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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领域个人信息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之构建.pdf

上传人:自信****多点 文档编号:1229283 上传时间:2024-04-19 格式:PDF 页数:6 大小:4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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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上海房地房地法苑房屋买卖领域个人信息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之构建文/唐浩杰杨慧【摘要】信息化时代,房地产行业发展迅速、前景广阔,但房屋买卖领域个人信息保护实体法运行乏力,行政机关息于履职,民事诉讼难以发挥作用,为侵犯用户信息安全的行业乱象提供了土,大规模买房用户个人信息面临的威胁已经达到了侵害公共利益的程度。以行政公益诉讼的全面拓展为契机,将其引入房屋买卖领域,将有效回应个人信息公益保护的现实需求。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上,需在案件选择、起诉标准、诉讼规则等方面予以创新和完善。【关键词】房屋买卖;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一、研究缘起:信息化时代的房地产行业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日益发展的今天,信息

2、的地位不断提升,信息化已经成为当今时代一种不可逆转的新阶段性特点。在过去,信息作为一种资源,其所具有的价值尚未得到完全体现,而在信息化时代,充足的信息可充当一项无形资产,凭其具有的“溢价效益”,让人们更易实现自身价值。换言之,拥有越多信息的人将越容易获得竞争优势与经济利益。面对此种现实,人们变得更为注重信息的获取,对其提出了更多要求。在信息化的大环境之中,各种传统行业也积极探索新兴信息技术在各自领域的创新应用,以求增强自身竞争力与提升行业效益。同其他传统行业一样,房地产行业也在不断尝试与新兴信息技术进行深度融合,利用信息化时代带来的机遇为行业发展创造更多新空间,142September 202

3、3这在房屋买卖领域得到了最为直观的体现。首先,在新房买卖领域,相较于传统发传单、随机拨打电话等营销手段的盲目且无效,现今房地产企业能在大数据信息的支持下,更好地了解买房用户的需求与购买能力,从而更为快速、精准地发现目标用户,并采取有效技术向目标用户推送相关房屋信息,在拓宽销售渠道的同时,实现自身销售效率与业务体系的优化。其次,在二手房交易领域,各种房屋中介类App迅速崛起,用户只需要填写自己预期的购房位置、户型、价格等信息,房屋中介类App即可借助海量数据分析呈现二手房源的位置优劣势、户型配比合适率等有效信息,进而帮助用户作出更为有利的决策。相关数据显示,在2 0 2 2 年,房屋中介类App

4、中使用率排名第一的安居客,月均点击量高达4 0 0 0 多万,使用率排名第二的贝壳找房,月均点击量也达到近2 0 0 0 万。综上,在信息化时代,房地产行业尤其是房屋买卖领域整体发展迅速、前景广阔。然而,房地产行业一方面处在迅猛发展的浪潮之中,另一方面也频频爆出诸多侵犯个人信息问题,导致行业发展受阻,呈现出“冷热交融”的发展特征。根据2 0 2 3 年3 月最高检印发的聚焦电信、房产等行业,严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近年来房地产行业在融合新兴信息技术后,外表看似蓬勃发展,内部实则乱象丛生。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部分房地产企业、房屋中介类App过度收集、超范围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多部门联合印发的互

5、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规定,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必须被限定在合法且合理的限度内,但部分房地产企业、房屋中介类App在利益的驱动下,采取扫码登记、人脸识别等各种方式违法收集个人信息,更有房地法苑上海房地甚者还专门开发收集个人信息软件,机关违法行权或不作为时,通过提起诱导用户注册后,大量获取与房产服诉讼以维护公共利益的一项“官告官”务无关的个人信息,这些行为已严重诉讼制度。现阶段将行政公益诉讼引到涉及刑事犯罪。二是房地产行业“内入房屋买卖领域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鬼”横行。面对倒卖信息的巨大利润保护有其必要性。空间,不少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为(一)房屋买卖领域个人信息保护获取非法利益,选择而走险

