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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调查技术设计书.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11253659 上传时间:2025-07-10 格式:DOC 页数:45 大小:284.54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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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徐州师范大学土地调查工作项目 技术设计书 徐州师范大学06测绘二班 组名:第八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2009 年3 月22日 2 徐州师范大学土地调查工作项目 (城镇地籍) 技术设计书 目 录 1.工作概述 4 1.1 徐州师范大学土地调查(城镇地籍部分)的主要任务 4 1.2 项目内容及要求 4 1.3 作业内容 5 1.4 项目工期要求 5 2.已有资料情况及分析 5 3.作业依据 6 3.1 调查依据 6 3.2 测绘技术依据 7 3.3 测绘基准 7 4.作业流程 8 5.作业路线 8 6.工作准备 9 6.1 技术准备 9 6.2 资料准备 9 6.3 仪器、工具和设备准备 10 7.主要技术指标和规格 10 8.权属调查 10 8.1 作业流程 10 8.2 基本要求 11 8.3 准备工作 12 8.4 土地登记申报 12 8.5 发送指界通知 14 8.6 现场调查核实 14 8.7 界址确定 15 8.8 界址边勘丈 18 8.9 填写地籍调查表 18 8.10 绘制宗地草图 21 8.11 绘制“宗地关系略图” 22 8.12 地籍调查表属性数据的输入 22 8.13 资料整理 22 9.控制测量 22 9.1 E级GPS平面控制网 23 9.2 一、二级GPS平面控制网 25 9.3 一、二级平面导线 27 9.4 图根平面控制测量 28 9.5 四等水准测量 30 9.6 一、二级控制点高程测量 32 10.地籍测量 32 10.1 外业采集的基本要求 32 10.2 地物要素测量 33 10.3 地籍图编辑 36 10.4 宗地图编辑 39 10.5 面积量算 39 10.6 地籍数据处理要求 39 10.7 数据衔接 40 11.数据库建设 40 12.专项用地统计调查 41 13.质量控制 41 14.项目监理 43 15.作业计划 44 16.提交成果 45 徐州师范大学土地调查工作项目技术设计书 (城镇地籍) 为满足地籍管理的需要,徐州师范大学拟在其所辖区域范围内进行土地调查工程。 1.1 徐州师范大学土地调查(城镇地籍部分)的主要任务 1.2 项目内容及要求 主要内容:城镇地籍调查面积以实际调查成果为准。 将测区分成八部分,测绘两个班分成八组,每组承担一部分。 1.3 作业内容 (1)在校区已有控制测量的基础上,完成各作业区域的基础控制测量,并布设调查区的一、二级导线网或GPS控制网,以满足地籍图根控制及日常变更的需要; (2)基于现有的地籍调查数据和资料,完成各地籍调查区域的权属调查工作及地籍测量任务。 (3)应用市国土局提供的城镇地籍管理软件,建立城镇地籍数据库。 1.4 项目工期要求 工期要求:于2009年 4月12日前完成全部工作。 2.已有资料情况及分析 ⑴ 基础控制资料 徐州师范大学已完成了D级GPS和三、四等水准测量的基础控制网建设,这些控制网点成果可作为E级GPS和一、二级GPS控制测量的起算成果。 ⑵ 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徐州师范大学之前已经开展了城镇地籍调查,这些地籍调查成果为1954北京坐标系(需对原有成果的坐标系统进行转换至1980西安坐标系),可作为本次城镇地籍调查的作业底图和参考资料。 ⑶ 影像图资料 校区正射影像图可作为本项目基础测绘部分的工作底图。 3.作业依据 3.1 调查依据 (1) 1998年8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 199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 江苏省土地管理局制定的《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4) 《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5) 《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6)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7) 《全国土地调查培训教材》; (8) 江苏省土地管理局1991年制定的《江苏省土地详查补充调查细则(试行草案)》; (9) 江苏省土地管理局1991年10月制定《江苏省土地详查补充调查细则(试行草案)有关的补充意见》; (10) 