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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11∕T 36─2019 水养行业管理规范(丽水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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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3.080.01 A 00 DB3311 浙江省丽水市地方标准 DB3311/T 362019 代替 DB3311/T 362015 水养行业管理规范 2019 - 08 - 27 发布 2019 - 09 - 27 实施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311/T 362019 I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基本原则 . 2 5 经营单位 . 2 6 服务岗位 . 3 7 质量控制 . 4 参考文献 . 10 DB3311/T 36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

2、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替代水养行业管理规范DB3311/T 36-2015。本次修订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部分引用文件(见2); 增加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见5.2); 增加了养生水产品养殖地环境要求(见7.1.1.1 ); 增加了养生水产品养殖水质要求(见7.1.1.2 ); 增加了养生水产品养殖饲料、渔药和肥料要求(见7.1.1.3 ); 增加了养生水产品养殖废水处理要求(见7.1.1.4 ); 增加了养生水产品品质要求(见7.1.1.5 ); 修改了温泉理疗产品质量规定(见7.1.3); 修改了休闲漂流产品质量规定(见7.1.4); 修改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由丽水市

3、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由丽水市生态休闲养生(养老)经济委员会办公室、丽水市水利局归口管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丽水市生态休闲养生(养老)经济促进会、丽水市生态休闲养生(养老)经济委员会办公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敏华、 姚子亮。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3311/T 362015,本次修订为第一次修订。 DB3311/T 362019 III 引 言 为适应丽水市生态休闲养生(养老)经济高质量发展,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发展模式,指导和规范水养行业经营管理,提高水养行业服务管理水平,推动水养行业区域品牌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DB3311/

4、T 362019 1 水养行业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丽水市内生态休闲水养行业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经营单位、服务岗位、质量控制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丽水市水养行业经营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5、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T 17093 室内空气中细菌总数卫生标准 GB 17323 瓶装饮用纯净水 GB/T 17775-2003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19079.11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1部分:漂流场所 GB 19298 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9630.1 有机产品 第1部分:生产 LB/T 016 温泉旅游企业星级划分与评定 NY/T 392 绿色食品

6、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 NY/T 393 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 NY/T 394 绿色食品 肥料使用准则 NY/T 755 绿色食品 渔药使用准则 NY 5072 无公害食品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SC/T 1024 草鱼配合饲料 SC/T 1026 鲤鱼配合饲料 SC/T 1077 渔用配合饲料通用技术要求 SC/T 9101 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 DB3311/T 362019 2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水养 依托丽水优异的水资源和良好的水环境,以及生产的养生水产品,开展休闲渔业、温泉理疗、SPA、亲水漂流等活动。 3.2 水养行业 从事休闲渔业、温泉理疗、

7、SPA、亲水漂流的经营性行业,包括依托良好的水资源,从事优质水产品和饮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各环节的经营性行业。 4 基本原则 4.1 协同发展原则 水养要协同食养、药养、体养、文养等“五养”共同发展,形成丽水多元休闲养生产业体系中的一环,运用协同发展的观念提供完善的养生养老服务。 4.2 生态平衡原则 在水养项目的开发和运行中, 应增强服务对象和服务提供者的保护意识, 坚持开发与保护兼顾的原则。在不破坏自然生态和人文生态平衡的前提下,开展运营服务工作,注重维护服务提供者、服务各环节与自然生态和人文生态之间关系的协调。 4.3 区域特色原则 发挥丽水独特的水养资源条件,挖掘丽水区域特色,谋划

8、开发一批独具魅力的水养项目,提升服务的品位、个性和内涵,让水养行业更有市场价值,打造丽水“六江之源”独特的水养品牌。 4.4 养生规律原则 水养服务应效法自然,利用优异的水资源和良好的水环境,设计适合不同人群的水养产品,同时重视各种水环境对健康的不同影响。 4.5 循环经济原则 遵循减量化、再利用、 再循环、再生的4R循环经济原则,减少水资源浪费, 最大限度地利用水资源。 5 经营单位 5.1 环境条件 DB3311/T 362019 3 水养经营单位的服务场所环境应符合以下要求: a)标识符号建设应符合GB/T 10001.1和GB/T 10001.2规定,设置合理,外观具有民族和地方文化特