6、当“内实体法运行乏力鬼”,在与买房用户沟通、带用户看房首先,专门规范房地产行业的实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用户体法规只有1 9 9 8 年施行、2 0 2 0 年小个人信息并出售,导致大量买房用户幅修改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信息被非法泄露。有数据显示,9 0%例,该条例以概括性条款列举了房地以上的买房者、看房者都接到过各种销售、装修的骚扰电话与短信。由于个人信息的特殊性,以上违法行为不仅扰乱了房地产行业的正常秩序,也极大侵害了买房用户的合法权益。这些乱象频发,除涉及房地产行业自身问题外,无一不指向行政机关监督管理不善、未能依法全面履职,而房屋买卖领域个人信息保护实体法运行乏力,大量买房用户

7、面对个人信息泄露,难以收集证据,维权成本高,无法依靠民事诉讼获得有效救济,最终导致大规模买房用户的个人信息面临威胁、房屋买卖领域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如何弥补现有房屋买卖领域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监管缺陷,打击非法信息侵犯行为,维护公众合法权益与信息安全,已成为函待解决的现实问题。而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种制度创新,自设立以来,其发挥的实际作用与达到的社会效果使人们意识到,当行政机关怠于履职、个人力量又不够强大时,通过检察机关来维护公益更为恰当。因此,当下有必要将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延伸到房屋买卖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从而实现对公共利益及时且有效的救济。二、现实考察:将行政公益诉讼引入房屋买卖领域用于个人信息保

8、护的必要性行政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在行政律规制措施,可操作性欠缺,对房屋买卖领域侵犯个人信息的治理缺乏系统性和精准性,显然无法应对新时代层出不穷的侵犯个人信息乱象,并且对于它们发生冲突时如何适用、怎样进行有效衔接,仍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最后,虽然在2 0 2 1 年国家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来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但该实体法大多以肯定的方式对侵犯个人信息行为进行了列举,而房地产行业复杂多样,对于一产开发、经营主体的行业义务及市场些新型信息收集利用行为是否违法、监管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但由于该怎样对其作出处置,在制度上尚待细条例制定时间较早,存在滞后性,并化。实体法运行乏力,在导致房屋买没有关于

9、房屋买卖领域个人信息保护卖领域个人信息保护困难的同时,也的规定。而其他关于规范房地产行业使该领域的公共利益长期处于受侵害的实体法规多为通知、公告等规范性状态。文件,这些文件立法位阶较低,缺乏(二)对行政机关缺乏监督权威性,并且同样少有关于买房用户作为房屋买卖领域的法定监管者,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无法对房屋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行相卖领域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实行应职责。当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存有效治理。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在非法收集、贩卖用户个人信息等行法、网络安全法、民法典等其为时,市场监管行政机关应责令其改他法律法规虽然也涉及对各行业侵犯正,并可依情节作出罚款、吊销许可公民个人信息

10、的规制,但都是宏观层证等行政处罚。但在实践中,对严重面的概括性规定,没有提出具体的法侵犯买房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实施刑September 2023 43上海房地房地法苑事制裁是常态,而行政机关却较少给予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与其违法行为危害程度相匹配的行政处罚,多是“以罚代管。最高检近年来不断发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典型案例,再次让舆论聚焦市场监管行政机关监督管理意愿与能力的欠缺。监管能力的不足可以通过创新监管模式、完善监管措施、改进监管策略等方式予以弥补,而监管意愿的缺失仅靠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是难以补足的,原因在于:行政内部监督以垂直监督为主,上级部门往往在事后介入,具体表现为事后追责、不定期检查暗

