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机电产品保险合同协议书 甲方(保险人):[保险公司名称],住所地[保险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保险公司联系电话]。 乙方(投保人、被保险人):[煤矿企业名称],住所地[煤矿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煤矿企业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拥有或管理煤矿机电产品,并希望向甲方投保财产保险,以分散经营风险;甲方同意承保乙方所投保的煤矿机电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协议书,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保险标的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乙方拥有的下列煤矿机电产品:
2、 1. 名称:主提升机,型号:[具体型号],规格:[具体规格],数量:[具体数量]台,购置日期:[具体日期],制造商:[制造商名称],存放/使用地点:[煤矿具体位置],保险价值:[具体金额]元。 2. 名称:主运输皮带,型号:[具体型号],规格:[具体规格],数量:[具体数量]公里,购置日期:[具体日期],制造商:[制造商名称],存放/使用地点:[煤矿具体位置],保险价值:[具体金额]元。 3. 名称:主通风机,型号:[具体型号],规格:[具体规格],数量:[具体数量]台,购置日期:[具体日期],制造商:[制造商名称],存放/使用地点:[煤矿具体位置],保险价值:[具体金额]元。
3、 4. 名称:主排水泵,型号:[具体型号],规格:[具体规格],数量:[具体数量]台,购置日期:[具体日期],制造商:[制造商名称],存放/使用地点:[煤矿具体位置],保险价值:[具体金额]元。 5. 名称:主要供电设备(如变压器、配电柜等),型号:[具体型号],规格:[具体规格],数量:[具体数量]套,购置日期:[具体日期],制造商:[制造商名称],存放/使用地点:[煤矿具体位置],保险价值:[具体金额]元。 6. 其他煤矿机电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列举其他主要设备名称、型号、数量、购置日期、制造商、存放/使用地点、保险价值]。 上述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合计为人民币[总金额]元,均为
4、投保时的重置价值。 第二条 保险责任 自[起始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标的因下列原因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甲方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1. 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雷击、暴雨、风暴、海啸; 2. 意外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碰撞、倾覆、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短路、过电压、电弧、漏电、碰撞、倾覆、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3.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的必要措施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本保险合同仅承担物质损失险责任。 第三条 除外责任 对本保险合同第二条所述保险责
5、任,下列情况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核辐射、核污染及污染责任; 2.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 3. 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保管不善或维护不当造成的损失; 4. 正常磨损、自然老化、锈蚀、虫蛀、鼠咬等自然损耗; 5. 坐落漏雨、门窗破缺或未按安全规定储存所造成的损失; 6. 保险标的本身的价值减损; 7. 应由第三方承担的责任; 8. 运输途中的损失; 9. 保险标的因被保险人违法使用或从事非法活动而造成的损失; 10. 根据法律法规或政府命令应进行的停工、停产、停用、拆除、改建、扩
6、建、维修、保养等造成的损失; 11. 煤矿企业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除非另行签订责任险条款)。 第四条 保险金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总金额]元,等于保险价值,按投保时保险标的的重置价值确定。 第五条 保险费 依据保险金额、保险标的的风险等级、煤矿的安全生产状况、投保人的历史赔付记录等因素,经双方协商确定,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向甲方一次性缴清全部保险费。 第六条 被保险人义务 1. 投保时,乙方应向甲方如实陈述与风险有关的重要情况。 2. 乙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
7、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资质等。 3. 若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乙方应在危险增加之日起[具体天数]日内通知甲方。 4. 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施救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5. 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事故调查、现场查勘和损失核定工作。 6.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索赔通知后[具体天数]日内,提交保险事故证明、损失清单、费用单据以及其他甲方合理要求的单证材料。 7. 乙方应遵守国家及行业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七条 赔偿处理 1. 事故通知: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应在[具体时限,如24小
8、时]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甲方。 2. 现场查勘:甲方有权在合理时间内对保险事故发生地及保险标的进行查勘、检验,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3. 损失核定:甲方应根据查勘情况和相关证据核定损失金额。 4. 赔付方式:甲方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损失核定结果进行赔付。若损失超出保险金额,则按比例赔付。 5. 免赔额:本合同不设免赔额。 6. 赔偿期限: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完整索赔单证后[具体天数,如30天]内,支付相应的赔偿保险金。 第八条 特别约定 1. 乙方应确保其拥有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合法有效。 2.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不因乙方未履行第六
9、条约定的某些义务而解除,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 3. 任何对本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出具批单。 第九条 争议处理 因本保险合同引起的或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保险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 本保险合同自甲方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保险凭证时生效。 2. 本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自然终止。乙方如需继续投保,应在本保险合同到期前[具体天数]日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并续缴保费后,本保险合同可续效。 3.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十一条 其他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和甲方保险条款执行。 甲方(盖章):[保险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煤矿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