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井架设备租赁合同
出租方: (甲方)
承租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物资的基本状况:SSD100型物料提升卷扬机 台。
第二条 租赁物资的用途及使用方法 用于 工程 物料吊运工作。
第三条 租赁期限:自 2010 年 11 月 10 日至 2011年 5 月 30 日,共计 6个月。承租方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应在合同届满前 15 日内,重新签订合同。
第四条 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和期限收取租金的标准:每套设备月租金4000.00元。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次月上旬支付上月租金 。
第五条 押金(保证金)经双方协商,出租方收取承租方押金 元/台。承租方交纳押金后办理提货手续。租赁期间不得以押金抵作租金;租赁期满,承租方返还租赁物资后,押金退还承租方。
第六条 租赁物资交付的时间、地点及验收方法: 合同签定后出租方2天内提供给承租方全部设备及配件,由承租方验收签认 双方办理移交手续 。
第七条 租赁物资的保管与维修(一)承租方对租赁物资要妥善保管。租赁物资返还时,双方检查验收,如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资损坏、丢失的,要按照双方议定的《租赁物资设备缺损赔偿办法》,由承租方向出租方偿付赔偿金。(二)租赁期间,租赁物资的维修及费用由 承租方 承担。维修方应制定《租赁物资设备维修保养办法》,经对方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出租方变更:
(一)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如将租赁物资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应正式通知承租方,租赁物资新的所有权人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
(二)在租赁期间,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资转让、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
第九条 租赁期满租赁物资的返还时间为: 2011年6月1日 。
第十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租赁期满承租方不使用并付清出租方全部款项,合同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 出租方违约责任: 1、未按时间提供租赁物资,应向承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 10 %的违约金。 2、未按质量提供租赁物资,应向承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 10 %的违约金。 3、未按数量提供租赁物资,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偿付租金总额 10 %的违约金。
(二) 承租方违约责任: 1、不按时交纳租金,应向出租方偿付应交额租金的 10 %的违约金。 2、逾期不返还租赁物资,应向出租方偿付租金总额 10 %的违约金。 3、如有转让、转租或将租赁物资变卖、抵押等行为,除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限期如数收回租赁物资外,承租方还应向出租人偿付租金总额 10%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一)、(二 )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租赁物资设备使用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一经签字,立即生效,合同有效期租金付清自动终止。
出租方: 承租方:
代理人: 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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