11、访等,这些措施在短期内或有些许成效,长期则会让下级部门摸透规律并惯于应对,导致效应逐步递减,最终失效。因此,被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侵犯个人信息的主体诉诸行政途径维权时,市场监管行政机关急于履职、推诱拖延的情况依然存在,难以达到预期的公力救济效果,动摇行政机关公信力之根基。(三)民事诉讼难以发挥作用面对房屋买卖领域非法信息收集行为,由于买房用户缺乏专业能力,导致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与用户处于不平等的位置,权益受侵害的用户通常难以发现信息被过度收集、非法贩卖等侵犯之事实,即使觉察也较少提起民事诉讼以寻求救济。主要原因有三:一是诉讼过程漫长。传统民事诉讼要经历立案、举证、答辩、一审、二审等程序,受侵

12、害用户获得赔偿所需时间极为长,为了尽快弥补自身损失,受侵害用户往往愿意以快速获赔为条件与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进行协商,而不愿费心劳力地去提起民事诉讼。二是举证困难。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因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便于处理、销毁相关违法收集信息,故而收集固定其违法证据绝非易事。在此过程中,受侵害用户因在专业技术、证人、资金等方面都处于绝对的劣处罚法第十二条关于补充设定行政1保障范围进行积极、适度的拓展,让44September 2023势,个人取证举步维艰。三是赔偿标准尚未统一。由于法律未作严格规定,导致法院判定赔偿金额的标准不尽相同,即使有受侵害用户积极主张民事诉讼,最终也得到法院的支持,但获赔金额

13、却与实际损失相去悬殊,导致维权成本高于收益,从而弱化个人民事诉讼的动力,使民事救济定分止争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综上,当房屋买卖领域个人信息保护实体法运行乏力、行政机关缺乏监督制约,而民事诉讼又难以发挥作用时,若将行政公益诉讼引入其中,可通过公益诉讼制度回应立法难题,在利用检察机关独立地位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的同时,为个人信息被侵犯的买房用户提供一条新的权益救济路径,实现以制度优势补强薄弱环节。三、法律证成:行政公益诉讼拓展至房屋买卖领域用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可行性(一)制度可行性:“等字含义的开放性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始于2 0 1 5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定型于2 0 1 7 年

14、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总体来看,无论是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还是之前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都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这四个领域,但在列举之后又以“等”字进行了概括,而“等”在我国法律文本之间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含义。一是解释为“等内等“,即表示列举的结束,如在刑法条文中列举多项罪名后由“等”字结尾,为了体现对罪刑法定原则的遵循,一般将“等”字释义为“等内等”。二是解释为“等外等,表示列举未尽,如在行政处罚的规定中,立法者列举了听证会、论证会这两种监督形式,并在其后添加了“等”字,此处就应将“等”字释义为“等外等

15、”。但在其他部门法中,“等”字作何种解释仍需结合立法原意与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4 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于次月开始实施的英雄烈士保护法中的第二十五条,已正式将侵害英雄烈士的行为纳入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因此,将行政公益诉讼的“等“字解释为“等外等“已有立法参照,并且我们还可通过体系解释的方法进一步增强其合理性。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以“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作了表述,而在实践中,教育、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诉讼案件都被囊括其中,这已彰显了行政诉讼法“等外等”的取向。据此,依同类立法与体系解释类推,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等“字含义应具有开放性,将其理解为

16、“等外等”表示仍有余义更为稳妥,故将房屋买卖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纳入行政公益诉讼之中具有制度上的可行性。(二)法理可行性:公共利益范围的动态性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初衰,显然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这两种公共利益。行政诉讼法所列举的四个领域与后增加的英烈保护,都是当前社会关注度高且行政机关履职不力导致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因而函需检察机关介入的领域。但公共利益作为法学范畴内的核心概念之一,其本身所具有的动态性已经预示着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可拓展性。除了前述五个领域,其他领域公共利益也有受到行政机关违法行权或不作为侵害的可能性。这就要求我们既要遵循现有法律的规定,又要从维护公共利益的实际需要出发,

