质证明1. 代
8、理方必须取得: 中国的企业法人资格。 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二类航空客运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 登记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颁发的办理国内航空客运销售代理业务的认可证书和批准通知书。 自有网站需取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备案资质。(无自有网站可忽略此条款)2. 代理方营业地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有固定的、并且其面积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独立营业场所为指定的客票销售点。 有两个以上的营业柜台,其中一个用于售票,另一个用于收款。 有至少一步电话和一台图文传真机。 有不少于两个保险柜。第 3 页 共 17 页 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国内客运销售代理协议
9、 有供旅客休息和填写订座单的服务设施。 有必要的安全防火、防盗设备和措施。 营业场所的门面应面向能行驶机动车的车道,在门外有适量的车辆停放处。3. 代理方营业销售工作人员应至少有三人持有航协培训证书以及中国民航局颁发的国内上岗证书。4. 代理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具体如下: 代理方申请与委托方签订协议的申请书原件(必须注明终端号,如HAK00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金飞公司不可撤消的担保函复印件一份。 航协认可证书复印件一份。 二至三份航协培训证书以及中国民航颁发的国内上岗证书各一份复印件。 营业场所内外照片各一张。 法定代表人身
10、份证复印件一份。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非法人代表领取时),以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国内客运销售代理协议复印件一份。 直接借记协议复印件一份。 代理方的法定代表人担保函。第五条:规章、运价的遵守和保密1. 委托方应向代理方提供委托方的旅客运输规章、财务规定、运价、承运条件、班期时刻表和其它,代理方必须正确遵照执行,若上述资料有修改或补充,委托方应尽早通知代理方。2. 委托方向代理方提供委托方的旅客运输规章、财务规定、运价、承运条件、班期时刻表和其它资料的方式是:面交、口头通知、电话通知、手机短信、图文传真、电子邮件、中国民航旅客服务订座系统(简称电脑订座系统)和其它双方
11、约定的方式。3. 代理方按委托方提出的要求对委托方提供的旅客运输规章、财务规定、运价、承运条件和其它资料的相关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第 4 页 共 17 页 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国内客运销售代理协议第六条:委托方标准运输凭证的领取、使用和保管1. 本协议签订生效后,代理方以委托方的名义填开的BSP标准运输凭证,由代理方向国际航协申领。2. 代理方以委托方的名义填开的B2B相关运输凭证,由委托方向代理方分配销售票号和发放行程单。3. 代理方应按照委托方的规定,正确填开标准运输凭证,并应对标准运输凭证上所列明的各项内容向委托方负责。4. 代理方对标准运输凭证负有保证安全和妥善保管的责任。代理方每日应
12、将标准运输凭证取出和放入保险柜,必须有完整的登记手续。代理方承诺严格按此要求使用标准运输凭证。5. 代理方在选择和使用委托方的标准运输凭证之日起,即视为代理方的保管责任开始,在代理方保管责任内,如果发生委托方标准运输凭证遗失、破损、被盗等情况,代理方必须按委托方的有关规定办理,必须在当天内向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报案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委托方(包括代理方的处理意见),并按每张电脑客票4000元人民币、每本已填开客票(含财务联)按出票人联或旅客联的金额向委托方赔偿。如果遗失或被盗的委托方标准运输凭证被冒用,代理方还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6. 代理方以委托方名义填开的运输凭证,仅限于代理方向国际航
13、协或委托方申领的运输凭证,不允许销售第三方(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以委托方名义使用的运输凭证。第七条:代理费的支付1. 委托方对代理方以下业务不支付代理手续费: 按净价销售的客票。 委托方授权填开的代理人员工优惠客票。 委托人授权代理人填开的包机客票。 按适用正常票价10%收费的婴儿客票。 按政府规定享受折扣的政府官员的运输。 不属于委托方的其它收入。2. 代理方使用委托方的标准运输凭证办理销售代理业务,委托方应按每航段客票为单位计算,定额向代理方支付销售代理手续费(除委托方另有明文规定不支付销售代理手续费的航线客票类型除外);委托销售的客票原则上分为:头等舱、公务舱、经济舱三种客票类型,每种类型
