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术作品展示合同一、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乙方提供的美术作品的展示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二、甲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可的艺术展览资质,乙方是一位作品创作者,其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三、双方为了共同推动美术事业的发展,保护原创作品权益,提升美术作品的价值,本着合作、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合作内容:1. 乙方将具体的美术作品交付甲方进行展示,并提供作品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作品的名称、尺寸、材质和创作背景等。2. 甲方负责对乙方的美术作品进行专业的陈列和展示,确保作品的安全和完整性。3. 展示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
2、况进行展示期限的延长或缩短,但需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同意。4.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作品,应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保证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肖像权等知识产权,如引发相关法律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5. 双方就美术作品的展示收益与分成比例进行协商,甲方有权按约定方式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展示费用或提成,并保证支付的及时性和完整性。6. 甲方享有对乙方美术作品的宣传和推广权益,但需获得乙方的书面同意。7. 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双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失。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甲方:_ 乙方:_签字: 签字: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