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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进出口商品归类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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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六,章 进出口商品归类,第一节,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结构和特点,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简称,协调制度,或,HS,编码,),是指原海关合作理事会,(1995,年更名为世界海关组织,),在,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的基础上,参照国际上主要国家的税则、统计、运输等分类目录而制定的一个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经国务院批准,我国海关自,1992,年,1,月,1,日起开始采用,协调制度,,从而使进出口商品归类工作成为我国海关最早实现与国际接轨的执法项目之一。,一、,协调制度,的基本结构,协调制度,的总体结构包括三部分内容:商品归类总规则;按顺序编排的目与子目编码及条文;类、章及子目注释。,协调制度,将国际贸易涉及的各种商品按照生产部类、自然属性和不同功能用途等分为,21,类、,97,章。,协调制度,采用由六位数税,(,品,),目和子目构成的编码,税,(,品,),目号中第,1-4,位称为税,(,品,),目,第,5,位开始称为子目,。,从类来看,基本上是按社会生产的分工,(,或称生产部类,),分类的;从章来看,基本上是按商品的自然属性或用途,(,功能,),来划分的;从税目的排列看、一般也是按动物、植物、矿物质顺序排列。,二、,协调制度,的主要特点,(,一,),完整性,协调制度,目录将目前世界上国际贸易的主要商品全部分类列出;,(,二,),系统性,协调制度,的分类原则遵循一定的科学原理和规则,并照顾了商业习惯和实际操作的可行性;,(,三,),通用性,协调制度,目前已为,180,多个国家,(,地区,),所采用;,(,四,),准确性,协调制度,目录所列税,(,品,),目的概念明确,内涵和外延明了;,(五)完善性,协调制度,在国际上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其进行维护和管理,各国还可提出修正意见,以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第二节,商品名称与编码协调制度,中商品归类总规则,一、规则一,(一)规则一的内容,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如税(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二)对规则一的解释和说明,1,协调制度,在许多情况下,归入某类或某章的货品种类繁多,类、章标题不可能将其一一列出,全都包括进去。因此,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有法律效力。,2,本规则第二部分规定,商品应按以下两条规则进行归类:,(,1,)按照税(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的规定办理;,(,2,)如税(品)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则可根据规则二、三、四及五的规定办理。,二、规则二,(,一,),规则二的内容,1,税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报验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2,税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税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二)对规则二的解释和说明,1,规则二,1,的第一部分将所有列出某一些物品的税目范围扩大为不仅包括完整的物品,而且还包括该物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报验时它们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鉴于第一类至第六类各税目的商品范围所限,本款规则这一部分的规定一般不适用于这六类所包括的货品(即第三十八章及以前各章所包括的货品)。,2,规则二,1,的第二部分规定,完整品或制成品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应归入己组装物品的同一税目。,鉴于第一类至第六类各税目的商品范围所限,本款规则这一部分的规定一般不适用于这六类所包括的货品(即第三十八章及以前各章所包括的货品)。,3,规则二,2,是关于混合及组合的材料或物质,以及由两种或多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它所适用的税目是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的税目和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制成的货品的税目。但应注意的是,仅在税目条文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的条件下才能运用本款规则。,在类、章注释或税目条文列为调制品的混合物,应按规则一的规定进行归类。,本规则最后规定,混合及组合的材料或物质,以及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如果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必须按规则三的原则进行归类。,三、规则三,(,一,),规则三的内容,当货品按规则二,2,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1,列名比较具体的税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税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税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2,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1,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3,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1,或,2,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目。,(二)对规则三的解释和说明,1,对于根据规则二,2,或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货品,本规则规定了三条归类办法。这三条办法应按照其在本规则的先后次序加以运用。它们优先权的次序为,1.,具体列名;,2.,基本特征;,3.,从后归类。同样,只有在税目条文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的条件下,才能运用本规则。,2,规则三,1,是本规则的第一条归类办法,它规定列名比较具体的税目应优先于列名比较一般的税目。