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寿保险协议人寿保险协议书甲方:(以下简称“投保人”)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乙方:(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鉴于投保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愿真实,并且自愿购买人寿保险产品,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目的本协议旨在确立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在人寿保险方面的权益和义务。第二条 保险产品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和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双方确定以下人寿保险产品为本协议附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体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等。第三条 保险费支付1. 投保人同意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方式和时间,按期足额支付保险费。
2、若投保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除或者终止处理。2. 保险费支付方式可以为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以投保人选择为准。第四条 保险金给付1.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发生保险事故,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时间和金额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2. 受益人应向保险公司提供完整、有效的索赔材料,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完成相关手续。第五条 变更和解释1. 双方同意,若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需要变更约定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2. 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如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第六条 生效与终止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 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a) 保险合同期满,或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 b) 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c) 因一方丧失或被剥夺民事行为能力导致合同无效。第七条 其他约定本协议正文不得涉及任何政治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签订人:投保人(甲方):签字: 日期:保险公司(乙方):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