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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5∕T 1255-2017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管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pdf

上传人:曲**** 文档编号:156237 上传时间:2022-10-05 格式:PDF 页数:8 大小:306.0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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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3.080.01 A 16 备案号:55668-2017 DB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 12552017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管理规范 Counter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government affairs service center 2017-09-10 发布 2017-12-10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5/T 12552017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窗口服务职责 . 2 5 部门进驻及退出 . 2 6 窗口人员进驻 . 3

2、 7 监督与评价 . 4 DB15/T 12552017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通辽市政务服务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通辽市政务服务中心、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院、通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巴彦淖尔市政务服务中心、霍林郭勒市政务服务中心、科左后旗政务服务中心、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包建设、李世英、李世繁、李佳、刘淑琴、蔡红卫、段建强、高原、胡秋红、王艳飞、赵春香、李长城、尹雪香、张崇燕。 本标准于2017年 月首次发布。DB15/T 12552017

3、1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政务服务中心(简称中心)窗口服务职责、部门进驻及退出、窗口人员进驻、监督与评价等。 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各盟市政务服务中心、旗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苏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嘎查村(社区)便民服务点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2169.12015 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 第1部分:基本要求 GB/T 32169.22015 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 第2部分:

4、进驻要求 GB/T 32169.42015 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 第4部分:窗口服务评价要求 DB15/T 5312012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DB15/T 5312012 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为了便于使用, 以下重复列出了DB15/T 5312012 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 3.1 部门进驻 government department stationing 进驻部门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过程。 GB/T 32169.22015,定义3.1 3.2 窗口人员进驻 counter service personnel stationing 进驻部门将工作人员派驻

5、到窗口的过程。 GB/T 32169.22015,定义3.3 3.3 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management office 具有行政审批服务职能的部门、机构将所有的审批职能归并到一个部门而设立的内设机构,简称 “审批办”。 DB15/T 5312012,定义3.5 3.4 审批办主任 director of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management office 负责本部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办工作的管理,签批需要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的具体事项的负责人。 D

6、B15/T 12552017 2 DB15/T 5312012,定义3.6 3.5 审批办副主任 deputy director of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management office 由进驻部门选派,常驻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负责办理政务服务具体工作的负责人。 DB15/T 5312012,定义3.7 4 窗口服务职责 4.1 负责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 4.2 组织协调政务服务事项的勘查、审图、检验、检疫、论证、审核、批准和上报等工作。 4.3 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使用和相关证照的发放工作。 4.4 负责本部门窗

7、口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工作。 4.5 负责对进驻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审批材料的保管和归档工作。 5 部门进驻及退出 5.1 进驻范围 5.1.1 行政区划内承担政务服务事项的本级政府职能部门,应进驻中心。 5.1.2 行政区划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宜进驻中心。 5.2 进驻程序 5.2.1 确定进驻部门名单,报经本级政府审查批准。 5.2.2 审查进驻部门进驻方案,同意进驻的设立相应窗口,明确进驻事项和人员。 5.2.3 按照 GB/T 32169.22015 附录 A 的规定,进驻部门与窗口签订授权委托书。 5.3 进驻要求 5.3.1 进驻部门应成立审批办,审批

8、办整建制进驻中心窗口,集中办理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 5.3.2 窗口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应执行信息公开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等制度。 5.3.3 中心应为进驻部门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5.4 退出范围 5.4.1 法律、法规、规章取消政务服务事项或调整政务服务事项行使层级,进驻部门不再承担政务服务事项的,应退出中心。 5.4.2 在服务运行过程中,公共服务事项受理业务量偏少、群众满意率较低、行政服务成本过高的,宜退出中心。 5.5 退出程序 5.5.1 法律、法规、规章取消政务服务事项或调整政务服务事项行使层级,进驻部门不再承担政务服务事项的,由进驻部门出具有关文件向中心提出申请。中心

9、收到申请后,报经本级政府审查批准。 DB15/T 12552017 3 5.5.2 办理公共服务事项的部门拟退出中心的,由进驻部门向中心提出申请,说明退出理由。中心收到申请后,按照 GB/T 32169.42015 要求进行窗口服务评价,并提出具体意见。 5.5.3 中心同意退出的,按照 5.6 的要求办理退出手续,报相关部门备案。 5.6 退出要求 5.6.1 部门退出前,应认真整理业务档案,做好移交工作。 5.6.2 部门退出时,中心应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登记,按照产权所属部门,给予清退。 6 窗口人员进驻 6.1 基本要求 6.1.1 进驻部门根据政务服务事项办理需要和岗位设置要求,选派审

10、批办主任、副主任和窗口人员,并明确各岗位职责。 6.1.2 审批办主任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由部门领导兼任; b) 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c) 具备 6.1.4 的窗口人员要求。 6.1.3 审批办副主任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由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担任; b) 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c) 能够承担窗口日常管理、业务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等职责; d) 能够协助审批办主任处理窗口与本部门工作衔接问题。 6.1.4 窗口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遵纪守法,掌握相关的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进驻事项的办理规程; b) 进驻部门在职在岗工作人员; c)

11、具备从事窗口工作所需的业务和服务技能; d) 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具备相应的执业技术要求,并持证上岗。 6.2 选派和调整 6.2.1 选派要求 6.2.1.1 选派窗口人员,采取单位推荐和中心审查相结合的办法。 6.2.1.2 进驻部门根据选派条件向中心提交人员名单。 6.2.1.3 中心对选派人员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具体意见。 6.2.1.4 审查通过的,选派人员到中心工作,并按照 GB/T 32169.22015 附录 B 的要求,填写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人员登记备案表;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宜选派到窗口工作。 DB15/T 12552017 4 6.2.2 调整要求 6.2.2.1 窗口人员在

12、窗口工作期间应保持相对稳定,除特殊情况外,2 年内不宜变动;确需调换的,其选派部门应提前向中心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调整。 6.2.2.2 因特殊情况临时调换人员的,选派部门应提前 5 天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经中心批准同意后调换。 6.2.2.3 对新派驻的窗口人员在尚未熟悉工作之前,拟调离的窗口人员不宜离岗。 6.2.2.4 经中心考察,窗口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严重违反中心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选派部门应按照中心要求在 5 日内予以调换。 6.2.2.5 窗口人员在窗口工作期间,不再承担选派部门的其他工作。 6.3 党(团)员的管理 6.3.1 窗口人员中的党 (团) 员应将党 (团) 组织关系转到中心, 由中心统一管理, 并参加中心党 (团)的组织生活和所在党(团)支部的各项活动。 6.3.2 窗口人员中党(团)员的组织培养、教育管理、评选表彰、民主评议、党(团)费收缴等工作,应由中心所在党(团)支部负责。 7 监督与评价 7.1 窗口及工作人员应接受选派部门和中心的双重领导。日常工作以中心管理为主,业务工作以选派部门为主,由中心统一负责监督与评价。 7.2 按照 GB/T 32169.12015 第 7 章要求,明确监督方式方法,建立服务质量反馈和投诉制度,开展窗口服务评价,督促窗口改进服务。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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