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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版解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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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湖北城市建设继续教育学院 华均,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总则,规范的第一章,“,总则,”,,主要是从整体上叙述了有关本项规范编制与实施的几个基本问题。主要内容为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执行本规范与执行其他标准之间的关系等基本事项。,本规范总则共,8,条,比,“,03,规范,”,增加了,2,条,其中强制性条文,1,条。主要内容为制定本规范的目的,依据,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附录适用的工程范围。,新,规范,的应用与解读,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1,总,则,1.0.1,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保留条文做了局部修改,】,本条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指导思想和法律依据。,与,03,规范,相比,,第一句话删去了,“,工程量清单,”,,其本质解读含义是:对于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本规范其他条文仍应执行。例如由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条款,,制定依据中新增了,建筑法,合同法,,是因为本次修订的许多条文都与这两个法律相关。,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保留条文,】,本规范所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投标报价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计量、工程价款的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的调整和工程计价纠纷处理等活动。,与,03,规范,相比,,新,规范,扩大到了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全过程。,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1,总,则,1.0.4,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本条,新增,条目,包括三层含义:,1.,对于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由项目业主自主确定;,2.,当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时,则应执行本规范;,3.,对于确定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计价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由于本规范还规定了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所以这些条文仍然应执行。,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1,总,则,1.0.5,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本条规定了从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主体。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150,号令)的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按照,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的规定,造价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并加盖专用章,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1.0.7,本规范附录,A,、,B,、,C,、,D,、,E,、,附录,F,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本条规定了本规范附录是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其适用范围由附录规定(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矿山等)。,2,术语,本部分术语是对本规范特有术语给予的定义,尽可能避免本规范贯彻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同理解造成的争议。,本规范术语,共计,23,条,,与,“,03,规范,”,相比,,新增,15,条,,改变术语名称,2,条,删去,1,条(消耗量定额)。,不再对,“,消耗量定额,”,进行定义的原因是,“,08,规范,”,已没有涉及,“,消耗量定额,”,的条文。,“,03,规范,”,中使用了该名词的第,4.0.8,条规定,,“,投标报价,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08,规范,”,第,4.3.3,条规定了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其中第,3,项表述为,“,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采用这一表述比只采用,“,消耗量定额,”,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本规范修订时,认为只要是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的定额,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都是计价依据。,新,规范,的应用与解读,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2,术,语,共,23,个,2.0.1,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保留条文做了局部修改,】,“,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实行清单计价的专用名词,它表示的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中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数量。,与,03,规范比新增了,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两个清单。将拟建工程改为建设工程,适应面更广。,2.0.3,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项目特征,”,是新增术语,是对构成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和非实体的措施清单项目其自身价值的特有属性和本质,特征的描述。定义该术语主要是,为了准确组价。,2.0.4,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保留条文做了局部修改,】,“,综合单价,”,是相对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而言,是对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包含一定范围的风险因素,的价格表示。与,03,规范,相比,此处将原来,“,并考虑风险因素,”,改为,“,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对风险做了一定的限制。,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2,术,语,共,23,个,2.0.6,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暂列金额,”,是对与,03,规范,中,“,预留金,”,的更名,包括以下含义:,1,),暂列金额的性质:,包括在合同价款中,但并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2,),暂列金额的用途:,由发包人用于合同协议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以及施工过程中各种工程价款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索赔、现场签证所确认的费用;,3,)与,03,规范,中对其简单定义相比,,08,规范,对其定义更全面、更实际、更具有操作性,同时也与发改委等九部委的,56,号令中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定义一致。,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2.0.7,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暂估价是新增术语,是指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形式。