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劳动协议
甲方 (单位):
乙方 (个人):__________ ____
签订日期:___ _ 年___ 月___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批准,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劳动协议期限
第一条 本协议生类型为 期限劳动协议。本协议生效日期 年 月 日,终止日期 年 月 日,试用期 。
二、工作内容和义务
第二条 乙方批准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作。甲方可依照有关规定,经与乙方协商,对乙方的工作职务和岗位进行调整。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工作规定,准时完毕规定的工作任务,达成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三、劳动报酬
第四条 甲方的工资分派应遵循按劳分派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五条 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乙方完毕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每月 日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 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 元。
第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四、保险福利待遇
第七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本地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交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协议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八条 乙方原已购买养老、医疗等保险,应乙方规定甲方不再为其购买,而将应承担的费用并入工资一并发放。
第九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期和医疗期满后关于本协议的办理,按照劳动部颁发的《公司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
第十条 乙方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等待遇按国家和本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纪律
第十一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规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爱惜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与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和职业技能。
第十二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协议。
六、劳动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三条 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协议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批准,可以变更本协议相关的内容。
第十五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解除。
第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以欺诈手段订立本协议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利益导致重大损害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导致损失的;
5、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导致严重损失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不能胜任劳动协议约定的工作,通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协议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协议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协议达成协议的。
第十七条 甲方按照第十六条第7、8、9款的规定解除本协议时,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第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能依据本协议第十六条第7、8、9款终止、解除本协议: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职工;
5、复员退伍义务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中初次参与工作未满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乙方欲解除劳动协议,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甲方在乙方完毕业务以及清理完所办理的债权债务的情况下,可解除劳动协议。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告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侵害乙方合法人身权利手段逼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协议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甲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批准,可以续订劳动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本协议期满前30天向对方表达续订意向。
七、违反劳动协议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甲方解除劳动协议,应按原劳动部制发的《反和解除劳动协议的经济补偿办法》给乙方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对乙方导致损害的,甲方应当承担补偿责任,并按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协议规定的补偿办法》执行:
1、由于甲方因素订立无效劳动协议,涉及劳动协议部分无效的;
2、甲方故意迟延不订立劳动协议,即招用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协议以及劳动协议到期后十日内未办理续订劳动协议手续的;
3、甲方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4、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或本协议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协议的。
第二十四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除规定甲方补足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外,还可以按国家和本地政府有关规定,规定甲方支付补偿金:
1、克扣或者故意拖欠支付乙方工资的;
2、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支付乙方报酬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解除劳动协议后,未按本协议第三十条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二十五条 乙方不得在掌握甲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内提出解除劳动协议或自动离职,经协商解除协议后,亦不得在期限内自行或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和原在职时相同或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协议或者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甲方导致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补偿责任。
八、劳动争议解决
第二十七条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规定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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