作为一般原则可以这样说:,(,1,)列出品名比列出类名更为具体。,(,2,)如果某一税目所列名称更为明确地述及某一货品,则该税目要比所列名称不那么明确述及该货品的其他税目更为具体。,3,规则三的第二条归类办法仅适用于:,(1),混合物;,(2),不同材料的组合货品;,(3),不同部件的组合货品;,(4),零售的成套货品。只有在不能按照规则三,1,归类时,才能运用本款规则。无论如何,只有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货品才可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不同的货品,确定其基本特征的因素会有所不同。,4,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1,或,2,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后一个税目。这是一条“从后归类”的原则,即将某个商品可以归入的所有税目号进行比较,并按排列在最后的税目号归类。,四、规则四,(,一,),规则四的内容,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税目。,(二)对规则四的解释和说明,1,本规则适用于不能按照规则一至三归类的货品。它规定,这些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税目中。,2,在按照规则四归类时,必须将报验货品与类似货品加以比较以确定其与哪种货品最相类似,然后所报验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同一税目。当然,所谓“类似”要看许多因素,例如,货品名称、特征、用途、功能、结构等,因此这一规则实际应有起来有一定的困难。如不得不使用这条规则时,其归类方法是先列出最相类似的税目号,然后从中选择一个最为合适的税目号。,五、规则五,(,一,),规则五的内容,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1,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如照像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报验,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2,除规则五,1,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报验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二)对规则五的解释和说明,1,规则五,1,仅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各条规定的容器:,(1),制成特定形状或形式,专门盛装某一物品或某套物品的,即专门按所要盛装的物品进行设计的。有些容器还制成所装物品的特殊形状。,(2),适合长期使用的,即容器的使用期限与所盛装的物品相比是相称的。,(3),与所装物品一同报验的,不论其是否为了运输方便而与所装物品分开包装。单独报验的容器应归入其所应归入的税目。,(4),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5),本身并不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本身只是货品的包装物,无论是从价值或是从作用看,它都是从属于货品的。,2,规则五,2,是关于通常用于包装有关货品的包装材料及包装容器的归类,是规则五,1,的补充。它适用于明显不能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这些材料和容器都是货物的一次性包装物,向海关报验时,它们必须是包装着货物的,当货物开拆后,包装材料和容器一般不能再作原用途使用。例如,包装玻璃器皿的纸板箱、包装大型机器设备的木板箱等,均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规则五,2,不适用于明显可以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例如,某些金属桶及装压缩或液化气体的钢铁容器等。,六、规则六,(,一,),规则六的内容,货品在某一税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二)对规则六的解释和说明,1,以上规则一至五在必要的地方加以修改后,可适用于同一税目项下的各级子目。,2,“同一数级”子目,是指五位数级子目,(,一级子目,),或六位数级子目,(,二级子目,),。,3,“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是指类、章注释与子目条文或子目注释不相一致的情况。,4,六位数级子目的范围不得超出其所属的五位数级子目的范围;五位数级子目的范围也不得超出其所属的税目范围。,第三节 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一、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概况,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是以,2002,年版,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编制的。,2006,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目总数为,7605,个。,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的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对商品的分类和编排是有一定规律的。从类来看,基本上按社会生产的分工,(,或称生产部类,),划分的,即将属于同一生产部类的产品归在同一类里。从章来看,基本上按商品的属性或功能、用途划分。而每章中各税,(,品,),目的排列顺序一般按照动物、植物、矿物质产品或原材料、半制成品、制成品的顺序编排。,二、各类、章的主要内容和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商品目录分为,21,类、,97,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商品目录分为,22,类、,99,章,其中前,21,类、,97,章的商品目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完全相同。,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第一章 活动物,第二章 肉及食用杂碎,第三章 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第四章 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第五章 其他动物产品,第二类 植物产品,第六章 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第七章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第八章 食用水果及坚果;甜瓜或柑橘属水果的果皮,第九章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第十章 谷物,第十一章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第十二章 含油籽仁及果实;杂项籽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第十三章 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第十四章 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第三类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本类商品仅有一章(第十五章)构成,包括以第一、二类的动物和植物为原料加工得到的动物、植物油、脂;油、脂的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物、植物蜡;处理油脂或蜡所产生的残渣。