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探索保险市场迅速培训与中国保险业有效增长
在过去二十余年时间里,中国保险业走过了独家经营、局部竞争、市场主体多区域活动、先民族资本保险企业踏足保险领域、后外资保险企业陆续进入发展历程。通过二十余年努力,中国保险业在发展中国家处在落后地位状况得到了变化,与改革开放对保险发展内在规定日益缩小,在经营上已开始向国际技术原则看齐,保险业也已成为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成长较快产业。1999年全国产、寿险保险费收入为1418亿元人民币,是保险业恢复时期1980年保费收入2.8亿元人民币506倍。
尽管如此,中国保险业供应水平和社会客观需要仍有一定距离,市场仍一定程度地存在着供求构造性矛盾,一般意义上再保险市场尚未见雏型;行业市场化深度远远不够,国内保险人无论是在技术上,还是在观念上,对于怎样应对中国保险市场全面开放后所带来残酷竞争普遍准备局限性。虽然中国实行了较严格产业约束政策,但因市场保护所应带来收益效应并未能在保险业经营成果中显现出来,不要说按国际上通用行业效率考核措施,虽然按国内现行财务制度来评估,中国保险业目前与否可维持一定收益仍是一种问题。这些问题出现,有体制上原因,也有经营管理上原因,尚有监管方面原因。归根结底,不外乎是由于市场发育局限性及市场化深度较低导致了保险业低效率增长。
目前中国保险业发展中存在着种种局限性,是由不一样原因引起。例如,在保险供应上,存在着供应总量局限性和供应构造上矛盾,这其中波及到保险业自身供应能力、保险供应价格、保险服务水准、产业约束程度、潜在保险需求人群收入水平、社会安全网覆盖范围及保险水准等等方面。保险供应能力是指保险业可积极向社会提供接受和承载保险风险容量及满足社会不停增添新保险需求产品创新能力。中国保险虽然是从西方传入,但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保险发展却受苏联影响较大;虽然是1980年后恢复保险业也仍然延用了原有经营管理模式,保险险种设置有限,保险费率构造简陋,保险保障范围不宽,保险管理高度集中,保险发展相称一段时间处在“卖方市场”状态,加之保险企业自身专业技术条件限制及欠缺创新能力,因而必然会对保险供应直接产生影响。时至今日,在西方某些保险市场已流行颇长时间某些保险产品,在中国还被当作新险种来看待,在某些工业化国家中常见保险作法,在中国要靠行政力量在供需两方面来推进才可达到保险行为建立,责任保险领域也存在诸多空白。由此可窥见中国保险供应局限性之一斑。
保险供应价格则是保险人向保险购置人提供保险保障对价条件,详细体现为保险费率原则高下。保险费率中包含着两个方面构成原因,一是保险人根据大数法则原理计算出来用以赔偿给付某一类风险损失责任准备部分,一是维持保险人经营所需行政费用及一定水准利润。客观地讲,中国保险费率虽因险种不一样各有高下,但就财产保险而言,其保险费率水平仍然是较高,并且导致保险费率较高原因并不在于用以赔偿给付那部分费率原因订得过高,而重要是在粗放式经营模式之下,保险企业行政费用原因占用过大。中国保险企业资产构成中,固定资产所占比例之高在全球保险企业中都是不多见,人均消花费用在国内第三产业中也属较高水准。过高费用支出必然会使保险服务价格居高不下;而那些确有保险需求、但又不得不为自已平常生计精打细算潜在保险购置人,面对着那一幢幢豪华保险大厦,面对着那些收入远高于自已保险从业人员,面对着以收入相称部分才可换得保险服务原则不也许不望而却步,有时更会产生逆反心理,这些也势必会使保险供应能力被相对减弱。
保险服务水准则是指保险企业服务积极性和服务效率。在这方面,国内保险人仍存在一定差距。尤其是在体现保险业关键功能赔偿给付处理方面,多有不尽人意之处,一是拖沓,二是理赔处理常缺乏理据。毋庸赘言,这也必然对保险供应带来极不利影响。产业约束一般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进入市场主体条件规定,二是指对已进入市场主体经营行为限制程度。在过去较长一段时期,中国既对进入保险市场主体资格有严格规定,同步又对保险人经营行为有机械约束。应当承认,在一种市场发育初期,实行一定产业约束政策,是保证这一产业有序发展必然选择,但实行产业约束实际上也就意味着市场主体有程度出现,同步也会因市场保护使已进入市场主体体现为经营活力局限性。不言而喻,这些都将对保险供应带来直接影响。
