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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城市供用水合同(GF-1999-0501)水务服务标准协议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25年 [月份] [日期] 在 [地点] 签订:
供水方(以下简称“供水方”):
名称:[供水方全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注册地址:[注册地址]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用水方(以下简称“用水方”):
名称/姓名:[用水方全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注册地址/住址:[注册地址/住址]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供水方向用水方提供城市供水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供水服务标准
1.1 供水方保证按照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及其他相关标准,向用水方提供符合标准的供水。供水水质的主要指标及限值应符合标准要求,供水方应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按国家规定的方式公布。
1.2 供水方承诺在用水方安装地点的供水压力应达到 [具体压力数值] 帕斯卡(或具体说明为满足用户基本生活用水的最低压力标准),压力标准可能根据供水管网状况进行调整,但供水方应提前通知用水方。
1.3 供水方保证在正常供水条件下,向用水方持续、稳定供应符合约定标准的饮用水。因供水设施维护、检修、改造、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需要停止供水时,供水方应提前 [具体提前时间] 通知用水方,并尽快恢复供水。
第二条 用水计量与收费
2.1 供水方负责在用水方用水设施处安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水表。水表安装、维护、校验的费用由 [双方约定,通常为供水方承担,特殊情况除外] 承担。
2.2 用水方有义务保护水表及其附属设施完好,不得擅自拆卸、改动、覆盖或干扰供水方进行抄表、维护、校验等工作。因用水方原因导致水表损坏的,修复费用由用水方承担。
2.3 供水方采用 [现场抄表/远程抄表] 方式进行抄表,抄表周期为每月一次,抄表日期一般为每月的 [具体日期] 前。供水方应将抄表结果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用水方。
2.4 水费按月计算,收费周期与抄表周期一致。水价按照 [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 方式执行,具体水价标准如下:
2.4.1 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为每立方米人民币 [具体金额] 元,超出基本用水量部分(具体阶梯或比例根据当地规定)执行计量水价,每立方米人民币 [具体金额] 元。
2.4.2 非居民生活用水(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人民币 [具体金额] 元。
2.4.3 [可根据实际情况添加其他用水类别及价格,如工业用水、消防用水等]
2.5 用水方应在收到水费账单后 [具体天数,如15天] 内,按照账单核定的金额向供水方支付水费。支付方式为 [现金/银行转账/其他]。
2.6 逾期支付水费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水费总额的 [具体比例,如千分之五] 向用水方收取滞纳金。
第三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3.1 供水方的权利与义务:
3.1.1 保证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供水安全和稳定性。
3.1.2 按照约定标准提供供水服务,并接受用水方的监督。
3.1.3 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并按规公布水质报告。
3.1.4 按时、准确抄录水表读数,并出具水费账单。
3.1.5 负责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检修时提前通知用水方。
3.1.6 建立客户服务机制,受理用水方的咨询、报修和投诉。
3.2 用水方的权利与义务:
3.2.1 有权按照约定标准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供水。
3.2.2 有权查询供水水质报告、水费账单等信息。
3.2.3 应按照约定量限使用水,并按时足额缴纳水费。
3.2.4 应保护供水设施,不得擅自改装、拆卸、覆盖或侵占供水设施。
3.2.5 发现漏水、水表故障或供水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供水方。
3.2.6 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或转供用水。
3.2.7 应配合供水方进行水表安装、校验和抄表工作。
第四条 合同期限
4.1 本合同有效期自供水设施正式向用水方供水之日起至用水方结清所有水费并停止用水之日止。
4.2 合同期满前 [具体时间,如一个月],如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可自动续期 [具体年限,如一年],续期次数不限/限 [具体次数] 次。或:合同期满后,如需继续使用供水服务,双方应协商续签合同。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供水方未能按照约定标准(水质、水压)供水的,应及时修复并承担由此给用水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2 因供水方原因导致无法按期供水,每中断 [具体时间,如24小时] 以上,应按当月用水量(或合同约定)的 [具体比例,如10%] 向用水方支付违约金,但累计违约金不超过 [具体限额]。
5.3 用水方未按时足额缴纳水费的,除支付滞纳金外,供水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直至水费结清。因停水造成的损失由用水方自行承担(因供水方原因造成的停水除外)。
5.4 用水方擅自改装、拆卸、覆盖水表或盗用、转供用水的,供水方有权立即停止供水,并要求用水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修复费用、漏损水量费用等。
第六条 不可抗力
6.1 因发生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6.2 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 [具体时间] 内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双方应根据事件影响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部分免除责任。
第七条 争议解决
7.1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 [具体仲裁委员会名称] 申请仲裁,或向供水方/用水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事项
8.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 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文件等应送达至本合同载明的联系地址或双方另行书面通知的地址。
8.3 本合同一式 [具体份数,如四] 份,供水方执 [具体份数] 份,用水方执 [具体份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4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供水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用水方(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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