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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结算法律专题.ppt

上传人:二*** 文档编号:12818089 上传时间:2025-12-10 格式:PPT 页数:62 大小:1.34MB 下载积分:5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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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结算法律专题.ppt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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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工程造价法律专题,2010,年,12,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人民大学客座教授,工学硕士、法学硕士,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师,国家造价工程师,目录,工程造价法律基本,08,版,清单计价规范,主要条款,08,版,清单计价规范,与招投标,08,版,清单计价规范,与合同价款约定,08,版,清单计价规定,与工程价款支付,工程合同实施重点,工程结算,争议解决,工程造价法律基本,概念,1,、工程造价:直接费,+,间接费,2,、合同造价:,工程实体价值、违约金、索赔,合同全部权利义务的清算,3,、工程结算:,4,、合同结算:,5,、合同清算:,合同法,98,条,合同终止后的结算和清理,工程造价法律基本,工程合同类型,按价格方式来分:,1,、固定总价合同,2,、固定单价合同,3,、可调价格合同,4,、成本加酬金合同,工程造价法律基本,工程结算,1,、实质是工程承包合同的履约行为,2,、结算协议与工程承包合同的关系,3,、结算方式:,按工程量清单结算,按定额结算,按实结算,08,版,清单计价规范,的法律效力,2008,年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第,63,号公告颁布,国家标准,违反规范的后果,08,版,清单计价规范,主要条款,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矿山工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计量与工程价款的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的调整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全过程,活动。,08,版,清单计价规范,主要条款,1.0.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08,版,清单计价规范,主要条款,2.0.4,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本定义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包括的综合单价,而是狭义上的综合单价,规费和税金等不可竞争的费用并不包括在项目单价中。国际上所谓的综合单价,一般是指全包括的综合单价,在我国目前建筑市场存在过度竞争的情况下,本规范规定保障税金和规费等不可竞争的费用的很有必要。,一、,08,版,清单计价规范,主要条款,2.0.7,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暂估价为新增术语。,与,07,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定义一致,同时又对施工招标阶段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包提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解决办法。,08,版,清单计价规范,主要条款,2.0.13,规费,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4.1.8,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规费为新增术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规费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关于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的通知”(财综,【2003】46,号)规定的行政事业收费的政策界限:“各地区凡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之外,向建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予以取消。”,08,版,清单计价规范,主要条款,2.0.20,招标控制价,2.0.21,投标价,2.0.22,合同价,2.0.23,竣工结算价,2.0.20-2.0.23,规定的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这,4,条新增术语,反映了工程造价的计价具有动态性和阶段性(多次性)的特点。工程建设项目从决策到竣工交付使用,都有一个较长的建设期。在整个建设期内,构成工程造价的任何因素发生变化都必然会影响工程造价的变动,不能一次确定可靠的价格,要到竣工结算后才能最终确定工程造价,因此需要对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进行 计价,以保证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的科学性。,工程造价的多次性计价反映了不同的计价主体对工程造价的逐步深化、逐步细化、逐步接近和最终确定工程造价的过程。,08,版,清单计价规范,主要条款,4.1.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强制性条款。采用综合单价法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综合单价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之外,的全部费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五条规定:工程计价方法包括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其中,综合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一、,08,版,清单计价规范,主要条款,4.1.9,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一个成熟的建设市场应该是一个体现交易公平性的市场,在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中实行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原则是实现建设市场交易公平性的具体体现,是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措施之一。,主要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价格风险,如建筑材料、燃料等价格风险、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合同中对此类风险的范围和幅度进行约定,进行合理分摊。根据工程特点和工期要求,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材料价格风险,,10%,以内的施工机械适用费风险。,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发生变化并由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的政策性调整,承包人不应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招投标,(一)编制招标控制价时规避投诉的对策分析,1,、新,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后招标控制价的编制非常敏感,清单规范,4.2.8,规定,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并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投标人可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计价进行投诉。同时参与招标控制价编制的机构和人员也将承担相应责任。和施工条件,本着经济实用、先进高效的原则确定,。,接上页,2,、,招标控制价编制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严格依据招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纪要)和发布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2,)正确、全面地使用行业和地方的计价定额(包括相关文件)和信息价格,对招标文件规定可使用的市场价格应有可靠依据;,(,3,)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计算不可竞争的措施费用和规费、税金;,(,4,)竞争性的措施方案依据专家论证后的方案进行合理确定,并正确计算其费用。,(,5,)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施工机械设备的选型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条件,本着经济实用、先进高效的原则确定。