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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药科大学职工考勤制度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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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药科大学职工考勤制度 7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沈阳药科大学职工考勤制度 为贯彻辽人发[ ]1号《辽宁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的有关规定, 进一步强化管理, 严格劳动纪律, 使全校职工树立起遵守校纪校规的自觉性, 在各自的岗位上勤奋努力, 尽职尽责的完成好本职工作, 修订职工考勤制度如下: 第一条 全校职工考勤工作由组织人事部综合管理, 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 月末将本部门职工的考勤情况汇总报组织人事部。 第二条 全校职工均应遵守劳动纪律, 坚守岗位, 按时上、 下班, 不得迟到早退, 工作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岗办私事, 不得进行文体娱乐活动(学校安排除外)。 第三条 除专任教师(不含见习期内教师)外, 全校其它职工一律执行坐班制。 第四条 职工因故不能上班, 均需履行请假审批手续。 第五条 职工请假必须本人事先亲自按审批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除特殊情况外, 不得用电话、 信件或委托她人请假、 续假, 假满后要及时销假, 来不及履行手续的事后必须补办, 凡未经批准而占用工作时间办私事或假期已满未经批准而延长的, 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 事假 一、 职工请事假二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 三至七天由院、 部、 处负责人审批; 八至十四天院、 部、 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组织人事部审批; 十五天以上由组织人事部呈报校长审批。 二、 副处级以上干部, 请事假三天以内, 需经主管领导批准; 请事假七天以内, 由分管领导审批报组织人事部备案, 呈报校长审批。 三、 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五天者, 每超过一天, 减发工资的3%。 四、 职工年内累计事假一个月以上者( 包括一个月) , 在年终考核时, 不能评定为优秀。 五、 职工申请出国出境事假, 假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出国出境事假超过半年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七条 病假 一、 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办理请假手续。病假一周以内由科室负责人核准; 一个月以内由院、 部、 处负责人核准; 一个月以上报组织人事部核准。 二、 职工休病假3天以上必须先提交校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 急诊可后补交病休证明) ; 经校医院同意在校外医院就诊者, 要持有指定就诊医院的病情介绍或诊断书, 到校医院办病休证明; 到外地就诊( 除急诊外) , 需提交校医院的转诊证明和病休意见, 附县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诊断和证明, 由部门行政领导核准, 随月考勤表上报组织人事部。 三、 职工年内累计病假超过二个月( 含二个月) , 在年终考核时不能评定为优秀。 四、 职工病休期间的生活待遇按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办理。 1、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 从第三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病假超过六个月, 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2、 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者, 病假超过六个月, 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 病假超过六个月, 病愈复工时需有医疗证明, 并经两个月的试工期, 在试工期内旧病复发或因其它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试工期前后病假合并计算。 4、 因病需半日工作的, 按两个半日为一天计算病假。 5、 大、 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休产假、 病假需按休假时间延长见习期。 6、 病假时间的计算方法为年累计制, 即从病休时起, 在一年内的任何时间累计计算。 第八条 工伤假 一、 职工因工受伤, 其所在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 凭校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并提出意见报组织人事部, 经校工伤鉴定委员会讨论认定, 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工伤对待。 二、 曾因工负伤的职工, 经医院检查却系工伤复发, 可按工伤对待, 患其它疾病不能按工伤对待, 对无医疗部门诊断而不上班者, 按旷工对待。 三、 职工因工负伤后要定期诊治、 复查, 伤愈后要及时上班, 因其它原因不能上班者, 应另行办理请假手续。 四、 因工负伤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九条 探亲假 一、 工作满一年的在职职工与配偶、 父母不住在一起, 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可享受探亲假, 其探亲应安排在寒、 署假期间。 二、 已婚职工探望配偶, 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 三、 公派出国人员的配偶探亲,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 职工探亲的路费报销等其它问题,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婚假 职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者, 给婚假三天; 达到晚婚年龄者(男二十五周岁, 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登记初婚), 给假十天。 第十一条 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 配偶、 子女)、 岳父母、 公婆去世, 给假三天, 如需职工去外地料理丧事, 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一定的路程假。 第十二条 产假 一、 女职工生育, 非晚婚、 晚育及未办理独生子女证者, 产假为九十天, 难产或双胞胎增加十五天。 二、 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为一百五十天, 难产者另增加十五天, 职工晚育的给男方护理假七天。 三、 职工产假若正值寒、 暑假期间, 其寒、 暑假休假时间顺延。 四、 职工休产假可提前十五天, 其休假包括在产假之中。 五、 职工产假期满后, 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 经医务部门证明后, 其超过产假的时间按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 女职工对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哺乳时间为上、 下午各一次, 每次三十分钟, 双胞胎每次增加三十分钟。由于哺乳往返路程较远, 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返回的, 在本部门对其工作做出安排的情况下, 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一次使用。 第十三条 旷工 一、 不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者; 假满逾期不归未办续假手续, 又无特殊原因和有关证明者, 均属旷工。 二、 凡旷工者, 按日扣发工资, 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纪律处分。对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 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者, 按自动离职对待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因病、 事假或其它个人原因, 全年累计工作不满六个月者, 不参加年度考核, 不计算考核年限。 第十五条 上列各条款中各类假期均含节假日在内。 第十六条 各部门负责人及考勤人员要坚持原则, 认真执行考勤制度, 秉公办事, 做好本部门职工的考勤工作, 并按时上报。对不坚持原则, 弄虚作假违反考勤制度的部门和个人要进行批评教育, 并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沈药人字(1988)第12号《沈阳药学院职工考勤制度》和沈药人字(1991)第16号《关于进一步整顿教职工劳动纪律及加强考勤工作的通知》即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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