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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刑案司法解释【2015.12.16】.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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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两高出台安全生产刑案司法解释,明确七大关键问题:,近年来,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频发,持续引发关注。对于这些犯罪,该如何定罪量刑?对于身居幕后的隐名持股人,该如何追责?对于事故背后的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该如何处理?另外,如何预防犯罪分子短时期内再次重操旧业?,针对上述备受关注的问题,两高15日出台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逐一作出回答。这则司法解释将于,2015年12月16日起正式实施,。,(一)入罪标准是什么?,此前,对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多个罪名,包括近年来多发、频发的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均无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实践中难以把握。,为此,这则司法解释对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原则上以,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作为入罪标准,。,(二)哪些情形将从重、从轻处罚?,从重处罚:,1、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2、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3、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4、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5、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6、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从轻处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三)黑煤窑故意阻挠抢救咋处罚?,某些黑煤窑、矿山业主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为掩盖事故事实、逃避法律追究,不仅不组织抢救和向相关部门报告,反而故意隐匿、遗弃事故受伤人员,甚至作出堵塞出事矿井、掩盖事故真相的恶劣行为,导致被困人员和被隐匿、遗弃人员死亡、重伤或者重度残 疾,社会危害严重。,为此,解释明确,对于上述行为,应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四)何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是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中的重罪,但实践中适用率偏低,主要问题在于对强令一词理解不当,将某些强令违章冒险作业行为错误认定为普通责任事故犯罪,导致处刑过低,不利于严惩犯罪。,为此,这则司法解释明确,,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均应认定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五)隐名持股人如何追责?,所谓隐名持股人:,就是某些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特定职务身份的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为了规避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违规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不得违规从事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业务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入股公司、企业,从而达到隐藏自己股东身份。,针对这一情况,这则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权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或者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可以认定为相关犯罪的犯罪主体,,以严密刑事法网,确保刑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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