,接上页,3,、招标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规避投标人投诉,招标控制价总价是否与细节构成完全,吻合,?,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人材机单价是否,先,用信息价,再,用市场价?,建设主管部门对费用或费用标准的政策规定有幅度时,是否按,幅度上限,执行?,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对于,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是否进行了竞争?,招标控制价中的综合单价是否包括招标文件中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所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产生的风险费用,。招标文件中有无,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由承包人承担的字样?,招标人提供了,有暂估单价的材料时,,,是否按暂定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招投标,(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投标价的编制,1,、投标报价编制的基本原则,可以自主的:定额消耗量、人材机单价、企业管理费率、利润率、风险费用、措施费用、计日工单价、总承包管理费等;,不能自主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量、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招投标,(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投标价的编制,2,、投标报价编制的关键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措施项目的,内容,应依据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和投标人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当出现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时,应以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为准;,当施工中,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依据合同约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招投标,(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投标价的编制,2,、投标报价编制的关键点,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以及相应的风险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当出现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时,,综合单价不得变更,工程价款不做调整。,(,三,),投标人在低报价的情况下业主造价控制重点,关键控制点,把握对竞争性费用报价的控制,非竞争性费用,是指招标文件中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或由招标单位自行统一规定的部分,投标人直接将其加入投标报价部分即可。,竞争性费用,是指由投标单位按清单计价规范、招标文件等要求,在勘察现场场地状况结合自身的能力优势、施工组织、材料市场信息价并考虑风险后自行报价的部分,将工程量清单的工作内容划分为,非竞争性、竞争性,两个部分,对承包商来说主要是为了分清、理顺投标工作管理的轻重关系,抓住,核心工作(确定竞争性费用,)、将非竞争性费用直接列入或计入综合单价中,以便投标人能够有的放矢地开展投标报价工作。对业主来说,就成为造价控制的重点。,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招投标,(,一,),合同价款形式选择,1,、新,规范,对合同类型的规定,4.4.3,款明确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外,允许调整。调整方式、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在实际中,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可调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可调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若不采用单价合同,失去了实行工程量清单的真正意义。,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合同价款约定,(,一,),合同价款形式选择,2,、采用综合单价形式的理由,采用单价合同形式,与国际工程合同管理惯例接轨:,FIDIC,合同条件、英国的,NEC,合同条件以及美国的,AIA,系列合同条件等,主要采用的就是,固定单价合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基本要求:,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特点,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编制,清单量实际上是一种预算量,结算时可按实调整;而其综合单价则由投标人根据自身企业的管理水平,考虑市场风险后自主确定,所以,其在约定的条件及范围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采用单价合同形式,能够真正体现风险共担的风险管理原则:,发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的风险,承包人承担综合单价的风险。发包人在施工准备阶段,精心编制工程量清单,分析工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制定相应的管理对策。承包人由于综合单价的不可调整性,必须提高自身的投标报价水平,增强企业的管理能力,以自己的综合实力完成工程建设,实现自己的利润目标。,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合同价款约定,(,二,),合同价款约定内容和事项,1,、新,规范,4.4.4,发、承包人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执行,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2003,版,规范,、,199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07,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对此均无规定,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合同价款约定,(,二,),合同价款约定内容和事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369,号文)第七条,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4.,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5.,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6.,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7.,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8.,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9.,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合同价款约定,(,三,),有关合同价款其他规定,4.4.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4.4.2,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和,07,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对此均无规定。,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合同价款约定,(,一,),预付款支付,1,、工程预付款概念及其法律性质:,工程预付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在正式开工前预先交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它是施工准备和所需采购主要材料、结构件等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其法律性质为:,发包人为帮助承包人顺利启动项目而提供的一笔无息贷款。,2,、新,规范,下预付款支付的操作:,4.5.1,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四、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工程价款支付,3,、当合同对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没有约定时,就按以下法定(,369,号文件)办理:,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应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实际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宜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金额)。