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水利工程标准强制条文第四篇水利工程设计.txt机会就像秃子头上一根毛,你抓住就抓住了,抓不住就没了。我和你说了10分钟的话,但却没有和你产生任何争论。那么,我们之间一定有个人变得虚伪无比!过错是短暂的遗憾,错过是永远的遗憾。相遇是缘,相知是份,相爱是约定,相守才是真爱。 本文由二级准尉贡献
doc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
第四篇水利工程设计 1 建筑物级别确定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 2.2.1 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其所在工程的等 别和建筑物的重要性,按表 2.2.1 确定。
表 2.2.1 工程等别 I Ⅱ Ⅲ Ⅳ V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主要建筑物 1 2 3 4 5 次要建筑物 3 3 4 5 5
2.2.2 失事后损失巨大或影响十分严重的水利水电工程的 2~5 级主要永久 性水工建筑物,经过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提高一级;失事后造成损失 不大的水利水电工程的 1~4 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经过论证并报主管部 门批准,可降低一级。 2.2.3 水库大坝按 2.2.1 规定为 2 级、3 级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如坝
高超过表 2.2.3 指标,其级别可提高一级,但洪水标准可不提高。 表 2.2.3 水库大坝提级指标
级别 坝 型 土石坝 2 混凝土坝、浆砌石坝‘ 土石坝 3 混凝土坝、浆砌石坝 100 130 70 坝高(m) 90
注级别指按表 2.2.1 确定的级别。
2.2.4
当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基础的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或采用新型结构时,
对 2~5 级建筑物可提高一级设计,但洪水标准不予提高。 2.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期使用的临时性挡水和泄水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 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和临时性建筑物规模,按表 2.2.6 确定。
表 2.2.6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使用 年限 (年) 临时性水工 建筑物规模 高度 (m) 库容 (100m3)
级别
保护对象
失事后果
淹没重要城镇、工矿企业、 3求 交通干线或推迟总工期及第 的 1 级永久性 一台(批)机组发电,造成 >3 水工建筑物 重大灾害和损失
有特殊要
>50
>1.0
4
淹没一般城镇、工矿企业、 l、2 级永久 或影响工程总工期及第一台 3~1.5 性水工建筑物 (批)机组发电而造成较大经 济损失 3、4 级永 5久 淹没基坑、但对总工期及 第一台(批)机组发电影响 <1.5
50~15
1.0~0.1
<15
<0.1
性水工建筑物 不大,经济损失较小
2.2.7 当临时 I 生水工建筑物根据表 2.2.6 指标分属不同级别时,其级 别应按其中最高级别确定。但对 3 级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符合该级别规定的 指标不得少于两项。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982.1.1 堤防工程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 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确定。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护区 防洪标准较高防护对象
的防洪标准确定。堤防工程的级别应符合表 2.1.1 的规定。 表 2.1.1 堤防工程的级别
防洪标准 [重现期(年)] 堤防工程的级别 <100, ≥100 且≥50 1 2 且≥30 3 且≥20 4 且≥10 5 <50. <30. <20.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 50—922.2.1
防洪建筑物级别,根据城市
等别及其在工程中的作用和重要性划分为四级,可按表 2.2.1 确定。
4—1—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表 2.2.1 防洪建筑物级别 永久性建筑物级别 城市等别 主要建筑物 1 2 3 四 4 次要建筑物 3 3 4 4 4 4 4 临时性建筑物级别
注:①主要建筑物系指失事后使城市遭受严重灾害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建筑物,例如堤 防、防洪闸等; ②次要建筑物系指失事后不致造成城市灾害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不大的建筑物,例如丁 坝、护坡、谷坊; ③临时性建筑物系指防洪工程施工期间使用的建筑物,例如施工围堰等。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99 2. 5 灌溉渠道或排水沟的级别应根据灌溉或排水流量的大小, O. 按表 2. 5 0. 确定。对灌排结合的渠道工程,当按灌溉和排水流量分属两个不同工程级别 时,应按其中较高的级别确定。