17、对公共利益的房地法苑上海房地其能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动态更新,以以看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已成为检察应对现实中的新问题。在现今社会背机关又一重要职能,并且此种表述还景下,房屋买卖领域收集、贩卖个人暗示了检察机关对拓展诉讼范围应具信息呈现产业化趋势。用户基数越大、有某种主动性。此外,检察机关的监信息数据越多,房地产企业、中介机督权是由我国效力层次最高的宪法所构能获得的非法经济利益就越多。所赋予的,这表明其监督职能在理论上以房地产经营主体通常不是以特定个应广泛覆盖,而不能限制在某些特定体为目标进行信息侵犯的,而是将目领域。2 0 1 8 年以来,浙江诸暨市、江标对准所有买房者,实际指向的是社苏镇江市检察院

18、已成功将行政公益诉会公共利益。因此,基于对房屋买卖讼制度运用到房屋买卖领域个人信息领域个人信息保护在当前社会环境下保护之中,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根据所蕴含的公益属性的考量,当公民个已有的实践经验,检察机关发挥监督体难以寻求行政救济时,不存在利害职能,将行政公益诉讼引入房屋买卖关系的检察机关及时介入其中,将有领域,有望在以下方面产生独特作用:利于克服现有公共利益保障的局限,一是以检察监督权对违法行权或不作从而有效阻止房地产经营主体与行政为的市场监管行政机关形成威慢,督机关对公益的侵害。故使行政公益诉促其正当履职,有效弥补行政系统内讼引入房屋买卖领域个人信息保护与部监督的不足。二是以行政公益诉讼公共

19、利益范围的动态性相契合,是依实现“实质监管”。部分市场监管行政法理作出的有益探索。机关对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进行监(三)实践可行性:检察机关职能管时,仅对这些主体的经营许可、执的广泛性业资格等文件进行核验,而不去实际我国检察机关的传统职能是提起探查其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监管刑事公诉与进行法律监督,但以行流于形式。这种“虚假监管的行政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中“检察院在不作为同样会因侵害公益而被检察机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表述为依据,可关关提起诉讼。三是以讼诉前程序防控潜在风险。当市场监管行政机关履职不力但尚未出现严重后果时,检察机关可向其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积极履职,使买房用户所受信息权益侵害在事前或

20、事中就得到救济,实现对房屋买卖领域公共利益的及时维护。综上,将行政公益诉讼拓展至房屋买卖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已由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四、路径探索:构建房屋买卖领域个人信息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设想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运行较传统行政诉讼大为不同,其在实践中的具体展开主要是以最高法与最高检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现行的司法解释内容是对已有“4+1 领域公益诉讼经验的凝炼总结,随着领域的拓展,必然需要根据新领域的特殊性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保障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稳定、高效的运行。笔者认为,待房屋买卖领域个人信息保护引入行政公益诉讼之后,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具体的制度构建。(一)考量案件选择作为“公益守护者”

21、,检察机关的公益监督职能应做到全面覆盖。但不能否认的是,现实中检察机关内部专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检察官人数要少于其他检察部门,而一旦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检察机关需要对买房用户个人信息受侵犯现状、市场监管行政机关履职不力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实际的困难与人员的有限决定了检察机关不可能对房屋买卖领域内所有涉嫌信息侵害的不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所以检察机关选取适当的个案显得尤为重要。对于房屋买卖领域个人信息保护来说,就是要以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各级市场监管行政机关实现法律法规赋予其职权所要达到的核心目标,即“以法治规范房地产行业,September 2023 45上海房地房地法苑保障群众个人信息权益”。为

22、此,各地检察机关在具体实践中,应以买房用户信息泄露风险防控为根本目的来选取案件,而不能仅以某些看似易于处理实则毫无价值的案件来提起公益诉讼。例如,在2 0 2 1 年黄州区检察院诉区市监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被告吊销了涉及非法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两家房产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并处相应罚款,由于涉案中介机构未缴纳罚款,检察院便以市监局急于履职致使国有资产流失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此案中,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是否真正发挥了维护房屋买卖领域个人信息保护这一公共利益的功能是值得怀疑的。一方面,案中买房用户信息泄露事件已然发生,行政机关也对涉事机构进行了行政处罚,其他机构已能够从中吸取经验

