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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T 614-2019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检测技术规范(江西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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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13.100 C 68 DB36 江西省地方标准 DB 36/T 6142019 代替 DB36/T 614-2017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检测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afety inspections of electrical apparatus in hazardous areas 2019 - 03 - 13 发布 2019 - 09 01 实施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6/T 6142019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规定 . 3 5 检测

2、内容及技术要求 . 5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常见危险场所(装置)分类、分区举例 . 17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爆炸性混合物分级、分组举例 . 25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可燃性粉尘特性举例 . 31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温度检测的方法和结果判断 . 34 附 录 E (资料性附录) 局部放电超声波定位检测法和结果判断 . 37 附 录 F (资料性附录) 常用材料发射率的参考值 . 38 附 录 G (资料性附录) 接地系统的类型 . 39 参考文献 . 42 DB36/T 614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格式按照GB/T 1.1-2009给出

3、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了DB36/T 614-2017危险场所电气安全检测技术规范,本标准与DB36/T 614-201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调整修改了本标准适用范围、有关术语和定义; 4.2 章节补充了定期检测应具备的条件要求; 4.4 章节补充了检测程序员要求; 对原 5.2 章节中的部分内容做了调整,部分爆炸性危险场所电气线路的要求由原来的强制性要求“应”修改为推荐性要求“宜”;修改了爆炸性危险场所电缆配线和钢管配线表 1和表 2 的内容。 增加了爆炸性环境电气设备级别和组别的选择要求。 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划分由原来的两种区域“10 区、11 区”改区域为三种“20 区、21区、2

4、2 区”; 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组A、B、C 的要求; 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和相关要求; 修改了附录 A、附录 B 和附录 C 的部分内容; 本标准由江西省应急管理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西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JXTC018)归口。 本标准修订单位:江西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同林、柴红雯、李海港、熊安平、程晓。 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36/ 614-2013、DB36/T 614-2017。 DB36/T 6142019 1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检测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场所电气设施防爆安全检测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检测内容及技

5、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场所电气设施的防爆安全检测。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环境: 矿井井下; 制造、使用或贮存火药、炸药和起爆药、引信及火工品生产等的环境; 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力装置区域; 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 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和陆地油井平台; 以加味天然气作燃料进行采暖、空调、烹饪、洗衣以及类似的管线系统; 医疗室内; 灾难性事故; 核电厂的核岛。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

6、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7949.1 接地系统的土壤电阻率、接地阻抗和地面电位测量导则 第1部分:常规测量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6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SH/T 3097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SH/T 3038 石油化工装置电力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气设备 electrical apparatus 一切利用电能的设备的整体或部分,如发电、输电、配电、蓄电、电测、调节、变流、用电设备和电讯工程设备等 。 3.2 爆炸性环境 explosive atmosphere DB36

7、/T 6142019 2 在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气、薄雾、粉尘、纤维或飞絮的形式与空气形成混合物引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 3.3 爆炸性气体环境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 在大气条件下,气体或蒸气可燃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引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 3.4 可燃性粉尘环境 combustible dust atmosphere 在大气环境条件下, 粉尘或纤维状飞絮的可燃性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 点燃后燃烧将传至全部未燃烧混合物的环境。 3.5 危险场所 hazardous area 爆炸性气体环境或可燃性粉尘环境大量出现或预期出现的数量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

8、的结构、 安装和使用采取专门预防措施的区域。 3.6 电气防爆安全检测 explosion inspection of electrical apparatus 为了确认危险场所的电气设施/设备运行状态防爆性能的安全可靠性,由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对被检设施/设备进行不拆卸或局部拆卸并辅以一些措施的检测活动。 3.7 温升 temperature rise 被测设备表面温度和环境温度参照体表面温度之差。 3.8 温差 temperature difference 不同被测设备或同一被测设备不同部位之间的温度差。 3.9 相对温差 relative temperature diff

9、erence 两个对应测点之间的温差与其中较热点的温升之比的百分数。相对温差1可用下式求出: 1=(1-2)/1 100%=(T1-T2)/(T1-T0) 100% .(1) 式中: 1和T1发热点的温升和温度。 2和T2正常相对应点的温升和温度。 T0环境温度参照体的温度。 3.10 DB36/T 6142019 3 电压制热型设备 voltage-based heating apparatus 由于电压效应引起发热的设备。 3.11 电流制热型设备 current-based heating apparatus 由于电流效应引起发热的设备。 3.12 设备保护级别(EPL) equipme