,采用这一价格形式,既保持了与发改委等九部委的,56,号令中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定义一致性,又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包提出了更具有操作性的解决办法。,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2.0.8,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计日工,”,是对,03,规范,中,“,零星工作项目费,”,的更名,它是对零星项目或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类似于定额计价中的签证记工。包括以下含义:,1,)完成计日作业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其,单价,由投标人通过投标报价确定;,2,),“,计日工,”,的,数量,按完成发包人发出的计日工指令的数量确定。,采用这一定义,保持了与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的,56,号令中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定义的一致性。,2.0.9,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保留条文做了局部修改,】,工程总承包根据总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不同阶段的工作内容具有不同的含义。该条,“,总承包服务费,”,是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分包和自行采购供应部分设备、材料时,要求总承包提供相关服务以及对施工现场进行协调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整理等所需的费用。,与,03,规范,相比,,08,规范,对其定义更明确、更具体、包含内容更广泛。,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2,术,语,共,23,个,2.0.10,索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此处的,“,索赔,”,是专指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对于非自己过错的责任事件并造成损失时,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要求的行为。,2.0.11,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此处的,“,现场签证,”,是专指在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的现场代表(或其委托人)对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内容外的额外工作及其产生的费用作出书面签字确认的凭证。,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2,术,语,共,23,个,2.0.17,造价工程师: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是指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2.0.18,造价员: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的人员。,2.0.19,工程造价咨询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人,”,是指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接受委托,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2,术,语,共,23,个,2.0.20,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工程造价的多次性计价反映了不同的计价主体对工程造价的逐步深化、逐步细化、逐步接近和最终确定工程造价的过程。,招标控制价,是在工程采用招标发包的过程中,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计价规定计算的工程造价,其作用是招标人用于对招标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有的地方亦拦标价、预算控制价。,投标价,是在工程采用招标发包的过程中,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工程特点,并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依据有关计价规定自主确定的工程造价,是投标人希望达成工程承包交易的期望价格,它不能高于招标人设定的招标控制价。,合同价,是在工程发、承包交易过程中,由发、承包双方以合同形式确定的工程承包价格。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其合同价应为投标人的中标价,也即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竣工结算价,是在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承包内容,发包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后,由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确定条款,即合同价、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和现场签证等事项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2.0.21,投标价: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2.0.22,合同价: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2.0.23,竣工结算价: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3,工程量清单编制,本章,6,节,21,条,与,“,03,规范,”,相比,新增加了,2,节,新增,6,条,,其中强制性条文由,5,条增加为,8,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及其资质、工程量清单的组成内容、编制依据和各组成内容的编制要求,。,3.1,一般规定,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3.3,措施项目清单,3.4,其他项目清单,3.5,规费项目清单,3.6,税金项目清单,3.1,一般规定,本节共,5,条,与,“,03,规范,”,相比,新增加了,2,条,新增强制性条文,1,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主体及其责任,工程量清单的作用、组成内容、编制依据。,新,规范,的应用与解读,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3,工程量清单的编制,3.1,一般规定,3.1.1,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保留条文做了局部修改,】,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主体:招标人应负责编制工程量清单,若招标人不具备工程量清单编制能力,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受委托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必须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与,03,规范,相比,将,“,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改为,“,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避免了歧义。,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3,工程量清单的编制,3.1,一般规定,3.1.3,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基础性作用,是整个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重要依据之一,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中。,3.1.5,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1.,本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4.,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7.,其他相关资料。,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3,工程量清单编制,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本节共,8,条,与,“,03,规范,”,相比,新增加了,2,条,新增强制性条文由,5,条增至,7,条,是强制性条文最为集中的一节。规定了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五个要件,即,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五大要件,的编制要求。