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制定《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简称《确权规定》; (11) 国土资源部2001年制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 (12) 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制定《土地登记规则》; (13) 江苏省人民政府1996年制定《江苏省土地登记办法》; (14) 江苏省土地管理局1993年12月发布的《江苏省城镇地籍调查细则》(简称《细则》); (15)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变更调查中地类变更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5]71号); (16) 江苏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2005年10月《江苏省土地资源基础数据库标准(土地空间数据部分)》(简称《基础数据库标准》); (17) 《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18) 《徐州师范大学土地调查工作方案》; (19) 《徐州师范大学城镇地籍调查工作方案》; (20) 该项目技术设计书。 3.2 测绘技术依据 (1)GB/T 18314-2001《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 (2)GB 12898-91《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 (3)《城市测量规范》CJJ8-99。 (4)GB/T 7929-1995《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 (5)GB/T 14804-93《1:500、1:1000、1:2000地形图要素分类与代码》; (6)GB/T 18316-2001《数字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质量评定标准》; (7)CH1002-95《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 (8)CH1003-95《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 (9)本项目技术设计书。 3.3 测绘基准 (1)平面坐标系统: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 (2)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3)投影方式:采用3°分带,高斯-克吕格投影,中央子午线采用119°30′。 4.作业流程 收集原有地籍调查资料、调查区及周围的高等级控制成果 分析原有地籍资料 编写技术设计书 准备工作:组织、宣传、培训、准备工作图,发放指界通知书。 试点调查、地籍调查:收回指界通知书回执,实地调查、确界、设置界标、绘制宗地草图、丈量界址边长、填写调查表,双方签字,资料整理,资料移交下道序。 地籍测量:控制测量、全站仪全野外采集数据 调查资料输入计算机,检查资料是否齐全;采集数据进行地籍图、宗地图编辑,面积量算,建立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库 作业单位检查 资料整理,成果输出(包括各类图、表、册) 提供最终检查验收。 5.作业路线 (1)调查前的准备工作,如收集调查区相关资料,编写技术设计书。组织、宣传、物资准备和调查试点等; (2)基础平面控制测量,利用已有控制点建立E级或一、二级GPS控制网; (3)依据国家及江苏省关于土地调查的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对原城镇土地调查变化区域实施权属补充调查,调查调查区内每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填写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实地设置界标等;调查虚宗地类; (4)对每宗地界址进行解析测量,并测绘相关地籍、地物要素。 (5) 应用市国土局提供的城镇地籍管理软件,建立城镇地籍数据库。 (6)进行面积计算、汇总和专项用地统计工作。 (7)资料整理归档。 (8)检查验收。 6.工作准备 6.1 技术准备 (1) 编制技术设计书 根据徐州师范大学的技术要求和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建库规范,编制该项目的技术设计书,用于指导该项目的具体生产。 (2)人员培训 为统一调查要求,统一技术标准,开工前组织本项目调查作业人员培训。培训以该项目设计书为主,明确有关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通过培训,达到统一操作程序、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工作方法的目的。 