9、色,宜使用本地原生材质; b) 环境卫生符合GB/T17775-2003中5.2.4的规定; c) 环境空气质量达到GB3095-2012的一类标准; d) 噪声质量达到GB3096-2008的1类标准; e) 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GB3838 的规定; f) 温泉水质和场所要求达到LB/T016的规定; g)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达到GB/T18883的规定; h) 室内空气卫生标准达到GB/T17093的规定; i) 污水排放达到GB 8978的规定。 5.2 服务设施 水养经营单位的服务设施应与提供的服务项目相适应,并满足以下要求: a) 水养服务场所应配置公用电话、照明设施、环保垃圾箱,配置

10、与规模相适应、环境清洁的厕所。按GBT17775-2003要求,通讯设施应能保证接收手机电话信号; b) 水养服务场所应配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安全设施; c)漂流场所应建立紧急救援体系或设立医务室,配备兼职医务人员,配备游客常用药品; d)各服务设施有明显的规范标识; e)各服务设施的运营应保证不污染周边的环境和卫生; 5.3 经营管理 水养经营单位应设立管理机构,明确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应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a)具有卫生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检查监督; b)具有严格的信息宣传渠道,避免虚假广告、垃圾宣传信息的传播; c)具有服务项目、程序与标准说明书,对每一个服务项

11、目完成的目标、为完成该目标所需要经过的程序,以及各个程序的质量标准进行说明; d)明示服务项目并明码标价。 6 服务岗位 6.1 岗位要求 水养服务岗位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a) 具有明确的岗位职责、服务内容和服务规范; b) 有特殊要求或安全要求的服务岗位,制定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岗位服务规范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c) 建立上岗培训制度,有特殊要求的岗位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培训机构进行上岗前培训。 6.2 服务人员 6.2.1 基本要求 服务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合法的劳动从业资格; DB3311/T 362019 4 b) 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c

12、) 符合岗位要求的健康证明; d) 相应岗位上岗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e) 良好的道德素质,遵守职业道德和岗位规范; f) 良好的语言交流能力,普通话水平能符合岗位要求; g) 较强的环境保护意识。 h) 服饰整洁,举止得当,文明礼貌。 6.2.2 专业要求 水养服务人员应满足下列专业要求: a) 相关岗位工作经验; b) 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c) 熟知当地自然条件和风俗传统; d) 掌握一定的养生养老知识与技能; e) 熟悉业务环节、程序、规范; f) 熟知经营(服务)的品种、性能、价格、使用方法; g) 熟练使用本岗位配置的设施、设备. 7 质量控制 7.1 产品质量要求 7.

13、1.1 养生水产品 7.1.1.1 养生水产品养殖地环境要求 a) 养殖地生态环境良好, 无或不直接受工业 “三废” 及农业、 城镇生活、 医疗废弃物污染的水 (地)域。 b) 养殖地区域内及上风向、灌溉水源上游,没有对产地环境构成威胁的(包括工业“三废” 、农业废 弃物、医疗机构污水及废弃物、城市垃圾和生活污水等)污染源。 c) 养殖水体底质无工业废弃物和生活垃圾,无大型植物碎屑和动物尸体,无异色、异臭,自然结构。底质有害有毒物质最高限量应符合表 1的规定。 表1 养殖水体底质有害有毒物质最高限量 项目 池塘底泥 pH7.5 总汞,mg/kg 0.3 0.4 0.4 表 1(续) 项目 池塘

