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北京互联网法院
涉老年人网络消费类案件司法保护白皮书
(2018.9-2025.9)
2025 年 10 月 29 日
引言
我国正处于人口结构深刻变革与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 历史性交汇期。根据民政部和全国老龄办2025 年7 月发布 的数据显示,截至2024 年底,全国60 岁及以上人 口 已超过 3.1 亿 , 占总人 口的 22%,其中 65 岁及以上老年人 口 2.2 亿 人 , 占总人 口的 15.6% ,老龄化社会形态持续深化。与此同 时,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日新月异, 正重构着社会生产生活方式。《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 报告》显示,截止 2025 年 6 月,60 岁及以上老年网民用户 规模已达 1.61 亿人,互联网使用率高达52%,老年人在享受 数字化、智能化服务进程中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主体人群。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老年人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各 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老龄工作,聚焦老年人的急难愁盼 问题,完善政策举措,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把老年人生活保 障好、作用发挥好、权益维护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 权益保障法》规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 战略任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2025 年4 月, 民政部、全国老龄办、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 于建立健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加 强老年人权益司法服务和保障,不断营造老年友好型社会环 境。北京市政府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养老服务体 系”写入 2025 年政府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多批次 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做实为人民司法、保障和增进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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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福祉。在此背景下,以公正司法有效保障数量庞大的老年 群体在接受网络服务和进行网络消费环节中的合法权益,不 仅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银 发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法承担推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的 重要使命,始终高度重视做好数字时代背景下老年人司法保 护工作的重大意义,通过全面梳理建院以来涉老年人的网络 消费(含服务)类案件,分析案件特点及成因、总结裁判要 点及规则,以期为规范化解此类纠纷、切实保障老年人网络 消费合法权益提供指引,力求实现以司法审判服务经济和社 会发展大局,为老年人网络空间权益司法保护工作贡献北互 力量。
一、涉老年人网络消费纠纷案件的主要特征
2018 年 9 月至 2025 年 9 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涉 60 岁 以上老年人1网络消费纠纷案件 1009 件 ,2021 年至 2025 年 9 月每年受理案件量分别为 79 件、64 件、169 件、299 件、 261 件,案件量总体呈上升态势,年均增长率达 23.5%。
1 后文中的老年人均指年龄60 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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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件当事人看,法定退休年龄初期的老年人居多。根 据立案时间计算,以上网络消费案件中老年当事人共计644 人,年龄在 60 岁至 90 岁不等,平均年龄 67.49 岁,其中年 龄在 60 岁至 70 岁之间的占比 63%,70 岁以上的占比 37%, 老年当事人的年龄范围覆盖法定退休年龄初期至高龄阶段, 反映出年龄在60 岁至 70 岁之间的“新老年”成为老年人网 络消费纠纷的主要群体。
