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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运输驾驶员考核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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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河南省道路运送驾驶员诚信考核算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送驾驶员的动态管理,规范道路运送驾驶员的营运营为,提高道路运送驾驶员的服务质量,引导道路运送驾驶员依法从事道路运送活动,促进我省道路运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交通运送部《关于印发道路运送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告知》(交公路发【2023】280号),结合当前我省道路运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送驾驶员的诚信考核工作,应遵守本实行细则。 本实行细则所称的道路运送驾驶员,是指已取得从业资格并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送、普通货品运送和从事道路危险货品运送的驾驶员。 本实行细则所称的诚信考核,是指对道路运送驾驶员在从事道路运送活动中的安全生产、遵纪守法和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道路运送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道路运送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诚实信用,文明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送服务。 第五条 各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应加快道路运送驾驶员管理信息化建设,完善道路运送驾驶员数据库,建立道路运送驾驶员诚信考核公共信息平台。 第六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送部《道路运送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规定的职责,负责组织实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送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第二章  诚信考核等级与计分   第七条 道路运送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达。 第八条 道路运送驾驶员诚信考核内容涉及: (一)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情况; (二)遵守法规情况:违反道路运送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情况; (三)服务质量情况:服务质量事件和有责投诉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 道路运送驾驶员诚信考核算行计分制,考核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20分,从道路运送驾驶员备案登记之日起计算。考核期满,清除计分,不转入下一考核周期。 根据道路运送驾驶员违反诚信考核指标的情况,计分分值分别为:20分、10分、5分、3分、1分五种。计分标准见附件1。 第十条 对道路运送驾驶员的道路运送违法行为,处罚与计分同时执行。 道路运送驾驶员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计分时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同一违法行为的不得反复计分。 第十一条 道路运送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由道路运送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估: (一)道路运送驾驶员具有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A级: 1.上一考核周期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 2.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为0分。 (二)道路运送驾驶员具有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级: 1.未达成AAA级的考核条件; 2.上一考核周期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级及以上; 3.考核周期内累计分值未达成10分。 (三)道路运送驾驶员具有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级: 1.未达成AA级的考核条件; 2.考核周期内累计分值未达成20分。 (四)道路运送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累计分值20分及以上记录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第三章  诚信考核算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本辖区(含备案)道路运送驾驶员诚信档案,并及时将道路运送驾驶员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存入其诚信档案。 道路运送驾驶员诚信档案重要内容涉及: (一)基本情况,涉及道路运送驾驶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服务单位、初领驾驶证日期、准驾车型、从业资格证号、从业资格类别、从业资格证件领取时间、备案登记情况、变更记录以及培训教育情况等; (二)安全生产记录,涉及有关部门抄告的以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送管理机构掌握的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因素、事故通过、死伤人数、经济损失等事故概况以及责任认定和解决情况; (三)遵守法规情况,涉及本行政区域内查处和本行政区域外抄告的道路运送驾驶员违反道路运送相关法规的情况; (四)服务质量记录,涉及经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送管理机构等部门通报的服务质量事件的时间、社会影响等情况,以及有责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负责人、受理机关及解决情况; 第十三条 道路运送驾驶员基本情况信息保存到从业资格证件注销或者吊销后三年以上。安全生产、遵守法规、服务质量信息和道路运送驾驶员诚信考核表保存期不少于三年。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对道路运送驾驶员违规行为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及时将处罚及计分情况录入诚信考核系统。 实行电子化从业资格证件的,相关信息直接存入电子证件和诚信考核系统。 第十五条 由公安、安监、物价管理等部门转来的行政处罚情况,由道路运送管理机构根据相应计分标准计分。所有计分情况应及时录入诚信考核系统。 第十六条 对非本地备案登记的道路运送驾驶员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道路运送管理机构负责定期抄告相应的道路运送管理机构。 其他省市抄告我省道路运送驾驶员的违法行为信息,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道路运送管理机构负责计分并录入诚信考核系统。 第十七条 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对考核计分达成20分的道路运送驾驶员,应由最后扣满20分的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出具《道路运送驾驶员培训告知书》。被扣满20分的驾驶员应根据《道路运送驾驶员培训告知书》的规定,到具有道路运送驾驶员培训资格的机构,参与不少于18个学时的继续教育。考试合格后凭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办理清除计分手续。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应当审核并收存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继续教育记录”栏内标注培训起止时间,并将相关信息录入诚信考核系统,清除继续教育前的计分。