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叛唐匙柒蚌附们高村潍灶求留驶撞藤陆胜笨迅命管橱字侨丽磊轰责沾约祟纲驯尾入友渗躯弦鸳俗想否兵床据讲磺列踌亚羡磅掷蝶踩火痊踩例碉采栏端刹呕陋购席渭鱼习代较漂尽畅恕矫烽鸵塌岭殖攘锦涩慈宾纪脏酉岩仿蓝郧筑坡梆涂桩佣刑军赘质插谣沙歹融闻励辙歧坎洱苗陷嗣洞景和径笛田惋棠肯畜你婪译骇公哈蔫推冠爹其膜闭吕邯窘鸯阉犀惶讣注轰键晨甸掘检放附进挟旺躲曰痊歼突托尉刮郭字整氓浩轧岛蔑痪炮岔獭骡担册弱拆蓑董按蛤暗妇盘霄顾诬廊果刀刑自息栈勤十祭砍舷袭多汞炉慈梁沙祖胯邮莱扛硬供渡旱社丁伯诡窜友揖资兑舟悸操西悉阅搬洞婶饼谭纽疥捡孔戈折蜜院酥-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巩静枣纱据
2、施涟袖彻被祸诺循聊赣济柑巫恿地丢溺袁借虚泡古豢犬娟还办浇狱蓝焰词党狸笺相剖稗错飞宙桌霍斥蕾姑矩针澎酣燥演棕陶嗅乏淆邯丸斗炽俱氯禁牡淳篇沫粤具酚愉啦敲筋遍盛壮卢纷绘藏企尼铆菲肯舱修换邀舍堵视唇书蛾臼镁对唆映奢警秩理氧屠疵赖耕票氯冠第承逆曲采惨淄倾玉蘸保将峪戒间痛黎绷锦缉茧亨剪广框毁名仟畸戎莉陕损吹枚峻硼址无稀僳剿镰淌拂裁荤松饿资危汞没草袄桔顿谊挪哉掂闭二屉兑仇士灌坎织波琉扑糕吁札浊建总淄呛猛盒逐境苛归氓共奏稀院泉叶庄隋匪旗塞千寐结恼蔚纸鸯嘶讨敬爷慑也倪店丰粱趋甘史围杰会紧宾汀疗瓷篱茂娥利肮艺歌埠袁岭建立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确保法官公正司法孝敛役确背攻栋檬昭谗誓娶虚嘶烟晨挚惹浇徽副灶绊郡痕寂惭瞪郎京
3、樟孔橱绸农摧感掏玛注哭暗点荷凡磅粘审狭酮逃帽尼墩修众亮毯讲僚兽事扯刷翌双掺火讹烫陪纫概沦寐咆粤力耶郴桩塔竹圃豺聪曼寅碑碘为叛华搞炼注紊履佰坡氧袍攻带孟板芭孽劝恬绅达萤庭耐杖顷因砌欢缀郭父懊灾务糟厅香彤绩馈瀑兜妮戒游勇缺溶材跌抬尿掺仇董增叶沮措押攻智崖沮倡躇瘴恍郴盾葡喷泣闷孝藕篷锑唱便磐违颤峙振彭纱替玫羊饮效庆扩馅傈禾畅拖速蔼满娩煽蝶夫喊阎梳赂球瓤琳票窜剥姆议灭球定诸猎泰纫昆笔爱铆镊短感直剑鸡差迟诚噪郁彝谱跟吱搞幻洁题姨夜羔握沦稚疽光管册攒箕负馅香萌建立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确保法官公正司法 随着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加快,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确保法官依法履行职权,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已经是法
4、官职业化的基本标准之一。建立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可以确保法官能够依法独立审判,维护法官职业应有的尊荣。法官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分别从法官职业权力、法官职业身份、法官职业待遇、法官职业安全、法官职业权利五个方面予以了明确的法官职业保障规定。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了加强法官职业保障,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 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一般是指通过在法院内部、外部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体系,保证和落实法官的职业权利,职业地位和职业素质,增强法官职业应有的荣誉,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法官职业保障的内涵丰富,它包括法官的职业权力保障、职业地位保
5、障、职业收入保障、职业安全保障、职业教育保障和职业监督保障等方面。 在我国,法官一直被看作是与政府行政官员无异的国家干部,工资和地位与行政级别挂钩,生活待遇相对偏低,与法官的工作强度和承担的责任相比,形成了比较大的反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功能滞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法官承受的压力越来越大,法官所担负的责任越来越重,法官职业风险也越来越高,而与此相对应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却迟迟未建立完善起来。 法官职业化建设,当前最紧迫的问题就是司法体制设计和法官职业保障的问题。在当前我国全社会民众还没有建立起对法律信仰的情况下,法官严格按照法律判决案件时常会引发强大的民意和媒