从诉讼地位看,老年人作为维权主体居多。绝大部分涉 老年人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中,老年当事人以原告身份提起诉 讼,被告多为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经营者。 原告往往主张自身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被告依照法律 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与之相对,老年当事人以 被告身份参与诉讼的情形占少数。通过案件审理发现,其中 又有一部分老年人作为“名义经营者” ,实际为老年人的子 女或者其他亲属使用其身份证件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形,这种 名义借用行为可能使老年人被动卷入诉讼活动,从而面临法 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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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件类型看,纠纷领域显著集中。涉老年人网络消费 纠纷案件中,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合 计占比 89.74%,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占比 8.7%,反映出网 络购物领域已成为老年人网络消费纠纷的多发区。从争议焦 点看,在网络购物纠纷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明确指向性, 主要以标的物存在瑕疵、不符合质量要求和强制性标准以及 经营者不履行发货义务、不履行“ 三包”责任、虚假宣传等 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货退款、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等,
少部分案件中原告还要求经营者或者平台赔偿其他经济损 失。在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中,原告的诉讼请求相对多样化,
主要包括以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处罚措施等不符合约定,例 如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限制账号功能、扣除账号收益等,以 及诱导充值打赏等为由,要求经营者或者平台返还服务款项、 解除账号限制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从诉讼标的物看,基本覆盖老年人 日常生活消费各个领 域。从标的物种类来看,网络购物纠纷中的标的物呈现多样 化特征,涵盖家居用品、家具家电、服装、食品、保健品、 辅助器具、配饰等多种品类。标的物为家居用品、服装等生 活 日用品和家具家电、数码产品等耐用品的案件占比76.2%; 标的物为珠宝玉石、文玩字画等高价值商品的案件占比6.8%; 标的物为食品药品、保健品的案件占比17%,其中不乏 VR 眼 镜、运动手表、电动床垫等高科技产品,以及代步车、护理 床等专为老年人设计、满足其特殊需求的适老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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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涉诉金额来看,在网络购物纠纷中,标的物为生活 日 用品、耐用品、食品、保健品等的案件涉诉金额差异较大, 低者不超过十元,较高的可超过万元。购买商品标的物为珠 宝玉石、古玩字画等高价值商品的案件涉诉金额往往较高, 商品价格区间主要集中在1 万元至10 万元之间。在网络服务 合同纠纷中,因店铺经营、直播打赏等引发的案件涉诉金额 往往较高 ,最高超过10 万元 ,这些高额消费场景亦从侧面 角度反映出老年消费者对于健康管理和情绪价值的消费意 愿较高。
从裁判结果看,老年人基本消费权益依法得到维护。在 涉老年人网络消费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 380 件, 以调解、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方式结案的案件631件。在判 决案件中,支持老年当事人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案件占 比 61%;驳回老年人全部诉讼请求的案件占比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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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而言,在支持老年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案件中,原告 关于解除合同、退货退款等基本诉求大多数能够获得法院裁 判支持,而大部分原告要求经营者、平台承担惩罚性赔偿、 损害赔偿等责任的诉讼请求,因老年消费者对于深层次法律 知识的理解和掌握不足,在其主张与证明能力之间尚存在不 小差距,多见于无法证明被告构成欺诈或无法证明实际损失 等情形,最终此部分的相关诉讼请求无法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在以调解或者撤诉方式结案的部分案件中,经营者、平台与 老年当事人通过法院工作达成调解或和解时,则可能通过给 予补偿等方式部分满足老年当事人损害赔偿的诉求。
结合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涉老年人网络消费案件情 况,当前老年人网络消费领域呈现以下三大态势。