表 2.0.5 工程级别 灌溉流量(m3/S) 引水流量(m3/S) 灌排渠沟工程分级指标 1 >300 >500 2 300~100 500~200 3 100~20 200~50 4 20~5 50~10 <5 <10 5
2.0.6 水闸、渡槽、倒吸虹、涵洞、隧洞、跌水与陡坡等灌排建筑物
的级别,应根据过水流量的大小,按表 2.0.6 确定。 表 2.0.6 灌排建筑物分级指标
工程级别 过水流量(m3/s) 1 >300 2 300~100 3 100~20 4 20~5 <5 5
2.O.7 在防洪堤上修建的引水、提水工程及其它灌排建筑物,或在挡潮堤 上修建的排水工程,其级别不得低于防洪堤或挡潮堤的级别。 2.0.8 倒虹吸、涵洞等灌排建筑物与公路或铁路交叉布置时,其级别不得 低于公路或铁路的级别。
《水利水电工程进水口设计规范》SL 285—2003 3.1.1 整体布置进水口建筑物级别应分别与所在大坝、河床式水电
1 建筑物级别确定站、拦河闸等枢纽工程主体建筑物相同。
独立布置进水口建筑物级别应根据进水口功能和规模按表 3.1.1 确定。对 于堤防涵闸式进水口级别还应符合《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GB 50286--98。并按 较高者确定。
表 3.1.1 进 水 口 功 能 水电站 进水口 装机容量 (MW) ≥1200 规 1200—一 300 300~50 模 50~10 <10 0.01—~ 0.001 <0.5 5 5 独立布置进水口建筑物级别 泄洪工程 进水口 库容 (亿一) ≥10 10~1 1~O.1 0.1~O. 01 灌溉工程 进水口 灌溉面积 (万亩) ≥150 150~50 50~5 5~O.5 供水工程 进水口 重要性 建筑物级别
主要建筑物 次要建筑物
特别重要 重要 中等 一般
1 2 3 4
3 3 4 5
3.1.2 经论证进水口建筑物级别可较表 3.1.1 确定的级别降低一级,但最低为 5 级;对于特别重要的进水口。经论证 可将进水口建筑物级别提高一级,但最高为 1 级。
2
安全要求
2.1 洪水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 3.2.1 山区、丘陵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
按表 3.2.1 确定。
表 3.2.1 山区、丘陵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
建筑物的洪水标准[重现期(年)]应 水工建筑物级别 项 目 1 设计 1000~500 2 500~100 3 100~50 4 50~30 5 30--20
可能最大洪 土石坝 水(PMF)或 校 10000~5000 混凝土 核 坝、浆 5000~2000 砌石坝
5000~2000
2000--1000 1000~300
300~200
2000--1000 1000~500
500~200
200~100
3.2.2 对土石坝,如失事下游将造成特别重大灾害时,1 级建筑物的校核洪 水标准,应取可能最大洪水(PMF)或重现期 10000 年标准;2~4 级建筑物的 校核洪水标准,可提高一级。3.2.4 山区、丘陵区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 泄水建筑物消能防冲设计的洪水标准,可低于泄水建筑物的洪水标准,根据 泄水建筑物的级别按表 3.2.4 确定,并应考虑在低于消能防冲设计洪水标 准时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况。对超过消能设计标准的洪水,容许消能防冲建筑 物出现局部破坏,但必须不危及挡水建筑物及其他主要建筑物的安全,且易 于修复,不致长期影响工程运行。
永久性泄水建筑物级别 洪水重现期(年)
1 100
2 50
3 30
4 20
5 10
2 安全要求
3·2·5 水电站厂房的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 3.2.5 的规定确 定。河床式水电站厂房,挡水部分的洪水标准,应与工程的主要挡水建筑 物的洪水标准相一致。水电站厂房的副厂房、主变压器场、开关
站、进厂交通等的洪水标准,可按表 3.2.5 确定。
表 3.2.5 水电站厂房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设 计 200 200 100 100--50 50--30 30--20 校 核 1000 500 200 100 50 水电站厂房级别 1 2 3 4 5
3·2·7 坝体施工期临时度汛洪水标准,应根据坝型及坝前拦洪库容,按 表 3.2.7 确定。根据其失事后对下游的影响,标准可适当提高或降低。
表 3.2.7
坝 型 >1.0 土石坝 混凝土坝、浆砌石坝 >100 >50 1.0--0.1 100--50 50--20 <0.1 50--20 20--10
坝体施工期临时度汛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拦洪库容(10。m3)
3·2·8 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后,如永久泄洪建筑物尚未具备设计泄洪能 力,坝体度汛洪水标准应通过分析坝体施工和运行要求,按表 3.2.8 规 定确定。
大坝级别 坝 型
1 设计 混凝土坝、浆砌石坝 校核 设计 土石坝 校核 1000--500 500--200 500--200 200 100
2 100--50 200--100 200--100 500--200
3 50--20 100--50 100--50 200--100
3·3·1 平原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按表 3.3.1 确定。 平原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 物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 项 目 1 水库 工程 拦河 水闸 设计 300 100 2 100N50 3 50N20 4 20~10 100~50 20~10 50--30 5 10 50--20 10 30~20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校核 2000--1000 1000--300 300 100 设计 校核 100--50 300N200 50--30 200--100 30--20 100--50