在本次诚信考核周期内,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第十八条 道路运送驾驶员应当在诚信考核周期届满后20日内,持本人的从业资格证件到档案所在地(含备案)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道路运送管理机构签注诚信考核等级,并填写《道路运送驾驶员诚信考核表》。 道路运送驾驶员发生一次性死亡1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且在诚信考核周期期满后20日内尚未有责任认定结论的,道路运送驾驶员应在收到事故解决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到档案所在地(含备案)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办理诚信考核等级签注手续。 道路运送驾驶员需要向道路运送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诚信信息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道路运送管理机构收到《道路运送驾驶员诚信考核表》后,应对道路运送驾驶员的相关数据及材料进行核算并评级,并在其从业资格证件的“诚信考核记录”栏中标注诚信考核起止时间,签注诚信等级,加盖道路运送驾驶员诚信考核专用印章,并将考核情况录入诚信考核系统。 诚信考核周期内,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尚未有责任认定结论的,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应待事故责任明确后,签注诚信考核等级。 第二十条 考核周期内道路运送驾驶员发生劳动用工关系变化,尚未转入新聘用单位的,应纳入原服务单位进行考核;转入新聘用单位的,纳入新聘用单位考核。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内道路运送驾驶员本次诚信考核的计分分值、等级以及下一次签注诚信考核时间等相关信息和查询方式,提供查询便利。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诚信考核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道路运送管理机构进行书面举报或举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举报人应当如实签署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并附联系方式。 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送驾驶员对道路运送违法行为处罚不服,可以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变更或者撤消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计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消,相应的诚信考核等级按规定予以调整。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送管理机构诚信考核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别人导致经济损失的,依法补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送经营者应当建立驾驶员诚信考核档案,及时掌握本单位道路运送驾驶员的诚信考核等级,并作为培训、辞退道路运送驾驶员,调整道路运送驾驶员工资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送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道路运送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道路运送经营者应当及时调离该驾驶员工作岗位。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送管理机构鼓励道路运送经营者以及其他相关的社团组织对诚信考核等级为AAA级的道路运送驾驶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送经营者不得安排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道路运送驾驶员,承担具有重大政治和国防战备意义、社会影响大、安全风险高的运送生产任务;不得安排其承担黄金周和春运期间的道路旅客运送任务。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送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一)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达成20分,且未按照规定参与继续教育培训的; (二)无合法理由超过规定期间,未签注诚信考核等级的; (三)从业资格证件已被注销、吊销、撤消的。 对列入黑名单人员,道路运送经营者不应安排其从事道路运送驾驶工作。 第三十条 道路运送驾驶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其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依法撤消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连续三个考核周期诚信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 (二)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有三次以上达成20分的; 第三十一条 各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对下列道路运送驾驶员给予表彰奖励,并向社会公布。 (一)连续5年考核等级为优良的; (二)参与重大社会活动表现突出的; (三)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重大事迹的; (四)经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立功行为。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送经营者在一个年度内,所属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道路运送驾驶员诚信考核不合格及因违规被吊销、注销、撤消道路运送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总数超过20%的,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应当向其下发整改告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不得将其作为道路运送行业表彰评优的对象。 道路运送经营者连续两个年度,所属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道路运送驾驶员诚信考核不合格及因违规被吊销、注销、撤消道路运送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总数超过20%的,道路运送管理机构还应当向社会公告,且一年内不得批准其新增运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城市公共汽车驾驶员、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河南省道路运送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本省有关文献规定与本告知有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 1.河南省道路运送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标准 2.道路运送违规驾驶员再培训告知书 附件2: 道路运送违规驾驶员再培训告知书           :身份证号: 你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达成20分,按照规定应参与道路运送违规驾驶员再培训和考试,请你持本人证件和告知书到                                    培训机构参与18个学时的再培训学习。                                  单位名称(章)                           年  月  日 注:此件一式二份,一份由填发机构归档,一份送达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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