,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3,工程量清单的编制,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3.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保留条文做了局部修改,】,本条规定了构成一个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五个要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和项目特征,,这五个要件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组成中缺一不可。与,03,规范,相比,新增加了,项目特征,,解决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对项目特征欠缺规定二带来的困惑。,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技巧,由于,“,03,规范,”,对项目特征描述的要求不明,往往使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对项目特征描述不具体,特征不清、界限不明,使投标人无法准确理解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构成要素,导致评标时难以合理的评定中标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引起争议,影响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推进。,因此,在工程量清单中准确地描述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是有效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重要一环,。,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3,工程量清单的编制,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3.2.8,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可作补充,并应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保留条文做了以下修改,】,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A,、,B,、,C,、,D,、,E,、,F,等)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XB001,起顺序编制,不得重号。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工程建设中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涌现,本规范附录所列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不可能保罗万象,更不可能包含随科技发展而出现的新项目。在实际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当出现本规范附录中未包含的清单项目时,编制人应作补充。编制人在编制补充项目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1,)补充项目的编码必须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2,)在工程量清单中应附补充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作内容。,3,)将编制的补充项目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3,工程量清单编制,3.3,措施项目清单,本节共,2,条,与,“,03,规范,”,相比,条文未作增减,但内容变化较大。一是将通用措施项目与专业措施项目分列,本节仅保留通用措施项目,专业措施项目列于附录的各专业工程中;二是规定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为下一步附录的修改做铺垫。,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3,工程量清单的编制,3.3,措施项目清单,3.3.1,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列项,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表,3.3.1,选择列项,,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可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选择列项。,若出现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保留条文做了修改,】,措施项目清单的编制需考虑多种因素,除工程本身的因素外,还涉及水文、气象、环境、安全等因素、本规范仅提供了,“,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作为措施项目列项的参考。表中所列内容是指各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清单,”,中均可列的措施项目。各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清单,”,中可列的措施项目分别在附录中规定,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列项。,由于影响措施项目设置的因素太多,本规范不可能将施工中可能出现的措施项目一一列出。在编制措施项目清单时,因工程情况不同,出现本规范及附录中未列的措施项目,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对措施项目清单作补充。,本条仅保留了,03,规范,中,“,通用措施一链表,”,中的大部分内容,作为,08,规范,的通用措施项目列项的参考。与,03,规范,相比,,一是,将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合并定义为文明安全施工;,二是,增加了冬雨季施工、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临时保护设施;,三是,施工排水与施工降水分列;,四是,混泥土、钢筋混泥土模板及支架与脚手架分别列于附录,A,等专业工程中。,序号,项目名称,1,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2,夜间施工,3,二次搬运,4,冬雨季施工,5,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6,施工排水,7,施工降水,8,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9,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3.3.1,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3.3.2,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不可计算工程量的项目,以,“,项,”,为计量单位计量。,本规范将实体性项目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非实体性项目划分为措施项目。所谓非实体性项目,一般来说,其费用的发生和金额的大小与使用时间、施工方法或者两个以上工序相关,与实际完成的实体工程量的多少关系不大,典型的是大中型施工机械、文明施工和安全防护、临时设施等。但有的非实体性项目,则是可以精确计量的项目,典型的是混凝土浇筑的模板工程,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更有利于措施费的确定和调整。,3,工程量清单编制,3.4,其他项目清单,本节共,2,条,与,“,03,规范,”,相比,条文由,3,条减为,2,条,但内容变化较大。一是将,“,预留金,”,更名为,“,暂列金额,”,,并重新定义;二是将,“,零星项目工作费,”,更名为,“,计日工,”,,三是增列,“,暂估价,”,;四是对,“,总包服务费,”,重新定义;五是取消了,“,材料购置费,”,,其原因是,03,规范没有定义,本规范新设置了,“,材料暂估价,”,,取而代之。,工程量清单编制,3.5,规费项目清单,本节为新增的,共,2,条。保证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包含内容的的完整性,也是我国国情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伤的真是反映。,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3,工程量清单的编制,3.5,规费项目清单,3.5.1,规费项目清单应按下列内容列项:,1,)工程排污费;,2,)工程定额测定费;,3,)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文的规定,规费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规费作为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可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对规费项目进行调整。因此,编制人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未包括的规费项目,在编制规费项目清单时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3.5.2,出现,3.