3.3.2 潮汐河口段和滨海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潮水标准, 应根据其级别,按表 3.3.2 确定。对 1 级、2 级建筑物,若确定的设计潮 水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水位时,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水位校核。
表 3.3.2 潮汐河口段和滨海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 水工建筑物潮水标准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设计潮水位重现期(年) 1 ≥100 2 100--50 3 50--20 4、5 20--10
3.3.3 平原区水电站厂房的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 3.3.1 确定。 3.3.4 平原、滨海区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泄水建筑物消能防冲洪水标准, 应根据泄水建筑物的级别,分别按表 3.3.1 和表 3.3.2 确定。 3.4.1 灌溉和治涝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
3.4.1 确定。
表 3.4.1 灌溉和治涝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1 100--50 2 50--30 ‘ 3 30--20 4 20--10 5 10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洪水重现期(年)
注灌溉和治涝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可视具体情况和需要研 究确定。 3. 1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5. 应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级别, 在表 3. 1 5. 规定的幅度内,结合风险度综合分析,合理选用。对失事后果严重的,应考虑遇超 标准洪水的应急措施。
表 3.5.1 I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临时性建筑物类型 3 土石结构 混凝土、浆砌石结构 50~20 20~10 4 ’ 5 10~5 5~3 20~10 10~5
2.2
安全超高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 4.O.1 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挡水建筑物顶部高程,应按工程设计情况和 校核情况时的静水位加相应的波浪爬高、风壅增高和安全加高确定。其安 全加高应不小于表 4.0.1 中的规定。
表 4.0.1 永久性挡水建筑物安全加高(m) 永久性挡水建筑物级别 建筑物类型及运用情况 1 设 计 1.5 ● 0.7 1.0 0.7 ● 2 。 1.0
3 0.7
4、5 0.5
土石坝
校 山区、丘陵区 核 平原、滨海区
0.5 ● 0.7 0.5
0.4 0.5 0.4
0.3 0.3 0.3
混凝土闸坝、
设计
浆砌石闸坝 校核 0.5 0.4 0.3 0.2
4.O.5 确定地震区土石坝顶部超高时,应另计人地震坝顶沉陷和地震涌浪 高度。 地震涌浪高度,可根据坝前水深和设计烈度的大小, 采用 0. 5~1. 5m。 当库区有可能发生大体积坍岸或滑坡引起涌浪时,其安全加高应进行专门研 究。 4·O·7 不过水的临时』生挡水建筑物的顶部高程,应按设计洪水位加波
浪高度,再加安全加高确定。安全加高值按表 4.0.7 确定。 表 4.O.7 临时性挡水建筑物安全加高(m)
建筑物级别 临时性挡水建筑物类型 3 土石结构 混凝土、浆砌石结构 0.7 0.4 4、5 0.5 0.3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982.2.1 堤防工程的安全加高值应根据 堤防工程的级别和防浪要求,按表 2.2.1 的规定确定。
表 2.2.1 堤防工程的安全加高值 1 2 3 4 ’ 0.6 0.3 5 堤防工程的级别
安全加高 值 (m)
不允许越浪的堤防工程 允许越浪的堤防工程
1.0 0.5
0.8 0.4
0.7 0.4
0.5 0.3
6.3.3 当土堤临水侧堤肩设有稳定、坚固的防浪墙时,防浪墙顶高程计算 应与第 6. 1 条堤顶高程计算相同, 3. 但土堤顶面高程应高出设计静水位 0. 5m 以上。 6.7.4 防渗体的顶部应高出设计水位 O.5m。
《溢洪道设计规范》SL 253—2000 2.3.7 控制段的闸墩、胸墙或岸墙的顶部高程,在宣泄校核洪水时不应低 于校核洪水位加安全超高值;挡水时应不低于设计洪水位或正常蓄水位加波 浪的计算高度和安全超高值。安全超高下限值见表 2.3.7。 当溢洪道紧靠坝肩时,控制段的顶部高程应与大坝坝顶高程协调一致。
表 2.3.7 运用情况 l 挡水 泄洪 0.7 0.5 2 0.5 0.4 3 0.4 0.3 安全超高下限值 单位:m 控制段建筑物级别
《水闸设计规范》SL 265—2001 4.2.4 水闸闸顶高程应根据挡水和泄水两种运用情况确定。挡水时,闸顶 高程不应低于水闸正常蓄水位(或最高挡水位)加波浪计算高度与相应安全超 高值之和;泄水时,闸顶高程不应低于设计洪水位(或校核洪水位)与相应安 全超高值之和。水闸安全超高下限值见表 4.2.4。 .