一是老年人网络消费需求丰富多样,正 日益深度参与数 字经济产业。涉老年人网络消费案件量持续攀升,反映出老 年群体网络消费行为的普及程度不断加深。随着以较高收入、 较高教育水平、较高消费意愿并具较丰富社会经验为主要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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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的“新老年”群体数量持续增长,老年人网络消费行为覆 盖了购物、生活服务、社交、文娱活动等多场景。在具体消 费场景中,除保健品、医疗器械、文玩字画等传统老年人重 点关注消费领域以外,受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影响,在诸如 网络直播、社群服务、出行服务等文娱活动,以及人工智能、 娱乐软件下载使用等商品和服务领域,老年人的消费需求亦 向中青年消费群体靠拢,相关纠纷案件明显增加,体现出老 年群体对健康养生、文化娱乐、情感关怀、科技体验等高品 质生活需求正逐年提升。同时,越来越多的老年人以生产型 消费者的身份主动融入数字经济生态,例如以“观看视频赚 金币”“发布短视频获取流量分成”“参与电商推广分佣” 等方式,通过流量参与、内容创作来获取经济收益。
二是网络购物成为老年群体网络消费纠纷多发领域。涉 老年人网络购物纠纷呈现出“量多面广”与“高风险个案” 并存的特征,一方面,大部分涉老年人网络购物纠纷为涉及 日常消费的小额争议。从涉诉商品种类来看,老年人网络购 物仍以基础实用型需求为主,包括生活日用品、食品、家具 家电等,此类商品往往价格不高,但因部分老年人存在追求 便宜的心理,容易出现商品质量问题和合同履行纠纷。另一 方面,少数网络购物纠纷中存在针对老年群体的精准消费陷 阱。涉高端保健品、珠宝玉石、古玩字画类商品纠纷虽然总 体数量不多,但老年人在此类消费场景中往往面临话术诱导、 营销套路、情感裹挟等风险,更易冲动消费、盲信消费、高 额消费,致使造成较大财产损失。又因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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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真伪鉴定、价值评估、举证责任分配、多重法律关系等专 业性问题,进一步加大了老年人的诉讼风险。
三是老年人网络消费维权面临较大挑战。总体上,老年 人因面临更大的“数字鸿沟” ,在网络消费领域处于相对弱 势地位,维权成为老年人参与诉讼活动的主要诉求。但老年 人因预防风险的能力不足、法律意识不强、经济条件和时间 精力有限等,往往需要面对更大的诉讼风险,甚至陷入维权 成本高于收益的困境。从案件审理情况来看,部分老年人在 网络消费活动中,因对合同条款等关键内容缺乏关注和理解、 没有及时留存证据,在诉讼活动中无法提供关键证据,或者 提供的证据与诉讼请求之间无直接关联,使得其诉讼请求缺 乏事实依据,从而难以获得司法裁判支持。
二、案件反映的老年人网络消费权益保护核心问题及原 因
(一)“精神空巢” 下特定心理需求被不良商家和不法 分子利用
一是孤独排解心理被不良商家利用。部分老年人因生活 单调在网络中寻找精神寄托,“老乡帮扶”“ 悲情营销”等 骗局不断,部分老年人因情感孤独、价值感低,容易在情感 裹挟下冲动下单,其后往往因主播及直播间经营主体“跑路” 而索赔无门,遭受经济损失。我院审理的姜某与某科技公司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涉案主播自称系原告老乡,需要 冲流量涨人气支持其去养老院做义工,晚上会联系打赏人返 还充值钱款,原告陷入帮扶心理向其打赏19155 元,其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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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找到主播,只能起诉平台,平台确认涉案主播涉嫌诈骗但 只能返还平台收取款项,致使原告损失近万元。我院审理的 张某与王某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涉案主播自称 遭受家暴出售珠宝补贴家用,原告陷入同情心理,购买大量 珠宝玉石,希望退货退款时发现直播间经营主体处于经营异 常状态、主播在直播间中自曝的身份信息造假,导致消费者 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二是健康焦虑心理被不良商家利用。因老年人普遍关注 身体状况、担心疾病风险,对保健品、养生产品的需求迫切, 直播间中针对老年人的保健品营销乱象不断,相当数量的老 年人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在虚假宣传诱导下盲目购买情形常 见,其后往往因商品无效、商家推诿而维权困难,既遭受经 济损失又可能延误健康管理。如我院审理的杜某与某食品商 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因看到被告经营的 网店宣传某产品具有“修复受损细胞、改善记忆力专注力、 调整睡眠、抗衰老”等功能,对产品功效产生信任并大量购 买,使用后发现无任何宣传的保健效果,法院认定涉案产品 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号或药品批文,宣传内容超出普通食品功 能范畴,构成虚假宣传。
三是养老经济需求被不良商家利用。不少老年人出于养 老财产保值增值的需求,对字画珠宝玉石这类“硬通货”抱 有投资期待,不良商家利用这一心理,通过直播间、微信群 等渠道,制造各类消费陷阱,如以“ 收藏升值”“限时捡漏” “专业鉴定保真”为噱头,诱导老年人高价购买劣质或假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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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珠宝玉石;以购买字画后可“参展”“拍卖”等为幌子, 诱导老年人高价购买低价值的书画。我院审理的路某与某商 贸行、某科技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涉案主播 声称持有有关单位“任命文件” ,并承诺购买其字画,将获 得参展费、保证上拍高价出售、甚至将获得现金奖励和住房 奖励等,原告在直播间花费5 万余元购买16 幅画,收货后发 现字画均为印刷品,法院认定被告无法履行前述承诺构成根 本违约,应予退还货款。此外,还有不法诈骗分子通过投放 临时链接的方式、绕开平台监管进行私域引流,在此情形下, 待老年人发现商品实际价值远低于售价,想要联系退款时, 却常面临私域账号被拉黑、客服失联、维权陷入僵局的情况, 导致老年人经济负担加剧,幸福感、安全感严重受损。