14、的定额标准由双方商定。3. 销售代理手续费计算方法:代理方应得销售代理手续费=代理方使用委托方票证办理销售业务的实际销售航段量每航段客票定额销售代理手续费。第 5 页 共 17 页 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国内客运销售代理协议4. 代理方销售客票时向旅客收取的票价以外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民航发展基金、各项税、费、燃油附加费,委托方不再支付销售代理手续费。5. 委托方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及代理方的销售业绩、工作质量、航空客源、票价等情况的变化,有权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不需经代理方的同意,调整向代理方支付销售代理手续费定额标准,代理方自愿接受委托方调整后的销售代理手续费定额标准。6. 标准运输
15、凭证发生全部或部分退款,代理方在与委托方清算退款业务时,应将标准运输凭证的全部或部分退款、委托方已支付的销售代理手续费一并退还给委托方。如果代理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回,委托方有权直接从代理方支付的保证金中进行抵扣。7. 委托方向代理方支付销售代理手续费的方式为:净结或后返。代理方在做销售日报和送交销售日报的同时,将所代理的客票销售收入总额(不含本条第二款的业务收入)减去退票的原票面金额(但不包括按规定扣除的退票手续费)再扣除本合同规定的应得的代理手续费,余款直接划入委托方账户。8. 代理方必须按照国家税法相关规定,每月向委托方财务指定负责人提交上月代理方销售代理手续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八条:
16、退票费的支付1. 代理方必须按照委托方销售文件中的使用条件及国际航协公布的运价规则办理退款。代理方只能并且应当办理由其自己填开的标准运输凭证的退款。2. 代理方所办理的退票必须含有未使用的全部乘机联和旅客联。3. 代理方办理退票时应及时取消旅客所定座位、更改电子客票状态。代理方非BSP客票,所退客票未使用的航段应处于OPEN FOR USE 状态;4. 对代理方使用委托方的标准运输凭证办理退票业务,委托方对代理方按委托方规定收取的退票费向代理方支付手续费,手续费费率为,计算方法:代理方应得退票手续费=代理方使用委托方票证办理退票业务的实际代收金额退票手续费费率。5. 委托方向代理方支付退票手续
17、费的支付方式与代理手续费支付方式相同。第九条:财务结算1. 代理方应按照国际航协的中国客运销售代理规则、开账与结算计划规则和国际航协的其它适用规则进行财务结算。2. 代理方应指定财务结算人员并书面通知委托方。如果代理方变更或临时替换财务结算人员,必须提前一周书面通知委托方。第 6 页 共 17 页 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国内客运销售代理协议3. 对于委托方向代理方开出的借项通知单、贷项通知单等销售审核通知单,代理方必须按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规定及时做出回复,如不回复,视为默认。第十条:债务和其它费用1. 代理方不得以委托方的名称或名义对外举债;代理方与其它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等发生的债务、费用,全
18、部由代理方承担,与委托方无关。2. 委托方仅向代理方支付规定费率的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代理方为委托方代理销售业务所产生费用。如果代理方需要委托方较大量的宣传资料(如航班时刻表、等高模、飞机模型等),委托方可有偿提供给代理方。3. 代理方需向委托方支付_元(RMB)作为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双方终止合作后,可由代理方向委托方申请将保证金退还。委托方有权将代理方在合同期内的违规金额在保证金中扣除。4. 代理方支付的保证金低于协议中的规定时,委托方可通过书面、口头、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代理方在三个工作日内补足,代理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的,委托方可终止本协议。第十一条:变更、转让1. 代理方或委托方
19、任何一方,如发生变更,包括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撤消或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的任何变更,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2. 本协议所规定的代理方的权利和其它职责,未经委托方的书面同意,代理方不得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或者授权给任何第三方。第十二条:工作差错的责任1. 因委托方的原因,使有关规章、运价、通知不能及时传达到代理方指定的接收地点时(包括图文传真、电话号码、电子信箱地址),因此而发生的工作差错由委托方承担责任。因代理方变更地址、传真号码、电话号码、电子信箱地址等联系方式后,未通知委托方,致使委托方的有关规章、运价、通知不能及时送达代理方所造成的工作差错,由代理方承