位于防洪(挡潮)堤上的水闸,其闸顶高程不得低于防洪(挡潮)堤堤顶高 程。 闸顶高程的确定,还应考虑下列因素:
表 4.2.4 。 水闸安全超高下限值(m) 1 0.7 2 0.5 3 0.4 4、5 0.3 ;嘉产、、、塑竺 运用情况~—~ 正常蓄水位 挡水 时 最高挡水位 设计洪水位 泄水时 0.5 1.5 0.4 1.0 0.3 0.7 0.2 0.5
校核洪水位
1.0
0.7
0.5
0.4
——软弱地基上闸基沉降的影响; ——多泥沙河流上、下游河道变化引起水位升高或降低的影响; ——防洪(挡潮)堤上水闸两侧堤顶可能加高的影响等。 4.2.17 的超高。 《泵站设计规范》GB/r 50265—976.1.3 泵房挡水部位顶部安全超高不应 小于表 6.1.3 的规定。
泵房挡水部位顶部安全超高下限值 一 运用情况~~—迤 设 计 校 核 1 表 6.1.3 2 3 4、5
露顶式闸门顶部应在可能出现的最高挡水位以上有 0.3~ O.5m
0.7 0.5
0.5 0.4
0.4 0.3
0.3 0.2
注:①安全超高系指波浪、壅浪计算顶高程以上距离泵房挡水部位顶部的高度; ②设计运用情况系指泵站在设计水位时运用的情况,校核运用情况系指泵站在最高运 行水位或洪(涝)水位时运用的情况。
《水利水电工程进水口设计规范》SL 285—2003 3.2.2 安全超高标准。 闸门、启闭机和电气设备工作平台对挡水位的安全超高标准。对于整体布置 进水口应与大坝、河床式水电站和拦河闸等枢纽工程主体建筑物相同;对于独立 布置进水口应根据进水口建筑物级别与特征挡水位按表 3.2.2 采用;对于堤防 涵闸式进水口还应符合 GB 50286—98 的有关规定。
表 3.2.2 特征 挡水位 进水口工作平台安全超高标准(咖) 1 70 50 2 50 40 3 · 40 30 4、5 30 20 设计水位 校核水位 进水口建筑物级别
注:表中安全超高为特征挡水位加波浪爬高、风壅增高后的安全加高值。
8. 11 采用不计条块间作用力的瑞典圆弧法计算坝坡抗滑稳定安全系数时, 3. 对 1 级坝正常运用条件最小安全系数应不小于 1.30,其他情
况应比本规范表 8.3.10 规定的数值减小 8%。
8.3.12 采用滑楔法进行稳定计算时,若假定滑楔之间作用力平行于坡面和 滑底斜面的平均坡度,安全系数应符合本规范表 8.3.10 的规定;若假定滑 楔之间作用力为水平方向,安全系数应符合本规范 8.3.11 的规定。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碾压式土石坝设计导则》SL 189—96 7. 2 采用瑞典圆弧法计算时, 2. 坝坡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应不小于表 7. 2 2. 规定的数值。
表 7.2.2 运用条件 正常运用条件(稳定渗流期,库水位正常降落) 非常运用条件(施工期;库水位非常降落,正常运 用条件加地震) 坝坡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表 最小安全系数 1.15
1.05
注:库水位正常降落——水库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库水位的经常性降落。 库水位非常降落——水库在非常工作条件下库水位的降落(如自校核洪水位的降落、 从水库某一水位降落至死水位以下,水库要求短时间内紧急放空等)。
《浆砌石坝设计规范》SL 25—91 4.3.3 采用第 4.3.2 条的公式计算时,坝体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应不小 于表 4.3.3 中的规定值。
表 4.3.3 安全系数 抗滑稳定安全系数 采用公式 荷载组合 基本 K1 1) (4.3.2— 特殊 2 基本 K2 2) (4.3.2— 特殊 2 1.00 1 2.30 1.05 1.00 1 2、3 级坝 3.00 2.50
5.3.5 采用第 5.3.4 条公式计算时,相应安全系数应不小于表 5.3.5 规定的数值。 表 5.3.5 . 抗滑稳定安全系数 建筑物级别 安全系数 荷载组合 2 基本 按公式 Kl (5.3.4— 1) 2 基本 按公式 K2 (5.3.4— 2) 2 1.10 1.00 特殊 1 1.20 1.10 2.25 1.40 2.00 1.30 特殊 1 2.75 2.50 3.25 3 3.00
