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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织金县委办公室(通知)
织委办字〔2012〕73号
中共织金县委办公室关于
中共织金县委办公室 织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织金县禁毒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
通 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工作部门:
《织金县禁毒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3月15日
织金县禁毒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禁毒工作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禁毒工作的管理,督促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直各工作部门严格履行职责、全面推动禁毒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和《贵州省禁毒条例》(以下简称《禁毒法》、《戒毒条例》和《禁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责任人是指乡镇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与分管领导、县直各工作部门主要领导与分管领导以及禁毒专职人员。
乡镇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是禁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禁毒工作负总责,须听取禁毒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本乡镇的禁毒工作负第一责任人责任。乡镇党委、政府分管禁毒工作的领导是禁毒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禁毒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本乡镇的禁毒工作负直接领导人责任。
县直各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是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禁毒工作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对本部门禁毒工作分别负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禁毒专职人员是禁毒工作的具体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履行相关禁毒工作职责,负具体责任人责任。
第三条 禁毒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各乡镇、县直各工作部门履行禁毒工作职责情况,由县禁毒委员会组织进行考核评定,考评结果作为禁毒工作责任追究的依据。省、市对乡镇及县直各工作部门进行检查或考评的,以省、市检查、考评结果为依据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 责任追究形式
第五条 禁毒工作责任制分为领导责任制和具体责任人责任制。
第六条 禁毒工作责任追究分为对单位的责任追究和对个人的责任追究。
对单位的责任追究形式有: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黄牌警告、一票否决。
对个人的责任追究形式有: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三章 责任追究内容
第七条 各乡镇、县直各工作部门在全县年度禁毒工作考核中未达到当年《责任书》规定的考核标准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评先选优;连续两年未达到考核标准的,给予“黄牌”警告,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并责令第一责任人向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在《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任务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连续三年未达到考核标准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被授牌“无毒乡镇”的乡镇由于领导不重视,巩固措施不落实,导致工作滑坡,毒情反弹,被县禁毒委或上级给予“黄牌”警告、降低“无毒乡镇”等级、撤销“无毒乡镇”命名的,除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评先选优外,第一责任人须向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
第九条 重点整治的乡镇、村(居委会)社区,未完成当年整治目标任务的,对该乡镇“黄牌”警告,除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评先选优外,第一责任人要向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连续两年未完成整治目标任务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第一责任人不得评先选优;连续三年未完成整治目标任务的,对第一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凡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本乡镇种毒、制毒、贩毒活动猖獗、新吸毒人员大量滋生、外流贩毒人员逐年增多、毒品危害加重的乡镇,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第一责任人要向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对在上级部门检查、考评中给全县禁毒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乡镇、单位,将视其情节,进行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直至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 涉及具体业务工作的责任追究:
(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局等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针对严峻的毒情形势,依法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严禁降格处理,放纵罪犯,违反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一责任人引咎辞职。
(二)公安、工商、文体广电旅游等部门在禁毒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织金县禁毒委《关于进一步明确禁毒委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对管辖的娱乐服务场所,不按规定认真开展工作,造成涉毒问题严重,一经被查出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对第一责任人作引咎辞职处理,对直接责任人作辞退处理。
(三)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毒品预防教育纳入全县中、小学校的德育教程,每学年不得少于6个课时,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学校未按要求开展毒品预防教育,出现学生吸毒的,对该校校长作引咎辞职处理。
(四)乡镇人民政府、公安局、林业局、农牧局等部门,应当开展禁种毒品原植物的宣传教育和踏查工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强制铲除并对非法种植户进行查处。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没有及时铲除的,被“天目”一号卫星遥感观测到而被市、省、国家通报或导致辖区内毒品原植物种植泛滥的,将视其情节,给予相关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黄牌警告直至一票否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五)公安局、工商局、食品药品卫生监督管理局、安监局等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使用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学校、医院、企业管理。如发生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流入非法渠道的,将依法依规追究主管单位、案发单位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限期整改、一票否决、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六)邮政部门要依法对邮件进行检查,严防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通过非法邮寄方式进出我县,一经发现,将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黄牌警告直至一票否决,并追究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七)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交通要道、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地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如交通部门拒绝配合或配合不力导致毒品流入或流出县内的,将视情节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禁毒教育,落实禁毒责任制,做好禁毒工作。如发现本单位干部职工有吸毒现象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本单位干部职工已吸毒成瘾的,要及时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必须督促吸毒职工到县公安局禁毒部门进行尿检一至二次,直到完全戒除毒瘾为止。对发现本单位有吸毒现象未向公安机关通报,或未对吸毒人员开展帮教和尿检跟踪调查的,对该单位第一责任人作引咎辞职处理。
第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将视情节进行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向有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通风报信的;
(三)对戒毒人员体罚、虐待、侮辱行为的;
(四)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五)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弄虚作假、隐瞒毒情的;
(八)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没有及时报告、铲除的;
(九)违反规定办理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手续的;
(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依照本制度采取的追究措施,由下列机关按程序进行。
(一)对各乡镇党政领导、县直各工作部门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由县禁毒委员会、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负责。
(二)对第二条第一款所列之外干部、或社区、村(居)委干部的责任追究,由各乡镇党委,政府及县直各部门负责,追究结果报县禁毒委员会备案。
(三)对乡镇、县直各部门及其责任人“黄牌”警告、通报批评、一票否决、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由县禁毒委决定,并由县禁毒委通报有关部门。
(四)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或作出处理的,由县禁毒委研究后向县纪委、监察、组织、人力资源社保部门联席会议提出建议,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依照本制度受到追究的责任人不服追究决定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规定的时限内提起复议、复核或申诉,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复查决定,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县禁毒委组织实施,县禁毒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9月12日印发的《织金县禁毒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织委[2005]36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禁毒工作 印发制度 通知
中共织金县委办公室 2012年3月15日印发
存3份(共印190份)苗木供应合同书
甲方:
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
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
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
六、 有关事项:
1、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
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
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
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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