10、nt protection level 根据设备成为引燃源的可能性和爆炸性气体环境及爆炸性粉尘环境所具有的不同特征而对设备规定的保护级别。 4 基本规定 4.1 检测分类 检测分为初始检测和定期检测二类。 在电气装置和设备投入试生产之前, 应由具有相应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初始检测。 对在役的电气装置和设备应由具有相应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为保证电气装置和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可在危险场所长期使用,使用单位应进行连续监督,当装置或设施局部更改时,应由具有相应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重新检测。 4.2 条件 4.2.1 初始检测前应具备但不限于以下的条件: a) 电气设施

11、的工程安装质量合格结论报告; b) 设备性能测试、系统自检合格结论报告; c) 相应的技术文件、工程实施和质量控制记录。 4.2.2 定期检测前应具备但不限于以下的条件: a) 电气设施的工程安装质量合格结论报告; b) 设备性能测试、系统自检合格结论报告; c) 相应的技术文件、工程实施和质量控制记录; d) 电气设施应在有效使用周期内。 4.3 机构和人员 4.3.1 对危险场所电气设施实施安全检测的机构应具有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 4.3.2 检测人员应经相关专业知识业务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格证书。 4.3.3 现场检测工作不少于两人。 4.4 基本要求 4.4.1

12、检测程序: a) 接受企业检测委托或监管部门指令性任务; b) 现场环境和有关资料调查; DB36/T 6142019 4 c) 制定检测方案; d) 确定仪器设备状况; e) 现场检查与检测; f) 检测数据记录与整理; g) 计算分析与结果判定; h) 出具检测报告。 4.4.2 现场环境和有关资料的调查,应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确定现场危险物质,根据危险物质的特性进行危险场所的分类、分级和区域划分; b) 查看被检测场所的电气设备设计、选型、施工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检查及了解供电制式、电气设施运行状况,查看接地形式和等电位连接状况等。 4.4.3 现场检查和测试 a) 电气

13、设施接地电阻的测试,应符合 GB/T 17949.1 的要求。 b) 红外检测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被测电气设备应为带电设备; 2) 检测对象和环境温度不宜低于 5; 3) 户外晴天要避开阳光直接照射或反射进入仪器镜头; 4) 室内或晚上检测应避开灯光的直射,宜闭灯检测。 c) 检测人员应穿戴好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遵守以下作业安全规定: 1) 检测现场严禁携带火种、非防爆通讯设备; 2) 严禁吸烟,不得穿化纤等易产生静电的服装,禁止穿钉子鞋; 3) 现场不准随意敲打金属物,以免产生火星而造成事故; 4) 应使用具有防爆性能的检测仪器和不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5) 受检单位的规章制度。 4.4

14、.4 进入危险场所应进行检测环境安全确认, 受检单位应落实保障检测人员和设备安全的防护措施。 4.4.5 现场检测数据应记录在专用的原始记录表中,并应有检测人员及受检单位陪同人员的签名。检测记录应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楚,严禁涂改;改错应有修改人员签字。 4.5 仪器设备 4.5.1 电气安全检测所采用的仪器、仪表和测量工具应符合国家计量法规的规定。 4.5.2 检测用的仪器、仪表和测量工具经法定专业计量机构检定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内,并处于正常状态。 4.5.3 对有精度要求的参数检测,现场检测的仪器、仪表和测量工具的精度指标较标准要求高一个等级。 4.5.4 检测采用的仪器、仪表

15、和测量工具,在测试中发现故障、损伤或误差超过允许值,应及时更换或修复;经修复的仪器、仪表和测量工具应符合第 4.5.2 条规定。 4.6 报告 4.6.1 现场检测和检测分析完成后,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用词规范、文字精炼。 4.6.2 检测报告应对所检测项目是否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或设计文件要求作出明确的结论。 4.6.3 检测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委托检测单位、被检单位名称; DB36/T 6142019 5 b) 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和检测依据; c) 检测项目结果汇总、检测结论; d) 检测日期、报告签发日期; e) 检测、审核和批准人员签名; f) 检测报告中的检测项目包括