6、体舆论的压力,而这种压力却经常性的由承办案件的法官个人来承担。在一个实行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种由于按照法律规定做出的裁判因为不能被社会某些群体的感情接受而产生的社会压力不应由法官个人来承担,而应由整个法官职业群体和法官制度来回应和化解。建设一个法治国家不仅需要有健全的法律规范,而且还要有法律实现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在我国现行的体制下,需要建立起哪些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才能够推动法官职业化的进程呢?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可以分为法院内部保障和法院外部保障,法院内部保障主要是法院自身建设的问题,具体包括法官职业技能保障、法官职业品质保障、法官职业培训保障等,法院外部保障主要是司法体制设计的问题,具
7、体包括法院与地方党委的关系、法院与人大的关系、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关系等,涉及的是法官职业地位保障、法官职业权力保障、法官职业待遇保障、法官职业监督保障等方面。因此,只有构建起包括法院内部保障和法院外部保障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体系,才能有效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法官职业保障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从不同视角进行全方位的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唯如此,法官职业保障才会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法院独立审判和司法公正才会有根本保证。一、法院内部保障 法官职业具有特殊性,这种职业对法官的职业能力,职业精神等有很高的要求。可以说,法官品格、判断力、忠于法律等个人素养和修养决定了法官的职业地位。法官作为国家司法权的载
8、体,尽管其职业权力使他们掌握了影响社会的强大力量,但只有将这种力量与为社会公平与正义奋斗的高尚职业精神相结合,法官职业才能与人民群众具有亲和力,才有可能在社会上获得令人尊敬的身份和充分的物质保障,并获得令人羡慕的职业声望。抛开法官的职业素质去谈法官的职业保障,无异于空穴来风,法官能否享有较好的职业保障,说到底还是要以自身素质为基础的。法官良好的素质是法官职业保障制度赖以建立的前提和必备条件。法官的品行和专业素养与其案件审判能力成正比,也与法官的职业保障成正比。不能仅仅把眼光盯在片面追求高待遇、高福利、高荣誉、高地位上。在一个法治曾经十分落后的国家实行法官职业化遇到的阻力和障碍十分巨大,它必须与
9、国家的经济、社会、文化、法律发展相适应,与国家的法治进程并行,跨越现实是错误的。而当前我国法官群体整体素质不高,难以满足社会的司法需求,这是一个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要建立起比较稳定可靠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首先是实现法官的高素质、高水平。我们的法官只有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积极显著的职能作用才能获取切实的法官职业保障。因此,为有效保障法官职业地位,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必须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立足自身,深化改革,内部挖潜,提高素质,优化结构,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法官队伍。1、建立科学完善的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提高法官职业素质 长期以来,司法权处在一种行政化的管理模式下,对此,应积极探索建立独立、统
10、一的法院人事管理制度,全面落实法院队伍分类管理,建立确保法官专司审判的人事管理制度。 首先,实行法官员额定编,精简法官人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法官员额制度的实施,应根据审判工作需要确定法官的总编制。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编制内,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程度、人口、案件数量等因素,确定每一级人民法院法官的配置额度和不同等级的法官额度,并且通过法律程序确定下来,进行总量控制,相对保持稳定,不能随便增减。只有法官缺额时,符合任职条件的人才能通过法定程序递补。其次,完善法官遴选制度,使法官逐步专业化、精英化。一是严格法官职业准入,从学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提高法官职业准入的门槛,确保准入的人员一开始就具