,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时限:,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起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预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向承包人支付应付预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凡是没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四、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工程价款支付,(,二)工程计量,4.5.3,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4.5.4,: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四、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工程价款支付,工程计量方法,要依据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查验竣工图、隐蔽验收单、监理记录、现场勘察等方法,将多列的工程量扣除,漏报的工程量添加进结算,从而切实保护业主和承包商的利益不受损失。,1.,采用预算综合报价的招标工程,应依据设计施工图,按照计算规则,通过仔细计算,逐项进行认定;,2.,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依据设计施工图,对索赔和反索赔的实物工程量,通过仔细计算予以核实。,3.,工程完工后,根据确定的工程量结果和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接上页,(,二)进度款支付,4.5.5,对进度款支付的规定如下:,(,1,)承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的时间:,每个付款周期末。,(,2,)进度款支付申请内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包括下列,10,项内容:,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9,、,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四、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工程价款支付,(,四)合同价款调整,4.7.2,若施工总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4.7.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已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四、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工程价款支付,(,四)合同价款调整,4.7.4,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4.7.5,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四、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工程价款支付,(,1,)停工的涵义,什么情形下可以停工:,依法停工:开工许可、图纸审核,依约停工:不支付工程价款,停工权的行使主体:,业主,承包商,行政主管部门,五、工程合同实施重点停工,(,1,),抗辩权的行使应注意的问题,程序上:告知、合理期限,证据上:书面要件,实体上:实质影响履约,法律后果:承担违约责任,五、工程合同实施重点停工,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五、工程合同实施重点停工,五、工程合同实施重点工程合同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涵义,:,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一般,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相对应,但存在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而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现象。,基本归责原则:,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两种。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方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五、工程合同实施重点工程合同违约责任,工程合同常见的违约行为:,工期违约,质量缺陷,变更索赔通知,逾期结算,逾期支付价款,逾期提交竣工图纸等,五、工程合同实施重点工程合同违约责任,如何规范工程合同违约责任的条款约定,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约定明确的违约金额,2,、工期违约的注意,3,、从控制风险角度出发,均应该约定违约责任的上限,往往发生这种极端的情况下,合同履行的基本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双方重新协商履约显得比较公平,。,五、工程合同实施重点建筑业劳务管理概述,劳务管理现状以及管理建议,现状:,1,、合法化,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部令,87,号)开始到,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部令,159,号),即在管理层与操作层分离思想的指导下,均将建筑业企业分成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建筑业劳务企业有了合法的身份;,2,、门槛低,工人质量技能有风险,建筑劳务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农村剩余劳动力经培训即成为建筑业工人,未经培训直接上岗有风险。,3,、涉及面广,关系到社会稳定,建议:,资源准备,价格合理,规范管理,五、工程合同实施重点劳务合同,个人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后果,:,1.,质量合格,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2.,其他条款无效,很多争议,3.,非法收益上缴,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五、工程合同实施重点质量保修的争议,保修责任的认定,:,1,、质量缺限的涵义,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2,、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建筑法,第,79,条规定,,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造成的损失,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特殊:,对于,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厂商,的质量责任追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和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1,)索赔,索赔是指合同中的权利被侵害人对非请求人原因引起的工期、费用、利润的增加而要求合同受益人进行补偿的活动。,示范文本定义: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实 质:非请求人原因、实际损失、通知。,五、工程合同实施重点工程合同索赔,三、工程合同实施重点,工程合同索赔,索赔与签证、变更,签证:一种文件形式,内容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技术、工期、人员、造价、索赔等各方面。,变更:改变、调整。,在国内合同中没有特别说明,可以将二者结合,但是文字表述应体现合同的实质性内容。,(,FIDIC99,版)索赔:根据本条件任何条款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承包商有权得到竣工时间的延长和(或)任何追加付款,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FIDIC99,版)变更:工程量、质量、特性、标准、位置、尺寸、永久工程所需的附加工程、材料、设备、服务等。