16、下列内容: 被检场所的变配电系统、 电气线路系统、 防爆电气选型、接地要求及接地电阻检测、过热放电测试; g) 被检装置的测试参数汇总。 4.6.4 检测报告应加盖检测单位检测报告专用章或检测单位公章。 4.7 周期 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定期检测,检测周期不超过一年。 5 检测内容及技术要求 5.1 配电系统 5.1.1 低压配电箱 一般技术要求: a) 配电箱(板)不应采用可燃性材料制作; b) 危险场所应采用 TN-S 系统,系统中的中性线和保护接地线应在汇流排上连接,不得绞接; c) 照明配电箱(板)上应标明用电回路名称; d) 盘、柜、箱的接地应固定良好。装

17、有电器的可开启门,应以裸铜软线与接地的金属构架可靠连接; e) 导线引出面板时,面板线孔应光滑无毛刺,金属面板应装设绝缘保护套; f) 导线的绝缘应完好、无损伤,配线应整齐清晰且无接头捻接; g) 每个接线端子的每侧接线宜为 1 根, 不得超过 2 根。 对于插接式端子不同截面的两根导线不得插接在同一端子上;对于螺栓连接端子,当接两根导线时中间应加平垫片; h) 电气设备的接点无异常温度。检测和判定方法见附录 D; i) 电气设备的接点、触点无打火放电现象。检测和判定方法见附录 E。 5.1.2 防爆要求 5.1.2.1 总变电所、配电所的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宜设置在厂区内全年最小频率

18、风向的下风侧地带; b) 宜设置在接近外供电源侧; c) 宜尽量考虑设置在厂区内用电负荷中心的邻近地带; d) 总变电所、配电所与邻近爆炸危险生产装置之间应保持安全间距。 5.1.2.2 独立的区域变、配电所(室)的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宜设置在生产装置区内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地带; b) 宜设置在生产装置用电负荷中心的附近; c) 变、配电所(包括配电室)和控制室应布置在爆炸性环境以外,当为正压室时,可布置在 1区、2 区内; DB36/T 6142019 6 d) 对于可燃物质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环境, 位于爆炸危险附加 2 区的配电室和控制室的电气和仪表的设备层地面应高出室外地

19、面 0.6m; e) 变、配电所和控制室进出电缆、电线的隧道、明沟、穿墙保护管和墙壁、楼板和地坪上预留的孔洞,均应用非燃烧材料进行密实的隔离密封,以防止爆炸危险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窜入,诱发燃烧和爆炸事故。 5.2 电气线路系统 5.2.1 一般规定 5.2.1.1 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路径,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爆炸性危险环境电气配线原则上只有电缆配线和钢管配线两种; b) 电气线路宜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环境或远离释放源的地方敷设; c) 当可燃物质比空气重时,电气线路宜在较高处敷设或直接埋地;当可燃物质比空气轻时,电气线路宜在较低处或电缆沟敷设;架空敷设时

20、宜采用电缆桥架;电缆沟敷设时沟内应充砂,并宜设置排水措施; d) 当电气线路沿输送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管道栈桥敷设时, 管道内的可燃物质比空气重时, 电气线路应敷设在管道的上方; 管道内的可燃物质比空气轻时, 电气线路应敷设在管道的正下方的两侧; e) 在爆炸粉尘环境电缆应沿粉尘不易堆积并且易于粉尘清除的位置敷设; f) 移动电器的配线只允许采用电缆配线,并须设有防电缆拔脱装置。 5.2.1.2 敷设电气线路时宜避开可能受到机械损伤、振动、腐蚀以及可能受热的地方;当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预防措施。 5.2.1.3 爆炸性环境内采用的低压电缆和绝缘导线,其额定电压应高于或等于线路的工作电压且不低于

21、500V,绝缘导线必须敷设于钢管内。 5.2.1.4 电气工作中性线的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电压相同,并应在同一护套或钢管内敷设。 5.2.1.5 电气线路使用的接线盒、分线盒、活接头、隔离密封件等连接件的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 50058 的规定。 5.2.1.6 导线或电缆的终端连接,应采用有防松措施的螺栓固定,或压接、钎焊、熔焊,但不得绕接。铝芯绝缘导线或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有可靠的铜铝过渡接头等措施,照明灯具除外。 5.2.1.7 除本质安全系统的电路外,爆炸性危险场所电缆配线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1 爆炸性危险场所电缆配线的技术要求 爆炸危险区域 电缆明敷设或在