,第十五章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第十六章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第十七章 糖及糖食,第十八章 可可及可可制品,第十九章 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第二十章 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第二十一章 杂项食品,第二十二章 饮料、酒及醋,第二十三章 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第二十四章 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第五类 矿产品,本类包括从陆地或海洋里直接提取的原产状态或只经过洗涤、粉碎或机械物理方法精选的矿产品及残渣、废料,而其加工后的制品则归入以后的类章。本类共三章。,第五类中各章的具体内容为:,第二十五章 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第二十六章 矿砂、矿渣及矿灰,第二十七章 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第二十八章 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第二十九章 有机化学品,第三十章 药品,第三十一章 肥料,第三十二章 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他类似胶粘剂;墨水、油墨,第三十三章 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第三十四章 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塑型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剂,第三十五章 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酶,第三十六章 炸药;烟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制品,第三十七章 照相及电影用品,第三十八章 杂项化学产品,第七类 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本类包括两章:第三十九章塑料及其制品和第四十章橡胶及其制品。这两章所包括的原料都属于高分子聚合物,是由高分子聚合物组成的塑料与橡胶以及它们的制品。除天然的以外,合成的高分子聚合物大多是由第二十九章的有机化合物聚合得到的。,第七类中各章的具体内容为:,第三十九章 塑料及其制品,第四十章 橡胶及其制品,第八类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品;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本类从第四十一章至第四十三章。其中第四十一章主要包括生皮(毛皮除外)和皮革,并且按加工程度由低到高排列。第四十二章主要包括皮革制品和具有皮革特征但用其他材料制成的货品。第四十三章主要包括毛皮及其制品。,第八类中各章的具体内容为:,第四十一章 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第四十二章 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第四十三章 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第九类 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第四十四章 木及木制品;木炭,第四十五章 软木及软木制品,第四十六章 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第十类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第十类从第四十七章至第四十九章,按纸张的加工分列于各章。,第十类中各章的具体内容为:,第四十七章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因收,(,废碎,),纸或纸板,第四十八章 纸及纸板;纸浆、纸或纸板制品,第四十九章 书籍、报纸、印刷图画及其他印刷品;手稿、打字稿及设计图纸,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第五十章 蚕丝,第五十一章 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第五十二章 棉花,第五十三章 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纸纱线及其机织物,第五十四章 化学纤维长丝 第五十五章 化学纤维短纤,第五十六章 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第五十七章 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第五十八章 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花边;装饰毯;装饰带;刺绣品,第五十九章 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工业用纺织制品,第六十章 针织物及钩编织物,第六十一章 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第六十二章 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第六十三章 其他纺织制成品;成套物品;旧衣着及旧纺织品;碎织物,第十二类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本类有四章,第六十四章主要包括各种形状、尺寸、用途及制造方法的鞋靴;第六十五章主要包括各种材料(石棉除外)制成的任何用途(日用、戏剧用、化妆用、防护用等)的帽子(第九十五章的玩偶帽除外)和发网,且可带有各种材料制的装饰物;第六十六章主要包括各种材料制成的雨伞、阳伞、手杖、鞭子等;第六十七章主要包括已加工的羽毛和羽绒及其制品、人造花和人发制品等。,第六十四章 鞋靴、护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第六十五章 帽类及其零件,第六十六章 雨伞、阳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零件,第六十七章 己加工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第十三类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本类由三章组成:第六十八章为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第六十九章为陶瓷产品;第七十章为玻璃及其制品。