23、教训,检察机关以追缴罚款为由提起公益诉讼,显得有些过于刻意,不是为消除信息泄露风险所必需。另一方面,对如何追缴罚款,行政强制法已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案中房产中介机构迟迟未缴纳罚款很可能是由于无力支付,检察机关此时介入其中容易对行政权力造成过度干预。选择这样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既有浪费司法资源之嫌,又易招“舍本逐末”之讥。因此,各地检察机关必须牢牢抓住买房用户信息泄露风险防控这一主线,选取当地经常发生、较为典型且颇具影响的案件,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同时,起到“以点带面”的引导和参考作用,从而进一步推动行政公益诉讼在房屋买卖领域的广泛适用,切实保障买房用户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行政公益诉讼所预期的

24、法律效果与社会效益。(二)明确起诉标准虽然检察机关可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来制约行政权,但需要注意的是,讼明显不同,因此,完全套用传统行46September 2023根据权力分立理论,行政权有其特殊的功能和属于自身的边界。若检察机关随意、无限度地介入,将会影响行政权正常运作,造成权力的失衡,这样既无法维护公共利益,也违背了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法精神。即使目前行政公益诉讼拓展势头火热,也应对新领域的起诉标准作精准把握,将检察机关介入行政权的深度限制在适当的范围内,防止公益诉讼启动的宽泛与无序。因此,在对具体个案选择进行考量之后,还需对提起房屋买卖领域个人信息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标准加以明确,以实现公益

25、保护与行政权运行间的平衡。笔者认为,可从行为、结果、必要性三个方面来确定起诉标准。一是行为标准,即对于房屋买卖领域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公益诉讼来说,怎样确定市场监管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使职权与“不作为“。由于行政公益诉讼的价值追求与为维护自身利益而提起的传统行政诉政诉讼的标准是行不通的。对于市场监管行政机关的行为能否被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不能仅以行政机关不作为就得出肯定结论,应适用“是否侵害公共利益”的实质标准,结合法律法规赋予市场监管行政机关职权的立法目的进行判断。例如,在江苏衢州一起大规模买房用户信息泄露事件发生前,当地市场监管行政机关早已发现辖区内多家房产

26、中介机构违规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情况严重,但每次都是以罚款结案,始终未对涉事机构作出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处罚,最终导致事件发生。以传统标准来看,该案中行政机关确在履职,但从公益诉讼实质标准与授予市场监管行政机关职权的目的来看,对涉事中介机构处以罚款的行为看似作为,实则违背了买房用户信息泄露风险防控要求,与不作为没有区别,属于避重就轻的“形式合法、实质违法”行政行为,自然有被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资格。二是结果标准,即房屋买卖领域个人信息保护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是只包含已发生的实际侵害,还是也包含潜在的、可能发生的侵害。笔者认为,根据买房用户信息泄露风险防控这一根本目的,在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

27、已经存在信息相关违法行为并且有泄露风险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职,将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因此,出于维护公共利益和拓展公益诉讼的现实需要,理应对“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作出更为宽泛的解释,即当检察机关发现公共利益存在被侵害的潜在风险时就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更好地消除行政机关履职不力带来的负面影响。三是必要性标准,考虑到行政公益诉讼的成本性与实效性,若将“4+1 领域外的特别领域纳入受案范围,应对其必要性进行衡量。检察机关提起房地法苑上海房地的行政公益诉讼自然属于司法救济范畴,而司法作为维护公共利益的最后防线理应保持一定的谦抑性。因此,在确定某行政机关的行为已符合前述两项起诉标准后,还应再着重考察此领