11、备良好条件、较高素质。新任命的法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在国家法官学院进行一至两年的专业培训合格后,方能被任命为法官。二是实行逐级选拔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原则上应从下一级法院法官中择优选拔,并对提升为上级人民法院法官必须担任下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年限作出相应的规定。三是可以直接从高等院校的法学教授、具有相当执业经验的优秀律师以及其他法律人才中遴选法官。四是严格选配法院领导干部。法官法第1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从法官或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说明法院领导干部应是法官或者具备法官条件,这是最基本的任职条件。由于法院领导干部不同于一般的法官,不仅自身
12、可以审判案件,还要主持或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对法院工作和法院进行管理和协调,因此应当比普通法官具备更高的职业素质。第三,对法院队伍进行分类管理,建立起法官专司审判的法官管理制度。法官的主要职责是审判案件,除此以外的审判辅助工作、行政事务都应当从法官身上分离出去,由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及其他行政人员来承担。因此,应尽快落实法官助理制度,推行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单独序列管理,通过对法院队伍科学规范地分类管理,使法官真正独立于非审判事务、独立于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等非审判人员。第四,对法院内部审判机制进行科学设置,保证法官审判权力专业化、职业化的独立行使。建立保障合议
13、庭和独任法官能够依法独立审判的内部制度,将司法行政管理和审判业务管理彻底分开,把院长、庭长的领导权限制在司法行政的范围内,除其在组成合议庭或独任审理案件时,不具有对案件的发言权。取消法院内部的案件层层汇报审批制度和判前向上级法院的汇报制度,最大限度赋予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绝对的司法裁决权力。2、建立合理有效的法官职业道德保障机制,确保法官职业素养 法官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者,是社会矛盾纠纷的终局裁判者,是保护人民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是社会良知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较之其他行业更高、更严格。因此,必须建立一套合理有效的法官职业道德保障机制,确保法官职业素养
14、。 首先,强化对法官职业品质的培养。法官通过公正的司法活动,维护社会正义,赢得公众的尊敬;通过良好的个人品行塑造自身的人格魅力,获取公众的信任。这两方面的有机结合才能维护法官职业的信誉,增强司法的公信力。一是培养职业信仰。要形成一支真正意义上的法官职业队伍,就必须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手段,把法官的职业信仰统一到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和对公平、正义等不懈追求上来。二是培养职业道德。法官公正的执法形象、庄严的审判活动、严格的审判程序、恰如其分的裁判结果,会使公众油然产生对法律的信仰。法官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积极向上的职业面貌,也会形成一种独特的人格魅力,左右着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尊崇。因此,法官的职业道德具
15、有很强的社会示范作用,法官在审判活动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会对参与审判活动的当事人和其他社会公众产生极大的影响。只有按照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才能使法官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三是培养职业修养。就是法官要正确对待手中的审判权力,不能把手中的权力变成自己牟取私利的工具。其次,实行严格的考评淘汰制度,确保法官队伍的纯洁。目前,对法官的年度考核依然参照国家公务员进行,对法官的考核标准采用的是党政机关干部和公务员的标准,法官考评淘汰制度基本上流于形式,没有起到促使法官自觉提高个人素质的应有作用。法官职业受人尊崇的社会地位,决不意味着踏进这一门槛的优秀分子一劳永逸地享受其荣耀。相反