14、底泥 pH7.5 总镉,mg/kg 0.3 0.3 0.4 总铅,mg/kg 50 50 50 DB3311/T 362019 5 总铜,mg/kg 50 60 60 总砷,mg/kg 20 20 15 总铬,mg/kg 120 120 120 7.1.1.2 养生水产品养殖水质要求 养生水产品生产水质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淡水养殖用水水质要求 项目 指标 色、臭、味 不应有异色、异臭、异味 pH 6.5-9.0 溶解氧,mg/L 5 生物需氧量(BOD3),mg/L 5 总大肠菌群,MPN/100 mL 500(贝类50) 总汞,mg/L 0.0005 总镉,mg/L 0.005 总铅,m

15、g/L 0.05 总铜,mg/L 0.01 总砷,mg/L 0.05 六价铬,mg/L 0.1 挥发酚,mg/L 0.005 石油类,mg/L 0.05 水中漂浮物质需要满足水面不应出现油膜或浮沫要求。 7.1.1.3 养生水产品养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要求 7.1.1.3.1 养殖饲料 a)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符合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预混合产品质量标准住的规定。其中,单一饲料应符合单一饲料产品目录的要求。饲料添加剂品种应是饲料添加品种目录 中所列的饲料添加剂和允许进口的饲料添加剂品种, 或是农业部公布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表3中所列的饲料添加剂品种不准使用。

16、表3 不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 种类 品种 矿物元素及其络(螯)合物 稀土(铈和镧)壳糖胺螯合盐 表 3 (续) 种类 品种 抗氧化剂 乙氧基喹啉、 二丁基羟基甲苯(BHT) ,丁基羟基茴香醚(BHA) 防腐剂 苯甲酸、苯甲酸钠 DB3311/T 362019 6 着色剂 各种人工合成的着色剂 调味剂和香料 各种人工合成的调味剂和香料 粘结剂、抗结块剂和稳定剂 羟甲基纤维素钠、聚氧乙烯20山梨醇酐单油酸酯、聚丙烯酸钠 b) 配合饲料应营养全面,各营养素间相互平衡。配合饲料的营养成分指标应符合SC/T 1077、SC/T 1024、SC/T 1026等的要求。 c) 饲料和添加剂卫生指标应符合G

17、B13078、NY5072的规定,使用中符合NY/T392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要求。 7.1.1.3.2 渔药要求 a) 有害生物的防治宜选用GB/ T 19630.1规定的渔药; b) 预防用药参照NY/T755中的附录A; c) 治疗用药参照NY/T755中的附录B; d) 稻田养鱼过程中若使用农药,应按NY/T393的规定执行。 7.1.1.3.3 肥料要求 池塘肥水稻田养鱼或种养结合模式等其它养殖方式需要用到肥料时,肥料的使用应符合NY/T 394的要求。 7.1.1.4 养生水产品养殖废水处理要求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不准直接排放到场外,进行废水集中处理;或者采用种养结合方法进

18、行消纳净化废水;两者经过净化处理后,按SC/9101的规定排放。 7.1.1.5 养生水产品品质要求 7.1.1.5.1 养生水产品感官要求 淡水活体水产品要求体质健康,体态匀称,运动活泼;体表完整,具有该种类固有的色泽和光泽;无疾病症状,无伤残、无畸形、无异味。 7.1.1.5.2 有害、有毒物质限量 有害、有毒物质限量指标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有害、有毒物质最高限量 (单位:毫克每千克) 项目 指标 淡水鱼 淡水虾 淡水蟹 淡水龟鳖 蛙类 铅 0.2 0.3 0.3 0.3 0.3 表 4(续) 项目 指标 淡水鱼 淡水虾 淡水蟹 淡水龟鳖 蛙类 无机砷 0.1 0.5 0.5 0.5

19、0.5 DB3311/T 362019 7 总汞(以 Hg 计) - - - 0.5 0.5 甲基汞 0.5 0.5 0.5 0.2 0.5 镉 0.1 0.5 0.5 0.05 0.1 铬 2.0 2.0 2.0 2.0 2.0 甲醛 10 10 10 10 - 六六六 0.05 0.05 0.05 0.05 2.0 滴滴涕 0.05 0.05 0.05 0.05 2.0 敌百虫 不得检出(0.04) 0.10 0.10 溴氰菊酯 0.0025 双甲脒 0.0025 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以总量计) 0.10 氯霉素 0.0003 磺胺类 0.01 0.005 喹乙醇代谢物 0.004 硝