( 二 )“数字鸿沟” 下用网能力与用网需求间存在断层
一是权利主体意识不强出借身份致承担责任。部分老年 人主体意识薄弱,风险认知不足,出借对象亦多为亲友,老 人碍于情面难拒绝,易被“分红”“返利”等吸引,未意识 到会成为法律上经营主体或合同相对方,可能存在债务、税 务等潜在风险。我院审理的胡某与车某1、车某2 信息网络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二被告系亲子关系,车某2 以其父车 某 1 身份作为经营者经营店铺,发生纠纷后,法院认定车某 1 作为经营者与实际经营人车某2 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证据取证能力不足造成维权困难。部分老年人对于 深层次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不足,实践中又缺乏留证意识 和电子取证能力,在遭遇网络诈骗、虚假交易时,往往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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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留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商品宣传截图、视频等关键 证据,部分老年人甚至因误删信息、不熟悉截图操作导致证 据丢失,后续维权时因缺乏有效证据,致使无法证明被告构 成欺诈或无法证明实际损失等,相关诉讼请求无法获得法院 判决支持,陷入“有理说不清”的困境。
三是网络支付风险意识不高易脱离监管。许多老年人对 网络交易的风险认知不足,不了解脱离官方平台私下转账、 私下交易的风险,而部分子女因忙于工作等原因,未及时向 父母普及网络交易安全知识,加之不良商家以脱离平台交易 可予降低部分金额为由头,诱使老年人脱离平台直接向不法 分子个人账户转账,致使其后续既无法享受平台售后保障, 也难以通过平台追溯资金流向,最终导致损失难以追回。
四是平台操作不熟悉且法律知识欠缺常混淆责任主体。 平台往往在订单、服务等页面设置多个“联系客服”端 口, 部分老年人对电商平台、社交软件的功能操作不熟练,遇到 问题寻求客服帮助时,常混淆平台客服与商家客服的身份导 致责任主体认识不清。例如,我院审理的相关案件反映出, 部分老人在收到劣质商品后,误将商家的推诿当作平台的最 终处理结果,并不清楚其可向平台投诉商家、申请平台介入 调解,甚至直至起诉时仍不清楚应起诉商家还是平台,往往 因诉错责任主体,导致问题迟迟无法解决, 自身权益得不到 及时保障。
五是在线应诉能力不够无法享受便捷诉讼。在涉及网络 纠纷的诉讼中,部分老年人缺乏在线应诉能力,不熟悉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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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在线举证、视频开庭等电子诉讼流程,甚至不会使用 智能手机或电脑进行基本操作,需申请线下开庭,不仅增加 了老年人往返法院的时间和精力成本,也可能因行动不便、 路途遥远等因素,影响其正常参与诉讼程序,进而影响维权 效率和效果。
( 三 )“制度欠缺” 下制度保障与适老协同不足
一是先行制度性保障滞后,商家、平台缺乏主动提升适 老化服务的动力。现有适老化规范及标准体系零散且约束力 薄弱,缺乏强制性规范、制度引导与评估体系。平台、商家 常见的主动适老化改造举措仅限于“字体放大”“音量增强” 等。同时,适老化改造与服务提升需额外投入研发、检测、
培训等成本,但当前缺乏对合规市场主体的专项扶持与激励 政策,中小厂商、大型平台大多欠缺主动优化适老化服务的 动力。
二是细分行业国家标准有待完善,统一产品认证、标识 制度亟需建立。当前适老化产品标准体系缺乏针对不同年龄 段老年群体的细分适配标准,也未明确适龄标注、认证标准 等核心要求,适老功能设计、标识标准不完善,无法对产品 适配形成有效约束,出现部分产品设计脱离老年需求但并无 标注,老年人购买后才发现无法实际使用的情况。我院审理 的林某与某商务公司信息网络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购买指 纹锁使用后发现时常故障,联系客服时,店铺反馈称故障原 因系该商品设计不适用于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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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家庭社会协同支持不足,情感支持缺乏制度化载体。 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家庭格局转型,家庭养老功能 逐渐弱化,家庭良性反哺氛围有待加强,亲情关爱缺失、精 神世界孤独是致使部分老年人网络成瘾的重要成因。另一方 面,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有待完善,互助网络未有效形成,
老年人情感需求与实际支持存在脱节,适应低龄老人的服务 潜力未被激活,高龄老人的 日常陪伴、生活协助需求难以得 到稳定满足。