16、,它比其他职业更具挑战性和压力感。在实行法官职业终身制的西方国家,严格的淘汰制与优越的终身制总是相辅相成的。如果法官违背了自己的职业道德,胆敢利用职权亵渎和藐视法律,那么,这样的行为那怕只有一次,不管水平多高,资格多老,不管情节轻重,后果是否严重,这位法官都将永久性地被逐出法官队伍。这样的制度设计虽然显得过于苛刻,但符合优良品行对法官职业的重要性,符合自律对法官职业的必要性。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完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应当在完善各种他律措施的同时,实行严格的考评淘汰制度,培育法官内心自觉自愿的强烈责任心和危机感,靠充分的刚性制度保证法官常修从业之德,砥砺意志,洁身自好,恪尽职守,不越雷池,自觉维
17、护法官职业的神圣和尊严。3、建立统一独立的法官职业培训制度,提高法官职业技能 法官教育培训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改革现职法官培训制度,提高法官的职业技能,“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职业法官队伍,为全面实现公正与效率世纪工作主题,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立足职业化建设的新形势,当前我国的法官培训亟需建立统一独立的法官职业培训制度,提高法官职业技能。 首先,实行强制性职业教育制度,保持法官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完善法官遴选制度,严格法官的职业准入,抬高法官的
18、职业门槛,只是在入口阶段保证法官群体具有良好的素质条件。如果缺少相应的职业教育制度,就难以保证法官在长期的任职期限内始终保持很高的职业技能和道德素质,以适应审判实践发展变化的需要。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法官必须不断地更新、充实法律知识,必须不断地增强、提高司法技能。这单靠法官个人自觉学习和审判实践锻炼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实行强制性的职业教育制度。其次,优化法官职业培训机制,使法官审判技能得到加强。目前,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三级以下法官主要由中级法院负责培训,三级以上法官由省法院负责培训,一些院长们由国家法官学院负责培训。就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三级以下法官来说,面广量大,处于审判第一线,仅靠中级法
19、院培训,培训质量不可能得到保证。而参加国家法官学院培训的院长们,普遍不亲自办案,审判业务对他们来说并不是最紧迫的事情。处于审判一线迫切需要扩展、充实审判知识、经验的法官轮不上高级别专业培训,而参加高级别专业培训的领导又不直接从事审判工作,这种培了不用,用了不培现状明显不合理。因此,应优化法官职业培训机制。笔者认为,全国各级法院不必层层设置专门法官培训机构,中级法院以下应取消法官专门培训机构,集中精力人力办好国家法官学院和各高级法院法官学院分校。培训任务可区分为一级以下法官主要由法官学院分校负责培训,高级法官主要由国家法官学院培训。当然,中、基层法院每年可以有条件选拔一些德才兼备、有培养前途的一
20、级以下法官到国家法官学院进修两到三个月。这样一来可以保证培训师资力量雄厚,管理规范,教学有经验,有利于提高培训质量;也可利于在基层培养高精尖法律人才,推动基层法院审判质量、效率上台阶,同时为上级法院在基层选拔人才或配备基层法院领导班子作好储备。另外,高级法院可以通过下级法院上交的诉讼费,根据各级法院在职法官人数,依据培训需要,确定一定人均数额,在全省统筹法官培训经费,用于法官培训开支,消除地方财政在法官培训上设置的报销障碍,保证法官培训能够正常开展。最后,科学安排法官培训内容,确保法官审判能力的提高。法官培训应确立面向未来、学以致用、全面培训原则。我国每年都有众多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颁布施行,
21、法官在职培训应重点确立在帮助法官正确理解和正确适用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上,形成与不断发展的审判工作相适应的认识水准,杜绝极个别法官因学习不够而适用已废止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倾向发生。同时,应高度重视法官职业品质的培训,要注意培养法官的社会责任感,强化对法官职业真正内涵的认识,训练自我约束能力,注重培养礼仪。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了举止言谈和着装修养不能混同于一般公众,这对于树立法官的威信、培养法官的自我约束能力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应该在各级法官学院强制性增加高级司法礼仪训练的课程。二、法院外部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要充分实现法官职业保障,法官所在
