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许可协议甲方:(商标权利人)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乙方:(商标使用人)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鉴于:1. 甲方是合法拥有并享有相关商标权益的权利人;2. 乙方希望获得甲方商标的许可,并在合法范围内使用该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协议的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甲方授权乙方使用商标的范围、方式与条件,并严格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二条 商标的权利及限制2.1 甲方确认并保证,其是商标的合法拥有人,并拥有使用及授权他人使用该商标的权利。2.2 甲方授权乙方在中国境内使用商标的范围仅限于【具体范围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超出该范围使用商标。2.3 乙方不得以商标的标识与标志进行任何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销售与商标设计、专用标识、商标广告等。2.4 乙方应妥善保管商标,不得将商标转借、授权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不得与其他商标结合使用,不得进行商标的任何形式的更改或涂改。第三条 商标使用权的授予和使用费3.1 甲方同意将商标使用权授予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合法使用商标。3.2 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并按时足额支付给甲方。3.3 乙方不得擅自拖欠或减少使用费用的支付,并在每次使用商标后第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第四条 商标的使用监督4.1 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商标的行为进行检查
3、,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对商标的使用情况、使用范围等。4.2 如发现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乙方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其行为符合本协议约定的使用方式。4.3 如乙方未能履行上述要求,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法责任。第五条 协议的效力与解除5.1 本协议自被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5.2 本协议有效期为【具体期限】,双方同意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具体天数】书面通知对方是否续签。5.3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方有权解除本协议:(1)双方书面协商一致解除;(2)其中一方丧失或被宣告丧失商业信誉;(3)其中一方经过违法行为导致商标利益受损的;(4)其他双方一致认可的情形。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6.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6.2 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具体仲裁机构】进行仲裁。6.3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七条 其他约定7.1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邮寄、传真或电子传输等形式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7.2 本协议与相关附件构成整体,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签字): 乙方(盖章/签字):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