作为一种使“一人为大家,大家为一人”社会协助行为变为商业化行为保险部门,其供应能力强弱从主线上会受到社会收入水平影响。中国GDP在1998年虽然居世界第七位,但不得不承认,假如按人均计算,中国只能居中低收入国家之列,人均730美元GDP只相称于日本156%、美国23%,相称于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8300美元以上)279%,相对较低人均收入水平不也许带来较旺盛保险需求。这也就是为何1998年中国在保险密度一直在全球排名第78位答案,从而也可以从另一侧面发现保险供应拉动力局限性原因所在。同步,又因过去数年实行社会福利体制给相称一部分人群所导致依赖心理并未从主线上清除,加之不一样社会组员间可得到社会保障各有不一样,因此也必然对保险供应产生构造性影响。此外,因中国再保险市场发育与直接保险市场极不匹配,国内保险企业风险承载容量有限,某些高技术风险再保险过度依赖国外市场,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国内保险企业供应能力。
而从直接反应保险企业效率保险经营成果方面看,中国保险业经营效率也是差强人意。1999年,在未按国际通例提取IBNP(发生但未汇报索赔)状况下,虽然国内保险企业在财产经营方面比上年盈利有所增长,但这样盈利水准,无论是从保险企业总资本规模衡量,还是与整个市场业务规模比较都是极不相称;假如把寿险业务巨额实际亏损与之相抵,可以肯定地说,中国保险业全年经营成果是令人难以确信行业性亏损。之因此出现这样经营状况,也是因多方面原因所导致。首先,国内保险企业都先后反复着同样一种经营模式:以市场规模大小论英雄。在这样经营主导思想之下,各保险企业都采用了以拼成本换规模业务发展模式,竭力在减少保险费率、提高中间人佣金方面不惜血本展开原始性争夺,这样恶性竞争会给保险业经营带来什么样后果是可想而知,保险企业边际利润下降也就不是什么匪夷所思之事了。另一方面,保险企业按规模比例提取费用管理措施也导致越来越多保险机构忽视承保质量,为更多提取、使用费用而不讲条件地接受某些不应接受风险,保险企业总、分企业之间形成了一种准代理关系。这样管理方式首先导致了费用支出非合理日趋增大,首先则因承保质量下降而导致了承保利润日益下滑。第三,企业资产大量非经济性配置及管理、保险企业承担非保险属性责任而导致损失、因再保险技术欠缺而使风险处理失当等,都从不一样方面吞噬了保险经营应当生成利润。这样事例在内地保险市场上是屡见不鲜。第四,在市场缺乏硬约束预算条件下,因保险监督不也许丝毫不差坚持监管原则,包括坚持严格偿付能力监管规定,效率低下失败者不能在市场上被淘汰出局,这也就等于在另首先保护怂恿了效率低下者。无疑,这对于整个行业经营效率提高是无任何积极意义。长此以往,保险人行为准则必然会被扭曲,长期保持保险业盈利能力也将会变得难上加难。
上述种种,波及到保险企业经营管理体制、保险人市场行为、保险监管力度等等。要使问题真正得到处理并确实能达致提高中国保险业运行效率之目,关键在于大力加紧保险市场化进程,积极培育和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改善保险监管方式,调整保险监管目,增进国内保险市场同国际保险市场接轨,让市场真正成为汰弱留强“生死场”;通过保险经营方式彻底变化,实现中国保险业有效率增长。
完善市场体系、培育有效率市场主体、推进积极市场竞争,这是目前增大中国保险市场化深度应考虑问题。从发展角度看,首先政府要在加速市场培育方面作出更多考虑,包括:
深入修订、完善有关保险经营、监管法律,为保险市场迅速发育和完善奠定法律基础。考虑到世界经济发展趋势和中国加入WTO对有关市场影响,目前在中国保险法律建设方面对如下几方面内容应斟酌作出修订:(1)保险业务种类划分。中国《保险法》目前把保险业务分为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严格地讲,这样法律划分无论对保险经营还是对保险责任核定都存在欠科学合理之处,并会带来监管上困难。按现行法律规定,凡以人身体、生命为保险标保险均属人身保险范围,其他为财产保险。但在所谓人身保险范围内,有对意外事件引起保险事故承担责任人身意外保险,有对人身疾病予以赔偿医疗保险,这些都是短期、对意外事件提供保障、非返还性、具有资源消耗特点保险;而同步人身保险又包括那些保险期较长、且保险满期须返还、约定保险事件具意料性、具资源储积性各类人寿保险。这两类不一样保险对保险企业责任准备有主线不一样规定,在资产占用和配置上也须形成不一样管理措施;在国外,也罕有把这两类业务划入同一范围保险来经营和监管。按这样法律划分,会使人身保险经营中出现责任计提不准、资产配置无法形成长远考虑等问题;而对那些原本在国外经营寿险业务外资保险商,假如它们以分企业形式进入中国市场,其业务范围会超过其在国外经营范围,因此会导致其核算上困难。为适应市场发育和对外开放需要,目前有必要考虑从法律上变化保险业务划分措施,要么是按寿险、非寿险划分,要么是按一般业务和长期业务划分,以使中国保险业经营更符合国际原则。(2)深入严格保险企业偿还能力监管原则。
7 / 7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