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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整村推进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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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印发《县整村推进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重点村: 为进一步加强整村推进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扶贫办、财政厅关于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农村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县整村推进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县整村推进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县扶贫办 县财政局 主题词:扶贫资金项目 管理办法 通知 抄报: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 共印42份 县整村推进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整村推进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使之更加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确保财政扶贫资金的投向和重点,提高财政扶贫资金的扶贫效果,依据省扶贫办、财政厅关于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农村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扶贫办作为扶贫工作主管部门,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整村推进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管理,组织开展全县整村推进扶贫开发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各重点村成立项目监事会负责本村整村推进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规划、申报,实施、检查验收等具体工作。成员由村两委成员村民代表组成。 第二章 目标任务和实施原则 第四条 通过整村推进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实施,加快贫困村生产发展,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增加贫困群众收入,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实施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要遵循以下原则: 1、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实施整村推进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必须尊重群众的意愿和要求,要把解决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放在首位。 2、效益覆盖的原则。实施整村推进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要坚持项目到村组,效益覆盖到户,使广大贫困农户普遍受益。 3、长效性原则。实施整村推进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要立足于能使贫困农户长期受益,真正走出一条脱贫致富的路子。 4、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实施整村推进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要动员和组织广大贫困农户积极参与,投工投劳,通过自身的努力改变贫困面貌。 第三章 建设内容 第六条 整村推进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建设内容主要是:产业发展、村道建设、农田水利建设、人畜饮水工程、科技推广等。 第四章 项目编制 第七条 各重点村应根据年度资金计划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项目申报:村项目规划组依据本村五年规划提出年度项目计划——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商议年度项目计划——项目公示——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扶贫办申报。 第八条 县扶贫办收到各重点村申报的年度项目计划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深入实地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项目的规模、标准、投资概算进行审查。审查 后,会同县财政部门共同编制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报上级扶贫、财政部门批复。 第九条 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后,县扶贫办应于一月内抄告各重点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各重点村项目规划组应及时就本村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安排情况在村政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 第十条 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建设地点、内容、规模和标准,如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须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各重点村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在县扶贫办统一指导管理下由各村项目实施管理组负责组织实施。科技推广项目由县扶贫办和各重点村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重点村项目实施理事会在接到项目批复后应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重点村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完成后十天内报县扶贫办、县财政局组织验收。在规定的时间内项目未完成的不予验收报账,项目取消,资金由县扶贫办另行安排。因特殊原因未按期完成或未能实施,必须有充足的理由,方可按程序提请项目延期或调整。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完工后报帐制度,项目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帐,项目资金原则上拨付到各项目单位,实行专户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并经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报账,超过一个月未报账,作自动放弃处理,剩余资金由县扶贫办另行安排。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报账,必须事先书面说明理由方可延期报账,但最多不超过一个月。 第十六条 项目完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凭项目报账请款单、项目相关发票、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清单、项目实施前、后对比照片等前来报帐。报账请款单和验收表必须依次由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扶贫办、县财政局签署意见后方可报账。 第十七条 各项目单位报帐后,应分项目做好财务帐目。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县扶贫办、财政局应加强对各重点村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剩余资金停止拨付,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凡投资在十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在不影响其正常使用的主体部位表面镶嵌项目永久公示牌以便广大群众监督。公示牌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实施时间、工程规模、技术标准、投资额度、资金来源、责任人。 第二十条 县扶贫办年终对各重点村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对绩效显著的项目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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