20、担责任。2. 因代理方不按规定操作或工作疏忽,所发生的工作差错,由代理方承担全部责任。3. 对于因代理方差错造成旅客误机、航班延误、旅客投诉和其它后果,以及因此而发生的膳宿费、交通费、联系费、旅客索赔费、罚款等费用,全部由代理方承担。第 7 页 共 17 页 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国内客运销售代理协议4. 因工作差错而发生旅客误机、航班延误、旅客投诉、旅客索赔和其它后果时,不论是委托方还是代理方的责任,双方应本着服务第一、旅客至上的原则,互相合作、共同做好善后工作。委托方在上述事情发生后,实施处理时,可以全权处理,而不需事先征得代理方的同意。代理方同意在三天内把因差错而产生的全部费用返还至委托方
21、。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 代理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三款,应承担委托方的实际损失。2. 代理方不真实地使用委托方的承运人电子标牌或使用标准运输凭证,除应负法律和经济责任外,还应按每张电子客票8000元人民币、手工客票600至5000元人民币,向委托方交纳违约金。3. 代理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委托方除可立即撤消代理方销售授权外,代理方还应按每张电脑客票8000元人民币、手工客票2000至5000元人民币,向委托方交纳违约金。4. 代理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全部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并负责赔偿委托方的全部经济损失。5. 代理方应按照委托方的规定,正确填写委托方
22、所有标准运输凭证,否则,应就每张客票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100元人民币;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损失。6. 代理方应及时处理民航订座系统中本部门各类“Q”,并负责将航班变更信息及时通知到其所填开客票的旅客。否则,引起旅客投诉或索赔,代理方应承担由此给旅客造成的损失,同时代理方承担违约责任,向委托方交纳Y舱价格两倍违约金。引起极其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7. 委托方监控发现代理方未通知旅客航班变更信息,经第一次警告后仍未及时通知旅客的,但未引起旅客投诉或索赔的,委托方对代理方处以100-500元/人的违约处罚金;8. 如代理方不配合委托方不正常航班旅客服务后续工作安排,在接
23、到委托方电话通知后仍未及时将航班变更信息通知旅客的,引起旅客投诉或索赔,代理方应承担由此给旅客造成的损失,同时委托方将追加处以最高Y舱价格两倍的违约金罚款。9. 代理方应按委托方的不正常航班通知、处理要求,负责将航班变更信息及时通知到其所填开客票的旅客。否则,引起旅客投诉或索赔,代理方应承担由此给旅客造成的损失,同时代理方承担违约责任,向委托方交纳Y舱价格两倍违约金。引起极其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由代理方承担委托方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10.代理方应按照委托方的规定,最迟在出票时应将旅客联系电话(包括夜间电话)输入该旅客订座记录中。否则,代理方应承担由此给旅客造成的
24、损失。第 8 页 共 17 页 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国内客运销售代理协议11.代理方应在出票时必须留下旅客联系电话并提示旅客如有航班变更及时通知客人的责任,因旅客执意不留下电话,须要代理方在订座记录中备注。12.代理方应按照委托方的有关规定办理旅客预定座位。否则,所订座位不予保留,代理方应承担由此给旅客造成的直接损失。13.代理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虚占航班座位。否则,代理方除应承担相应的损失外,还应按全票价的50%交纳违约金,如属故意虚占航班座位,按全票价的2倍交纳违约金。(虚占航班座位是指直接或间接造成航班座位未被利用,但不限于以假“RR”、假票号、假旅客姓名等形式预留航班座位,从而给委托方造成
25、损失的行为。)14.代理方在销售联程或往返程客票时,不得将续程或返程航班订座记录改为“RR”。否则,代理方应承担由此给旅客和委托方造成的损失。15.代理方只有在订妥座位后,方可填开指定航班和日期的客票。否则,代理方应承担由此给旅客造成的损失;同时,还应就每本客票5001000元人民币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16.代理方应遵守委托方的各项规章、规定作为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否则,应按委托方的规定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17.代理方违反协议规定,给委托方的声誉或经济造成损失的,除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18.如旅客、付款人向委托方或代理方提出赔偿要求,则被要求赔偿的一方应通知