22、沟内敷设时的最小截面面积(mm2) 移动电缆 电力 照明 控制 1 区、20 区、21 区 铜芯 2.5 及以上 铜芯 2.5 及以上 铜芯 1.0 及以上 重型 2 区、22 区 铜芯 1.5 及以上,铝芯16 及以上 铜芯 1.5 及以上 铜芯 1.0 及以上 中型 DB36/T 6142019 7 5.2.1.8 除本质安全电路系统的电路外,在爆炸性危险场所内电压为 1000V 以下的钢管配线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2 爆炸性危险场所内电压为 1000V 以下的钢管配线的技术要求 爆炸危险区域 钢管配线用绝缘导线的最小截面积(mm2) 管子连接要求 电力 照明 控制 1区、2

23、0区、21区 铜芯2.5及以上 铜芯2.5及以上 铜芯2.5及以上 钢管螺纹旋合不应少于5扣 2区、22区 铜芯2.5及以上 铜芯1.5及以上 铜芯1.5及以上 钢管螺纹旋合不应少于5扣 5.2.1.9 架空电力线路严禁跨越爆炸性气体环境, 架空电力线路与爆炸性气体环境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 1.5 倍。在特殊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后,可适当减少距离。 5.2.1.10 在架空、桥架敷设时电缆宜采用阻燃电缆。 5.2.2 危险场所内的电缆线路 5.2.2.1 电缆线路在危险场所内,电缆间不应直接连接。在非正常情况下,应在相应的防爆接线盒或防爆分线盒内连接或分路。在 1 区内电缆线路严禁有中间

24、接头,在 2 区、20 区、21 区内不应有中间接头。 5.2.2.2 电缆线路穿过不同危险区域或界壁时,必须采取下列隔离密封措施: a) 在两级区域交界处的电缆沟内,应采取充砂、填阻火堵料或加设防火隔墙; b) 电缆通过与相邻区域共用的隔墙、 楼板、 地面及易受机械损伤处, 均应加以保护, 留下的孔洞,应堵塞严密; c) 保护管两端的管口处,应将电缆周围用非燃性纤维堵塞严密,再填塞密封胶泥,密封胶泥填塞深度不得小于管子内径,且不得小于 40mm。 5.2.2.3 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的进线口,引入电缆后的密封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当电缆外护套必须穿过弹性密封圈或密封填料时,必须被弹性密封圈

25、挤紧或被密封填料封固; b) 外径等于或大于 20mm 的电缆,在隔离密封处组装防止电缆拔脱的组件时,应在电缆被拧紧或封固后,再拧紧固定电缆的螺栓; c) 电缆引入装置或设备进线口的密封,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装置内的弹性密封圈的一个孔,应密封一根电缆; 2) 被密封的电缆断面,应近似圆形; 3) 弹性密封圈及金属垫, 应与电缆的外径匹配, 其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允许差值为1mm; 4) 弹性密封圈压紧后,应能将电缆沿圆周均匀地被挤紧。 d) 有电缆头腔或密封盒的电气设备进线口, 电缆引入后应浇灌固化的密封填料, 填塞深度不应小于引入口径的 1.5 倍,且不得小于 40mm; e) 电缆与电

26、气设备连接时, 应选用与电缆外径相适应的引入装置, 当选用的电气设备的引入装置与电缆的外径不相适应时, 应采用过渡接线方式, 电缆与过渡线必须在相应的防爆接线盒内连接。 5.2.2.4 电缆配线引入防爆电动机需挠性连接时,可采用挠性连接管,其与防爆电动机接线盒之间,应按防爆要求加以配合,不同的使用环境条件应采用不同材质的挠性连接管。 DB36/T 6142019 8 5.2.2.5 电缆采用金属密封环式引入时,贯通引入装置的电缆表面,应清洁干燥;对涂有防腐层,应清除干净后再敷设。 5.2.2.6 在室外和易进水的地方,与设备引入装置相连接的电缆保护管的管口,应严密封堵。 5.2.3 危险场所内

27、的钢管配线 5.2.3.1 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的连接,应采用螺纹连接。不得采用套管焊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螺纹加工应光滑、完整,无锈蚀,在螺纹上应涂以电力复合脂或导电性防锈脂。不得在螺纹上缠麻或绝缘胶带及涂其它油漆; b)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 1 区和 2 区与隔爆型设备连接时,螺纹连接处应有锁紧螺母; c) 外露丝扣不应过长; d) 连接处可不焊接金属跨接线,设计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5.2.3.2 电气管路之间不得采用倒扣连接;当连接有困难时,应采用防爆活接头,其接合面应密贴。 5.2.3.3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 1 区、2 区和爆炸性粉尘环境 20 区、21