6.2 资料准备 (1)收集整理土地权源资料,包括土地审批、土地征用、划拨、出让、转让、土地级别、地价以及土地登记发证等有关资料。 (2)收集整理测绘有关资料,包括已有地形图、平面图、地籍图、宗地图、坐标册等。 (3)房屋普查资料及其它有关资料。 6.3 仪器、工具和设备准备 全站仪、RTK、钢尺、手持测距仪、计算机、外设和软件系统、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等。 7.主要技术指标和规格 ⑴ 成图比例尺 校区土地调查采用1︰500比例尺,图幅采用50cm×50cm正方形分幅。 ⑵ 成图精度 ①界址点精度要求 类别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点位中误差/cm 界址点间距允许误差、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关系距离允许误差/cm 适用范围 中误差 允许误差 一 ±5 ±10 ±10 街坊外围界址点及街坊内明显界址点 二 ±7.5 ±15 ±15 街坊内部隐蔽界址点 ②地籍图平面精度 图上地物点相对于邻近平面控制点的平面位置中误差:明显地物点不超过图上±0.3mm,街坊内部不超过图上±0.5mm;地物点间距中误差明显地物点不超过图上±0.4mm,街坊内部不超过图上±0.5mm。 8.权属调查 8.1 作业流程 具体作业流程为: 组织宣传、发动群众 街道、街坊划分 制定调查生产计划、组织业务培训 领取图件、资料等用品 准备工作 土地登记申报 发送通知和申请书或上门申报 申请书与有关表格填写 收取和审查权源材料 绘制宗地分布略图 输出原有地籍图 调查人员逐宗检查,对变更宗地作记录 收取权源材料并审核 绘制宗地分布略图 更新调查区 巡查 发送指界通知或电话预约 现场核实、确定界址、调解处理权属纠纷 界址设置、界址边勘丈、现场绘制宗地草图 填写地籍调查表、完善签字盖章 按街坊绘制宗地结合图,按街道(镇)绘制街坊结合图 调查资料整理,组织自检互查 监理检查 检查验收 权 属 调 查 权 属 调 查 资 料 入 库 8.2 基本要求 权属调查是土地登记中一个重要法律程序,其基本要求是: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因此调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本次地籍调查的对象是调查区内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使用者的情况、宗地使用的状况及他项权利,确权的依据是经过审查认为有效的权源证件,调查的主要方法是现场调查宗地的土地座落、位置、界线、收取并核实权源证件。调查的结果是取得一份合格的宗地调查资料,为地籍勘丈提供合法、有效、可靠的依据。 8.3 准备工作 (1) 组织宣传和发动群众 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和报纸等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召开被调查对象的动员大会,积极宣传地籍调查工作的目的、意义和重要性,做到地籍调查工作家喻户晓。 (2) 街道、街坊划分及编号 街道、街坊的划分尽量不打破原来已划分好的街道、街坊。 对未开展城镇土地调查区域,按《细则》规定,结合调查区实际情况,在徐州师范大学国土资源局的配合下统一划分街道、街坊。 调查区的街坊号和宗地号均从西北角起始,采用“弓”字形编号方法。街坊号在街道最大街坊号续编,新增、变更宗地号在街坊最大宗地号后续编。 (3) 制订工作计划,组织业务学习 在开展调查工作之前,组织调查人员、检查员、各项目负责人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讨论学习《规程》、《细则》和“设计书”,技术负责人员做好事先指导,达到认识统一、思路清晰、解除疑难,方法明确之目的。 按照项目总体计划安排落实人员、计划实施。 ⑷ 权属调查工作人员按其承担的工作内容领取相应的地籍图件和资料,办理调查工作证,同时拟订作业计划。 8.4 土地登记申报 土地登记申报以街坊为单元,采用集中申报和调查员上门申报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工作内容是收取、审查权源证件,指导申报者填写申报的各类表格。 变更地籍调查区土地登记申报以街坊为单位,由调查人员根据分幅地籍图检查巡视,针对有变更的宗地,由调查员与土地使用者共同申报相结合,并收取权源证件,办理变更登记申报。 对调查区内没有发放土地使用证的宗地,申报时对土地使用者提供的权源证件需当即审查,对持有有效权源证件者办理申报,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对持有无效证件或无证件者,应详尽了解其土地的实际使用状况和变更过程并作详细记录,指导其与当地国土管理部门联系,补办必要的用地手续。 对调查区内已发放土地证的宗地,如权利人、权属性质、用途、使用权性质、通讯地址、界址点(线)、宗地四至与邻宗关系等均未发生变化,可不填写申请书,但须收取土地证(复印件)和房产证(复印件)。如发生变化,需办理变更登记申报手续。 