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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2∕T 1071-2018 非物质文化遗产“三位一体”传承基地建设规范(宁波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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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7.040 A 10 DB3302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标准 DB 3302/T 10712018 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位一体” 传承基地建设规范 2018 - 06 - 21 发布 2018 - 06 - 21 实施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302/T 10712018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术语和定义 . 1 3 基本要求 . 1 3.1 组织 . 1 3.2 人员 . 1 3.3 财务 . 2 3.4 场所设施 . 2 3.5 环境 . 2 4 项目传承 . 2 4.1 基本要求 . 2 4.2 调查和名录申报 . 2 4.3 传承档案 .

2、3 4.4 传承人 . 3 4.5 传承谱系 . 4 4.6 传习 . 4 5 公众传播 . 4 5.1 基本要求 . 4 5.2 宣传推广 . 4 5.3 展馆开放 . 4 5.4 展示展演 . 5 5.5 教育培训和对外交流 . 5 6 发展利用 . 5 6.1 创新研究 . 5 6.2 合理利用 . 6 7 运行管理 . 6 7.1 安全管理 . 6 7.2 卫生管理 . 6 7.3 质量管理 . 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基地的选址、建设和空间配置 . 7 DB3302/T 1071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

3、出版局提出与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宁波市文化馆、宁波市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起草人:汪志铭、邝菁琛、孔燕、竺蓉、李双、张一青、许可琢、李春晖、胡一俊。 DB3302/T 10712018 1 非物质文化遗产“三位一体”传承基地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三位一体”传承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规范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项目传承、公众传播、发展利用与运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三位一体”传承基地的建设。其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可参照实施。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非物质文化遗产“三位一体”传承

4、基地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机构或平台,即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教、帮、带、传等活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传承、传播和发展。 3 基本要求 3.1 组织 3.1.1 基地应建立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体系: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制定基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计划,明确保护宗旨、形式和内容; 积极参加国内、国际符合项目特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活动。 3.1.2 基地应建立健全各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逐步形成管理体系,确保各项工作符合规定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引入、保护的要求;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经费管理与使

5、用要求;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及其传承活动的要求;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传播、宣传、推广的要求;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挖掘研究和创新发展的要求。 3.2 人员 3.2.1 基地应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配备相适应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应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宜有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 应有日常管理工作人员。 3.2.2 各类人员应熟悉并能执行国家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具备与所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 DB3302/T 10712018 2 3.2.3 基地宜积极参与构建非物质文

6、化遗产保护志愿服务体系,发挥志愿者自身特长,力所能及地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3.2.4 基地应开展以提高工作效能、 实现传承人满意为核心的教育培训, 并将培训纳入到工作制度中。 3.3 经费 3.3.1 基地应采取政府投入、单位自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经费。 3.3.2 政府投入的工作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应挪用和侵占。 3.3.3 基地应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3.4 场所设施 3.4.1 基地的选址、建设和空间配置见附录 A。 3.4.2 基地的公共设施和标识系统的设计宜融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和基地特色,并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文

7、物保护和历史建筑等保护的相关规定。 3.4.3 基地内危险区域或地段防护设施有效,警告、警示、紧急疏散等安全标志齐全、醒目、规范。 3.4.4 基地宜配置与保护工作相适应专业设施设备及用品,且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特种设施设备安全保障措施健全有效;消防、防盗等设施器材等齐全、完好、有效。 3.4.5 基地宜配备有为特定人群参与体验的服务设施。 3.4.6 基地宜有为公众提供休憩的空间与设施,有公共停车车位,内部道路布置符合人流、车流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注:基地空间狭小、面积有限时,可结合基地周边的公共空间或设施为公众提供休憩和停车服务。 3.5 环境 3.5.1 基地应整体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

8、目所依赖的生态环境,为传承创造更为适宜的文化空间。 3.5.2 基地宜进行专门景观设计, 有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文化符号, 形成特色浓郁的人文环境。 3.5.3 基地宜有相适应绿化面积,主要节点和道路遍植花木,突出植物造景,改善生态质量。 3.5.4 基地宜实施亮化、美化工程,照明适度、合理,营造基地文化氛围。 4 项目传承 4.1 基本要求 基地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全方位的保护和传承: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献资料(包括图片、影像等)实施档案式保护;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制成品实施固态保存; 通过保护传承人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活态保护,实现活态传承。 4.2 调查和名录申报 4.2.