26、另一方,互相合作,及时提供资料、文件、记录等。19. 代理方因业务不熟练、工作差错原因造成旅客无法乘机或出行不便,引起旅客投诉或索赔,由代理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旅客经济损失。20. 代理方因违反委托方业务规定操作造成旅客无法乘机或出行不便,引起旅客投诉或索赔,由代理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旅客经济损失,同时,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21. 代理方恶意多收旅客购票款、退票款,进行暗箱操作,对旅客进行欺诈从中牟利,由代理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旅客全部经济损失,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22. 代理方因服务意识差,态度恶劣,造成旅客不满从而引起旅客投诉,委托方有权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单方解除本协
27、议。23. 代理方在销售电子客票时,如所填开的行程单与订座信息不一致,视同阴阳票处理,代理方除补齐差价外,每张以票面价格十倍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24.代理方提供给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退票附件不齐全或虚假(包括虚假航班变更信息、虚假病历退票、超过有效期和不完整客票以及伪造海航、其它航空公司或机场的印章所开具的虚假延误或退票证明等),不予退票,同时委托方将收取每张客票50-100元的违约金。25.对委托方发布产品有“不退、不改、不签”限制的客票,代理方有违反票务规定进第 9 页 共 17 页 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国内客运销售代理协议行“退、改、签”操作行为的,委托方一经核实将收取公布票价
28、与订座系统Y舱全票价差价,同时收取每张客票票面价两倍至Y舱全票价一倍违约金。26.代理方以二方或三方形式(平台销售模式)销售的客票如造成旅客不能乘机或不能成行,引起旅客投诉或索赔,都应由代理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旅客全部损失,同时委托方有权向代理方处以所销售客票Y舱票价两倍的违约金罚款。27.代理方以平台销售模式运作时出现的投诉,委托方界定责任时依据定座记录中涉及的代理方工作号(包括但不限于定座记录中定座、出票工作号)进行处罚及赔偿。28. 代理方在销售儿童票时,因工作差错在订票系统中不提示儿童票如:无备注CHD造成航空安全隐患,一经查出,委托方有权向代理方处以所销售客Y舱票价1倍的违规罚金。2
29、9.代理方在代理销售委托方的各项产品及服务时应遵照委托方的要求及标准。代理方如出现下列行为将被视为违约,委托方有权收取代理方相应的违约金。30.附:代理方违约行为及违约金对照表序号违约行为违约金标准违约金额:Y舱价格十倍违约金额:Y舱价格十倍违约金额:Y舱价格两倍违约金额:Y舱价格两倍1 销售假婴儿票2 销售假儿童票3 销售假军残票4 高舱低占5 BSP 代理网站入库编码在 ETERM 系 票款不退统做TRFD退票指令6 虚占压座航班座位7 恶意取消旅客座位违约金额:Y舱价格一倍违约金额:除赔偿旅客经济损失外,并追加处以最高Y舱价格五倍的违约金罚款8 恶意涂改客票票面(姓名、票价、 违约金额:
30、Y舱价格两倍航段)9 恶意虚耗航班座位违约金额:Y舱价格两倍10 航班起飞前挂起未取位造成虚耗违约金额:补齐差价,并1倍全价罚款11 婴儿票占位、退票、换开、作废、 违约金额:Y舱价格一倍至两倍未取消占座造成座位虚耗12 阴阳票违约金额:票面价格最高联的十倍13 恶意客票票面涂改(姓名、票价、 违约金额:Y舱价格两倍航段)14 票价无意填开错误15 倒联、换联违约金额:补齐差价违约金额:Y舱价格五倍16 虚打行程单或打印、销售假行程单 违约金额:补齐全价,十倍罚款17 冒打、误打行程单 违约金额:每张客票200元18 虚假航班变更信息、虚假病历退票 办理退票时被发现,不予退票,违约金额:Y舱价
31、格一倍。已退票被发现,违约金额:票面价的两倍第 10 页 共 17 页 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国内客运销售代理协议19 退票附件不齐全或虚假违约金额:每张客票50-100元20 违反委托方发布产品限制规则,擅 违约金额:票面价两倍至Y舱价格一倍自进行“退改签”21 超过有效期和不完整客票退票违约金额:追缴所退票款,补齐所退客票与所收退票手续费间的差价22 已经乘机的客票办理退票、作废或 违约金额:Y舱价格十倍再次乘机23 误机客票作废处理违约金额:Y舱价格两倍24 姓名不符,不按照规定为旅客换开 违约金额:票面价格的50%运输凭证25 虚假换开(逃避退票手续费,升舱 违约金额:未换开前客票标准收
32、取退票费,换开后退票)并处以一倍退票费违约金26 作废票乘机违约金额:收回票款后,Y舱价格两倍违约金额:Y舱价格差价至Y舱价格两倍27 无相关优惠凭证填开优惠票28 无票证退票(没有相关票联的前提 违约金额:退票款加500元下在电脑上做退票数据,造成我司票款流失的恶意退款)29 重复退票(同一张票联重复做几次 违约金额:退票款加1000元退票)30 误机的团队客票;以及办理了遗失 违约金额:所退票款票证手续但未满有效期或未经结算中心确认是否已被冒乘、冒退的遗失客票办理退票手续的客票;对客票信息删改且办理退票。31 未及时处理本部门各类“Q”,未将 违约金额:赔偿旅客损失并处以 Y 舱价格航班变
