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幼儿园接送学生途中停车-三岁幼儿下车后自行穿过马路被撞致残-幼儿园的赔偿责任.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11313868 上传时间:2025-07-16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32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幼儿园接送学生途中停车-三岁幼儿下车后自行穿过马路被撞致残-幼儿园的赔偿责任.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幼儿园接送学生途中停车-三岁幼儿下车后自行穿过马路被撞致残-幼儿园的赔偿责任.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本文档共2页,全文阅读请下载到手机保存,查看更方便
资源描述
幼儿园接送学生途中停车,三岁幼儿下车后自行穿过马路被撞致残,幼儿园的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曾小华是某幼儿园小班学生,年龄是3岁。幼儿园派车送学生下课途中停车点,随车老师指挥小朋友下车排队,结果曾小华突然从车尾横穿马路,被相向行驶的张某自卸车前轮压伤。张某随即向交警队报案,曾小华被送往人民医院抢救。曾小华治疗费花费11480元,伤残鉴定为五级伤残,伤残赔偿金为67464元,假肢装配费和维修费1001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以及误工费、住院伙食费,法医鉴定费等,曾小华父母要求肇事车主张某某和幼儿园共同承担赔偿费187293元。 但是幼儿园认为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费用。肇事车主张某认为曾小华横穿马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曾小华应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主要责任。 由于各方难以达成调解协议,曾小华父母向法院起诉,将幼儿园和肇事车主作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及教育机构责任纠纷,肇事车主张某疏忽大意,不注意道路安全防范,在于停放路边下的下车会车时,没有减速并确保安全通车,未能对横穿道路杏仁安全避让,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即承担70%的责任。 曾小华是学龄儿童,应当由其监护人带领安全通过马路,但其在随车老师组织学生列队时突然横穿马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即承担30%的责任。 曾小华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开车护送幼儿回家途中监管不利,曾小华从车尾横穿马路,引发本次交通事故,幼儿园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过失,应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如下: 一、 被告张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曾小华141705元。 二、 被告幼儿园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曾小华55587元。 【法律规定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