9、1 基地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4.2.2 基地应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申报工作,对以下材料进行收集、整理: 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以及代表性作品; 传承情况: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 保护要求:包括保护目标和所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等; 其他有助于说明项目的材料。 DB3302/T 10712018 3 4.3 传承档案 4.3.1 基地应设置档案管理机构和人员,用实物、文字、图片、音视频、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真实、 完整的记录, 建立全面、 系统和立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

10、库,包括但不限于: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档案;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代表作品档案; 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生态环境、历史建筑档案;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传播、发展利用等活动档案。 4.3.2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涉及文物保护的,基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 4.3.3 基地应积极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动态信息系统的建设,对保护情况进行上报。 4.3.4 除依法应保密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向公众公开,便于查阅和科学利用。 4.4 传承人 4.4.1 传承协议 基地应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签订协议,就传承活动进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 在不违反保密

11、制度与知识产权的前提下,提供完整的内容、技术规范、技艺要领、材料要求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 明确传承计划,落实传承任务,包括时限、范围、内容和要求;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生产、创作和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及其他智力成果的回购和提供。 4.4.2 信息管理 4.4.2.1 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难易程度,基地宜对传承人进行评估和分类管理。 4.4.2.2 对年满 70 周岁以上的传承人应进行抢救性记录。 4.4.2.3 基地应收集整理传承人信息并进行动态更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传承人基础信息,包括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 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传承人的学习与实

12、践经历; 传承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证明材料; 传承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 传承人参加非遗活动的文字资料和照片; 其他有助于说明传承人代表性的材料。 4.4.3 保护服务 4.4.3.1 基地应树立服务传承人的意识,联合政府、社会、媒体、志愿者等多方资源,为传承人提供保护服务。 4.4.3.2 基地应向传承人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有关文件精神,做好引导、教育和贯彻实施工作。 4.4.3.3 基地应定期走访传承人,掌握传承人的健康状况和生活生产情况,帮助落实有关帮扶、补助、补贴等政策措施,开展技能培训、法律帮助、金融服务以及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社会保障等服务。 4.4.3.4 基

13、地应主动听取传承人建议和意见,掌握传承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为传承人提供支持: 资助授徒传艺或教育培训活动; 提供必要的传承活动场所; DB3302/T 10712018 4 协助有关资料的整理、出版; 支持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提供展演展示、宣传推广及其他有利于项目传承的帮助。 4.4.3.5 基地应加强传承人信息跟踪, 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传承人的传承活动、 健康状况及其他情况。 4.5 传承谱系 4.5.1 基地应协助传承人建立和完善传承谱系,形成“老中青三结合”的传承梯队。 4.5.2 基地应协助传承人遴选后继人才。 4.5.3 对于收徒确有困难的,基地应协助培养后继人才,向传承人推荐选用。

14、 4.5.4 基地应建立鼓励年轻人学习传统技艺的有关措施,吸引他们关注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储备后继人才。 4.5.5 基地应对传承谱系进行动态管理,对传承梯队建设情况进行跟踪和预警。 4.5.6 基地应协助或指导传承人和学徒签订传习协议,并对协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管理。 4.6 传习 4.6.1 基地应指导和支持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确保: 传承人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亲自参与或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 传承人将所在地本行业中最优秀的传统技术与技艺, 以及自己所知道的相关知识与技能, 原汁原味地传授; 传承人恢复前辈传承的传统技艺或作品; 传承人每年有传统产