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工程量清单编制,3.5,税金项目清单,本节为新增的,共,2,条。同样与上边的规费项目清单一样,保证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包含内容的的完整性,也是我国国情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伤的真是反映。,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3,工程量清单的编制,3.6,税金项目清单,3.6.1,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营业税,2,)城市维护建设税,3,)教育费附加;,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文的规定,目前我国税法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内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如国家税法发生变化,税务部门依据职权增加了税种,应对税金项目清单进行补充。,3.6.2,出现,3.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4,工程量清单计价,本章共,9,节,72,条,是,08,规范,的重中之重。与,“,03,规范,”,相比,新增设,9,节,新增,62,条,其中强制性条文,6,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计价从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到竣工结算办理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全部环节。主要章节如下:,4.1,一般规定,4.6,索赔与现场签证,4.2,招标控制价,4.7,工程价款调整,4.3,投标价,4.8,竣工结算,4.4,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4.9,工程计价争议处理,4.5,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4.1,一般规定,本节共,9,条,其中新增强制性条文,4,条,对工程量清单计价各阶段的共性问题做了规定。,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工程量清单计价,4.1,一般规定,4.1.4,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本条文为原有条文,做了局部修改。,本条,规定了措施项目的不同计价方式和包含的内容。,如此规定,与,03,规范,相比,措施项目的计价在此更具有可操作性。,4.1.6,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规范第,4.2.6,、,43.6,、,4.8.6,条的规定计价。,本条规定了其他项目清单的计价内容和要求。由于其他项目清单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时要求不一样,因此本条具体规定了其在不同实施阶段的计价原则。,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工程量清单计价,4.1,一般规定,4.1.7,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份报价。,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后计价。,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本条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第五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的规定设置。,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以暂估价形式出现的专业分包工程。,对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招标规定标准的材料和专业工程,需要约定定价的程序和方法,并与材料样品报批程序相互衔接。,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与实际发生的差额在竣工结算中调整。,关于暂估价的进一步说明,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第五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实践中,如何进行共同招标,一直缺少统一的认识。共同招标很容易被理解为双方共同作为招标人,最后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尽管这种做法很受一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的欢迎,且也不是完全没有可操作性,但是,却与现行法规所提倡的责任主体一元化的施工总承包理念不相吻合,合同关系的线条也不清晰,不便于合同履行。,恰当的做法应当是仍由总承包中标人作为招标人。,首先,采购合同应由总承包人签订。其原因:,一是属于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采购主体当然是总承包人;,二是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的责任主体是一元化的,均归于总承包人;,三是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要约承诺机理,如果招标人作为招标主体一方发出要约邀请,势必要作为合同的主体与中标人签约。,因此,为了避免出现两方作为共同招标人、一方作为合同主体的法律的难题,招标主体仍应是施工总承包人,建设项目招标人参与的所谓共同招标可以通过恰当的途径体现建设项目招标人对这类招标组织的参与、决策和控制,实践中能够约束总承包人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合同约定的相关的程序。,具体约定应体现下列原则:,一是由总承包人作为,招标项目招标人,;,二是,建设项目招标人,的参与主要体现在对相关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等能够体现招标目的和招标要求的文件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发出招标文件,甚至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相关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只有经过建设项目招标人审批并加盖法人印章后才能生效;,三是评标时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依照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7,号令规定,作为共同的招标组织者,可以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否则,中标结果对建设项目招标人没有约束力,并且,建设项目招标人有权拒绝相应项目拨付工程款,对相关工程拒绝验收。,GB,50500-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关于暂估价的进一步说明,需要指出的是,达到现行法规规定的规模标准的重要材料设备,应当依法共同招标,其范围还包括延续到专业分包合同中的重要材料设备。,上述共同招标的操作原则同样适用于以暂估价形式出现的专业分包工程。,总承包招标时,专业工程设计深度往往是不够的,一般需要交由专业设计人设计,国际上,出于提高可建造性考虑,一般由专业承包人负责设计,以纳入其专业技能和专业施工经验。这类专业工程交由专业分包人完成是国际工程的良好实践,目前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也已经比较普遍。公开透明的合理确定这类暂估价的实际开支资金额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建设项目招标人与施工总承包人共同组织的招标。,对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材料设备,需要约定定价程序,需要与材料样品报批程序相互衔接。,4,工程量清单计价,4.2,招标控制价,本节共,9,条,全部为新增条文,对与,03,规范,中对于标底的说法做了全新的改变,不叫标底,而叫,“,招标控制价,”,,这是此次新规范的最大亮点之一。并且,本节,对于编制,“招标控制价”做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的完善,对于编制“招标控制价”做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工程量清单计价,4.2,招标控制价,4.2.2,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本条规定了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人:,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负责编制,当招标人不具备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能力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接受招标人的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4.2.3,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1,)本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按市场价;,7,)其他的相关资料,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遵守的计价规定,并体现招标控制价的计价特点:,1,)使用的计价标准、计价政策应是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定额和相关政策规定。