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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合理用药管理规定及抗菌药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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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印发合理用药管理规定及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科室:为认真贯彻落实“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有效遏制“大处方”、规范医务人员合理用药,提高药物治疗水平,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制定合理用药管理规定和抗菌药物管理分级实施细则。请各科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桃源县人民医院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附件: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品种目录 桃源县人民医院合理用药管理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有效遏制“大处方”、规范医务人员合理用药,提高药物治疗水平,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确实解决老百姓“看病难、

2、看病贵”的问题,现制定合理用药管理规定如下:一、合理用药的基本原则 确定诊断,明确用药目的根据病人疾病的性质和病情严重的程度,确定当前用药所要解决的问题,从而选择有针对性的药物和合适的剂量,制订适当的用药方案。在诊断明确以前可采取一定的对症治疗,但应注意不要因用药而妨碍对疾病的进一步检查和诊断。 制订详细的用药方案根据初步选定拟用药物的药效学和药动学知识,全面考虑可能影响该药作用的一切因素,制订用药方案,包括用药剂量、给药途径、投药时间、疗程长短,以及是否联合用药等。 及时完善用药方案在执行已定用药方案的过程中,应随时观察必要的指标和试验数据,分析判定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并及时修订和完善原定

3、的用药方案。 少而精和个体化为减少药物的不良反应和药物间相互作用可能增加的药物不良反应,避免药物对机体功能的不必要的干预和影响,用药应“少而精”。针对不同病人,因其病情不同对药物作用的敏感性不同,用药方案应个体化。二、合理用药的具体要求 临床用药以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为依据,首选甲类药物,在甲类药物疗效欠佳的情况下选用乙类药物或目录外药物,并应征得患者同意。 抗菌药物的使用根据抗菌药物的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性、不良反应以及药品价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类进行分级管理,按医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对特殊病例应邀请药师参与设

4、计治疗方案,对用药过程进行追踪,开展药物不良反应的监测,感染病人药敏试验送检率50%。 药物剂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有充分理由,并详细记录。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围手术期预防性抗菌素的使用时限72小时。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1、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3、剂量、用法

5、;4、剂型与给药途径;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三、合理用药的指导与督查成立合理用药专家指导组,在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专家指导组定期开展合理用药知识的培训与教育,对临床合理用药进行指导,及时解决临床科室在合理用药方面遇到的技术问题。每月对各科合理用药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工作由医务科牵头,医安办,药剂科全面配合。四、合理用药的管理与考核 各科室主任为合理用药的第一责任人。 合理用药督查结果纳入医疗质量考核内容,并与科主任考核、责任医师考核挂钩。 每季度,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召开一次专题会,对督查结果进行分析讨论、汇总,确认存在的问题,最后结果通过

6、药讯、局域网、院周会等形式进行通报公布。 对确认存在不合理用药的个人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其所在科室主任负管理责任。 因不合理用药而导致的医疗纠纷及事故的,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桃源县人民医院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简称指导原则,下同),经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对我院使用的每种抗菌药物的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性、不良反应以及药品价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

7、三类进行分析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章 分级原则第二条 非限制使用: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第三条 限制使用: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这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使用药物。第四条 特殊使用: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第三章 临床用药选择原则第五条 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遵循指导原则,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

8、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品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参照指导原则中“各类细菌性感染的治疗原则及病原治疗”的有关要求合理选择。第六条 一般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第七条 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第八条 临床医师可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患者需要应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患者病情需要使用特殊抗菌药物时,应具有严格的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并经有关专家会诊同意,处方需经具有高

9、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签名。第九条 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第十条 住院病人进行抗菌治疗前,必须先留取相应样本,送细菌培养,明确病原菌和药敏结果,有针对性地予以抗菌治疗。第十一条 门诊病人及危重患者的抗菌治疗,按照指导原则中的相应规定执行。第四章 管理与督查第十二条 根据医院“关于合理用药的管理规定”,由药剂科负责组织对各科室应用抗菌药物的情况进行监查和管理。第十三条 药事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组织修订新增加的品种,并通过医院下发文件、药讯、局域网、院周会等形式公布。第十四条 检验科定期对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细菌耐药趋势进行分析,对不合理用药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并及时与各临床科室、药剂科进行沟通,定期在药讯和局域网上刊登分析结果、改进意见,在院周会上通报。第十五条 检验科应正确开展病原微生物的培养、分离、鉴定和规范的细菌药物敏感试验,并及时报告细菌药敏试验结果,作为临床医师正确选用抗菌药物的依据。 桃源县人民医院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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