共用(有)宗地必须按各共用(有)权属主体分别收集权源材料。 8.4.1 常见有效权源证件 常见有效权源证件列出如下: ①、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合同、征(拔)用土地的批文及其附图、宅基地证、建房审批表、项目批文等; ②、地面建筑物产权证件。这是一种土地使用权的间接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建筑执照等; ③、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租赁、抵押,或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联营、合建、房屋买卖等原因,出现土地使用权属变更时由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相关批文、合同或协议等; ④、土地使用权纠纷处理意见。包括司法部门和国土管理部门关于土地使用权纠纷的判决书或裁决意见书,公证部门的公证书; ⑤、具结书。单位或个人因种种原因缺少权源证件时,在查无邻宗纠纷和违法行为后,可由单位或个人填写具结书。具结书需由主管部门或居委会签署意见。 8.4.2 各类表格填写 根据申请者的实际情况,可在现场指导填写,或协助填写。使用碳素墨水的钢笔书写,要求字迹端正清楚、术语规范、文字通顺、项目齐全正确。 ①、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该表由具有一级法人资格的单位填写,单位名称应与公章一致;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用地单位应由相应主管部门申报。此外,还需注意正确区分宗地的土地座落和单位通讯地址,抄录身份证号码时,号码应与身份证复印件一致。 ②、户主身份证明书 该表由申报人填写姓名,名字以身份证为准,不得用同音字或不规范的简化字替代。 ③、土地登记指界委托书 该表是在合法申报人由于种种原因不能自行办理申报(或指界)、需要委托他人代办时填写。委托人和代理人均需按要求如实填写各自相关的项目,加盖印章。 共用宗需所有土地使用者共同委托一名代表指界时,也需办理委托书。新村成套住房指界时,不需办理委托书。 ④、土地登记申请书 按申请书扉页的填写说明和要求填写各项内容; 土地使用者应填写户主姓名或单位名称。单位申请书需在封面上加盖公章;地址为土地使用者的通讯地址;座落为描述宗地的地理位置的路名、巷名、门牌号码,填写门牌号码时应严格区分支号和连续号码,连续门牌号码用逗号隔开,支号用破折号表示。 权属性质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使用权”;单位性质填写“行政、事业、国有、集体、私营、外资、港澳台、联营、股份制、个体或其他,个人住宅填写个人”;土地使用权性质:出让、划拨、租赁、国家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 申报人签章必须由本人签字,并盖章,个人确实无私章的可按手印。 所有申报材料和权源证件均须按宗地整理,装入资料袋中,一宗地材料装入一只资料袋。资料袋封面填写地籍号、土地使用者和土地座落。 8.5 发送指界通知 调查员在进行实地调查的前几天向有关土地使用者发放指界通知书;也可在申报时通知或约定。指界通知发出后,调查员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主要是熟悉和分析权源材料的有关内容。 8.6 现场调查核实 调查员会同宗地指界人到现场按权源材料共同核实土地使用者、土地座落、权属性质、土地用途、使用权类型、界址位置、宗地四至等内容。当有邻宗共用界址边时,还需双方到场共同指界。已有土地使用证的宗地着重核查宗地界址点是否增删,位置是否发生变动,用途、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土地使用者是否发生变更。 8.7 界址确定 界址确定是宗地现场调查的一项关键性工作,调查员应根据权源证件确界,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界址的认定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土地使用者到现场共同指定。 (2)单位使用的土地,须由法人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个人使用的土地,须由户主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 法人代表或户主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由委托代理人指界,并出具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委托书;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宗地,应共同委托代表指界,并出具委托书及身份证。 (3)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4)有争议的界址,调查现场不能处理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A.