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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5∕T 3565-2014 规模化商品肉猪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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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65.020.30 843 新疆维吾尔自 J口DB65 区地万标准DB 65/ T3565一-2014规模化商品肉猪生产技术操作规程Operation Regulations on Finishing Pig Producing Techniques for Intensive Pig Fann 2014一01一01发布2014 -02 -01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865/丁3565-2014目IJ 随着人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生产无污染、无残留和无公害的安全优质猪肉是当前和今后养猪业的发展方向,也是适应市场竞争的必然要求,而规模化是安全优质猪肉生产的基础和保障。本规

2、程结合自治区推行的安全优质瘦肉型猪生产的要求,围绕商品肉猪的生产,在商品猪杂交组合、猪场的选址要求及设施要求、饲养管理、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兽药使用规定、猪场防疫要求、粪污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环节实施标准化生产技术,达到提高商品肉猪质量和产量,降低料重比,减少环境污染,增加经济收益之目的。本标准由库尔勒市畜牧兽医局、新疆农业大学和乌鲁木齐市动物疾病控制与诊断中心共同提出。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库尔勒市畜牧兽医局、新疆农业大学、乌鲁木齐市动物疾病控制与诊断中心、新疆畜牧业标准化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宏刚、王子荣、李爱巧、刘宏杰、陈勇、赵健康、施远翔、吴星星

3、、杨启元、张耀文、王六合、王文秀、左勇、隋恒风、王乐I D865/ T3565-2014 规模化商品肉猪生产技术操作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规模化商品肉猪生产过程中猪场的选址要求及设施要求、饲养管理、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兽药使用规定、猪场防疫要求、粪污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本标准适用于规模化养猪场的商品猪安全生产。本标准所指商品猪主要为杜长大或杜大长三元杂交组合。饲养其他杂交组合的猪场亦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3078-20

4、01饲料卫生标准GB 16549-1996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 16548-2006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 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17823-2009集约化猪场防疫基本要求GB/T 17824.1-2008规模猪场建设GB/T 17824.3-2008规模猪场环境参数及环境管理NY IT 1168-2006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HJ/T 81-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

5、0年第7号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0号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农牧发199918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2002年第235号公告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2001年第168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78号(兽药停药期规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 商品肉猪DB65/ T3565-2014 专指饲养至110kgr-.-120kg出栏屠宰的肉用猪。3.2 规模化猪场具有一定规模,自繁自养存栏基础母猪100头以上,或单纯从事育肥猪饲养年出栏商品猪2000头以上,采用标准化饲养,实现安全、高效、生态、连续均衡生产的

6、养猪场。3.3 全进全出指将一栋猪舍内的同一生产周期的猪同时转进或转出,以有效切断疫病的传播途径,防止病原微生物在群体中形成连续感染和交叉感染。3.4 饲料添加剂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非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药物饲料添加剂。3.5 防疫对猪传染病和寄生虫病所采取的预防、控制、扑灭和猪、猪产品的检疫等各种措施。3. 6 免疫接种通过使用各种兽用生物制品,使猪个体和群体获得对疫病的特异性免疫力。3. 7 免疫程序根据各种疫(菌)苗的免疫特性及养猪场环境状况和当地猪流行病学特点来合理地制订预防接种的计划。3.8 兽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

7、有目的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含饲料药物添加剂)。3.9 休药期猪只从停止给药到许可屠宰或它们的产品(肉、内脏许可上市的问隔时间。2 D865/ T3565-2014 3. 10 净道专门用于运送饲料、健康猪群和其他安全生产物资,以及从事正常生产管理活动等所使用的专用通道。3. 11 污道专门用于运送粪污、病猪、死猪、其他不安全污染物资及处置疫情等所使用的专用通道。4 猪场的选址要求及设施要求4.1 猪场的选址应参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和GB17824.1-2008的规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兽医防疫要求,场区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4.2 规模猪场供水宜采用自来