,第十三类中各章的具体内容为:,第六十八章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第六十九章 陶瓷产品,第七十章 玻璃及其制品,第十四类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本类商品仅有一章(第七十一章)组成,主要包括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以及天然养殖珍珠、宝石、半宝石制品,也包括一些贱金属制的仿首饰。,第七十一章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第十五类 贱金属及其制品,第七十二章 钢铁,第七十三章 钢铁制品,第七十四章 铜及其制品,第七十五章 镍及其制品,第七十六章 铝及其制品,第七十七章 空章,(,保留为税则将来所用,),第七十八章 铅及其制品,第七十九章 锌及其制品,第八十章 锡及其制品,第八十一章 其他贱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第八十二章 贱金属工具、器具、利口器、餐匙、餐叉及其零件,第八十三章 贱金属杂项制品,第十六类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本类的机械电子产品包括第八十四、八十五共两章。其中第八十四章主要包含非电气的机器、机械器具,第八十五章主要包含电气电子产品。,第十六类中各章的具体内容为:,第八十四章 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第八十五章 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第十七类 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本类由第八十六章至八十九章组成,包括各种铁道、电车道用车辆及气垫火车,其他陆上车辆,包括气垫车辆,航空、航天器,船舶、气垫船及浮动结构体以及与运输设备相关的一些具体列名商品,如集装箱、某些铁道或电车轨道固定装置和机械信号设备、降落伞、航空器发射装置等。,第十七类中各章的具体内容为:,第八十六章 铁道及电车道机车、车辆及其零件;铁道及电车道轨道固定装置及其零件、附件;各种机械,(,包括电动机械,),交通信号设备,第八十七章 车辆及其零件、附件,但铁道及电车道车辆除外,第八十八章 航空器、航天器及其零件,第八十九章 船舶及浮动结构体,第十八类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本类由第九十章、第九十一章和第九十二章所组成。本类所包括的商品有:第九十章的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第九十一章的钟表;第九十二章的乐器,以及分列于各章的上述商品的零件、附件。,第十八类中各章的具体内容为:,第九十章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第九十一章 钟表及其零件,第九十二章 乐器及其零件、附件,第十九类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本类仅有一章,即第九十三章。本类主要包括供军队、警察或其他有组织的机构(海关、边防部队等)在陆、海、空战斗中使用的各种武器;个人自卫、狩猎等用的武器及导弹等。其他章已列名的武器及零件不应归入本章,如第八十七章的坦克、装甲车(不论是否装有武器)、第九十章的武器瞄准用的望远镜以及税目为,42.02,的枪盒等等。,第九十三章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第二十类 杂项制品,本类由第九十四章、第九十五章和第九十六章所组成。本类所称杂项制品是指前述各类、章、税目号未包括的商品。,第九十四章 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座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活动房屋,第九十五章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第九十六章 杂项制品,第二十一类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本类只包括一章,即第九十七章。主要包括艺术品和收藏品,有完全手工绘制的油画、粉画、雕版画、印制画、石印画原本、雕塑品原件、邮票、印花税票等,以及动物、植物、矿物等的收集品和超过,100,年的古物。,第九十七章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第二十二类 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本类由第九十八章和九十九章组成,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专为统计需要而设。,第九十八章 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本章包括:未分类商品,是指数量零星、单项金额较小、逐项归类难度大、且非税、非证的进口商品;出口的计算机软件及军品(特殊交易品)。,第九十九章(无标题),本章仅包括以出顶进的新疆棉和内地棉。,第四节 进出口商品归类的海关行政管理,一、进出口商品归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按照国家有关商品归类的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一,),商品归类的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包括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目录条文;,3,海关总署公布下发的关于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定,包括总署的文件、归类决定、归类行政裁定、归类技术委员会决议以及总署转发的世界海关组织归类决定等;,4,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商品及品目录注释,;,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新增本国子目注释,;,6,国家其他有关商品归类的公开规定,(,二,),商品归类的其他依据,在进出口商品归类过程中海关可以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并将其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二、约束性预归类制度,为准确实行进出口商品归类,便利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办理海关手续、方便合法进出口,加速货物通关,我国海关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进出口商品实行约束性预归类制度。,(一)约束性预归类的定义,约束性预归类是指一般贸易的货物在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以海关规定的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商品归类所需的资料,必要时提供样品,海关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决定的行为。