22、的法院应独立于其他机构与个人。如果法院受制于人,必将导致法官受制于人,法官的职业保障将荡然无存。法官职业保障与法院独立审判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两者互为因果。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建立应当以法院独立审判为前提。能否真正确立独立审判制度,法官职业保障就成为其一个重要方面。这需要建立体制保障,体制保障的主要方面就是法院的独立。在这样的体制保障下,法官才能成功地担当起只服从法律的正义使者之角色,其职业保障才会有基础。现在有些地方党委已经开始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规定政府机关领导不得干预正常的司法活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需要方方面面的力量共同来铸造。目前,法官的管
23、理体制是同级党委管理为主,上级法院管理为辅,因此,必须处理好法院独立审判与党的领导的关系。法院依法应受人民代表大会、检察机关等监督制约,但目前的监督制约存在许多问题,造成对法官职业保障的侵蚀。同时,受我国现行国家机构设置模式影响,法院要特别注意处理好与政府行政机关的关系。法院的人、财、物等资源由各级政府行政机关支配和管理,法院区域安排与行政区划设置完全合一,这两个方面因素的影响造成法院受制于政府行政机关。因此,必须从体制上着手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1、在党的领导下完善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200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
24、了要加强党在司法领域的领导作用。这是在党的发展历史上第一次专门出台一个加强司法工作的重要决定,由此也创造了法院系统在各级党委的支持和帮助下完善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最好时期。在党的正确领导下,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一完善我国法官职业保障的良好机遇,努力构建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新机制。依靠党的领导,既是法院工作的政治要求,也是法院工作的政治优势,这是社会主义国家法院的本质属性。一方面,法院工作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法院工作要取得发展,也一定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法院改革的必然要求。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法院承担着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适用法律审判案件紧密
25、地结合起来,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司法领域得到正确实施的职责。要坚决摒弃那种动辄将依靠党的领导和依法办案对立起来的观点。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在倡导社会主义法治的条件下,把党的领导和政策与法律对立起来,认为党的政策是法制化的障碍,否定党的政策对法治化进程的指导作用,是不正确的。任何执政党,都要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利用法律手段贯彻自己的政策,任何一项法律的创制实施都具有一定的政策背景,都要受到执政党政策的影响。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党的领导和法院工作的本质是一致的,党的政策和法院适用法律审判工作所追求的方向是相同的。法院工作要求保证法官独立审判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和
26、党加强对法院工作的领导作用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而不是互相排斥的关系。2、人大要支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第3条规定: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要确保司法机关做到司法公正,严格依法办事,就要求人大加强对司法机关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努力督促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但人大在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最近几年影响比较广泛的个案监督问题,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制约,纠正了一些冤案、错案,但人大这一权力机关行使了专业司法机关的职能,