《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试行)SDJ 21—78 第 71 条混凝土重力坝坝基面的垂 直正应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用期 1.在各种荷载组合情况下(地震荷载除外),坝基面所承受的最大垂直正应 力 0"ymax 应小于坝基容许压应力(计算时分别计人扬压力和不计人扬压力);最 小垂直正应力 Crymin 应大于零(计算时应计入扬压力)。 2.在地震情况下,坝基面的垂直正应力应符合《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的要求。 注:(1)对于计算时考虑两个方向的弯矩和扭矩的岸坡坝段(包括整体式重 力坝),可容许 0"ymin 为不大的拉应力。 (2)计算坝体应力时,一般不考虑纵缝的影响,但对于高坝,如纵缝对 坝踵应力有显著的不利影响时,应在设计及施工中采取措施加以限 制和改善。第 73 条混凝土重力坝坝体的应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用期 1.坝体上游面的最小主压应力仃(不计入扬压力)应遵守下列规定: 仃=(0.25~0.40)yH 式中 y——库水的容重(t/m3); H——坝面计算点的静水头(m)。 坝体上游面有可靠的防渗混凝土和排水管时,上式系数可采用 较小值。 2.坝体最大主压应力,应不大于混凝土的容许压应力值。 3.在地震情况下,坝体上游面的应力控制标准应符合《水工建筑物抗震设 计规范》的要求。 二、施工期
1.坝体任何截面上的主压应力应不大于混凝土的容许压应力;2.在坝体下
游面,可容许有不大于 2b/cm2 的主拉应力。 第 78 条混凝土的容许应力应按混凝土极限强度及相应的安全系数来
确定。
对各级坝体混凝土抗压安全系数在基本组合情况下应不小于 4;特殊组 合情况下(地震情况除外)应不小于 3. 当个别部位对混凝土有抗拉要求时, 5。 抗拉安全系数应不小于 4,并提出抗拉标号。 在地震情况下,混凝土容许压应力和抗拉安全系数应符合《水工建筑物 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第 82 条坝体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以下规定数 值: 1.按公式 2 计算时,K 值按表 2 采用。 2.按公式 3 计算时,K’值不分级别,基本组合采用 3.O;特殊组合(1) 采用 2.5;特殊组合(2)不小于 2.3。 3.当考虑排水失效情况或施工期情况作为一种特殊组合时,其安全系数 按特殊组合(1)采用。
表2 抗滑稳定安全系数 K 坝的级另 I 荷载组合 1 基本组合 (1) 特殊组合 (2) 1.00 1.00 1.00 1.10 1.05 2 1.05 1.00 3 1.05 1.00
《混凝土拱坝设计规范》SL 282—20036.3.1 用拱梁分载法计算时,坝体的主压 应力和主拉应力,应符合下列应力控制指标的规定: 1 容许压应力。混凝土的容许压应力等于混凝土的极限抗压强度除以安全系数。 对于基本荷载组合, 2 级拱坝的安全系数采用 4. 3 级拱坝的安全系数采用 3. 1、 O。 5; 对于非地震情况特殊荷载组合。1、2 级拱坝的安全系数采用 3.5,3 级拱坝的安全 系数采用 3.0。 2 容许拉应力。在保持拱座稳定的条件下,通过调整坝的体形来减小坝体拉应