28、域的问题能否通过其他更为适宜的途径予以解决,若能以其他途径达到防控买房用户信息泄露风险的目的,行政公益诉讼就无启动之必要。在具体实践中,必要性标准的适用可置于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之后,由法院判断每起案件是否符合标准。当存在公益诉讼之外的途径时,法院可不必再进行审查;若再无他法,法院可依据职权展开进一步审查。(三)优化诉讼规则为了能更为及时有效地解决房屋买卖领域个人信息受侵害问题,维护买房用户合法权益,该领域行政公益诉讼的提起应具备一定的时效性和专业性。与买房用户相比,检察机关较强的权威性与专业能力让其能更为有效地对抗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与行政机关。但面对复杂多变的房地产行业侵犯信息乱

29、象与行政不作为,检察机关实难在第一时间发现与救济受侵害的公共利益。而且,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同为公权力部门,检察机关在办理某些敏感案件时,可能会引发行政机关较大的反应,阻碍公益诉讼的正常进行。鉴于此,为确保房屋买卖领域个人信息保护行政公益诉讼顺利展开,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优化现有诉讼规则,以实现维护公益的最终目的。其一,扩大起诉主体。目前法定的行政公益诉讼提起主体只有检察机关,但在房屋买卖领域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纳入行政公益诉讼之后,可考虑授予消费者协会起诉资格。一方面,根据已有实践,消费者协会在维护房屋买卖领域公共利益中发挥着建设性作用,而信息受侵犯的买房用户同时也有着消费者身份。此外,由代表

30、性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已屡见不鲜,虽然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尚未对其进行规定,但早在多年前就有社会组织在环保领域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对房屋买卖领域个人信息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之构建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另一方面,消费者协会与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及行政机关较少利益关联,让其参与不宜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敏感诉讼,既能发挥其信息收集优势,又能实现其社会治理功能,成为现有单一起诉主体的有益补充。在消费者协会提起房屋买卖领域个人信息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的情形下,检察机关可以民事公益诉讼为参照,对其进行诉讼支持。其二,拓宽线索来源。当下仅靠“检察机关履职过程发现问题”这一狭的线索来源难以有效保护房屋买卖

31、领域个人信息以及公共利益,因此,在扩大起诉主体后,要有与之相配的线索来源,应建立多元化线索收集体系。例如:检察机关可以设置线索收集平台,方便买房用户检举、控告;对于媒体、网络披露的线索要予以重视,及时调查可能涉及侵害公共利益的案件;其他公权力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因行政机关履职不力造成公益受侵害的情形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通过建立多元化线索收集体系,同时加强收集线索的分类、筛选、审查工作,既有助于及时发现与救济受侵害的公共利益,也可借此推进房屋买卖领域个人信息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的全面展开。五、结语将行政公益诉讼引入房屋买卖领域个人信息保护,是对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查职能、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完善权益

32、救济路径的重要呼应,也是对社会上维护房屋买卖领域个人信息保护之公共利益、保障买房用户合法权益呼声的有力回应,更是对信息化时代房地产行业已有乱象的有效规制。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引入行政公益诉讼只是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的手段之一,绝非唯一选项。要从根本上解决长期以来房屋买卖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困局,还需要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房地产行业监管模式创新等一系列措施协调运用,以达到房屋买卖领域个人信息保护动能利用最大化,真正意义上实现对房屋买卖领域公共利益的维护。E(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参考文献1张炜达,呼啸,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之建构.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 0 2 0,

33、5 0(0 4):6 9-8 0.2武琳,罗忆宁.房地产行业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和难点.中国房地产,2022,(09):68-74.3余凌云,郑志行.个人信息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的规范建构.人民检察,2022(05):31-36.4汪骏良.论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公益”识别标准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2,37(01):20-29.5黄学贤,李凌云.论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拓展.江苏社会科学,2020(5):129-140.句李洪雷.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法治化路径 .行政法学研究,2017(5):52-62.7秦前红检察机关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理论与实践的若干问题探讨.政治与法律,2 0 1 6(1 1):8 3-9 2.8朱新力,黄娟.以社团组织为原告的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进路.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 0 1 6(1):1 5 9-1 7 1.September 2023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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