三、北京互联网法院积极为涉老案件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是纠纷处置机制创新,提升涉老案件审理质效。发挥 示范性诉讼机制作用。针对涉老批量纠纷,如虚假宣传批量 订单等,选取典型案件先行审理、裁判,为后续同类案件提 供明确指引,减少重复审理、提高纠纷化解效率。严格落实 判后答疑工作要求。沟通时“放慢语速、调整音量” ,用通 俗语言替代专业术语,避免专业表述造成理解障碍,为败诉 的老年人释明法律规定、裁判思路、败诉原因,帮助其更好 理解法院的诉讼工作。加大调解工作力度。针对部分老年人 起诉主体错误情形,加大调解工作力度,通过平台沟通商家, 协调解决案涉纠纷,此类案件过半数都可通过该形式得到解 决,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二是典型案例精准发力,筑牢消费权益“ 防护墙”。依 法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保护老年人网络消费权益。我院 审理的杜某与某食品商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认 定涉案商品主要成分在我国尚未被批准作为食品、药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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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食品或食品添加剂使用,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食品,被告宣称商品具有“增强免疫力”等功效的行为构成 虚假宣传,判决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我院审理的石某与某 电子商务商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认定原告使用涉 案产品之后产生的皮肤过敏等症状与使用涉案商品存在因 果关系,被告未提交涉案产品质量合格的相关证明,判决赔 偿原告相关医疗费损失458.78 元。依法支持平台依规治理, 保护老年人网络经营权益。我院审理的吴某与某电子商务公 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认定原告确有平台规定“ 品牌 欺诈”行为,但作为平台的被告对其处以扣除违约金10 000 元的处罚措施过重应予撤销,并在判决中指出平台可依据其 平台规则对原告涉案违规行为作出与其行为性质和后果相 适应的处理,原告作为经营者,应认真了解平台规则,谨慎 诚信经营,避免类似情况的再次出现。
三是普法宣讲源头防控,增强老年人风险抵御能力。将 普法宣讲作为前置性保障手段,聚焦养老消费、保健养生、 金融理财等老年人易受骗领域,开展“京法巡回讲堂”进社 区、进家庭的精准普法活动。通过案例讲解、情景模拟等老 年人易接受的形式,揭示常见网络骗局套路,帮助老年人从 源头识别风险、规避陷阱,从被动维权转向主动防骗。
四是诉讼服务适老化,打通司法维权“最后一公里”。 “ 线上+线下”双轨服务强化保障。线上提供在线诉讼服务, 配套技术热线实时解答疑问;线下保留窗口立案、纸质材料 提交等传统服务方式,为不熟悉网络操作、设备无法在线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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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的老年人提供到院开庭场所和设备支持 ,避免老年人因 “不会用、不敢用、用不好”数字工具被排除在司法保护之 外。落实“接诉即答”“接单即办”。通过接听群众来电和 现场接待等形式,耐心解答老年人提出的关于起诉应诉、材 料提交等相关问题 ,联系法官到位率 100%、回复率 100%,
努力增强老年群众司法获得感。发布网络诉讼取证指引。针 对涉老案件取证难的问题,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做好释明工作, 帮助老年人了解证据认定原则,避免因证据不足影响维权结 果。
五是积极推进协同共治,优化数字经济营商环境。做好 司法延伸工作,与市监局执法总队、检察机关在涉老消费权 益保护领域加强违法线索移送、公益诉讼等方面常态化交流; 向市文旅局制发《司法建议书》 ,规范在线旅游业乱象。审 判调研助力政府决策,以“ 涉电子商务平台治理法律问题研 究”为主线,对平台企业、行业组织、监管部门等主体开展 调研工作,聚焦平台经营中的直播带货、直播打赏、老年人 消费欺诈等诉讼多发领域,及时转化调研成果,统一裁判尺 度。树立法律共同体意识,与市律协就提升司法服务水平、 平台适老化建设等相关工作,加强沟通、共同推进。
四、对构建老年人网络综合保护治理路径的工作建议
针对法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既要抓末端,治 已 病 ,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 一道防线,在对老年人网络保护方面责无旁贷,但保护老年 人用网合法权益,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众多纠纷或可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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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 ,便“不使其为病”,从节约社会综合成本并提升老年 人幸福感和安全感角度出发,对构建涉老年人网络消费综合 治理体系提出以下建议:
(一)生产、经营者强化适老责任 ,恪守诚信经营底线
完善适老产品与服务标准。相关生产企业要针对老年人 特殊需求建立专项质量管控体系,对保健食品、智能家居等 老年人高频消费品类,严格依照国家标准规范生产行为,做 好适老功能标识和使用风险提示工作。对老年人常用产品主 动设立高于通用标准的安全性能测试体系,对涉及老年人生 命健康安全的指标实施强制检测。