28、 区和 22 区的钢管配线,在下列各处应装设不同型式的隔离密封件: a) 电气设备无密封装置的进线口; b) 管路通过与其它任何场所相邻的隔墙时,应在隔墙的任一侧装设横向式隔离密封件; c) 管路通过楼板或地面引入其它场所时,均应在楼板或地面的上方装设纵向式密封件; d) 管径为 50mm 及以上的管路在距引入的接线箱 450mm 以内处,应装设隔离密封件; e) 易积结冷凝水的管路,应在其垂直段的下方装设排水式隔离密封件,排水口应置于下方。 5.2.3.4 隔离密封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隔离密封件的内壁,应无锈蚀、灰尘、油渍; b) 导线在密封件内不得有接头,且导线之间及与密封件壁

29、之间的距离应均匀; c) 管路通过墙、楼板或地面时,密封件与墙面、楼板或地面的距离不应超过 300mm,且此段管路中不得有接头,并应将孔洞堵塞严密; d) 密封件内必须填充水凝性粉剂密封填料; e) 粉剂密封填料的包装必须密封。 密封填料的配制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浇灌时间严禁超过其初凝时间,并应一次灌足。凝固后其表面应无龟裂。排水式隔离密封件填充后的表面应光滑,并可自行排水。 5.2.3.5 钢管配线应在下列各处装设防爆挠性连接管: a) 电机的进线口; b) 钢管与电气设备直接连接有困难处; c) 管路通过建筑物的伸缩缝、沉降缝处。 5.2.3.6 防爆挠性连接管应无裂纹、孔洞、机械损伤

30、、变形等缺陷;其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在不同的使用环境条件下,应采用相应材质的挠性连接管; b) 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 5 倍。 5.2.3.7 电气设备、接线盒和端子箱上多余的孔,应采用丝堵堵塞严密。当孔内垫有弹性密封圈时,则弹性密封圈的外侧应设钢质堵板,其厚度不应小于 2mm,钢质堵板应经压盘或螺母压紧。 5.2.3.8 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配线工程中的导线、钢管、电缆的型号、规格以及配线方式、线路走向和标高、与关联电气设备的连接线等,除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外,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有关规定。 DB36/T 6142019 9 5.2.3.9 本质安全电路关联电路的施工,应符合下列

31、要求: a) 本质安全电路与关联电路不得共用同一电缆或钢管; 本质安全电路或关联电路, 严禁与其它电路共用同一电缆或钢管。 b) 两个及以上的本质安全电路, 除电缆线芯分别屏蔽或采用屏蔽导线者外, 不应共用同一电缆或钢管。 c) 配电盘内本质安全电路与关联电路或其它电路的端子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 50mm;当间距不满足要求时,应采用高于端子的绝缘隔板或接地的金属隔板隔离;本质安全电路、关联电路的端子排应采用绝缘的防护罩;本质安全电路、关联电路、其它电路的盘内配线应分开束扎、固定。 d) 所有需要隔离密封的地方,应按规定进行隔离密封。 e) 本质安全电路及关联电路配线中的电缆、钢管、端子板,均应

32、有蓝色的标志。 f) 本质安全电路本身除设计有特殊规定外,不应接地。电缆屏蔽层,应在非爆炸危险环境进行一点接地。 g) 本质安全电路与关联电路采用非铠装和无屏蔽层的电缆时,应采用镀锌钢管加以保护。 5.2.3.10 在非爆炸危险环境中与爆炸危险环境有直接连接的本质安全电路及关联电路的施工, 应符合上述 5.2.3.9 条的规定。 5.2.3.11 配线钢管,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 5.3 防爆电气选型 5.3.1 原则要求:应根据危险区域的分区等级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类别、 级别、 温度组别选择相应的防爆电气,其级别和温度组别不应低于该危险场所内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和温度组别。 5.3.

