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即在我国,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当它们作为药品时与其他一般的药品一样,具有医疗价值,在诊断、治疗和预防疾病等过程中必不可少。但是,由于这四类药品具有特殊的生理、药理作用,若管理或使用不当,则会引发诸如公共卫生、社会治安和经济等方面的严重问题。因此,世界各国对这四类药品都采取了与其他一般药品相比更为严格的管理模式。,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1,国际上还专门组建了管制机构,制订了一系列国际公约,负责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全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并制订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以保证满足医疗、教学、科研正常需要的同时,防止这些药品滥用或流入非法渠道。我国政府与世界其他国家一样,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的监督管理,并对这些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以确保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这些药品滥用或流入非法渠道。,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2,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第一节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1,第二节 毒品治理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2,第三节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管理,3,3,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是我国政府的一贯政策。国务院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1987年11月28日和1988年12月27日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调整和合并,并于,2005年8月3日颁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该条例共,九章八十九条,,规定麻醉药品药用植物的种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管理要求,以及违反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一节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4,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义,(一)麻醉药品定义,麻醉药品(narcotics),,是指具有依赖性潜力的药品,滥用或不合理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麻醉药品与临床上常用的麻醉药(剂)不同。麻醉药品是具有依赖性潜力的药品,例如临床上常用的阿片、吗啡等麻醉镇痛药,其用量虽少,但作用强烈,连续使用能产生身体依赖性,危害人体健康。,第一节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5,1996年1月16日我国卫生部公布了包括其盐和制剂共118个品种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00年2月22日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SDA)公布了我国目前供应和使用的37个麻醉药品品种和规格的目录。2004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卫生部联合颁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2005年8月国务院颁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条例。2005年9月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公安部、卫生部重新修订麻醉药品品种目录(表7-1),于2005年11月1日起正式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结合我国麻醉药品使用的情况将原属于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复方樟脑酊、布桂嗪,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管制。,第一节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8,第一节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9,第一节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10,海洛因,第一节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11,(二)精神药品的品种及分类,1989年2月,我国卫生部依据联合国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将104种精神药品分为两类,第一类39个品种,第二类65个品种。1996年1月国务院卫生部公布了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共119种,第一类精神药品确定为47个品种,第二类精神药品确定为72个品种。2005年9月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会同公安部、卫生部重新修订并公布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共130种(表7-2),第一类精神药品为52种,第二类为78种,于2005年11月1日起正式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结合我国精神药品使用的实际情况,将布托啡诺及其注射液、芬氟拉明及其单方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第一节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12,(二)精神药品的品种及分类,我国现行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对目录调整做了明确规定:“上市销售但尚未列入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发生滥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SFDA会同公安部、卫生部应当及时将该药品和物质列入目录或者将该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一节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13,第一节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14,第一节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15,第一节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16,17,(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经营管理,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经营制度。,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经营管理,(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经营单位的认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需求总量,确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定点批发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全国性批发企业),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区域性批发企业),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第一节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18,(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经营管理,全国性批发企业可以向区域性批发企业、经批准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或按规定批准的其他单位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可向本省辖区内经批准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并按规定将销售的药品送至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提货。