15、品、内容的生产或实践活动。 4.6.2 基地应指导和支持传承人建立稳定、持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制定教学计划或方案; 编写教学大纲、教材; 形成固定的传习场地和时间。 4.6.3 基地应对传承人的传习内容进行定期认定、定期收集、定期整理、定期考核,通过文字、图片、音视频、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进行保存。 4.6.4 在不影响活态传承的情况下,基地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代表作、制成品和相关工具等进行定期收购或征集。 4.6.5 基地应建立学徒激励机制,定期对学徒考核,鼓励其学习、掌握传统技艺。 5 公众传播 5.1 基本要求 5.1.1 开展各类传播活动时,应制定

16、相应的活动方案或指南,内容简明扼要,可操作性强。 5.1.2 活动时间安排灵活,形式多样,特色鲜明,具有较高的综合满意度和社会美誉度。 5.2 宣传推广 5.2.1 基地应通过公众媒体平台以及微博、微信、互联网客户端等多种渠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咨询,向公众积极宣传非遗知识、非遗理念、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 5.2.2 基地应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宣传设施,内容定时更新。 5.2.3 基地应定期发放非遗普及读物,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出版物、内部刊物、宣传资料等。 DB3302/T 10712018 5 5.3 展馆开放 5.3.1 开放活动应在保护的前提下进行,并严格禁止可能造

17、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活动。 5.3.2 开放的内容应符合 5.4 的规定,每年更新展品(包括展演展示活动照片)比例宜不低于 10%。 5.3.3 开放时应确保展品完整呈现,观感达到良好效果。 5.3.4 开放活动应满足以下要求: 免费开放; 公开开放时间,宜错时开放(如公共假期开放等); 设有专门的接待部门和人员; 配备与开放相适应的展陈形式、展示手段和保护设施设备及用品; 合理设计开放路线,可采用人工讲解、语音导览和自由参观等方式进行。 5.4 展示展演 5.4.1 固态展示和活态展演相结合,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播。 5.4.2 固态展示可采用实物、文字、图片、音视频、数字化多媒体等形式开

18、展,活态展演可采用舞台表演、工艺展示、作品创作等形式开展。 5.4.3 展示展演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项目的起源和发展史; 项目传承人(群体)及其(专业)传承体系; 行业知识、表演艺术(如场地与道具、表演内容、风格与特点)、传统工艺(如选料、工具、工序)、节日仪式(如仪式组织、流程、节日功能)等; 项目表现题材、艺术技巧及代表性的艺术成就(成果); 与时代特征相融合的发展现状,挖掘传承、研究、创新研发等。 5.4.4 以基地固定场所展示展演为基础,组织或支持传承人进社区(村)、进学校、进单位、进景区(点),开展巡展巡演巡讲等活动。 5.4.5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日期间,以及国家和地方各类文化活动、

19、民间传统节庆期间,基地应组织或支持传承人开展或参与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 5.4.6 展示展演活动应有完善的应急处理机制,反应迅速,运行到位。 5.5 教育培训和对外交流 5.5.1 基地应组织或支持传承人通过讲座、教学、培训班等形式向社会开展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培训活动。 5.5.2 基地应建立对外交流沟通渠道,搭建交流平台,组织或支持传承人参与: 相关知名艺术节或国内外主流展览场所进行展示展演活动;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推介推广活动;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相关的公益活动、志愿者活动等。 6 发展利用 6.1 创新研究 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利用工作,为创造新文学、新艺术、新科学、新技术积

20、累资源、提供参考和基本素材,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特点,组建或引入专家指导组; DB3302/T 10712018 6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课题研究、学术交流与出版;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文献、典籍、资料等的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 6.2 合理利用 6.2.1 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基地应组织或支持传承人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开发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 在传统技艺、 传统美术、 传统医药等领域, 推动当地特色产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融合发展,推动非遗生产性保护; 推动商旅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融合发展,通过开发非遗旅游产品、设计纪念品、礼品、在

