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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一下以編輯母片標題樣式,*,按一下以編輯母片,第二層,第三層,第四層,第五層,瑞,士歷史背景,瑞士憲法制定於年年代再修,年通過,年實施,領土,平方公里,語言為德語()、法語(,)、義大利語(,)與羅曼語,(,Romansh)。,主要宗教:清教徒(,)、天主教(,),其他占,平均國民所得為三萬五千美元。,目前瑞士有二十六個郡(州),二十個全郡,六個半郡。,半郡與全郡差別在國家院代表以及公投記票差異。,年伯恩郡,(,Canton Bern),的法語系民眾,經過多年的奮鬥,獲准成立新郡,亦即柱熱,郡(,Canton Jura),成立於年,瑞士聯邦制,瑞士聯邦制為三級政府:聯邦、郡與鄉鎮,聯邦與郡的職權劃分十分清楚,自治區亦享有很大的自主權,國會採兩院制,,郡多採一院制,考慮多族群、多種語言的客觀環境,瑞士政治體系的實際運作,重視權力的分享,(,power-sharing)。,剩餘權力歸屬地方,造成聯邦增加權力,必須修憲,也促成人民在中央擴權時,可經由選票,表達他們的意見,兩院制與直接民主,使郡可以於聯邦決策過程發揮影響力,瑞士鄉鎮,瑞士鄉鎮大約有三百,許多鄉鎮人口約百人左右,郡不可強迫鄉鎮合併,鄉鎮可以徵稅,包括所得稅,郡法律允許範圍內,鄉鎮得決定其政治制度,聯邦委員會(一),瑞士設執行委員七人,組成聯邦委員會。,每位執委分掌政治、內政、司法、警察、軍事、財政、交通與能源等,執行委員任期四年,由兩院聯席會議選舉產生,連選連任。,2003,-2007,蘇黎世有二名委員,目前德語五名,法語二名,慣例已經打破。,執委角色傾向中立,他們向國會提出建議,希望得到採納,如遭否決,也不須辭職。,聯邦委員會(二),瑞士的行政權是立法權的諮詢與執行單位。國會視聯邦委員會為國會的政策起草機構。,執行委員不得兼任國會議員。,聯邦委員會不得解散國會,國會亦不得以不信任案方式,使聯邦委員會去職。,聯邦委員會開會採合議制。,執委基本執行國會的政策,角色類似國會的政策執行單位,而不是執行特定政黨的政策,聯邦總統,執委中一人出任總統,任期一年。屆滿後,副總統繼任總統職位。通常執委以資深制輪流出任總統。,總統由兩院聯席會亦選舉產生。,總統在聯邦委員會裡,權力與其他執委等同。他是,first among equal。,總統通常須扮演儀式性的角色。,聯邦秘書長,聯邦秘書處,(,Federal Secretariat,Chancellory,),設立於年。,聯邦秘書長由國會選派,任期四年,通常做到退休。,聯邦秘書長因有影響力,有人稱為第八名聯邦委員會委員。,秘書處主要工作包括:記錄、舉辦選舉、公民複決或創制、副署聯邦的法案等。,瑞士國會,國會分兩院:下院為國民院,(,National Council),,上院為國家院,(,Council of States),瑞士國會的權力在民主國家最高,行政與司法機關無法節制,可以制衡國會的是人民。瑞士公民透過複決,得迫使國會改弦更張。國會也只有在公民複決失敗時,才須解散,以示負責,兩院權力相等,法案同時送交兩院審議,國民院(一),國民院於年將人數限定為人。在此之前,人數約在一百九十餘人。,公民年滿二十歲可以投票,婦女於年始有投票權。,教士、行政官員與秘書長,不得擔任兩院國會議員。,國民院議員任期四年。,國民員每年集會四次,每次集會時間為三周。,國民院(二),國民院選出自己的議長、副議長。議長職務不支薪。,國會兩院皆設相同的委員會,但選舉監察由國家院負責。,與其他民主國家不同的,國民院裡沒有,official opposition。,主要原因:國民院無法以不信任投票,讓聯邦委員會去職;次則人民可以公民複決否決國會的決定。另外,聯邦委員會成員皆非國民院議員,更減低黨派色彩。,國家院(一),國家院反映各郡的主權。,全郡派兩名代表,半郡派一名代表。因此,二十全郡加六個半郡,國家院議員總數為四十六名。