,全国性批发企业向区域性批发企业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建立购买方销售档案,并核实企业或单位资质文件和采购人员身份证明无误后,方可销售。,第一节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19,(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经营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定点批发企业,应具有保证供应责任区域内医疗机构所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能力,及安全经营的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向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采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填写“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明细”等,办理相关手续。销售人员应仔细核对内容以及有关印鉴,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售手续。,第一节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20,(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经营管理,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麻醉药品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但是供医疗、科学研究、教学使用的小包装的上述药品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经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采用现金交易和零售。,第一节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21,2.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管理,(1)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单位的认定,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批发企业应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零售连锁企业须经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方可经营。,未经批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其他药品经营企业不得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零售活动。,第一节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22,(2)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可将第二类精神药品销售给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其他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批发企业、医疗机构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零售连锁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对其所属的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门店,应严格执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和统一管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所零售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应由本企业直接配送,不得委托配送。,第一节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23,(2)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管理,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的企业须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或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第一节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24,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企业需具备的条件:,(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具备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的开办条件。,(2)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储存条件。,(3)有通过网络实施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营信息的能力。,(4)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5)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定点批发企业布局。,第一节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25,(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1.购用管理,(1)药品生产企业,(2)科学研究、教学单位,(3)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4)医疗机构,第一节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26,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只限于医疗、教育和科研使用。,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权的医疗机构应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第一节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27,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不得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如患者需要在家中使用,必须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带注射剂出诊到患者家中使用,并带回空安瓿,交还药剂科。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患者或其代办人须出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患者身份证明,并在相应的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第一节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28,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若本医疗机构无法供应,可从其他医疗机构或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第一节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29,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权管理,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本医疗机构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第一节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30,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须使用专用处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第一节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31,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制剂配制管理,临床需要而市场无供应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持有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许可证和印鉴卡的医疗机构需配制制剂的,须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方可配制。