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B.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市级人民政府处理。 C.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D.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处理的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现场调查遇到土地权属争议时,一般通过双方协商、调查人员现场调解或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当争议严重、调解不成时,根据国土资源部2003年7号令关于《土地权属调查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并自负其责的举证,及时向负责调查处理的国土资源部门提供有关证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决定受理后由调查员进行权属争议调查处理,调查员在填写调查处理争议案件相关表格,审查当事双方列举的有关材料,如: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属凭证、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征用、拨用出让土地或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记清争议的位置、原由、面积、各自的主张及理由。调查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并载明以下内容、当事双方姓名或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争议的主要事实、协议内容等,调解双方并签名盖章,调查员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印章生效。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意见书是土地登记的依据之一;调查未能生效时,连同双方提交的有关材料一并交地籍调查领导小组进行处理,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如争议在短期内难以处理,调查人员可按现状在宗地草图上予以标注,具体用0.3mm虚线表示。当争议得到处理和解决后,调查人员应立即进行定界,完善地籍调查表并签字盖章;在争议未得到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人员应告诫争议双方不得改变争议界线及其地上附着物的现状。 (5)违约缺席指界的,根据不同情况按如下办法处理: A.如一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指定界线确定; B.如双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员依现状界址及地方习惯确定; C.确界后,调查员将违约缺席指界通知书和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方。如有异议,必须在书面结果送达的15日之内向国土管理部门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责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上述两条确界自动生效。 指界人出席指界、并认定界线,但拒不签字盖章的,按违约缺席指界处理。 (6)界址调查是权属调查的重点,依据有关确定土地权属的规定,在确定界址的实地位置时,可参照以下情况处理: A.沿街(路)用地界线以实际使用合法围墙或房墙(垛)外侧为界;当界标物相邻拐点间距小于10cm时,以外侧拐点为界址点;单位和个人门口的内折“八”字形内用地可确定给该土地使用者;墙基线以外占用人行道的台阶、雨罩等构筑物用地,一般不确权给该土地使用者。 B.阳台按实地根部确权。 C.墙体为界标物时,应明确墙体用地的归属,尤其要注意其公用界址点位置的确定。 E.在建工程项目用地的界线,以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出让红线图所确定的界线确权。待竣工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按实际用地情况确权。 I.港口码头船舶停靠的场所及相应附属建筑物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经过审批、办理过用地手续的码头,按其用地手续确权。 J.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上四至界线与宗地界线一致,但实际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实际四至界线确权。