8、水供水系统,根据猪场需水总量和GB5749-2006选定水源、储水设施和管路。4.3 设有粪尿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出场的水必须符合GB18596-2001的有关规定。4.4 养猪场的设备应符合GB/T17824.3-2008的有关规定,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消毒更衣室、兽医室、资料室、药房等,并配备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5 饲养管理5. 1 生产工艺规模化猪场养猪,应采用分群流水式的全进全出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根据全年生产出栏计划总头数,确定以周(7d)或月(30d)为节律组织商品猪育肥9配备相应的栏位和圈舍做到全进全出。5. 2 营养需要新疆商品猪以唯长大或杜大长三元杂交组合为主,主要营养需要参

9、照猪营养需要)(NRC第十版,1998),见表10表1生长育肥猪日粮中主要营养物需要量(90%干物质)体重项目kg 10-20 20-50 50-80 80.-.,120 日粮消化能含量(MJ/kg)14.24 14.24 14.24 14.24 日粮粗蛋白质(%)20.9 18.0 15.5 13.2 采食量估计值(kg/d)1.0 1.9 2.6 3.1 赖氨酸(%)1.15 0.95 0.75 0.60 钙(%)0.70 0.60 0.50 0.45 总、磷(%)0.60 0.50 0.45 0.40 有效磷(%)0.32 0.23 0.19 0.15 3 D865/ T3565-201

10、4 5. 3 商品肉猪饲养5.3. 1 自繁自养或外购商品仔猪饲养宜采用杜长大或杜大长三元杂交组合。5.3.2 使用全价配合饲料,自由采食饲养方式。若是人工饲喂,每天至少加料两次。若采用自动料桶饲喂,每天需检查自动料桶给料速度是否合适。5. 3. 3 严禁饲喂霉烂变质、冰冻、农药残毒污染严重、被黄曲霉或病菌污染的饲料。5.3.4 不得给育肥猪使用高铜、高锋日粮。禁止在饲料中添加-兴奋剂、镇静剂、激素类、碑制剂。5.3.5 采用自动饮水器饮水,保持常有水且水质清洁卫生。猪场供水量要不得低于GB/T17824.1-2008 规定的标准。5.4 商品肉猪的管理5.4.1 按照猪只性别、大小、强弱,每

11、栏头数合理组群。尽可能做到同性别、同品种猪在同一栏饲养。5.4.2 每栏猪以15头为宜。生长猪。Okg-60kg阶段每头占栏面积0.5m2-0.8m2,育肥猪(60kg- 110kg阶段)每头占栏面积0.8m21.2m205.4.3 猪场实行全进全出制度,每栋猪舍全群移出后再进新猪群之前,必须全面彻底的消毒,以确保猪群安全。5.4.4 圈舍应保持干燥卫生,适宜温度为16DC-25DC,相对湿度50%,-.,700/0。夏季注意防暑降温,冬季注意防寒保暖。6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使用6.1 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必须遵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6.2 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应来源于非疫病地区

12、,无霉烂变质,未受农药或某些病原体污染,符合GB13078-2001的规定。6.3 饲料药物添加剂的使用严格按照农业部发布的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2001年第168号公告执行,停药期必须按农业部公告第278号规定执行。6.4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对人体有害的产品作为饲料添加剂促生长剂用:影响生殖的激素(如性激素、促性腺激素及同化激素等)、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如玉米赤霉醇等、催眠镇静药(如安定、氯丙嚓、安眠酣等、肾上腺素能药(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胶、沙丁胶醇等P肾上腺素激动剂及禁止作动物促生长剂的其它物质。7 兽药使用规定7. 1 猪场应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原则,通过免疫接

13、种结合其它措施控制猪疫病的发生。7. 2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兽药,严禁使用未经兽医药政部门批准的产品。7. 3 猪场要实行用药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用药档案备查。7.4 应按生产厂家提供的方法对疫苗进行正确的运输、贮存和使用。7.5 根据不同种类的药物,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控制残留。4 DB65/ T3565-2014 7. 6 生猪及其卢品中药物残留限量应符合农业部发布的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2002年23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8 猪场防疫要求8. 1 防疫管理8. 1. 1 猪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GB/T17823-2009的要求落实动物防疫工作。8.1.

