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2025年建筑工程保修合同协议
发包人(Employer/Client):[发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姓名]
地址:[发包人地址]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承包人(Contractor/Construction Unit):[承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姓名]
资质证书编号:[资质证书编号]
地址:[承包人地址]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保修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本协议所指工程为发包人发包、承包人承包的[工程名称],位于[工程地点]。工程编号为[工程编号],结构类型为[结构类型],规模为[工程规模]。本工程按照[质量标准]施工,并已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日期为[竣工验收日期],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号为[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号]。
第二条 保修范围与期限
2.1 保修范围
承包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对在本工程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承包人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下列质量缺陷承担免费保修责任:
(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的质量缺陷;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五年;
(3)供热和供冷系统,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保修期为两年;
(5)装修工程,保修期为两年;
(6)其他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列明其他保修项目及其范围]。
因使用不当、第三方原因造成的损坏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坏,不属于本协议约定的承包人保修范围,但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维修服务,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2 保修期限
本工程的保修期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各分项工程的保修期限如本协议2.1条所述。具体分项工程保修期限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年;
(3)供热和供冷系统:自交付使用之日起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自交付使用之日起两年;
(5)装修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两年;
(6)其他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列明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
第三条 保修责任
3.1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保修范围和期限承担保修责任,对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缺陷或损坏,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时间内(一般为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进行检查,并于确认后尽快组织维修,确保维修质量达到原有设计标准或双方约定标准。
(2)承包人进行维修时,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尽量减少对发包人正常使用的影响。因维修需要,可能涉及拆除已安装部件或影响其他部分使用的,承包人应负责恢复原状。
(3)承包人对因维修不当造成的新的质量问题或扩大原有的质量问题,应负责无偿返修,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4)承包人应保证维修使用的材料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3.2 发包人责任
(1)发包人应在本工程保修期内,如发现属于承包人保修范围的缺陷或损坏,应在合理时间内(一般不迟于七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缺陷的具体情况。
(2)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和条件,以便承包人进行检查和维修,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进入现场的权利、相关区域的使用情况说明等。
(3)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维修工作,如需发包人提供配合的,双方应协商确定具体的配合方式和时间。
第四条 保修通知与维修程序
4.1 通知
发包人发现保修范围内的缺陷,应向承包人发出书面保修通知。通知应包含缺陷发生的具体位置、现象描述、发生时间、相关照片或视频资料等。通知方式可采取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当面送达等方式,以发出时为准。
4.2 检查与确认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保修通知后,应在十五日内对缺陷进行检查,并书面通知发包人检查结果,说明是否属于保修范围及原因。如确认属于保修范围,应在通知中明确维修方案建议及预计维修时间。
4.3 维修方案
如承包人提出的维修方案需要发包人确认,发包人应在收到方案后十日内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根据确认的方案或双方协商一致后,开始实施维修。
4.4 维修实施
承包人按照确认的维修方案或协商一致的方案进行维修。维修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和成品保护工作。
4.5 维修期限
承包人应按本协议约定或双方协商确定的维修期限完成维修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承包人应提前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和预计完成时间。
第五条 保修费用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使用不当、第三方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承包人进行维修时,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发包人先行垫付的维修费用,承包人应在确认责任后[约定时间,如30日]内,凭有效发票及付款申请,向发包人报销。发包人有权根据责任认定,向责任人进行追偿。
第六条 保修期届满
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保修期限届满后,承包人对本工程的质量缺陷不再承担免费保修责任。但承包人仍可向发包人提供维修服务,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支付,收费标准可参照市场价格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发包人也可根据需要与承包人另行签订维保合同。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保修义务,或维修质量不符合要求,导致发包人遭受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承包人未在约定或合理的时间内开始维修或完成维修,给发包人造成不便或损失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约定金额或计算方式],并不影响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7.2 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按时通知承包人缺陷情况,导致承包人无法及时了解和维修,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2)发包人无理拒绝或拖延承包人进行必要的维修工作,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约定仲裁委员会名称]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或: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条款
9.1 本协议是承包人履行原施工合同保修义务的补充协议,与原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原施工合同约定执行。原施工合同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9.2 本协议的变更、解除,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3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协议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9.4 本协议中的“合理时间”指自通知发出之日起或事件发生之日起[约定天数,如七个工作日]内,非法定节假日除外;“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扫描件等可以确认收件并留存的载体。
9.5 本协议一式[约定份数,如四]份,发包人执[约定份数,如二]份,承包人执[约定份数,如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6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盖章):[发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包人(盖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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