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际界线不一致的,根据实地调查及权属争议情况进行确权,原则上以实际使用状况确权。 L.对重复征用划拔的宗地界线的确定,一般以最后一次征用、划拔的文件、图件为准。 M.公共厕所、垃圾站按其实际使用状况单独设宗确权。 N.征而未用的土地,不设宗调查。 Q.同一单位被街、路、巷、河分割成几块时,根据分割状况,分块设宗调查确权。 R.共用宗地查清各自独自使用的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以及共同使用的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在调查表中阐明共同使用部分的分摊方式和分摊比例;绘制宗地草图时应将独自使用部分和共同使用部分用虚线表示出来。 S.同一单位地块内部,存在明显不同用途且界线明确,应按不同用途分块设宗,调查确权。 T.已在规划部门定点拆迁红线内,但未拆迁的房屋测绘现状但不确权。 U.宗地界址经双方指界人认定签章后,应立即在实地设置规定类型的界标,在工作图上修改宗地轮廓,正式确定地籍编号,并以街坊为单位按先后顺序统一编注界址点号,街坊内不得有重复的界址点号。 (7)界标设置 调查宗地在界址确认后,应及时设置界标。本调查区界标有四种类型:混凝土界桩、钢钉、红漆喷涂标志和指示标。各类界标的规格详见《规程》。 A.界标设置的一般规定 企事业单位宗地原则上按上述四种类型的顺序选用。界址桩用于土质地面,界址钉用于铺装地面或打入墙体,较完整的墙体可选用红漆喷涂标志。对于无法到达的界址点使用指示标; 个人宗地和住宅楼宗地使用红漆喷涂标志,界址点落在空地上或无法到达的界址点使用指示标; B.界标设置要求 界标设置要求位置准确、埋设稳固、符号鲜明美观;混凝土标石埋设略高于地面3~5cm;地面界址钉埋设与地面齐平;墙上界址钢钉应牢固打入墙体,有松动时需用沙浆加固;喷涂采用模具作业,指示标应详细标注界址点的方向和箭头到达界址点的距离。喷涂界标和界址点号及指示标一般情况下应高于地面0.4米。 (8)界址点编号 在一个宗地确界、设标结束后,应进行界址点编号。界址点点号统一用纯数字表示。编号从街坊西北角开始,顺时针连续编号。界址点间发生插入点时,在本街坊已编的最大号后续编。 一个街坊内界址点不得出现重号。变更宗地界址点点位发生变化的应在街坊最大界址点点位号续排。 8.8 界址边勘丈 界址边勘丈采用钢尺直接丈量。勘丈两次,读数至厘米,两次丈量较差在允许误差范围内取中数。界址边长记录到边长勘丈记录表中。当距离超过一尺段时,应在勘丈记录表的备注栏内注明丈量的尺段数。当边长超过100米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勘丈,可用坐标反算,同时在备注栏内注明“反算边长”。记录数字不得字上改字,有错误应整齐划改,分米及厘米数字不能修改。修改处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原因。 8.9 填写地籍调查表 地籍调查表必须做到图表与实地一致,各项目填写齐全,准确无误,用碳素墨水填写,字迹清楚整洁,文字通顺简明,填写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和字上改字,同一项内容划改不得超过两次,全表划改不得超过两处,划改处应加盖划改人员印章。 每宗地填写一份地籍调查表,项目栏的内容填写不下时,可加附页。共用宗各土地使用者名称、性质、上级主管部门、法人代表、代理人等另填附表。各栏填写内容说明如下: 编号——宗地的正式地籍编号,应注意现场的调查时间应后于出具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委托指界代理身份证明书的日期。 第一页:新建区的地籍调查为初始地籍调查,保留“初始”,变更区的地籍调查为变更调查,保留“变更”。 土地使用者名称——单位用地为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全称。个人用地以房产证产权人姓名为准。共用宗地则填写某一土地使用者加“等” 。 性质——行政、事业单位填写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按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填写国有、集体、私营、外资、港澳台、联营、股份制、个体或其它,个人住宅填个人。 上级主管部门——与单位有资产、行政关系的上级领导部门。个人、个体等性质的土地使用者此栏不填。 土地座落——经实地核实的土地登记申请书中的宗地所在区、路(街、巷)及门牌号,填写规范同“土地登记申请书”。 法人代表或户主——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或使用土地的个人的房产证上所载产权人的姓名。共用宗需填其所有法人代表或户主姓名。 代理人——使用土地单位的法人代表或使用土地的户主不能亲自到场指界时,受委托的指界人员的姓名,代理人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 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性质——出让、划拨、租赁、国家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 宗地面积——宗地的调查面积。 