严格规范营销行为与售后服务。相关经营者应杜绝利用 “健康焦虑”“情感空虚”等心理弱点进行精准营销,严禁 以“ 悲情营销”“限量抢购”等话术诱导非理性消费。在直 播带货中须明确披露商品实际性能与限制条件,禁止使用绝 对化用语误导消费者。对珠宝玉石、收藏品等特殊商品,必 须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有效的鉴定报告,同 时应标注鉴定报告编号及查询途径,切实保障老年人知情权。
( 二 )平台深化适老改造 , 构建全流程保障体系
升级技术适老与风险防控。开发老年人专用操作界面, 整合语音输入、视频客服等便捷功能。建立交易风险实时预 警系统,在账号注册时对老年人账号进行后台标记并加强风 险预警提示,对老年人单笔高额转账、脱离平台交易等异常 行为进行风险提示,实现主要平台适老功能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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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平台审核与信用管理。严格经营者准入审核,对面 向老年人销售特定商品的经营者实施资质备案管理,要求经 营者提交产品质量证明及适老服务承诺书。完善平台规则, 对提供适老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规 范经营者行为。建立商户适老服务评级体系,将欺诈老年人 行为纳入信用惩戒清单,实施平台联动治理。
建立老年人消费特别保护机制。配备专线客服解答老年 人产品使用问题,对语音指导、视频教程等适老售后形式作 出强制性要求。设置老年人购物冷静期制度,对老年人购买 高价值商品可提供适当时长的订单确认犹豫期。
( 三 )家庭社会协同支持 , 筑牢情感与能力保障网
提升老年人自身数字素养能力。鼓励促进老年人主动学 习设备防护设置与风险识别技能,依托老年大学、社区服务 中心建立老年人数字加油站,招募低龄老年志愿者开展结对 帮扶,为老年人提供设备调试、基础操作指导等服务,解决 老年人消费中的即时问题,减少代际沟通障碍。
建立家庭数字反哺机制。鼓励子女定期协助父母更新设 备防护设置,教授风险识别技能,将技术指导转化为情感交 流契机。开发老年人消费家庭联动系统,经老年人授权可向 子女同步消费信息,设置支付限额、接收大额消费提醒,保 障老年人消费安全。
完善社会组织服务供给。支持老年大学开设智能手机应 用课程,开发适老版网络消费教学视频。鼓励心理咨询机构 开展老年人网络心理疏导服务,针对网络购物成瘾、遭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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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诈骗后创伤的老年人提供专业疏导干预,帮助其重建健康 的数字生活观念。
( 四 )一府两院强化监管引领 , 完善制度保障体系
加快适老标准体系建设。建议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老 年人网络消费权益保护指南》,明确商品适老性能标注规范, 对平台服务流程提出明确要求,完善制度保障体系。建立跨 部门联合认证机制,对通过适老认证的产品给予专项标识, 并可纳入政府“适老产品推荐目录”,联动主流电商平台进 行市场推广支持。
创新监管执法模式。建立健全网络市场老年人消费监测 预警平台 ,运用大数据、算法构建“ 涉老消费风险模型”, 实时标记高风险商品、店铺、消费行为,及时进行预警拦截。 常态化开展银发经济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打击保健食品、收 藏品等领域虚假宣传行为,同时将涉事企业和人员纳入黑名 单,相关涉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实现跨部门联合惩 戒。
完善司法保障措施。推广“ 示范性诉讼+集中调解”模 式,对同类案件实行一揽子化解。丰富现有陪审制度,探索 引入老年医学、心理学专家参与案件审理,提升涉老案件的 审理质效。针对涉老年人骗局高发、金额较大且人数众多的 民事案件探索引入公益诉讼,涉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提升综合治理效能
建立多部门协同机制。建议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成立银 发网络消费治理专班,整合司法、市监、民政等部门数据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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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构建风险线索共享和处置反馈闭环,实现违法线索实时 推送、联动协查。
深化行业自律建设。建议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指导电商 平台制定《适老服务行业公约》,完善商户保证金制度。推 动成立银发经济诚信联盟,对优质适老商品实施联合推荐机 制。
强化宣传教育引导。制作《老年人网络消费风险警示案 例集》,通过社区讲堂、电视节 目、互联网等渠道加强防骗 知识普及。开展“智慧助老”公益行动,提升老年人数字素 养和维权能力。
通过上述措施的多向发力、协同推进,逐步推进形成企 业责任落实、平台技术赋能、家庭社会支持、政府监管保障、 司法有效保护的多元共治格局,切实保障老年人网络消费合 法权益。
结语
发展银发经济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高质量发展 的应时之举。北京互联网法院作为顺应数字时代而生的功能 性法院,将在网络消费领域持续发挥司法保障职能作用,通 过多元举措赋能银发经济产业发展,保障老年群体合法权益, 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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