33、2 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型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3 爆炸性危险场所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 危险区域 设备保护级别(EPL) 0 区 Ga 1 区 Ga 或 Gb 2 区 Ga、 Gb 或 Gc 20 区 Da 21 区 Da 或 Db 22 区 Da、 Db或 Dc 5.3.3 电气 设备保护级别(EPL) 与电气设备 防爆结构的关系应符合表 4的规定 。 DB36/T 6142019 10 表4 电气设备保护级别(EPL)与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关系 设备保护剂级别(EPL) 电气设备防爆结构 防爆形式 Ga 本质安全型 “ia” 浇封型 “ma” 由两种独立的防爆类型组成的设

34、备,每一种类型达到保护级别“Gb”的要求 - 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的保护 “op is” Gb 隔爆型 “d” 增安型 “e” 本质安全型 “ib” 浇封型 “mb” 油浸型 “o” 正压型 “px”、“py” 充砂型 “q” 本质安全现场总线概念(FISCO) - 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的保护 “op pr” Gc 本质安全型 “ic” 浇封型 “mc” 无火花 “n”“nA” 限制呼吸 “nR” 限能 “nL” 火花保护 “nC” 正压型 “pz” 非可燃现场总线概念(FNICO) - 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的保护 “op sh” Da 本质安全型 “iD” 浇封型 “mD” 外壳保护型

35、 “tD” Db 本质安全型 “iD” 浇封型 “mD” 外壳保护型 “tD” 正压型 “pD” Dc 本质安全型 “iD” 浇封型 “mD” 外壳保护型 “tD” 正压型 “pD” 5.3.4 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并应符合表 5的规定 。 DB36/T 6142019 11 表5 气体、蒸气或粉尘分级与电气设备类别的关系 气体、蒸气或粉尘数级 设备类别 A A、B或C B B或C C C A A、B或C B B或C C C 5.3.5 类电气设备的温度组别、 最高表面温度和气体、 蒸气引燃温度之间的关系应符合表 6的规定 。 表6 类

36、电气设备的温度组别、最高表面温度和气体、蒸气引燃温度之间的关系 电气设备温度组别 电气设备允许最高表面 温度() 气体/蒸气的引燃 温度() 适用的设备温度级别 T1 450 450 T1-T6 T2 300 300 T2-T6 T3 200 200 T3-T6 T4 135 135 T4-T6 T5 100 100 T5-T6 T6 85 85 T6 5.4 接地要求及接地电阻检测 5.4.1 保护接地 5.4.1.1 在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包括移动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金属配线管及其配件、电缆保护管、电缆的金属护套等非带电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接地。 5.4.1.2 按有关电力设备接地设计

37、技术规程规定不需要接地的下列各处,在爆炸性危险环境内仍应进行接地: a) 在不良导电地面处, 交流额定电压为 1000V 及以下和直流额定电压为 1500V 及以下的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b) 在干燥环境, 交流额定电压为 127V 及以下, 直流电压为 110V 及以下的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c) 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5.4.1.3 在爆炸性危险环境 1 区、20 区、21 区内的所有设备以及爆炸性危险环境 2 区、22 区内除照明灯具外的其他设备应采用专用的接地线予以接地。 该接地线若与相线敷设在同一保护管内时, 应具有与相线相等的绝缘。爆

38、炸性危险环境 2 区、22 区内的照明灯具,可利用有可靠电气连接的金属管线系统作为接地线,但不得利用输送爆炸危险物质的管线作为接地线。 5.4.1.4 在爆炸危险场所中接地干线(网)宜在不同方向与接地体相连,连接处不得少于两处。 5.4.1.5 爆炸性危险环境中的接地干线通过与其他环境共用的隔墙或楼板时,应采用钢管保护,并按规定做好隔离密封。 5.4.1.6 电气设备及灯具的专用接地保护线应单独的与接地干线(网)相连接,电气线路中的工作零线不得作为保护接地线用。 DB36/T 6142019 12 5.4.1.7 应该接地的部件与接地干线相连的接地线宜使用多股软绞线, 其铜线最小截面不得小于

39、4mm2。易受机械损伤的部位应装设保护管。 5.4.1.8 铠装电缆引入电气设备时,其接地芯线应与设备内接地螺栓连接;钢带及金属外壳应与设备外接地螺栓连接。 5.4.1.9 爆炸性环境内接地用螺栓应有防松装置,接地线紧固前,其接地端子及上述紧固件,均应涂电力复合脂。 5.4.1.10 关于接地装置的选择、安装、连接、接地等的技术要求,均应符合 GB 50169 的有关规定。 5.4.2 防静电接地 5.4.2.1 固定设备 5.4.2.1.1 固定设备(塔、容器、机泵、换热器、过滤器等)的外壳,应进行静电接地。若为覆土设备一般可不做静电接地。 5.4.2.1.2 直径大于或等于 2.5m 及容