33、更信息及时通知到其所填开 两倍违约金。客票的旅客,引起旅客投诉或索赔。32 未按委托方规定在订座记录中录入 违约金额:1、赔偿旅客全部损失外,并追旅客的手机号码或其它有效联系电 加处以Y舱价格两倍的违约金罚款2、赔偿话,导致航班发生变更时无法及时 委托方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通知到旅客而引起旅客投诉或索 免责范围:因旅客提供错误信息而导致无赔。法及时通知的情况,代理方可申请免责)33 不配合委托方不正常航班旅客服务 违约金额:除赔偿旅客经济损失外,并追后续工作安排,未及时将航班变更 加处以最高Y舱价格两倍的违约金罚款。信息通知旅客的,引起旅客投诉或索赔34 优惠票未按指定舱位销售等行为引 违约金
34、额:票面价格一倍加赔偿旅客损失。起旅客投诉35 放点销售,扰乱销售秩序。违约金额:5000元36 代理方以二方或三方形式(平台销 违约金额:除赔偿旅客经济损失外,并追售模式)销售的客票如造成旅客不 加处以最高Y舱价格两倍的违约金罚款。能乘机或不能成行,引起旅客投诉或索赔。第 11 页 共 17 页 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国内客运销售代理协议37恶意多收旅客购票款、退票款退还多收票款并罚违约金额:3000元38 代理方在销售儿童票时,如无备注 违约金额: Y舱价格一倍CHD造成航空安全隐患39 代理方违规操作造成我司航班被动 违约金额:视情况不同处以Y舱6-10倍的超售 违约金罚款40 代理人未经
35、我司授权销售特殊客 违约金额:视情况不同处以Y舱6-10倍的票,对我司造成不良影响违约金罚款第十四条:空防安全责任1. 协议签署条款依据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民用机场应急救援规则 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销售代理人对其所出售机票的空防安全责任负责2. 旅客开始购买机票之时应视为航空保卫工作的开始。3. 销售代理人必须仔细查验旅客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护照、军(警)官、回乡证等)并指导、检查购票单逐项内容的填写,证件有效并与购票单内容相符,方准售票。4. 在销售电子客票时,应获得并准确输入旅
36、客的身份资料,如身份证,护照、其他有效证件的旅客姓名及证件号码等。5. 售票柜台的制作应有安全防范措施,有效防止公众站在柜台前可拿到有效印戳、空白行程单和空白机票,以及防止从柜台进入工作区。存储空白行程单和空白机票的设施应放置在坚固的保险柜中,实行专人管理,严格领用和使用制度。6. 代理方在销售过程中应提示旅客阅读航空安保需知,或在电子销售平台及网站均要显示航空安保需知提示;7. 代理方须严格遵守本协议航空安全保卫条款和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责任条款规定,确保空防安全的有效履行。8. 代理方销售的客票旅客查询信息管理与提取9. 代理方及所属售票机构应有对查询旅客信息保密责任,没有国家司法部门及航空
37、公司业务部门及安保部门在出示相关有效证件下不得提供查询旅客的重要信息;10.代理方应在国家司法部门及委托方所出示有效证件情况下方可提供相关查询旅客信息;第 12 页 共 17 页 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国内客运销售代理协议11.代理方不得任意提供或转售旅客查询信息给其他不具备查询旅客信息资质的机构和人员;12.代理方不得外泄旅客信息,如不遵守规定泄露查询信息,委托方将按海航集团保密规定和国家相关法规追究责任。第十五条 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责任条款1. 代理方需确保在旅客购买机票时,向旅客提供有关禁止航空运输危险品的信息。2. 协议签署条款依据 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
38、管理规定;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品运输手册。3. 售票环节危险品运输提示 代理方售票时,需主动提示旅客锂电池、液态物体、打火机等危险品携带、运输要求; 代理方需在售票柜台明显位置张贴危险品安全运输宣传告示,若售票柜台因办公地区等限制无法粘贴告示,可建议旅客查看机场安检处和值机处告示; 通过互联网销售客票,代理方向旅客提供的信息可以是文字或者图像形式,但应当确保只有在旅客表示已经理解行李中危险品限制之后,方可完成购票手续; 代理方应在销售平台、网站、柜台等处,向旅客展示禁止在行李中携带物品的实图(或直观示例图)。第十六条 免责1. 一般情况下,在未得到代理方的同意之前,代理方的任何资料将不会
39、被提供给任何无关的第三方。但在下列情况下,委托方会将代理方的资料提供给有关的第三方,同时不承担任何责任:(1)根据法律法规或政府的强制性规定,委托方必须向有关司法或政府部门提供代理方的资料。(2) 为了防止代理方、其他方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重大危害。(3)委托方掌握了确定的证据,证明代理方的行为违反了委托方的服务条款或首都航空网上销售业务使用规定关于特定服务的任何规定,从而对委托方的合法权益构成了重大危害。2对于因委托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危害、天气原因、空中交通管制、机械故障、罢工或骚乱、物资短缺或定量配给、暴动、战争行为、政府第 13 页 共 17 页 北京首都