预编地籍号——准备阶段预编的地籍号。 地籍号——通过实地界址调查后确定的正式地籍号,可与预编地籍号一致。 原地籍号——原初始土地登记确定的地籍号,以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为准。 所在图幅号——本宗地所在的主要图幅的图幅号。 宗地四至——用两个界址点号表示方向,相邻宗地间有3个以上公共界址点并点号相连续时,只填首末两个点号。具体格式如:北(1-2)为××路,东(2-5)为××单位。 批准用途——权属证明材料中的批准用途。 实际用途——现场调查时,宗地的一种主要实际用途。 实际用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相关规定执行。 使用期限——权属证明材料中批准的宗地使用期限,没有规定暂不填此栏。 共有使用权情况——共用面积分摊的方法、分摊系数。一般依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共用面积(建筑面积可从房产证中摘取)。 说明——地籍调查结果与土地登记申请书填写不一致时,按实际情况填写,并在说明栏内注明原因。其它情况,如宗地只调查不确权,宗地设定了他项权利,宗地状况未变化的,也需要说明。 第二页:界址标示栏内,界址点号,以街坊为单位的界址点编号,从宗地西北角起,按顺时针方向排列,与宗地草图一致。 界标种类——界址点上设置的界址点标志类型、在相应栏内打“√”; 界址间距——相邻界址点间的勘丈距离,从界址边长勘丈记录表上抄录,当不能丈量时,可用反算边长代替,要在备注栏注明“反算边长”,其单位为m,注至小数后两位。 界址线类别——界址线位于何种类型线状地物上,用“√”表示。 界址线位置——指界址线落在地物上的具体位置,对本宗地来说分内、中、外,用“√”表示其相应位置。落在空地上不作位置说明,双墙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宗地较大时,续表填写。 界址线——相邻宗地间公共界址点的起、终点号,与宗地四至相对应。 指界人姓名——法人代表、户主或指界委托书代理人姓名,签名要工整,不识字的可代写,签章栏可以是指界人签名并加盖的印章、指纹,签章栏不能由他人代按指纹或签章。本宗地指界人应对每条起终点号间界址线(包括与街巷等相邻)签章。与集体土地相邻时,应有相邻的集体经济组织指界人签章。 指界日期——邻宗地签章的日期。 界址调查员姓名——包括所有参加调查人员的签名,为首的应为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已登记发证过的宗地,宗地状况无变化时,邻宗可不签章,只需在说明栏内注明。 第三页:宗地草图——对于较大宗地可另附宗地图,并注“另附宗地草图”。 第四页: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指手续履行、界址设置、边长丈量、争议界址最后处理等情况。对于有争议的界址,现场不能处理时,应作笔录,有争议的界址地段各自的理由,调查员的处理意见,应向土地登记领导小组报告。 地籍勘丈记事——检查界标设置情况,地籍勘丈方法和使用的仪器。遇到的问题与处理方法。地籍勘丈员签名即为地籍细部测量人员签名。 地籍调查结果审核意见——对权属调查、地籍勘丈成果是否合格进行评定,并由地籍调查负责人签章。 8.10 绘制宗地草图 宗地草图是宗地调查中的原始资料,一切数据与记录均系实地勘丈和调查,绘制应美观、清晰、数据准确。宗地草图可以根据宗地大小选择适当比例尺,概略绘出其形状;个别大宗地可另附大图。宗地草图用铅笔绘制。 宗地草图表示的内容:本宗与邻宗的使用者名称、宗地号、分宗地界址短线;本宗地的地类号、门牌号、界址点(线)位置、界址边长;对本宗内各建筑物进行绘制,并注明楼层数、房屋结构,楼层数标注在房内右上角;绘制本宗及界址线外附近的主要地形要素(道路、河流等),界址线通过的界标物应详细绘制;注明部分界址点与相邻地物点的条件距离;共用宗需用虚线表示使用者各自使用范围和其它必要勘丈数据。 每宗地用铅笔绘制宗地草图一份,所有边长(注至小数后二位),注记应为实地丈量数据,字头向北、向西,界址边长注在线外。 宗地草图绘制完成后,应现场核实有关内容,特别是界址点数量和界址线的位置。 8.11 绘制“宗地关系略图” 每个街坊在权属调查过程中需根据宗地草图逐步绘制“宗地关系略图”。 8.12 地籍调查表属性数据的输入 经检查合格后的地籍调查表,录入徐州师范大学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时,需充分利用系统的检校功能,消除录入数据的逻辑错误,修正地籍勘丈数据在互校中发现的问题,并经第二人校对,确保系统内属性数据,调查表内容实地状况的一致性,尤其要注意土地使用者名称不能缩写,也不能多宗。 8.13 资料整理 权属调查资料整理贯穿于调查工作的全过程,是一项逐步完善的工作。其整理方法和要求如下: ①、及时填写“土地登记申报、权属调查进度一栏表”等各类统计分析表,通过总表分析做到适时修订计划,确保权属调查资料逐步完善,能够在自查的基础上持续开展互查和专查; ②、申报、调查资料以宗地为单位装入资料袋中,以街坊为单位集中宗地资料袋,袋内宗地资料按清单顺序依次用夹钉叠放。 