20、基呋喃代谢物 0.0005 0.00025 喹诺酮类代谢物 0.001 五氯酚钠 0.001 呋喃唑酮 0.001 恶喹酸 0.004 7.1.1.5.3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指标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微生物最高限量 项目 指标 细菌总数 106 个克 大肠菌群 0.30 个克 致病菌(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7.1.2 饮用水生产质量符合 GB8537、GB17323、GB19298 的规定 7.1.3 温泉理疗产品质量符合 LB/T 016 的规定 7.1.4 休闲漂流产品质量符合 GB19079.11 的规定 7.2 服务要求 DB3311/T 362

21、019 8 7.2.1 基本要求 水养服务质量控制方面应做到: a) 制定质量管理目标,并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b) 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或质量管理岗位; c) 公布24小时服务电话,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咨询; d) 有专职人员负责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考核; e) 定期向消费者征求意见; f) 有计划、有目的、有选择的回访消费者; g) 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制定有效的纠正措施,改进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7.2.2 投诉处理 水养经营单位在投诉处理方面应做到: a) 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制度; b) 在服务场所设立投诉接待处,或投诉箱、投诉簿等; c) 投诉处理24小时内回复、

22、10天内反馈处理结果。对不满意处理结果的,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协调处理; d) 投诉处理结案率不低于98; e) 建立投诉档案管理制,档案记录实事求是,保持完整。 7.2.3 信息管理 7.2.3.1 水养经营单位的内部管理用信息系统应能够实时对场所进出的消费者数量、经营效益、从业人数等业务情况进行收集和统计。 7.2.3.2 水养经营单位应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7.2.3.3 水养经营单位应对所有统计信息和记录建立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并按相关规定按时报送各级管理部门。 7.2.3.4 信息统计数据文档的保存期不低于相关行业要求。 7.2.4 安全保障 7.2.4.1 治安管理

23、7.2.4.1.1 水养经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安全保卫人员,负责安全巡查,维护场所秩序,制止治安纠纷。 7.2.4.1.2 举办大型娱乐活动,水养经营单位应在活动举办日的 20 天前向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应制订安全工作方案,并上报当地公安机关。安全工作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b) 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c) 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d) 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e) 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志; f) 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g) 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h) 现场秩序维护、疏导措施; DB

24、3311/T 362019 9 i) 应急救援预案。 7.2.4.2 突发事件管理 7.2.4.2.1 应急预案 水养经营单位要建立应急预案,具体包括: a)制定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与当地相关部门和政府的预案紧密衔接。 b)应急预案应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c)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和完善。 d)在大型旅游娱乐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公安机关。 e)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7.2

25、.4.2.2 应急处置 水养经营单位应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应做到: a)突发事件发生后, 相关责任人应于10分钟内向应急管理机构报告。 应急管理机构应于10分钟内向水养经营单位最高管理者报告。 b)重大突发事件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向有关地区和主管部门通报。应急处置过程中,亦应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c)应急管理机构在收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积极救助,全力保障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如涉及人员受伤,于10分钟之内得到紧急救助。 d)对需要各场所、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各场所、部门的主管领导应积极配合,在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

26、信等方面予以保障。 e)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水养经营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处置,并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与评估。 f)水养经营单位应急管理机构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相关预案的培训及演练。 DB3311/T 362019 10 参 考 文 献 1 GB/T 17775-2003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修订) 2 GB/T 263622010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 3 GB/T 263552010旅游景区服务指南 4 GB/T 263532010旅游娱乐场所基础设施管理及服务规范 5 GB/T 367322018生态休闲养生(养老)基地建设和运营服务规范 6 SB/T109442012 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7 DB33/T 6342007浙江省生态旅游区建设与服务规范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 9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10全国休闲渔业示范基地创建标准 11单一饲料产品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977号(2008) 12饲料添加剂品种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126号(2008) 13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224号(2009)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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