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积分
都是垃圾
撒旦发生发大
水范德萨
发撒旦
【法规名称】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企业清偿拖欠下岗职工债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查看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04]66号
【颁布时间】 2004-08-11
【实施时间】 2004-08-11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企业清偿拖欠下岗职工债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经委、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地税局、国资委、社保公司、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企业清偿拖欠下岗职工债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做好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企业清偿拖欠下岗职工债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省经委、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国资委、省社保公司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2004年8月10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04〕29号)精神,为更好地推进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工作,切实维护下岗职工合法权益,现就做好我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企业清偿拖欠下岗职工债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增强做好企业清偿拖欠下岗职工债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做好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企业清偿拖欠下岗职工债务工作,是实现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目标的重要前提。按照国家对我省试点工作的要求,不妥善解决企业拖欠下岗职工债务问题,企业就难以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也不利于促进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因此,能否妥善解决拖欠下岗职工债务,不仅事关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试点工作的成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切实增强做好企业清偿拖欠下岗职工债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采取切实有力措施,认真、细致、扎实、有效地做好企业清偿拖欠下岗职工债务工作,为全面完成我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企业清偿拖欠下岗职工债务工作的指导思想、范围对象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总体部署要求,坚持清偿拖欠下岗职工债务由企业负责,把清偿企业拖欠下岗职工债务与企业改革、改组、改制相结合,与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相结合,千方百计、多渠道筹集资金,切实维护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实施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二)范围对象。《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04〕29号)规定的企业、职工和人员。
(三)原则。清偿企业拖欠下岗职工债务应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谁欠债谁还钱的原则,拖欠下岗职工债务由企业负责偿还。
2.坚持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清偿下岗职工债务负总责的原则。
3.坚持政府督导、严格核定、依法偿还的原则。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5.坚持企业清偿拖欠下岗职工债务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同步进行的原则。
三、企业清偿拖欠下岗职工债务的范围
企业拖欠下岗职工债务既不能随意扩大,也不能任意打折,必须依法、合理认定。其范围主要包括:
(一)拖欠职工工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拖欠职工工资是指职工在岗期间,为企业提供了正常劳动,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尚未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在岗期间工资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或企业内部分配方案规定的标准认定。下岗期间按企业规定或与下岗职工签订的协议生活费标准认定。
(二)拖欠社会保险费。是指企业应为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缴纳而未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拖欠职工集资款。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向职工筹集的应返还给职工而逾期未返还的款项(不含入股资金)。
(四)拖欠职工采暖费。是指企业按国家、省、市及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制定的企业采暖费标准,应给而未给予支付的费用。
(五)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是指按国家、省、市及相关部门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应由企业缴纳而未缴纳的费用。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