力的作用范围和数值。对于基本荷载组合,拉应力不得大于 1.2MPa;对于非地震 情况特殊荷载组合,拉应力不得大于 1.5MPao 注:1.混凝土极限抗压强度,指 90d 龄期 15cm 立方体的强度。保证率为 80%; 2.坝体局部结构的设计和计算。应符合 SL/T 19196《水工混凝土结 构设计规范》的规定。 6.3.2 用有限元法计算时,应补充计算“有限元等效应力"。按“有限元等效 应力”求得的坝体主拉应力和主压应力,应符合下列应力控制指标的规定: 1 容许压应力。按本规范 6.3.1 的规定执行。 2 容许拉应力。对于基本荷载组合,拉应力不得大于 1.5MPa;对于非地震 情况特殊荷载组合,拉应力不得大于 2.OMPao 超过上述指标时。应调整坝的体 形减少坝体拉应力的作用范围和数值 o6.3.3 拱坝应力分析除研究运行期外, 还应验算施工期的坝体应力和抗倾覆稳定性。 在坝体横缝灌浆以前,按单独坝段分别进行验算时,坝体最大拉应力不得大 于 0.5MPa,并要求在坝体自重单独作用下,合力作用点落在坝体厚度中间的 2 /3 范围内。 坝体横缝灌浆前遭遇施工洪水时,坝体抗倾覆稳定安全系数不得小于 1.2。 7.2.7 按公式(7.2.6-1)或公式(7.2.6-2)计算时,相应安全系数应符合表 7.2.7 的规定。
表 7.2.7 荷载组合 1 按公式 (7.2.6 一 1) 按公式 (7.2.6—2) 基本 特殊(非地震) 基本 特殊(非地震) 3.50 3.00 2 3.25 2.75 2.50 1.30 1.10 . 3 3.00 抗滑稳定安全系数 建筑物的级别
《溢洪道设计规范》SL 253—2000 4.3.11 堰(闸)沿基底面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得小于表 4.3.11 规定值:
表 4.3.11 荷载组合 基本组合 (1) 特殊组合 (2) 2.3 抗滑稳定安全系数 K 值 按抗剪断强度公式计算的安全系数 K 3.0 2.5
注地震情况为特殊情况(2),其它情况的特殊组合为特殊组合(1)。
4.7.7 当按式(4.3.10)计算边墙抗滑稳定安全系数 K 时,K 值应不小于表 4.3.11 规定值;当按式(4.7.6)计算边墙抗滑稳定安全系数 K。时,K。 值应不小于表 4.7.7 规定值。
表 4.7.7 边墙抗滑稳定安全系数 K。值 按抗剪强度公式计算的安全系数 K。 荷载组合 建筑物级别 1 基本组合 (1) 特殊组合 (2) 1.00 1.00 1.00 1.10 1.05 2 1.05 1.00 3 1.00 1.00
注地震情况为特殊组合(2),其它情况的特殊组合为特殊组合(1)。4.7.11 对于合 力偏心距大于等于 1/4 基底宽的边墙,应核算其抗倾覆稳定。 对于计入地震的特殊荷载组合 Ko≥1.3,其余各种荷载组合 Ko≥1.5n 《水闸设计规范》SL 265—2001 7.3.2 土基上的闸室稳定计算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在各种计算情况下,闸室平均基底应力不大于地基允许承载力,最大基底应 力不大于地基允许承载力的 1.2 倍; 2 闸室基底应力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大于本规范 7.3.5 条规定的允许值; ‘ 3 沿闸室基底面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小于本规范 7.3.13 条规定的允许值。 7.3.3 岩基上的闸室稳定计算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在各种计算情况下,闸室最大基底应力不大于地基允许承载力; 2 在非地震情况下,闸室基底不出现拉应力;在地震情况下,闸室基底拉应力 不大于 lOOkPa; 3 沿闸室基底面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小于本规范 7.3.14 条规定的允许值。 7.3.13 土基上沿闸室基底面抗滑稳定安全系数的允许值,见表 7.3.130 . 7.3.14 岩基上沿闸室基底面抗滑稳定安全系数的允许值。见表 7.3.14n 表 7.3.13 土基上沿闸室基底面抗滑稳定安全系数的允许值 水闸级别 荷载组合
1 基本组合 I 特殊组合 Ⅱ 1.10 1.05 1.05 1.00 1.35 1.20 2 1.30 1.15 3 1.25 1.10 4、5 1.20 1.05
注:1.特殊组合 I 适用于施工情况、检修情况及校核洪水位情况; 2.特殊组合Ⅱ适用于地震情况。 表 7.3.14 岩基上沿闸室基底面抗滑稳定安全系数的允许值 按公式(7.3.6—1)计算时 按公式(7.3.8) 荷载组合 水闸级别 计算时 1 基本组合 I 特殊组合 Ⅱ 1.OO 2.30 1.10 1.05 2、3 1.08 1.03 4、5 1.05 1.00 3.OO 2.50
