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2025年铁路局货物运单(GF-91-0403)货运代理合同协议
合同双方信息
甲方(委托方):[托运人/发货人/货运代理公司全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注册地址:[地址]
联系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证件号码]
乙方(受托方):[铁路局货运代理部门/授权第三方货运代理公司全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注册地址:[地址]
联系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证件号码]
鉴于
甲方希望委托乙方办理通过铁路运输货物的相关事宜,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GF-91-0403标准格式要求,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1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货运代理,代为处理通过铁路运输[请填写具体货物类型,如:煤炭、集装箱、零散货物等]的以下或全部事宜:[请勾选或填写具体服务项目,如:揽货、订舱、制单、报关、货物交接、信息跟踪等]。
1.2 运输线路:[请填写具体的起运站至到达站,或线路区域]。
1.3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或相应铁路局)发布的2025年铁路运输规定、费率标准及GF-91-0403标准格式执行。
第二条 代理服务内容与范围
2.1 乙方根据甲方的指示,具体提供如下代理服务:
(1) 接收甲方货物运输委托,核实委托内容的相关单证和信息;
(2) 代为[填写具体服务,如:向铁路运输企业]申请和预订符合甲方需求的铁路车厢或车票;
(3) 按照甲方要求或铁路规定,准确、完整地填写、准备并提交铁路货运运单(即本合同项下核心载体)及其他相关运输单证;
(4) 如涉及,代为办理货物出口/进口报关、报检手续;
(5) 代为办理货物在[指定地点,如:起运站货场、指定仓库]的交接、点数、记录等事宜;
(6) 为甲方提供货物运输状态查询和信息反馈服务;
(7) 根据甲方要求,代为办理与货物运输相关的其他约定服务,如:货物保险咨询与代办、协助提供仓储服务等。
2.2 乙方应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服务标准,勤勉、尽责地履行上述代理服务,确保服务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及铁路运输规定。
第三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代理服务,并监督服务质量。
(2) 应向乙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货物信息、发货人/收货人信息、运输要求及其他必要文件。因提供信息错误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3) 应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所有应付费用。
(4) 应遵守国家关于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及铁路运输的禁运、限运规定,确保委托运输的货物符合要求。
(5) 应授权乙方在办理代理事务时,向相关机构(如铁路、海关、税务等)进行必要的查询、沟通或文件提交,并配合乙方处理运输过程中出现的正常问题。
(6) 有权在合同约定范围内获取与代理服务相关的运输单证(包括正本、副本或电子形式)及信息。
3.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收取代理服务费。
(2) 应以甲方的利益为重,忠实、勤勉地履行代理职责,按照甲方指示行事(指示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铁路规定的除外)。
(3) 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对甲方的商业秘密、货物信息等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4) 应严格按照甲方指示和铁路规定,认真填写、审核并按时提交运输单证及其他文件,确保单证内容准确无误。
(5) 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铁路运输规章及操作规程,规范办理代理事务。
(6) 应及时向甲方通报货物运输的异常情况及可能的风险。
(7) 在甲方配合下,协助甲方处理因运输原因引发的索赔事宜。
第四条 费用结算与支付
4.1 代理服务费采用以下方式计算和支付:
(1) 基础代理费:按[选择方式,如:每票、每吨、每立方米] [金额] 计算。
(2) 增值服务费:[列出具体增值服务项目及对应费率或金额]。
(3) 其他费用:如[报关费、保险费(若代缴)、地方性附加费等],按实际发生额由甲方承担,乙方应提供有效票据。
(4) 最终费率及标准应参照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或相应铁路局)发布的2025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规则及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GF-91-0403标准格式中的相关约定执行。
4.2 支付方式: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费用支付至乙方以下账户:
开户名称:[乙方全称]
开户银行:[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4.3 支付时间:
(1) 合同签订后[天数],甲方支付[比例或金额]的预付款。
(2) [条件,如:乙方提交有效运输单证/货物发出]后[天数]内,甲方支付剩余代理服务费。
(3) [其他约定支付节点和条件]。
第五条 运输单证处理
5.1 铁路货运运单(以下简称“运单”)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认双方运输合同关系、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载体。本合同项下的所有约定均应体现在运单及相关单证中。
5.2 乙方负责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和指示,准确、完整地填写运单。填写的运单内容应真实反映货物信息、收发货人信息及运输要求。
5.3 乙方应确保运单按照规定在[时间]内提交给铁路运输企业。甲方应配合乙方完成运单的签署及其他必要的确认手续。
5.4 运单副本或电子形式的运输记录,经双方确认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货物安全与责任
6.1 本合同项下的代理服务,不改变铁路运输企业作为运输合同承运人的基本法律地位和责任。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的丢失、损坏、变质、污染等风险,原则上由铁路运输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运输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6.2 乙方在提供代理服务过程中,因自身过错(如:提供错误信息、未按指示操作等)导致甲方直接或间接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和限额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执行。
6.3 因不可抗力、托运人/收货人原因、货物固有性质、铁路运输企业的原因(非乙方过错)等造成的货物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6.4 甲方应自行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乙方可根据甲方要求代为办理保险咨询或投保手续,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货物发生损失时,甲方应依法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7.2 若甲方未按时支付应付款项,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天数]的,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服务,并要求甲方支付全部应付费用及违约金。
7.3 若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代理服务,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标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损失系因不可抗力、甲方原因或铁路运输企业原因造成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7.4 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依法可免予承担责任的情况外,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八条 保密条款
8.1 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获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信息、客户资料、财务数据、技术信息等)以及运输过程中涉及的货物信息,无论以何种形式存在,均负有保密义务。
8.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等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保密期限为本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后[年数]年。
8.3 违反保密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
9.1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9.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选择一项:乙方所在地/甲方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
9.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具体仲裁委员会名称]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0.1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0.2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协议应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3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
(1) 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经守约方书面催告后[天数]内仍未纠正的;
(2) 一方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3) 其他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
10.4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就合同未履行部分、已履行部分的费用结算、单证返还、资料销毁等事宜进行善后处理。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11.1 本合同构成双方就本协议事项达成的完整协议,取代双方此前就此事项进行的所有口头或书面沟通、约定。
11.2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11.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5 本合同一式[份数]份,甲方执[份数]份,乙方执[份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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