,2,)采用的材料价格应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过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材料单价,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其材料价格应通过市场调查确定。,3,)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计价中费用或费用标准有政策规定的,应按政策规定执行。费用或费用标准的政策规定有幅度的,应按幅度的,上限,执行。,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工程量清单计价,4.2,招标控制价,4.2.4,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按本规范,4.2.3,条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计价原则:,1.,采用的工程量,应是依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提供的工程量。,2.,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是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与利润,以及招标文件确定范围内的风险因素费用。,3.,招标人提供了有暂估单价的材料,应按暂定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4.,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所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产生的风险费用。,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2.8,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招标控制价的编制特点和作用决定了招标控制价不同于标底,无需保密。为体现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性,防止招标人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给投标人以错误的信息,因此规定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公布招标控制价的组成详细内容,,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总价,不得对所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上浮或下调。,同时,招标人应将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明细表报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4.2.9,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日,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应责成招标人修改。,本条规定赋予了投标人对招标人不按本规范的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进行投诉和举报的权利。同时要求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担负并履行对未按本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行为进行监督处理的责任。,4,工程量清单计价,4.3,投标价,本节共,8,条,全部为新增条文,其中强制性条文,1,条。对与,03,规范,中关于投标报价的编制的规定做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的完善,对于编制,“投标报价”做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工程量清单计价,4.3,投标报价,4.3.1,除本规范强制行规定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的确定原则:投标人自主报价,它是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体现。同时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招标投标法,第,41,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的规定,要求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工程量清单计价,4.3,投标报价,4.3.3,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计价要求,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1,)本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4,)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9,)其他的相关资料。,投标报价编制和确定的最基本特征是投标人自主报价,它是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体现。投标人自主决定投标报价应遵循的原则:,1,)遵守有关规范、标准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2,)遵守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政策要求;,3,)遵守招标文件中的有关投标报价的要求;,4,)遵守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的要求;,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工程量清单计价,4.3,投标报价,4.3.4,分部分项工程费用应依据本规范,2.0.4,条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的计算。,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分部分项工程费投标报价的依据和原则:,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应符合本规范,2.0.4,的规定,对招标人给定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应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中;,2,)分部分项工程费报价的,最重要依据之一是该项目的特征描述,,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当出现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时,应以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为准;当施工中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依据合同约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3,)投标人在自主决定投标报价时,还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以及相应的风险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当出现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时,,综合单价不得变更,工程价款不做调整。,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工程量清单计价,4.3,投标报价,4.3.5,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清单进行增补。,措施项目清单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4.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4.1.5,条的规定确定。,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措施项目费投标报价的原则。,由于各投标人拥有的施工装备、技术水平和采用的施工方法有所差异,招标人提出的措施项目清单是根据一般情况确定的,没有考虑不同投标人的,“,个性,”,,投标人投标时可根据自身编制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措施项目,并可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进行调整。但应通过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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