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煤矿机电产品保险合同协议书
甲方(保险人):[保险公司名称],住所地[保险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保险公司联系电话]。
乙方(投保人、被保险人):[煤矿企业名称],住所地[煤矿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煤矿企业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拥有或管理煤矿机电产品,并希望向甲方投保财产保险,以分散经营风险;甲方同意承保乙方所投保的煤矿机电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协议书,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保险标的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乙方拥有的下列煤矿机电产品:
1. 名称:主提升机,型号:[具体型号],规格:[具体规格],数量:[具体数量]台,购置日期:[具体日期],制造商:[制造商名称],存放/使用地点:[煤矿具体位置],保险价值:[具体金额]元。
2. 名称:主运输皮带,型号:[具体型号],规格:[具体规格],数量:[具体数量]公里,购置日期:[具体日期],制造商:[制造商名称],存放/使用地点:[煤矿具体位置],保险价值:[具体金额]元。
3. 名称:主通风机,型号:[具体型号],规格:[具体规格],数量:[具体数量]台,购置日期:[具体日期],制造商:[制造商名称],存放/使用地点:[煤矿具体位置],保险价值:[具体金额]元。
4. 名称:主排水泵,型号:[具体型号],规格:[具体规格],数量:[具体数量]台,购置日期:[具体日期],制造商:[制造商名称],存放/使用地点:[煤矿具体位置],保险价值:[具体金额]元。
5. 名称:主要供电设备(如变压器、配电柜等),型号:[具体型号],规格:[具体规格],数量:[具体数量]套,购置日期:[具体日期],制造商:[制造商名称],存放/使用地点:[煤矿具体位置],保险价值:[具体金额]元。
6. 其他煤矿机电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列举其他主要设备名称、型号、数量、购置日期、制造商、存放/使用地点、保险价值]。
上述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合计为人民币[总金额]元,均为投保时的重置价值。
第二条 保险责任
自[起始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标的因下列原因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甲方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1. 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雷击、暴雨、风暴、海啸;
2. 意外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碰撞、倾覆、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短路、过电压、电弧、漏电、碰撞、倾覆、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3.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的必要措施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本保险合同仅承担物质损失险责任。
第三条 除外责任
对本保险合同第二条所述保险责任,下列情况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核辐射、核污染及污染责任;
2.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
3. 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保管不善或维护不当造成的损失;
4. 正常磨损、自然老化、锈蚀、虫蛀、鼠咬等自然损耗;
5. 坐落漏雨、门窗破缺或未按安全规定储存所造成的损失;
6. 保险标的本身的价值减损;
7. 应由第三方承担的责任;
8. 运输途中的损失;
9. 保险标的因被保险人违法使用或从事非法活动而造成的损失;
10. 根据法律法规或政府命令应进行的停工、停产、停用、拆除、改建、扩建、维修、保养等造成的损失;
11. 煤矿企业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除非另行签订责任险条款)。
第四条 保险金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总金额]元,等于保险价值,按投保时保险标的的重置价值确定。
第五条 保险费
依据保险金额、保险标的的风险等级、煤矿的安全生产状况、投保人的历史赔付记录等因素,经双方协商确定,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向甲方一次性缴清全部保险费。
第六条 被保险人义务
1. 投保时,乙方应向甲方如实陈述与风险有关的重要情况。
2. 乙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资质等。
3. 若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乙方应在危险增加之日起[具体天数]日内通知甲方。
4. 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施救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5. 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事故调查、现场查勘和损失核定工作。
6.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索赔通知后[具体天数]日内,提交保险事故证明、损失清单、费用单据以及其他甲方合理要求的单证材料。
7. 乙方应遵守国家及行业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七条 赔偿处理
1. 事故通知: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应在[具体时限,如24小时]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甲方。
2. 现场查勘:甲方有权在合理时间内对保险事故发生地及保险标的进行查勘、检验,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3. 损失核定:甲方应根据查勘情况和相关证据核定损失金额。
4. 赔付方式:甲方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损失核定结果进行赔付。若损失超出保险金额,则按比例赔付。
5. 免赔额:本合同不设免赔额。
6. 赔偿期限: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完整索赔单证后[具体天数,如30天]内,支付相应的赔偿保险金。
第八条 特别约定
1. 乙方应确保其拥有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合法有效。
2.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不因乙方未履行第六条约定的某些义务而解除,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
3. 任何对本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出具批单。
第九条 争议处理
因本保险合同引起的或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保险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 本保险合同自甲方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保险凭证时生效。
2. 本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自然终止。乙方如需继续投保,应在本保险合同到期前[具体天数]日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并续缴保费后,本保险合同可续效。
3.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十一条 其他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和甲方保险条款执行。
甲方(盖章):[保险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煤矿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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