医疗机构配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内使用,不得对外销售。,第一节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32,(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储存、运输与邮寄,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储存管理,(1)麻醉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使用单位、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单位,。,(2)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 应在药品库房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或者专柜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建立专用帐册,实行专人管理。专用帐册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5年。,第一节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33,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运输管理,(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运输方式,通过铁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使用集装箱或铁路行李车运输,没有铁路需通过公路或水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由专人负责押运。,(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运输手续,应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托运人办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手续,应当将运输证明副本交付承运人,承运人应当查验、收存运输证明副本,并检查货物包装。没有运输证明或者货物包装不符合规定的,承运人不得承运。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携带运输证明副本,以备查验。运输证明应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第一节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34,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邮寄管理,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寄件人须提交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准予邮寄的证明,经指定的邮政营业机构查验无误方可邮寄。无准予邮寄证明的,一律不得收寄。,随着我国物流与寄递行业迅猛发展,物流寄递渠道毒品犯罪活动不断增多。2010 年,全国共破获物流寄递渠道毒品犯罪案件611 起,缴获各类毒品1504.3 千克,均比2009 年上升一半以上。,第一节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35,(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活动实施监督检查。,1.,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控信息网络,进行监控;,2.对在管理上存在安全隐患或已发生滥用,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理,第一节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36,(七)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条例的处罚,2.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违反条例的处罚,3.对定点生产企业违反条例的处罚,4.对经营企业违反条例的处罚,5.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和执业药师(药师)违反条例的处罚,第一节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37,第二节 毒品治理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1,毒品治理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国际管制,3,我国毒品治理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2,联合国麻醉药品管制系统,38,第二节 毒品治理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一、毒品治理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国际管制,1961,年,3,月,20,日,有,115,个国家在纽约缔结了,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2,年该公约重新修订,称为,经修订,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议定书,(以下简称为,公约,)。到目前为止,已有,150,多个国家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而大多数非缔约国实际上也在遵守着该公约中指明的各项规定。由于苯丙胺等兴奋剂和安眠药使用后,使不少人产生药物依赖性,滥用情况越来越严重,,1971,年,2,月,联合国在维也纳签定了,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以下简称为,公约,),要求对精神药品实行特殊管理和国际管制,并加强了国际间相互合作。,39,第二节 毒品治理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一、毒品治理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国际管制,1981,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国家药物滥用管制战略”的决议,督促有关国家重视禁毒和毒品的治理。之后制定有关禁毒公约,采取一系列实质性禁毒措施,并在全世界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宣传禁毒战略和提供国际援助与合作。,1988,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和欧共体签署该公约,并成为缔约国。,1990,年,2,月,在美国纽约召开“禁毒问题特别联大”会议,与会各国一致通过了禁毒,政治宣传,和,全球行动纲领,,并为国际社会和联合国有关机构提供禁毒的具体措施。此项工作的开展对推动禁毒斗争和国际禁毒合作发挥了积极作用。,40,第二节 毒品治理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一、毒品治理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国际管制,四大毒窟:,金三角:,老挝、泰国、缅甸,银三角:,哥伦比亚、秘鲁、玻利维亚和巴西所在的安第斯山和亚马逊山,金新月:,中西亚的阿富汗、巴基斯坦、伊朗,第四产地:,黎巴嫩 贝卡谷地,41,第二节 毒品治理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组织机构,联合国麻醉药品,管制系统,具体管,制措施,二、联合国麻醉药品管制系统,42,1.组织机构,联合国麻醉药品管制机构是根据“经修订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以下简称为公约)的规定,在联合国范围内设立两个相对独立的“国际麻醉品管制机构”,即,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麻醉品委员会,(Commission on Narcotics Drugs,CND,以下简称麻委会)和,国际麻醉品管制局,(International Narcotic Control Board,INCB,以下简称麻管局)。,第二节 毒品治理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43,1.组织机构,并在1990年成立了联合国国际禁毒署(United Nations International Drug Control Programe,UNDCP),将原联合国,麻醉品管制局秘书处,(INCB Secret),,麻醉品管制司,(Division of Narcotics Control,DNC)和联合国,管制滥用麻醉品基金会,(United Nations Fund for Drug Abuse Control,UNFDAC,简称禁毒基金会)三者重组而成,并使三者结构和职能完全一体化,从而提高联合国药物管制机构的效能。