40、航空有限公司国内客运销售代理协议行为、通讯或其他设备故障或严重伤亡事故等,致使委托方延迟或未能履约的,应免除委托方的责任。第十七条:协议的生效、中止和终止1.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本协议到期前30天内,若双方未提出书面异议,本协议有效期自动续延,有效期续延期限为两年,以此类推。2. 协议双方为执行本协议而签订的与本协议相关的协议附件和相互交换的文件,应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受本协议约束。3. 在执行本协议期间,本协议中与中国政府颁布的法令、法规相抵触条款自动失效,失效的条款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4. 如果代理方被有关主管机关勒令停业整顿,本
41、协议中止执行,直到代理方恢复营业时止。5. 如代理方处在清算、破产或被兼并的情况下,委托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6. 如果代理方被撤消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的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国际航空运输协会颁发的国内航空客运销售代理业认可证书和批准通知书其中任一项,本协议立即终止。7. 本协议生效后,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另一方有权向违约一方提出书面要求30天内改正,如超过期限仍未改正,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8. 本协议生效后,协议的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对方接到通知后第三十天起,本协议自动终止。9. 本协议终止后,双方仍应承
42、担协议终止前本协议规定的双方应履行但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第十八条:修改和补充1. 双方在执行或解释协议过程中,遇有不同意见,应友好协商解决。2. 任何一方要求对本协议加以修改或补充时,可以随时向另一方提出,待双方确认后,以协议附件形式确定。3.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需经协议双方书面确认。未获双方书面确认之前,应执行原协议规定的条款。第十九条: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第 14 页 共 17 页 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国内客运销售代理协议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 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协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以直接向委托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43、第十九条:其他1. 协议双方为执行本协议而签订的与本协议相关的协议附件应视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 本协议一式三份,三份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十条 通知送达1. 代理方确认如下通讯方式系其有效的联络信息,委托方通过如下通讯方式发出的通知均视为有效送达:2. 通信地址:3. 邮编:收件人:收件人联系电话:4. 代理方有效电子信箱:第 15 页 共 17 页 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国内客运销售代理协议委托方: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代理方:(签章)(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户 名: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农行北京顺义支行科技园分理处帐 号:1215 0104 0012 867联系电话:户 名:开户银行:帐 号:联系电话:年月日年月日(请签日期)第 16 页 共 17 页 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国内客运销售代理协议附表 1:代理人详细资料售票处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业务传真:法定代表电话:业务责任人电话:财务负责人电话:业务章:工商营业执照号:签约日期:年 月 日(请签日期)经营许可证编号:航信 OFFICE号:1、4、2、5、3、6、航协号:1、2、3、销售营业电话:柜台主任电话:员工人数人备注:业务联系人邮箱地址:银行账户:户 名:开户行: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