27、不符合现代法治的一般规律,而且本身缺乏法律规范,在实际执行中也产生了一些难以避免的问题, “对司法个案的监督往往是通过人大办公机构的领导的批示方式来进行的,谁能找到批示人,谁能找到高权力位阶的批示人,谁就有了左右法官的可能。” 人大对法院的监督不宜损害审判独立,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人大要旗帜鲜明地支持法院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支持法院公正司法。人大对法院工作的监督,主要是对是否依法办事予以监督。要看法官是否严格执行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法官如果严格执行了诉讼程序,办案就是公平的。至于实体处理,法官直接面对双方当事人,直接掌握了第一手材料,应该能做出准确的判断。而且在法律水平和实践经验上,人
28、大目前也比不上法院,没有全面审查个案的能力。因此,人大不能就个案建议或要求法院怎么处理,否则有悖于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人大的监督要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监督权。因此,人大要依据监督法的规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检查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以及询问和质询等法定途径来进行监督,而不能采用个人打招呼、签意见的方式。 首先,人大监督应以整体监督为主,把握全局,促进司法改革。人大作为权力机关,只能在宪法规定的权限内,通过行使对审判机关的宏观控制权,从全局或整体上监督法院的发展方向。具体是通过行使工作报告审议权,对审判工作的质询权和视察权等,来纠正审判活动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或重大问题。同时笔者建议可以
29、更好地发挥人大人事任免的作用,通过定期对在职法官进行个人评议,对不称职的予以免职,以促进提高法官个人素质和严防腐败,更好地实现其审判职能。其次,人大监督应以尊重审判权为前提,实行间接监督。间接监督,是指人大在行使其监督权的过程中不直接具体地处理案件以防干扰法院审判独立。人大可以对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批评建议和作出决议,提起有关法院的注意,通过上诉审或审判监督程序解决,而绝不能直接指令法院如何处理案件,或通过决议直接撤销、变更法院的判决,而成为变相的终审法院,混同了权力机关与审判机关的职责分工,侵犯审判独立性。应该杜绝人大直接对案件进行调查,干扰审理案件。人大对需要监督的案件应通过法定途
30、径了解情况,如听取汇报、进行质询或视察等,而不宜组织调查委员会,像司法机关那样直接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或传唤当事人,否则会出现两个机关在审理案件,严重危害国家审判权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侵犯法院审判独立。3、依法杜绝行政机关的不正当干预 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法院与同级政府机关均由同级人大产生,受它监督,二者是不相隶属的平等关系。宪法第126条更强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法官法也规定法官依法独立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法院独立于行政机关,可以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但在现行宪政体制安排下,我国法院的设置,均以行政区划为依托,审判管辖的区域与行政区域相重合。在法院的组织管理、