14、2 按照GB16549-1996的规定,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的对猪群的疫病检疫、监测及监督检查。8.1.3 生产区内净道和污道分开。转猪车和饲料车走净道,出粪车和病死猪运输车走污道。8.1.4 专门从事育肥猪饲养的猪场,应从非疫区且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父母代猪场购买商品仔猪。8.1.5 外购仔猪购进前必须先进行相关疫病的检疫,购进后应隔离观察40d以上,并根据当地的疫病流行情况选择所需监测的疫病项目,经检测证实无病后才可混群饲养。8.1.6 猪只出场,应在生产区外装猪台接运,必须经所在地兽医部门的检疫员按照GB16549-1996规定实施产地检疫,检

15、疫合格后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凭证上市或运输,己出场的活猪不准回流。8.1.7 饲养人员不准乱串猪舍,要随时观察猪群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对病猪要隔离治疗,对发病猪圈立刻消毒。8.1.8 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区要消毒,洗浴、戴工作帽、穿工作服和胶靴。工作服、帽等应保持清洁,并定期消毒。8.1.9 非本场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生产区。同意入场必须经严格消毒,更换隔离衣、胶鞋方可入内。8. 1. 10 外来车辆进入场内应遵守本场的防疫规章制度。疫病流行期间或受疫病威胁期间,严禁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生产区。8. 1. 11 场内饲养、技术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

16、条的规定,在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8. 1. 12 不准向场内带入可能染病的畜禽产品或物品,场内人员不准为外单位和个人诊治病猪。场内禁止养狗、养猫、养禽,饲养人员家中不得养猪。8.2 免疫8.2. 1 猪场应按当地兽医行政部门制定的动物疫病免疫方案),结合当地猪病发生和流行以及抗体监测的实际情况制定免疫程序,不宜简单照搬其它地区免疫程序。8.2.2 免疫接种程序应根据免疫抗体监测结果或参照GB/T17823-2009实施。8.2.3 疫病监测8.2.4 根据当地兽医行政部门制定的动物疫病监测方案及每年猪病的流行状况,养猪场必须配合进行疫病监测用样品的采集工作。8.2.5 猪群中若发现国家规

17、定的重大疫情时应及时按照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8.3 消毒8.3. 1 猪场大门口、生产区入口设置宽度同大门,长度为允许入场最大机动车车轮一周半的消毒池。生产区门口设更衣室和消毒室,猪舍入口处设置消毒池或放置消毒盆。5 D865/ T3565-2014 8. 3. 2 每月对猪场道路和环境至少进行两次彻底清扫消毒,每周对猪舍内部及用具进行一次彻底清扫、洗刷,观察和监测消毒效果。疫病流行期间,应增加消毒次数。8.3.3 根据消毒药的特性和场内卫生状况等选用不同的消毒药,使用的消毒药应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且配制方便,定期更换,冬季寒冷结冰时可在消毒池内

18、放置生石灰,以获得有效消毒效果。8.3.4 所有消毒药由主管兽医负责,严格把握质量和浓度并定时更换,确保消毒效果。8.3.5 每批猪调出后,对猪舍进行彻底清扫、冲洗和严格消毒,至少空圈5d,-.,7d后再进猪。9 粪污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9. 1 养猪场废弃物处理符合HJ/T81-2001,污染物排放达到GB18596-2001要求;并符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1年第9号等规定,根据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对猪场废弃物进行集中管理。9.2 病死猪不准在生产区内剖检,要用专车运到诊断室内进行,病检时应戴医用手套防止感染。对病死猪严格按照GB16548-2006的

19、有关规定进行处置。9. 3 规模猪场宜采用干湿分离、人工清粪或其它有效清粪方式处理粪污,应配置专用粪污处理设备,处理后粪污排放标准应符合GB18596-2001的要求。9.4 严格按照NY/T1168-2006进行粪便的无害化处理,禁止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猪粪便直接排放或施入农田。9.5 对于污水产生量较大的养猪场宜采用厌氧发酵、好氧发酵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进行沼气发酵、沉淀池等方式处理污水。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量。9.6 猪场或粪便处理场应分别设置固体和液体废弃物贮存设施,贮存设施应采取防雨(水措施,必须进行防渗处理,防止污染地下水09. 7 粪便贮存设施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围栏等防护措施,保证人畜安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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