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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室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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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询问室制度 一、 询问室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由专人负责,应当保持询问室的设施完善和卫生状况良好。 二、 凡在公安机关进行询问工作的,必须在询问室内进行。 三、 使用询问室的,应当经由使用单位领导批准。 四、 询问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文明询问,严禁刑讯逼供。 五、 询问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二人办案”制度,保证二名办案民警在场,杜绝单人询问现象。 六、 询问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清洁和整理,并做好交接工作。 七、 询问期间,办案单位领导必须进行巡查,发现违反规定的,应当中止询问工作,并立即进行整改。 询问室工作规范 一、 询问的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询问人表明执法身份。 二、 第一次询问时,应当向被询问人宣读《违法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或《证人、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其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和申请回避、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问题等权利。 三、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进行询问。 四、 询问违法嫌疑人时,需要运用证据证实违法嫌疑人违法行为的,应当防止泄露调查工作秘密。 五、 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没有监护人、监护人拒不到场或者不能及时到场的,办案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在笔录中注明,可以邀请办案地居(村)民委员会人员,或者其在办案地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友、所在学校的教师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 六、 《询问笔录》当场制作后,应当交给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并签字捺印指纹。 七、 按照福建省公安行政、刑事案件材料立卷规范和公安声像档案管理办法,做好纸质和视听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可以调解处理的案件 (一) 对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治安案件,符合以下调解条件的,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再处罚。 1、 民间纠纷引起的。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如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以及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纠纷; 2、 情节较轻的; 3、 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 (二)可以调解处理的案件: 1、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案件; 2、侮辱、诽谤案件; 3、诬告陷害案件; 4、故意损毁财物案件; 5、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案件; 6、侵犯隐私案件; 7、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不可调解处理的案件 (一) 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 结伙斗殴的; (三) 寻衅滋事的; (四) 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五)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六) 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 (七) 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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