21、重点旅游景区(点)设置非遗展销厅等,推动非遗衍生品走向市场。 6.2.2 基地应支持传承人与文化创意、制作、经纪、营销机构合作,利用其人才、技术、资金和营销渠道,开展市场营销,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影响力。 7 运行管理 7.1 安全管理 7.1.1 认真执行各项安全法规,无重大消防、质量、卫生、安全责任事故。组织或参加外出开展活动时,应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确保无责任事故发生。 7.1.2 安全制度健全,人员配置合理,公共秩序稳定,治安状况良好。 7.1.3 高峰期和特殊时段以及人数过多、过频和过密的区域,应有健全的安全措施或预案,实施有效。 7.1.4 有突发事件、群体性事

22、件等应急处理预案,措施有效,相关档案记录完整、准确。 7.2 卫生管理 7.2.1 基地环境优美、空气清新、舒适宜人,特色浓郁。 7.2.2 干净整洁,无乱堆、乱放、乱建现象。 7.2.3 垃圾分类回收,集中收集、清理,不留陈垃圾,不乱堆放,不就地焚烧或掩埋。 7.2.4 公共卫生间应无明显异味,无明显污垢、污渍,无积水,无乱写乱画,相关物品摆放整齐规范。 7.3 质量管理 7.3.1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有信息反馈渠道。 7.3.2 诚恳对待投诉,存有完整的投诉记录、处理意见和反馈意见。 7.3.3 通过多种方式,定期收集和分析来自各方面的服务质量信息,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DB3302/T 1

23、0712018 7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基地的选址、建设和空间配置 A.1 选址 A.1.1 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原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宜选择在可达性强、位置适中、环境及地质条件良好的地方。 A.1.2 宜有独用的场地。当与其他合用时,应便于使用和管理。 A.2 建设 A.2.1 建设应充分利用原生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开发建设过程中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文物、历史建筑、传统民俗等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安全卫生、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材料的规定。 A.2.2 建设规模应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情况、合理需求和发展趋势。 A.2.3 建设时可与相关公

24、共设施联合建设,将分散在教育、体育、科技、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旅游等不同部门的公共服务资源和项目进行有效整合,促进各项相关活动的开展。 A.3 场地和空间配置 A.3.1 建筑与场地、内部空间与外部空间的功能配置,应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包括但不限于表A.1规定场地。 表A.1 场地 要求 工作室 为非遗传承人配置的创意生产和工作的空间。 传承活动场地 满足专业传承活动,以及必要的研究、生产、体验等多种用途的使用。 展示场地 包括展馆、陈列室或展廊等; 宜有较好的采光条件,可利用自然光必要时辅以局部照明,宜避免炫光和直射光; 展廊可以用建筑物的走廊,也可利用开放式走廊或露天场地。

25、 展演场地 宜设计为多功能厅,以满足演出、集会、庆典等多种实用要求; 如遇大、中型活动,可在其他公共设施中进行,也可利用露天场地举办; 表演艺术类宜设置固定舞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活动舞台,综合利用活动空间。 室外活动场地 设置相应体量室外活动场地,或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合用,开展适宜的文化或休闲活动。 注:各类场地可根据其建设规模、项目特色和功能需求合理配置必需的专用设施设备及用品。 A.3.2 基地可根据自身承担的职能、任务以及工作特色,可对其各项活动场地或空间的使用面积比例进行调整。各类活动使用面积总和应不少于场所总使用面积的80%。 A.3.3 功能分区应明确,空间宜考虑一室多用或多室组合使用的灵活性以及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DB3302/T 10712018 8 A.3.4 对于有大量公众参与又相对集中的使用空间,如展馆、专业传承活动室等,宜设在建筑的地面首层或交通方便的部位。 A.3.5 有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活动的用房宜布置在建筑的地面首层,并设置无障碍设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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