40、积大于或等于 50m3的设备,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点应沿设备外围均匀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 30m。 5.4.2.1.3 转动物体的接地,可采用导电润滑脂或专用接地设施(如在无爆炸、无火灾危险环境内可采用滑环和电刷等)进行接地,但类似于阀杆、轴承转动部分可不必进行上述连接。容易积聚 电荷的皮带或传送带,宜采用导电橡胶制品。 5.4.2.1.4 有振动性能的固定设备,其振动部件应采用截面不小于 6mm2的铜芯软绞线接地,严禁使用单股线。有软连接的几个设备之间应采用铜芯软绞线跨接。 5.4.2.1.5 可燃粉尘的袋式集尘设备,织入袋子的金属丝的接地端子应接地。 5.4.2.1.6 皮带传动的机

41、组及其皮带的防静电接地刷、防尘罩,均应接地。 5.4.2.1.7 固定设备与接地线或连接线宜采用螺栓连接,连接端子可设置在设备的侧面、设备联合金属支座的侧面或端部位置,接地端子与接地线的材料选择应符合 SH/T 3097 相应规定。 5.4.2.2 储罐 5.4.2.2.1 储罐内各金属构件(搅拌器、升降器、仪表管道、金属浮体等),必须与罐体等电位连接并接地。 5.4.2.2.2 在罐顶取样操作平台上,操作口的两侧应各设一组接地端子,为取样绳索、检尺等工具接地用。 5.4.2.2.3 与储罐管线相连接的法兰,如需防杂散电流和电化学腐蚀时,可选用电阻为 104106的绝缘法兰连接。 5.4.2.

42、3 管道 5.4.2.3.1 当爆炸危险区内的非金属构架上平行安装的金属管道相互之间的净距离小于 100mm 时,宜每隔 20m 用金属线跨接;金属管道相互交叉的净距离小于 100mm 时,应采用金属线跨接。 5.4.2.3.2 当金属法兰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大于 0.03时,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 5.4.2.3.3 工艺管道的加热伴管,应在伴管进汽口、回水口处与工艺管道等电位连接。 5.4.2.3.4 风管及保温层的保护罩当采用薄金属板制作时, 应咬口并利用机械固定的螺栓等电位连接。 5.4.2.3.5 金属配管中间的非导体管段,除需做特殊防静电处理外,两端的金属管应分别与接地干线相连,或用截

43、面不小于 6mm2的铜芯软绞线跨接后接地。 DB36/T 6142019 13 5.4.2.3.6 非导体管段上的所有金属件均应接地。地下直埋金属管道可不做静电接地。 5.4.2.3.7 非金属的管道(非导电的)、设备等,其外壁上缠绕的金属丝网、金属带等,应紧贴其表面均匀地缠绕,并应可靠地接地。 5.4.2.4 铁路栈台与罐车 5.4.2.4.1 栈台区域内的金属管道、设备、构筑物、铁路钢轨等应等电位连接并接地,还应构成接地网。 5.4.2.4.2 区域内铁路钢轨的两端应接地,区域内与区域外钢轨间的电气通路应绝缘隔离。每根钢轨间应是良好的电气通路,平行钢轨之间应跨接,每个鹤位处宜跨接一次并接地

44、。跨接线可用 19mm214.9mm2镀锌钢绞线,接地线可用双根5mm 镀锌铁线,并用塞钉铆进钢轨。 5.4.2.4.3 在操作平台梯子入口处,应设置人体静电接地金属棒。每个鹤管平台处应设置接地端子,接地端子宜用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直接相连。罐车及储罐用带有接地夹的软金属线与接地端子连接。 5.4.2.4.4 金属注液管与固定管道、钢架等应进行等电位连接并接地,其静电接地电阻应小于 106。 5.4.2.4.5 非金属注液软管宜采用防静电材料制作。 5.4.2.4.6 罐车的罐体、车体应与注液管系统以及栈台钢架等电位连接。在装卸作业前,应用专用接地线与平台接地端子连接,装卸完毕将顶盖盖好后方可拆除

45、。 5.4.2.5 汽车栈台与罐车 5.4.2.5.1 站台区域内的金属管道、设备、构筑物等应进行等电位连接并接地。 5.4.2.5.2 在操作平台梯子入口处或平台上,应设置人体静电接地棒。 5.4.2.5.3 储罐汽车在装卸作业前, 应采用专用接地线及接地夹将汽车、 储罐与装卸设备等电位连接。作业完毕封闭储罐盖后方可拆除。接地设备宜与装卸泵联锁。 5.4.2.5.4 金属注液管与固定管道、钢架等应进行等电位连接并接地,其静电接地电阻应小于 106。 5.4.2.5.5 非金属注液软管宜采用防静电材料制作。 5.4.2.6 码头 5.4.2.6.1 码头区内的金属管道、设备、构架包括码头引桥,