注:1.特殊组合 I 适用于施工情况、检修情况及校核洪水位情况; 2.特殊组合Ⅱ适用于地震情况。7.4.2 土基上的岸墙、翼墙稳定计算应满足 下列要求: 1 在各种计算情况下,岸墙、翼墙平均基底应力不大于地基允许承载力。最大 基底应力不大于地基允许承载力的 1.2 倍; 2 岸墙、翼墙基底应力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大于本规范 7.3.5 条规定的 允许值; 3 沿岸墙、翼墙基底面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小于本规范 7.3.13 条规定的允 许值。7.4.3 岩基上的岸墙、翼墙稳定计算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在各种计算情况下,岸墙、翼墙最大基底应力不大于地基允许承载力; 2 翼墙抗倾覆稳定安全系数不小于本规范 7.4.8 条规定的允许值; 3 沿岸墙、翼墙基底面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小于本规范 7.3.14 条规定的允 许值。7.4.8 不论水闸级别。在基本荷载组合条件下,岩基上翼墙的抗倾覆安全 系数不应小于 1.50;在特殊荷载组合条件下,岩基上翼墙的抗倾覆安全系数不应 小于 1.30。
续表
泵站建筑物级别 地基类别 荷载组合 1 基本组合 I 特殊组合 Ⅱ 岩 基 基本组合 I 特殊组合 Ⅱ 2.30 3.00 适用于 2.50 (6.3.4—2)式 1.00 1.10 适用于 1.05 (6.3.4—1)式 2 3 4、5 适用公式
注:①特殊组合 I 适用于施工情况、检修情况和非常运用情况,特殊组合Ⅱ适用于地震 情况。 ②在特殊荷载组合条件下,土基上泵房沿深层滑动面滑动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允许 值,可根据软弱土层的分布情况等,较表列值适当增加。 ③岩基上泵房沿可能组合滑裂面滑动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允许值,可根据缓倾角软弱 夹层或断裂面的充填物性质等情况,较表列值适当增加。6.3.7 泵房抗浮稳定安全系 数的允许值, 不分泵站级别和地基类别, 基本荷载组合下为 1. 特殊荷载组合下为 1. 10, 0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试行)SDJ 338—89 第 2.2.27 条混凝 土围堰与土石围堰的稳定安全系数: 一、重力式混凝土围堰采用抗剪断公式计算时,安全系数 K 大于或等于 3.O,若考虑排水失效情况,K 大于或等于 2.5;按抗剪强度公式计算时, 安全系数 K 大于或等于 1.05。 二、土石围堰边坡稳定安全系数:Ⅲ级,K 大于或等于 1.20;Ⅳ~V 级, K 大于或等于 1.05。
《水工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试行)SDJ 20—78 第 9 条混凝土抗渗标号系 按 28 天龄期的标准试件确定。混凝土抗渗标号分为:s2、s4、s6、s8、S10 和 S12。 设计中根据建筑物开始承受水压的时间, 也可利用 60 天或 90 天龄期的增长 值。 混凝土抗渗标号应根据建筑物所承受的水头、水力梯度以及下游排水条件、
水质条件和渗透水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并不得低于表 2 的规定。 ’第 30 条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强度安全系数应按表 7 的规定采用。第 31 条钢筋混凝土 结构构件的强度安全系数应按表 8 的规定采用。
表2 项次 1 2 凝土 日>70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其背 3 水面能自由渗水者) f>30 S8 i<10 f=10~30 S8 s4 s6 混凝土抗渗标号的最小允许值 结构类型及运用条件 大体积混凝土结构的下游面及建筑物内部 大体积混凝土结构的挡水面防渗层混 H<30 H=30~70 抗渗标号 S2 S4 s6