,國家院議員的任期與選拔方式,由各郡自行決定。有的由郡議會選派,多數郡則由直選產生。,議員任期在一至四年間,三年為絕大多數。其中有兩郡還可以罷免其議員。,國家院(二),國家院每年集會一次,遇到緊急狀況,聯邦委員會或各郡得要求集會。,國家院設議長、副議長各一名,但不得來自同一郡,同一職位也不可以連任。通常副議長接下一任議長。,國家院職權與國民院相等,兩院無法獲致協議的法案,將無法通過。,國家院因議員任期不一致,且隨時可能被詔回,有野心的政治人物,多不欲擔任國家院議員。,兩院聯席會議票決時,國家院人數少,國民院的意見往往居上風。,聯邦國會職權,立法權,通過聯邦法律、聯邦預算、通過必要措施以保障國家領土主權完整,如有三萬公民或八個郡的要求複決,則必須舉行公民複決,如果政府失敗,所通過的法律在一年後失效,行政權,包括選舉聯邦委員會、總統、聯邦法院法官等,宣戰媾和、監督公務員的活動等,司法權,選舉聯邦法院法官、負責解決聯邦機構間的衝突、並決定特赦與大赦,修憲權,兩院如決定修改憲法,通過後須交由公民複決,聯邦最高法院,除非法有明文規定,聯邦法院不能對聯邦國會通過的法律的合憲性,進行司法審查。但可以對各郡的法律,進行司法審查,聯邦法院傾向國際法優先國內法適用,聯邦法院法官由國會兩院選派,任期六年。,選舉聯邦法官時考慮族群因素。院長與副院長任期兩年,不得持續連任,瑞士聯邦法院沒有分支機構,須有賴聯邦委員會執行其判決,瑞士公民複決(一),複決,(,referendum),指交付人民決定,分成兩類:強制性與任擇性複決,瑞士憲法規定,憲法修正案須經多數郡之同意。全郡一票,半郡半票。每一郡的贊成與否,須經郡選民多數決定,若國會兩院同意修憲,無論部份或全部,須得到,雙重多數同意,,即全國百分之五十以上選民的支持,以及多數郡的同意,若兩院對憲法修正案的意見不一致,憲法修正案將由人民決定是否接受。若民眾接受該憲法修正案,國會將解散,重新改選國會。選舉之後,新的國會將考慮該修正案。若兩院同意,該案將交由人民與郡決定。若多數民眾與郡同意該修正案,修憲案即為通過,瑞士公民複決(二),任擇性複決的設計是為了聯邦法律的通過與國際條約的批准。聯邦法律如果不是國會宣告為緊急的,只要五,萬人連署或八郡的要求,,可以進行複決。若是公民複決不贊成該法案,該法即失效。如果屬於緊急性的法律,複決不通過,該法一年內停止適用。,從年起,任擇性複決也適用於國際條約,年修訂,凡參與國際組織,須經公民複決,但不須各郡同意。,任何聯邦法律或國際條約通過後,將刊於聯邦公報,送於各郡傳閱。九十天內,五萬公民連署或八郡可以要求複決。,瑞士創制(一),創制係經由公民連署,要求政府通過特定的法律案。,創制案的性質,分成兩類:規劃的與未規劃的。一種將條文寫清楚,另一種僅指出期望修正的法案。,創制權只能適用於聯邦層次的憲法修正案。須有,十萬公民連署,,始能提案。,因創制案限於修改憲法,民眾行使該權時,常將屬於法律層面議題,以修憲案提出,以致瑞士憲法夾雜法律層面的條文。,創制案如果是全盤修改憲法,如多數民眾偏向此案,則國會須重新改選,新選出國會將重新討論該案,通過後在交由公民與郡複決。,創制案若擬憲法部份修正,可分為提出具體條文與未提出具體條文兩種不同的複決程序。,瑞士直接民主優缺點,優點,提高投票率,增加民眾參與公眾事務討論,降低公共開支,減少浪費,增加政策透明度與正當性,制衡國會,缺點,缺乏審議精神,弱勢與少數不易運用此項途徑,瑞士政黨,瑞士聯邦國會的政黨大約有十個。,自,1959,年到,2003,年,聯邦委員會由四個政黨所組成,自民黨兩名、基民黨兩名、社民黨兩名、瑞士人民黨一名,一般稱為魔術方程式,(,magic formula),2003,年大選,基民黨一席被人民黨奪走,比例發生變化,其他政黨在國會約佔百分之三十席次,無法構成有力的反對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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