46、栈桥的金属构件,基础钢筋等应进行等电位连接并接地。装卸栈台或船位陆上部分应设接地装置。 5.4.2.6.2 较大码头区,区域内的管线应符合管道系统专门要求。 5.4.2.6.3 在船位陆上入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接地装置。 5.4.2.6.4 装卸栈台应符合栈台的专门要求。 5.4.2.6.5 为防止杂散电流,应采取以下措施: a) 液臂或输液管上, 使用绝缘法兰或一段不导电软管, 其电阻值在 2.51042.5106之间。 b) 岸与船的人行通路不能全金属连接。 c) 码头护舷设施与靠泊轮船之间应绝缘。 d) 岸上一侧的金属物只能与码头岸上的接地装置相连。 5.4.2.7 粉体加工与储运

47、设备 5.4.2.7.1 在填料与出料部分,应采取下列静电接地措施: a) 金属和非金属导体容器以及附近的所有金属设备,包括料管,应进行等电位连接并接地; DB36/T 6142019 14 b) 盛装高体积电阻率粉料的容器,除应按 5.4.2.7.1 的要求进行外,在可能的条件下,宜将一根或多根接地板(管、棒)垂直插入容器内,实施粉体内的静电分隔屏蔽; c) 装粉料用的袋、桶应放在地面上或接地台面上。 5.4.2.7.2 装粉体加入可燃性溶剂中时,应采取下列静电接地措施: a) 操作人员必须接地; b) 用导电材料作漏斗、斜槽等填充装置,并将其与容器进行等电位连接后接地; c) 盛装溶剂或粉

48、料的容器应用导电材料制作并进行接地。 盛装粉料的容器允许涂抹小于 2mm 厚的绝缘层。 5.4.2.7.3 在粉体筛分、研磨、混合部分,所有导体部件,包括筛网,应进行等电位连接并接地。活动部件宜采用挠性连接。接受容器应按填料与出料部分采取静电接地措施的要求进行。 5.4.2.7.4 粉尘采用气流输送时,管道应采用导电材料,除应符合管道系统的要求外,管段法兰必须跨接并接地。 5.4.2.7.5 在粉尘分离器中,所有导体部件,包括过滤器支撑柱头、框架,应进行等电位连接并接地。 5.4.2.7.6 大型料仓内部不应有突出的接地导体,如设置料位报警器等必须采取防静电燃爆措施。料仓顶部进料口和排风口,应

49、与仓顶取平。 5.4.2.8 气体与蒸汽的喷出设备 5.4.2.8.1 在气体与蒸汽的喷出设备上,所有的导体部件应进行等电位连接并接地。 5.4.2.8.2 用蒸汽(或气体)清洗储罐等设备时,喷射器应与被喷物以及周围的金属体等电位连接并进行接地。 5.4.2.8.3 装在软管上的金属喷嘴、接头等,应采用下列静电接地措施: a) 使用导电性或防静电软管时,应使喷嘴、接头等与软管可靠地连接并接地; b) 装在软管上的金属喷嘴、接头等金属部件,可用专用接地线与接地装置连接; c) 在使用气体或蒸汽喷出设备作业前,应将专用的接地线连接好,作业完毕后方可拆除。 5.4.2.9 化纤设备 5.4.2.9.

50、1 输送带托辊和终端皮带滚轮应与料斗采取跨接方式将其接地。 5.4.2.9.2 在设备上被非导体隔绝缘的孤立金属部件,应采取跨接方式将其接地。 5.4.2.9.3 滚动轴、搅拌器旋转部件的静电接地电阻大于 106时,可使用导电性润油剂或滑动电刷等进行接地。 5.4.2.9.4 气流输送设备应采用导电材料,除应符合管道系统的要求外,管段法兰必须跨接并接地。 5.4.2.10 设备、机组、贮罐、管道等的防静电接地线,应单独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相连,除并列管道外不得互相串连接地。 5.4.2.11 易燃或可燃液体的浮动式贮罐, 在无防雷接地时, 其罐顶与罐体之间应采用铜软线作不少于两处跨接,其截面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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