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零售餐饮服务业预付卡使用规定协议
鉴于发卡方(以下简称“发卡方”)拟发行预付卡(以下简称“预付卡”)供持卡方在零售餐饮服务业使用,为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预付卡是指发卡方按照约定金额向持卡方预收资金,持卡方可以在发卡方或其指定的、可接受预付卡支付的实体(以下简称“受理商户”)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非现金支付工具。本协议所称预付卡为记名预付卡。
1.2 发卡方是指发行本协议项下预付卡的[发卡方全称]。
1.3 持卡方是指购买、持有并使用本协议项下预付卡的消费者或单位。
1.4 受理商户是指同意接受本协议项下预付卡作为支付方式的商家。
1.5 交易是指持卡方使用预付卡在受理商户处进行支付的行为。
1.6 密码是指持卡方为使用本协议项下预付卡而设定的秘密代码。
1.7 挂失是指持卡方发现预付卡遗失、被盗或疑似被他人使用时,向发卡方申请暂停该卡使用的行为。
1.8 补卡是指持卡方申请更换新卡以替代遗失、损坏或挂失的预付卡。
1.9 赎回是指持卡方要求发卡方退还预付卡中剩余的储值或等值金额的行为。
1.10 预付卡有效期自[起始日期]起至[截止日期]止。
第二条 发卡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发卡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发行预付卡,并制定和执行预付卡业务规则。
2.2 发卡方有义务向持卡方提供清晰、准确、完整的本协议内容和使用说明。
2.3 发卡方有义务保障预付卡系统的正常运行,并建立健全预付卡风险防控机制,防范欺诈行为。
2.4 发卡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持卡方的挂失、赎回等申请。
2.5 发卡方有义务向持卡方提供交易明细查询服务。
2.6 发卡方对持卡方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依法履行信息保护义务。
2.7 发卡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如发卡方破产清算)向持卡方退还剩余储值或等值金额。
2.8 发卡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调整服务内容或终止本协议(通常需提前[天数]日通过公告等方式通知),并承担由此给持卡方造成的合理损失。
2.9 发卡方有权对预付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监控,对涉嫌违法违规或异常交易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2.10 发卡方应按规定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条 持卡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持卡方有权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使用预付卡进行消费。
3.2 持卡方有权查询预付卡账户余额、交易明细。
3.3 持卡方有权对预付卡丢失、被盗或未授权使用,在卡内余额未被全部冒用前,申请挂失。
3.4 持卡方有权在满足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下,申请赎回预付卡。
3.5 持卡方有权获得发卡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如积分、会员权益等,若有)。
3.6 持卡方有义务保护好自己的预付卡及密码,对卡及密码的使用后果负责。
3.7 持卡方有义务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充值方式为预付卡充值。
3.8 持卡方有义务遵守受理商户的支付规则,配合完成交易验证(如输入密码)。
3.9 持卡方如发现预付卡遗失、被盗或疑似未授权使用,应立即通知发卡方办理挂失。
3.10 持卡方如需终止使用,应在预付卡有效期内或根据本协议约定及时赎回剩余储值,避免长期闲置。
3.11 持卡方应确保使用预付卡进行交易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
3.12 如使用记名预付卡,持卡方有义务配合发卡方进行实名登记。
第四条 预付卡的使用规则
4.1 充值规则
4.1.1 预付卡的首次充值金额为[金额]元人民币,最低充值金额为[金额]元人民币。
4.1.2 预付卡充值方式包括[方式],不支持[方式]。
4.1.3 单次充值限额为[金额]元人民币,单日充值限额为[金额]元人民币。
4.2 消费规则
4.2.1 本预付卡适用于在发卡方[门店地址或区域]及[线上平台名称]进行消费,具体适用范围详见发卡方公示。
4.2.2 本预付卡可用于购买[商品类别,如餐饮、商品等],但[不适用商品类别,如烟酒、药品等]除外。
4.2.3 本预付卡不得与政府发放的各类消费券、优惠券叠加使用。
4.2.4 受理商户单笔消费最低金额为[金额]元人民币。
4.2.5 本预付卡不支持分期付款、预授权等交易方式。
4.3 挂失与补卡规则
4.3.1 持卡方可通过[方式]申请挂失,挂失即刻生效。
4.3.2 挂失手续费为[金额]元人民币,补卡费用为[金额]元人民币。
4.3.3 挂失后,如发现原卡有未授权交易,发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3.4 补卡流程为:持卡方凭有效身份证件及挂失证明到[地点]办理,或通过[方式]办理。
4.3.5 补卡后,新卡为原卡卡号,余额、交易记录、密码等同步转移,原卡作废。
4.4 密码管理
4.4.1 持卡方应在购卡后[时限]内设置交易密码,密码为[数量]位数字。
4.4.2 密码需妥善保管,如密码遗忘,可通过[方式]重置密码。
4.5 预付卡有效期
4.5.1 本预付卡有效期为[年数]年,自购卡之日起计算。
4.5.2 预付卡有效期届满后,如卡内仍有余额,持卡方可选择赎回,或根据发卡方规定自动失效。
4.6 赎回规则
4.6.1 持卡方可通过[方式]申请赎回。
4.6.2 赎回手续费为[金额]元人民币,超出[金额]元人民币的部分按[比例]收取。
4.6.3 发卡方应在收到赎回申请后[天数]日内完成赎回,并将赎回金额退还至持卡方原支付账户或指定账户。
4.6.4 赎回金额为卡内剩余储值扣除赎回手续费后的余额。
第五条 收益与费用
5.1 本协议项下预付卡不提供利息。
5.2 本协议项下预付卡可能包含的积分规则为:消费[金额]元人民币可获得[积分],积分可兑换[商品或服务]。
5.3 持卡方费用:
5.3.1 充值手续费按充值金额的[比例]%收取,最低收费[金额]元人民币,最高收费[金额]元人民币。
5.3.2 挂失手续费为[金额]元人民币。
5.3.3 补卡手续费为[金额]元人民币。
5.3.4 赎回手续费为[金额]元人民币。
5.3.5 预付卡有效期届满后,如需赎回,需按约定支付赎回手续费。
5.4 发卡方费用:本协议未明确约定发卡方收取其他费用。
第六条 争议处理
6.1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发卡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7.1 本协议自持卡方完成购卡支付或实名登记手续时生效。
7.2 发卡方如需变更本协议内容,应至少提前[天数]日通过公告、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持卡方。变更内容对持卡方不利的,持卡方有权选择不接受变更,但需提前[天数]日书面通知发卡方;持卡方未及时通知且继续使用的,视为接受变更。
7.3 本协议在以下情况下终止:
7.3.1 持卡方完成赎回全部预付卡余额。
7.3.2 预付卡因超过有效期且余额为零而失效。
7.3.3 发卡方因经营需要终止发行或经营预付卡。
7.3.4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7.3.5 仲裁或诉讼裁决生效。
第八条 法律适用与管辖
8.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
8.2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发卡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由双方协商一致提交[仲裁委员会名称]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九条 其他
9.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9.2 发卡方应在营业场所或指定位置公示本协议主要条款及持卡方服务事项。
9.3 发卡方联系方式:[电话]、[地址]。
9.4 持卡方投诉渠道:[电话]、[邮箱]。
9.5 本协议一式两份,发卡方和持卡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6 本协议内容与国家最新法律法规冲突的,以国家最新法律法规为准。
持卡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卡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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