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国企货币现金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了加强货币现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公司资金运行质量,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持续、稳定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2 公司本部货币资金的收支核算,均由财务部门归口负责。财务部门应如实反映货币资金的收支和结存情况,监督货币资金的合理、节约使用。
1.3 独立核算的部门、全资(控股)子公司和三产门市部货币资金的收支核算,由其自行负责,接受公司财务部门业务监督与指导。其他部门一律不准办理货币资金的收支业务,更不准私设“小金库”。
1.4 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编制货币资金收支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凡在计划内支付款项,由财务部门监督执行,计划外或超计划支付款项,则须总经理或分管财务副总经理签字同意。
2 现金管理
2.1 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规定》使用现金。凡是能够通过转帐结算的,不使用现金结算。
2.2 现金收入只收不支。所有收入款项都应如数存入开户银行,不得以现金收入直接进行各项开支(即不准坐支现金)。
2.3 根据公司日常现金开支的实际情况,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由财务部门向开户银行申请必须的零星开支库存限额。
2.4库存现金主要用于核算小额款项和限定用途的专用款项,包括业务周转金和一些必须的备用金。
2.5 有关业务部门允许留有备用金,但必须经财务部门批准有专人负责核算,每月定期到财务部门报销,防止挪用公款现象发生。
2.6 根据国家现金管理制度规定,公司使用现金核算的范围是:
2.6.1 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奖金、补贴、福利补助费、差旅费等款项;
2.6.2 支付给不能转帐集体单位或个人的劳务报酬和购买物资的款项;
2.6.3 零星支付款项
2.7 设置“现金日记帐”,全面、连续、逐笔记录现金收入的来源和支出的用途,随时掌握现金的动态,防止收支不清和发生差错,杜绝私自挪用现金和其他不法行为。
2.8 对发生的一切现金收支业务,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合法、完整、正确的原始凭证或收、付款凭证。
2.9 对发生的现金收支凭证是否合法、合规、完整,是否符合开支标准,都应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核。
2.10 现金出纳员根据审核无误后的收支保证,按经济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帐,并做到日清日结,帐款相符。
2.11 加强对现金的管理,现金出纳员应每天核结、自查;另外还应由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或财务部门负责人挂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定期或突击清查,出纳员应主动配合。查后若发现存盈、缺,应立即在帐面上反映,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3 银行存款的管理
3.1 公司发生的一切收付款项,除制度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以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必须严格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执行,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保证结算业务的正常进行。
3.2 公司可以采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汇兑、支票、委托收款和托款承付等结算方式,进行银行结算。
3.3 为随时掌握银行存款的收支和结存情况,合理组织货币资金的收支,按各开户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货币种类、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进行序时核算。
3.4 按规定每天到各开户银行收取银行结算凭证。收到的托收承付凭证,应立即登记备查簿,并在当天送达有关责任部门。由责任部门根据到货、数量、质量等情况,在承付期内作出承付或拒付决定。若需拒付,则应有充分的理由,填写“拒付理由书”,连同托收承付凭证和有关单据,在规定的承付期限内送达银行,办理拒付手续。
3.5 对所有的银行结算凭证,专(兼)职稽核员要进行严格审核,以防止和杜绝挪用、贪污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3.6 银行出纳员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或收付款的记帐凭证,逐日逐笔序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
3.7 “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清楚,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更正。月份终了,“银行存款日记帐”余额与“银行对帐单”余额应该相等。如有差错,必须逐笔核对,查明原因,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节,调节后的“银行存款日记帐”余额与“银行对帐单”余额必须完全一致。调节表上的挂帐数应在下月全部催办入帐,及时处理。
3.8 不准出租、出借银行帐户。
3.9 银行转帐支票须由对外采购业务职能部门,指定专职采购员或经办人领用。
3.10 领用支票,需填写支票请领单,写清用途、收款单位、金额、申请领用部门等(一个购货单位填写一张),经部门负责人及财务部门负责人核准方可领用。
3.11 签发支票必须填写日期、用途及限额(或应付金额),由领用人员在支票登记簿上登记签字,并规定报销期限。不准携带盖好印章的空白支票外出采购。
3.12 不准签发远期支票和空头支票,不准出借、出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
3.13 支票领用后,应于当月内报帐。如确因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帐的,迟至下月报帐,在支票报帐时,应与支票请领单核对收款单位、用途、支付金额等。如发现不一致或有较大额度的出入,则应向财务主管汇报,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4 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
4.1 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在途货币资金和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
4.2 签发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及信用卡,必须由使用部门或使用人提出申请,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
4.3 其他货币资金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
4.4 为全面反映和监督各种其他货币资金的增减和结余情况,设立“其他货币资金”总帐科目。在总帐科目下,按照其他货币资金的不同种类,分设有关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4.5 对使用后的其他货币资金应严格进行审核,并督促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报帐。财务部门应对其他货币资金定期进行清理。
5 外币业务的管理
5.1 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若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本位币记帐,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
5.2 必要时应单独设置“外币现金日记帐”、“外币银行存款日记帐”,对外币业务进行序时、逐笔核算。
5.3 专门设置“外币存款备查簿”进行核对,做到帐帐相符。
5.4 外币折合为记帐本位币,所用折合率采用外币业务发生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
5.5 年度终了,将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等各种有关外币帐户的金额,按照年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
苗木供应合同书
甲方:
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
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
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
六、 有关事项:
1、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
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
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
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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