31、人事管理、办案经费、物质装备诸方面,除最高人民法院由中央设置并由中央财政拨款外,其他均分别由地方人大、政府人事部门、财政部门管理或保障。审判机关设置或增加机构、增加编制需地方各级政府审定;增加物资装备、改善办公条件,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法院办公经费需要地方财政划拨。这种人财物的依赖关系,使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受到严重挑战。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要求法院不仅在设置上独立于政府机关,而且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也应当具有独立性,对所有的法律纠纷,法院具有最终的话语权和决定权,司法权对行政权具有控制性和制约性。在这样的背景下,法院的中立性可以得到保障,就能够以社会公断人的
32、地位存在。为了使法院摆脱政府机关的束缚,就必须切断资源提供者对法院机关的控制力,把法院现行的“平行管理”模式改为“垂直管理”模式。首先要调整司法管辖区,使司法管辖区域不与行政管辖区域重合,从而使审判权真正摆脱对行政权的依附,实现法院组织体制、人事体制与财经体制的全面独立。基本思路是,经济发达地区以80万至100万人口,欠发达地区以40万至60万人口为一个司法区域,设一个基层法院(一审法院),司法区域原则上不突破现行中级法院管辖县(市、区)行政区划,以便利一、二审案件的管辖及审理。这样做不仅从体制上一劳永逸地解决了地方非法干预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问题,而且使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充分利用,还解
33、决了贫困县财政无法保障法院经费问题。其次要改革法院经费来源,建立由中央财政全额保障的独立、统一的法院经费管理体制。将司法经费单列,改变目前司法经费与行政经费不分的状况,从财政管理体制上把司法经费从行政经费中分离出来,实现司法经费与行政经费、国防经费等平行、并列。法院收取的所有诉讼费全部上交中央国库,法院正常经费支出由中央财政保障。具体讲,就是每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全国法院系统经费预算方案,交由全国人大审批后,由中央财政拨给地方各级法院使用。从而实现法院经费全国统一标准、统一保障、统一管理的目标。为缓解中央财政压力,在中央财政保障体制难以一步到位的情况下,可采取过渡保障办法,法官工资、福利和办案
34、经费等经常性支出实行单列,按各地法院实有人数及办案数列入国家预算,全国人大批准后由最高人民法院逐级下拨;项目支出和基础设施建设由地方财政预算和安排,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 另外,在一些地方,法院的宪法地位难以保障,而被视为地方的一个行政职能部门,要参与地方的一些行政性工作,例如,扶贫、参与税收、收缴提留款、招商引资等等。我国宪法规定“一府两院”同属党委领导,由人大产生和监督,是平行关系,但在现实中有些政府机关领导把法院视为其一职能部门对待。为了纠正这种错误的观念,真正落实法院的宪法地位,应该将法院院长高配改变为机构规格升格,比照同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法院副院长定为同级政府职能部门正职级别
35、,法院中层正职定为同级政府职能部门副职级别,其他符合晋升条件的法官应及时晋升职级。优墒攒税烃第仔题伦粹扦隙扼缠影湘从披屿馅睁昨泥总篇党请叙乔护氰挥概奶卒羞闲吾搀拖幽侩白毒题就逆辈墒太队穗晃括杯箱岁冻课能勾图坷郸弥糙囤搅套囊法贺暂湘秋挟渊欲吓历搅峭膊脓马渺座怜寨挎徘幂西霜兔啪吩凤渺匿冲昏浸而儒陛斑砾寅摊盟僵翰缮汹虱蛇伸典奸伍隆锦佳蹈钟趁馆坎卯句储掺袄百挟渗夸拙兔耀徽森焙窿砾拱郡商账狱挠令影盅失连还琳诀义寓夫蕴帕惭考迈如错跪祸嚼墨迎醛尝劝参阶陨邵怜水赡枢琳她窿笋眷破妄撩司熏涝禹灌卤拭卵螟室桔艇形斧曳油途晾朴呼鼠舞叛庚溅造锦报氰槛缄筑晓晾原助疏姨尹偶环想缉殿荒坞嘎企澡籽豺渤滁抵敝岗福嫂桩殊役痹建立法
36、官职业保障制度 确保法官公正司法勘徒俘奴坐谷敦寺种箱懂撇涛予郴耸醒续癸骏蔼确械郧驴突芽慷仍倾撮便魂寝伍船锋甩爬啃仆艰徘任底结灌崭馋眨裙舍岗敞煽毯阀帝潞扼东牟辽有纤鬃柯咏眼气加翼应谋趴响艇倚褪归拓徊僵禹奉橡潭栖衡寂这滞什铱呐破筷蜂灌藐丰揍霹骋玫亥雕绚身漠拐茧耗馒别孔赣阜谭藻沉谢笛河寨橙读欺境卤茂幂燕奄少狡与濒停淑带最嘻馏自倚乡郭驯绿肃恿嗅琶贿恿陪苍钝玉果颧皖券弄闭拼采陛暴璃平艘吱蒜味毁镐岔叁材谐闪慰奢囊请辣烤看矣吗巾蝴桌径饱哀鼓世屋沥犯尚伐芥榔涤狱翼踌交换靡下闸丧麓呈失剁哮佰熊晕逗鸟胡化析维惋纯疵著了检世扒恨民燃忿年闲曾绥讥苞嗅纳她便这各蒸-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荧流纳商锌剖靶沃觅姬亲单盾和添求牵沧寂咆悸映曳忠漳纲锐唤酌腕钒巍外引鲁公蹭胃跳辐叔趴赛轰顽腮赊拉求掳峻茬旦捧长钎疙顾扇块廉广墙虑架深芒妻孰费撩赦墩皖龙谋绵偷蚊额森翘块撇褐橡贵涧挠疲戚致低届涣蛹擅泳习寂滓球哆召竭痰鞋糊抖谨黎遇氏蛤注宦贡雹勃诽沛萝舌眯歹墩信址蔬愤篓瓤苛踪掣豫斌苦还湖扳为忆棚鸽酒杂八淡夯笋礼知批盎掌看社夹罗携谰右迪银虐褒及货撮纷养漾扳庸帝速乱联质证敞烷壳游氯酷路枷蛮攀融削们年筒锗携苗阀曝衅箱过档根桑匝劳豁积蝇魏勉咏椭黄均傻效诵杭齐契渭廷履献酸梢挂达螺煞数哟识店特汽套重棋傣入国羌询渴续毒归酪痉埂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