,(二)约束性预归类的程序和规定,1,预归类申请的提出,预归类申请应由在海关注册的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提出。预归类申请人填写,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申请书,(简称,申请书,),以书面形式提交进出口地海关(包括直属海关);进出口地海关应于接收申请的三天内交直属海关并由直属海关按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一份预归类,申请书,只应包含一项商品;申请人对多项商品申请预归类的,应逐项提出。申请人不得就同一种商品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关提出预归类申请。,2,预归类申请的受理,预归类申请由各直属海关受理并作出决定。海关总署负责审查由直属海关上报的疑难商品或有归类争议的商品的预归类申请并作出决定。,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的规定对预归类申请进行审查,对不能满足预归类条件的申请,海关可不予受理。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应为申请人实际或计划进出口的货物,如所提申请与实际进出口无关,海关可不予受理。,3,预归类决定书,海关作出预归类决定后以,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决定书,(简称,决定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持有,另一份由作出预归类决定的海关留存。,4,预归类决定书的效力和使用,预归类决定仅对该决定的申请人和作出决定的海关具有约束力,对该决定书所述货物的海关商品归类在其有效期内具有约束力。直属海关作出的预归类决定在本关区范围内有效,海关总署作出的预归类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决定书,自海关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决定书,只限申请人使用。,5,预归类申请人的权责,预归类申请人应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向海关隐瞒或向海关提供影响预归类准确性的倾向性资料。如实际进出口货物与,决定书,所述及的商品不相符,申请人应承担法律责任,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申请人可向海关申请对其进出口货物所涉及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在预归类决定书的有效期内,申请人对归类决定持有异议,可向作出决定的海关提出复核。,申请人可在海关作出预归类决定前向海关提供新资料,并对原提供资料作出说明。,申请人在海关作出预归类决定之后声明原提供资料作废并要求向海关提交新资料的,如货物尚未实际进出口,海关应按新提交的预归类申请重新审核;如货物已实际进出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三、商品归类海关行政裁定,海关行政裁定是指海关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应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依据有关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海关事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一)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申请人可以自行向海关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向海关提出申请。,除特殊情况外,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作进口或出口的,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或者直属海关提交书面申请。一份申请只应包含一项海关事务。,(二)海关行政裁定的受理及裁定的作出,收到申请的直属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送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机构。,申请资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海关总署或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裁定,并应当将作出的行政裁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对外公布。,(三)海关行政裁定的效力,海关作出的行政裁定自公布之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统一适用。进口或者出口相同情形的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行政裁定。对于裁定生效前已经办理完毕裁定事项有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不适用该裁定。,海关作出行政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行政裁定效力的,原行政裁定自动失效。海关总署应当定期公布自动失效的行政裁定。,海关撤销行政裁定的,应当书面通知原申请人,并对外公布。撤销行政裁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经海关总署撤销的行政裁定对已经发生的进出口活动无溯及力。,四、商品归类争议的处理,(一)归类争议的处理方式,报关人与海关的进出口商品归类争议可通过磋商或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1,下列情形的进出口商品归类争议可通过磋商的途径解决:,(,1,)已向海关申报,货物尚未放行的;,(,2,)应税货物尚未缴纳税款的;,(,3,)有关证件管理部门的归类与海关归类不一致的;,(,4,)对海关的预归类决定有异议的。,2,下列情况的进出口商品归类争议应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1,)应税货物已缴纳税款的;,(,2,)经磋商途径仍无法解决的;,(,3,)海关已作出结关处理的。,(二)归类争议的处理程序,1,归类争议由报关人以书面形式向货物进出口地海关提出;,2,进出口地海关接到报关人提出的归类争议后,复核原始资料并作出明确的处理意见;,3,报关人不服该处理意见的,进出口地海关应将争议的材料报直属海关归类职能部门处理;,4,直属海关归类职能部门对报送的争议材料核实后,能够明确归类的,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对归类不明确的,填写,归类问答书,上报海关总署(归类分中心)。报关人对直属海关归类职能部门或海关总署(归类分中心)的归类争议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可就根据该归类决定作出的涉税、涉证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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