其设置和职能如下:,第二节 毒品治理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44,(1)麻醉品委员会(CND),制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国际管制策略和政策;承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国际公约所赋予的职能;协调经济和社会理事会行使监督公约的执行情况;定期审议世界各国各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走私情况;就国际管制工作及对现行管制机构的变动向理事会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第二节 毒品治理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45,(2)国际麻醉药品管理局(INCB),促进各国政府为了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按照麻醉品管制公约办事。其职能分为三个方面:一是负责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流通,以达到麻醉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完全限于满足医疗和科研需要;二是与各国政府合作,设法保持正当的供求平衡来满足麻醉药品的合法需求;三是与各国政府合作,努力防止违法或非法种植、生产、制造、贩运和使用麻醉药品。,第二节 毒品治理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46,(3)联合国国际麻醉品管制署(UNDCP),其职能主要有三个方面:药物管制条约实施,政策实施和研究以及业务活动;作为UNCNP的秘书处和执行工具,协助各成员国实施各项药品管制公约,履行现有国际药物管制协定以及联合国大会、经济社会理事会和麻醉品委员会授权所规定的职责;作为麻醉药品管制专业技术知识的资料和信息中心,为麻委会的各附属机构及各国政府提供相关信息、报告、咨询和培训服务。,第二节 毒品治理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47,(4)联合国麻醉药品实验室 主要进行麻醉药品的试验、检定和科学研究工作。,(5)有关协作单位 如与WHO协作进行药品依赖性的研究。WHO根据大量资料,组织药物依赖性专家委员会和评议小组,对单个药物的利弊进行评价,并提出国际性管制的建议;建立药物依赖性和药物滥用对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的评价方法并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每年召开的执委会和世界卫生大会,将药物滥用问题列为重要的议题之一。,第二节 毒品治理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48,2.具体管制措施:,(1)麻醉品的生产、制造、输出、输入、分配、贸易、使用及持有,以专供医药及科学上的用途为限。,(2)建立估计制度。,(3)建立统计报告制度。,(4)建立特许证制度。,(5)对于麻醉品滥用者,缔约国应早作诊断,治疗,教育,善后护理,使之彻底康复。,第二节 毒品治理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49,第二节 毒品治理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1.,我国的禁毒斗争,2.,我国政府与国际麻醉药品管制机构的合作,3.,我国对毒品治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的具体措施,三、我国毒品治理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50,第二节 毒品治理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3.我国对毒品治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的具体措施,1998年10月,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SDA)颁布罂粟壳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4月颁布麻黄素管理办法,1999年8月颁布修订后的戒毒药品管理办法。2000年2月,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SDA)联合卫生部颁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办法,2001年2月,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SDA)颁布咖啡因管理规定。随着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和监督管理,并对保护公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51,第二节 毒品治理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毒品危害的严重,从公安部门最近的数据,,截至今年10月底,全国共登记在册吸毒人员150万名,其中吸食海洛因人员104.8万名、滥用合成毒品人员40.6万名。合成毒品在全国特别是东北、华东地区的快速蔓延,给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及吸毒者带来了严重危害。,2010年,全国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8.9 万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10.1 万名,同比分别上升14.5%和10.8%,缴获海洛因5.3 吨、鸦片1 吨、冰毒及片剂9.9 吨、氯胺酮4.9 吨、大麻3.2 吨。,52,第二节 毒品治理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2000年9月14日,北京与福建禁毒部门联合打掉了一个国际制贩摇头丸的犯罪集团,捣毁了隐藏在福建省制药十强企业福建顺顺制药有限公司内的摇头丸加工厂。,2000年10月18日,广东、广西警方联手侦破了一起特大研制冰毒犯罪集团案,彻底打掉了多年来为害东南数省市的多个秘密冰毒实验室和制毒工厂,而担任技术总顾问的犯罪嫌疑人林其桐,系原南宁制药厂总工程师,他与其学生李雪岚利用所掌握的化学知识为制毒分子提供冰毒配方,大肆制造冰毒。,53,第二节 毒品治理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1952年重庆市的一些工厂曾发生“抗疲劳素片”(即去氧麻黄素)影响健康的问题。1962年,山西、内蒙古部分地区又发生了滥用去氧麻黄素片成瘾的情况。,2003年长春部分医院滥开杜冷丁致183人染毒瘾 12人死亡。,20032004年湖南省至少3000余件(每件3000支,共900万支)氯胺酮制剂的去向不明,。,54,毒品,毒品的危害,吸毒者,毒品,55,56,第三节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蛋白同化制剂”又称同化激素,俗称合成类固醇,是合成代谢类药物,具有促进蛋白质合成和减少氨基酸分解的特征,可促进肌肉增生,提高动作力度和增强男性的性特征。,共有74个品种,具有药品标准的有12个品种,,这类药物在医疗实践活动中常用于慢性消耗性疾病及大手术、肿瘤化疗、严重感染等对机体严重损伤后的复原治疗。,57,但如果出于非医疗目的而使用(滥用)此类药物则会导致生理、心理的不良后果。在生理方面,滥用蛋白同化制剂会引起人体内分泌系统紊乱、肝脏功能损伤、心血管系统疾患甚至引起恶性肿瘤和免疫功能障碍,等等。在心理方面,滥用这类药物会引起抑郁情绪、冲动、攻击性行为,等等。此外,滥用这类药物会形成强烈的心理依赖。,58,肽类激素的作用是通过刺激肾上腺皮质生长、红细胞生成等实现促进人体的生长、发育,大量摄入会降低自身内分泌水平,损害身体健康,还可能引起心血管疾病、糖尿病等。,此类药品共有7个品种,具有药品标准的5个品种;,同样,滥用肽类激素也会形成较强的心理依赖。,59,经营条件,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一)有专门的管理人员;,(二)有专储仓库或者专储药柜;,(三)有专门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60,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批发企业只能向医疗机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和其他同类批发企业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除胰岛素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蛋白同化制剂或者其他肽类激素。,禁止使用现金交易。,储存条件要与经营的品种相适应。,61,建立健全客户档案,资质不全或过效期的客户一律停止销售,不把此类药品销售给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单位。,销售记录真实,具有可追溯性,销售票据所开单位与实际购药单位一致。,62,违反,反兴奋剂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二)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三)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63,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