,(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工期索赔的计算:,1,、发包人工期索赔:承包人违约,2,、索赔费用的组成:,C/P/T,成本和利润,如何主张,3,、索赔证据,小业主索赔,租金损失,利润损失证据?,五、工程合同实施重点,工期索赔,质量索赔,1,、质量缺陷:承包人引起,2,、合同违约责任,3,、侵权责任:按照侵权的一般构成要件,4,、保修责任:按照保修义务履行责任,问题,未竣工验收出现的质量缺陷责任承担?,五、工程合同实施重点,质量索赔,五、工程合同实施重点证据收集,证据种类:,1.,法定分类: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7,种,分别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2.,学理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学理上对民事诉讼证据进行了不同的分类:本证与反证、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等,证据的证明力:,也称证据价值,是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的大小。为了限制法官滥用裁量权,法律和司法解释根据不同情形规定了不同证据的证明力,包括证明力的规则和有关证据证明力的等级。例如,,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77,条规定,,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即证据三性贯穿于举证、调取证据、查证属实和认证的全过程,也决定着证明力的大小,五、工程合同实施重点证据收集,孤证不能定案:,证据法上的基本规则,要求包括科技证据在内的所有证据应当互相映证,形成闭合的合证据锁链,并排除任何合理的怀疑,从而达到一个相当高的证明标准。例如,,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69,条规定,,(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五、工程合同实施重点质量保修金的法律问题,质量保修金的涵义,:,法律规定: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注意:,1,、保修期间与保修金返还的时间区别,2,、建议期间与比率,“,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第七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五、工程合同实施重点证据收集,工程项目证据收集的范围:,1.,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业主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2.,工程各项有关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等,3.,工程各项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签证,4.,工程各项往来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等,5.,工程各项有关会议纪要,6.,施工计划和现场实施情况记录,7.,施工日报及工长工作日志、备忘录,8.,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数额及日期记录,9.,工程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五、工程合同实施重点证据收集,业主拒绝签收的应对:公证、快递,如何形成有力证据:施工组织设计,先技术后经济,形式互补,第三方,表见代理,(,一)结算依据,4.8.3,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1,、本规范,2,、施工合同,3,、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4,、双方确认的工程量,5,、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6,、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7,、投标文件,8,、招标文件,六、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工程结算,(二)结算计算规则,4.8.4,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4.8.5,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4.8.6,其他项目费用应按以下规定计算:,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人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4,、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六、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工程结算,(三)业主核对规则,4.8.9,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4.8.10,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受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竣工结算或为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保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缺人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六、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工程结算,合同中对核对竣工结算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三)项规定按下表规定时间进行核对并提出核对意见。,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核对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核对完成。,接上页,工程竣工结算书金额,核对时间,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书之日起,20,天,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30,天,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45,天,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60,天,六、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工程结算,三、重点法律法规,1,、建筑法,2,、合同法,3,、招标投标法,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5,、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6,、建设工程结算暂行办法,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2005】,民一他字第,23,号),六、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工程结算,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民一他字第,2,号),1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8】26,号),1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会议纪要(鲁高法,【2008】243,号),1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2006】37,号),15,、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16,、,2004,年江西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七、争议解决,调解,调解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及北京仲裁委员会及其他仲裁委员会均设立了专门的调解中心。,调解规则:北京仲裁委员会已经出台独立的“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规则”。调解程序独立于仲裁程序,这种调解不同于仲裁程序中的调解。调解员名册与仲裁员名册分开,调解员与仲裁员身份不重合。调解即可在仲裁前进行,也可与仲裁程序同时进行,七、争议解决,DAB,工程裁决(,adjudication,)在发达国家等到了长足进步和发展,最早规定建设工程裁决制度的是英国,1996,年,房屋批准、施工和重建法案,,在,1998,年,建设工程合同方案管理条例,中得到进一步细化,并获得了司法机构和争议当事人的积极支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英国的做饭逐渐被其他国家吸收发展,成为当前西方国家建设工程领域比较流行和有效的争端解决方式,在房地产、大型机械制造等行业也得到大量采用,成为负有特色的行业争端解决机制。,七、争议解决,仲裁,仲裁机构:仲裁机构的选择应谨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及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是比较好的仲裁委员会,地方保护主义色彩较少,较易获得比较公平合理的裁决。,仲裁条款:仲裁条款的一定要具体明确,即明确写明进行仲裁的仲裁委员会的完整名称。,仲裁规则:仲裁中应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及调解规则熟悉掌握。,诉讼,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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