9.控制测量 在徐州师范大学已有C、D级GPS控制网下,加密E级GPS网,按作业区域统一布网。根据实际情况,在E级GPS网基础上加密一、二级GPS网或一、二级导线(网);在E级GPS网或一、二级GPS网(导线网)下加密图根平面控制,以满足界址点、碎部点测量。 GPS网相邻点间弦长精度公式为: 式中——标准差(基线向量的弦长中误差mm); a ——固定误差(mm); b ——比例误差系数(1×10-6) d ——相邻点间的距离(km) 9.1 E级GPS平面控制网 从已知C、D级GPS点中选取不少于3个控制点,作为E级GPS网起算点。起算点要求分布合理,构网图形良好,起算点在联测之前须进行兼容性检核。 E级GPS平面控制网采用静态或快速静态定位模式同步观测。 9.1.1 布点基本要求 1.根据作业区情况,布设四等GPS点应能覆盖整个作业区,同时便于下一级控制的发展。 2.每个GPS点应至少与另一个GPS 点通视。 3.选点与埋石按《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有关要求执行。 GPS 网的选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点位的选择应符合技术设计要求,并有利于其它测量手段进行扩展与联测; ⑵点位的基础应坚实稳定,易于长期保存,并有利于安全作业,点位应便于安置接收设备和操作,视野应开阔,被测卫星的地面高度角应大于15°;动态地面如大树邻近、填土区域、开挖现场、松土中均不得选埋。 ⑶点位附近不应有强烈干扰接收卫星信号的物体;应远离大功率无线电发射源(如电视台、微波站等),其距离不得小于200m ,并应远离高压输电线其距离不得小于50m; (4)应充分利用符合上述要求的旧有控制点及其标石。 (5)GPS点均应按实地绘制点之记(包括所利用的旧点)。并应符合《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附录A的要求; 9.1.2 观测及基本技术要求 GPS点作业应符合下表技术要求: 项目 等级 观测方法 E级 一级 二级 卫星高度角(º) 静 态 快速静态 ≥15 ≥15 ≥15 有效观测卫星数 静 态 快速静态 ≥4 ≥5 ≥4 ≥5 ≥4 ≥5 平均重复设站数 静 态 快速静态 ≥1.6 ≥1.6 ≥1.6 ≥1.6 ≥1.6 ≥1.6 时段长度(min) 静 态 快速静态 ≥45 ≥15 ≥45 ≥15 ≥45 ≥15 数据采样间隔(s) 静 态 快速静态 10~60 10~60 10~60 观测作业要按照《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的要求执行。 9.1.3 数据处理 a) 在采用多台接收机同步观测的一个同步时段中,可采用单基线模式解算,也可以只选择独立基线多基线处理模式统一解算,采用双差固定解。 b) 同步环坐标分量及环线全长相对闭合差,必须符合下表规定: 同步环坐标分界及环线全长相对闭合差的规定(1× 10-6) 等 级 限差类型 E级 一级 二级 坐标分量相对闭合差 6.0 9.0 9.0 环线全长相对闭合差 10.0 15.0 15.0 c)、GPS网平差处理 ① 当各项质量检验符合要求时,应以所有独立基线组成闭合图形,以三维基线向量及相应方差协方差阵作为观测信息,以一个点的 WGS—84 系三维坐标作为起算依据,进行GPS 网的无约束平差。无约束平差应提供各控制点在WGS—84系下的三维坐标,各基线向量三个坐标差观测值的改正数,基线边长以及点位和边长的精度信息。 ② 在无约束平差确定的有效观测量基础上, 在本调查区坐标系下进行二维约束平差。 约束点的已知点坐标、已知距离或已知方位,可作为强制约束的固定值。平差结果应输出二维坐标,基线向量改正数,基线边长、方位以及坐标,基线边长、方位的精度信息;转换参数及其精度信息。 ③ 无约束平差中,基线向量的改正数(V△x、V△y、V△z)的绝对值应满足以下式的要求: V△x= V△y= V△z ≤ 3σ 当超限时,可认为该基线或其附近存在粗差基线,应采用软件提供的方法或人工方法剔除粗差基线,直至符合上式要求。 ④ 约束平差中,基线向量的改正数与剔除粗差后的无约束平差结果的同名基线相应改正数的较差(dV△x 、dV△y 、dV△z )应符合下式要求: d V△x = d V△y= d V△z≤ 2σ 当超限时,可认为作为约束的已知坐标、距离,约束方位与GPS 网不兼容,应采用软件提供的或人为的方法剔除某些误差较大的约束值,直至符合上式要求。同步环坐标分量及环线全长闭合差按表2相应等级要求执行。 9.2 一、二级GPS平面控制网 在E级GPS点的基础上布设一、二级GPS控制点时,需要满足《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的技术要求。一、二级GPS平面控制网采用静态定位模式同步观测。 9.2.1一、二级GPS控制点的埋石要求 非路面上埋设标石的标石顶高出地面5厘米,路面上埋石点标志高出路面1cm。铺装路面上不能埋石的可打专用水泥钢钉(界址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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