注:1.表中 H 为水头(m)。l 为最大水力梯度。水力梯度系指作用水头与该处结构厚度 之比: 2.当建筑物的表层设有专门可靠的防渗层时,表中规定的抗渗标号可适当降低; 3.承受侵蚀水作用的建筑物,其抗渗标号不得低于 s4: 4.埋置在地基中的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如基础防渗墙等)。可根据防渗要 求参照表中第 3 项的规定选择其抗渗标号: 5.对背水面能自由渗水的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当水头小于 lOm 时。其抗 渗标号可根据表中第 3 项降低一级: 6.采用抗渗标号大于 s8 时。应提出论证。 表7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强度安全系数 1 项次 受力特征 N 蛩组。口 基本 特殊 基本 特殊 基本 特殊 2、3 4、5
按抗压强度计算的受压构 1 件、局部承压 按抗拉强度计算的受压、受 2 弯、受拉构件 注:1.当水工建筑物的专门设计规范对安全系数另有规定时,强度安全系数应按专门规 范采用; 2.当结构的荷载情况较为复杂、施工特殊困难、缺乏熟练的计算方法或结构有特殊 要求时,经论证后,强度安全系数可适当提高; 3.对 1、2、3 级建筑物中的某些结构构件,当其强度不影响整个建筑物安全和稳定 时,强度安全系数可适当降低。 表8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强度安全系数 2.80 2.30 2.65 2.20 2.50 2.10 1.80 1.65 1.70 1.55 1.60 1.45
1 项次 受力特征 N 登组。口
2、3
4、5 基本 特殊
基本 特殊 基本 特殊
轴心受压构件、偏心受压构 1 件、局部承压、斜截面受剪、 1.70 受扭 轴心受拉、受弯、偏心受拉 2 构件 1.65
1.55 1.60 1.45
1.50 1.40
1.45 1.50 1.40
1.40 1.35
4—2 一 16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第 32 条使用中不允许出现裂缝的钢筋混凝土构件,其抗裂安全系数应按表 9 的规定采用。
表9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抗裂安全系数 1 项次 受力特征~—\———<兰竺兰竺 1 2 轴心受拉、小偏心受拉构件 1.25 受弯、偏心受压、大偏心受拉构件 1.15 1.10 1.05 1.20 1.15 2、3 4、5
注:对抗裂有严格要求的构件,抗裂安全系数可适当提高。第 33 条对需要验算裂 缝宽度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 计算所得的最大裂缝宽度不应超过表 10 规定的允许 值。
表 10 项次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最大裂缝宽度的允许值(咖) 结构构件所处的条件 水质无侵蚀性 经常处于 l 水下的结构 水质有侵蚀性 水力梯度 i>20 0.15 水质无侵蚀性 2 水位变动区的结构 年冻融循环次数小于 50 年冻融循环次数大于 50 0.25 0.15 水力梯度 i≤20 0.25 水力梯度 i≤20 水力梯度 i>20 占妇 0.30 0.20
水质有侵蚀性或海水 0.15 3 水上结构
0.30
注:1.若构件表面设有专门的防渗层等防护措施,最大裂缝宽度允许值可适当加大,经 过论证后,也可不作裂缝宽度验算; 2.项次 2 中,水位变动区系包括最高水位以上 2m 的范围。第 34 条考虑长期荷载作用 的受弯构件,其最大挠度计算值不应超过表 11 的允许值。 表 11 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的允许挠度 项次 构件类型 吊车梁:手动吊车 1 电动吊车 渡槽槽身:当 z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