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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论文浅谈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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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论文浅谈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民商法论文】浅谈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论文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劳动者;用人单位   [论文摘要]当前,劳动合同制度在实施中存在不少问题,如不订立书面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等,严重影响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和谐关系。因此,应坚持不例外、平等协商及重点突出原则,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体制,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从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是世界各国普遍做法,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必然要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依靠劳动合同这一法律形式。劳动合同是确立和调整劳动关系基础,是现行劳动法律所确定核心法律制度,是调整劳动关系重要内容和依据。2008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劳动民法典》对劳动合同实行提出了明确要求。但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重要性重视不够,使得劳动合同在实施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不订立书面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等。当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迫切需要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一、坚持正确原则   (一)不例外原则。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调整劳动关系重要手段和机制,所有企业都应该实行,不能例外。不能认为只有经营状况好企业才可以实行这一制度,经营状况不好企业就不能实行。事实上,越是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涉及职_工切身利益问题越突出,遇到劳动关系矛盾越尖锐,越需要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来调整劳动关系,化解矛盾,凝聚职工和经营者力量,齐心协力搞好企业。当然,企业性质、规模和经营状况不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具体内容、形式、范围和重点可以有所不同,适当灵活。在新建企业和小企业比较集中地区、行业,可以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二)平等协商原则。坚持平等协商与签订集体合同相协调,重在平等协商。平等协商是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围绕劳动关系问题进行广泛讨论、沟通协商重要机制。平等协商过程,就是劳动关系双方求同存异、逐步达成共识过程。劳动关系许多矛盾,就是通过双方平等协商来解决。集体合同是平等协商结果,平等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前提和基础。平等协商水平决定着集体合同质量。如果平等协商机制不健全,协商不充分,就不可能有高质量集体合同。平等协商不仅是签订集体合同必经法定程序,也是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处理发生矛盾和遇到问题重要手段。因此,要充分认识平等协商重要性,在调整劳动关系全过程中都要抓好平等协商。必须明确:集体合同条款,不经过平等协商,企业和职工都不能单方面修改或拒绝执行。   (三)重点突出原则。坚持把职工关心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实施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重点,这是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能否取得实效关键。如果职工群众最关心劳动关系问题,协商中没有提出,集体合同没有涉及,合同条款看起来很多,但大多无关痛痒,这种合同不会起到调整劳动关系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用,企业和职工也不会满意。因此,必须把坚持劳动标准与适应企业实际情况统一起来,立足企业具体现实,把劳动关系中最重要、企业和职工最关心问题,尤其是工资收入问题、社保问题等作为平等协商、集体合同重点,并在协商过程中努力加以解决,在集体合同条款中加以具体体现,不断增强这一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体系,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各级政府要重视劳动合同工作,把它纳入政府工作重要工作议程。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把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深化劳动用人制度改革、依法用工、依法管理重要工作切实抓好。要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劳动民法典》,加强组织领导,通过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合同制度正常运行,有效发挥劳动合同制度激励机制作用,从而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一)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劳动合同管理体制。随着以劳动合同为基础劳动用工制度确立,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用工管理任务越来越重,特别是随着非公有制企业迅速发展,劳动用工管理内容明显增多。为此,要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必须建立和完善以县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为主导、社区为基础、企业和工会为主体劳动合同管理体制。在县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重新设立劳动管理科室,同时在乡镇及社区建立劳动管理站,形成各个层级相互维系劳动管理体系。南其全面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对劳动合同签订、备案、管理全过程进行管理。同时,按照《劳动法》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制度要求,劳动管理部门应对从劳动者择业、企业用工、录用备案,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等劳动合同管理全过程进行梳理,对每个环节时间、条件、要求作出明确具体规定,使用工单位、劳动者、劳动管理部门都能按规定程序运行。还要建立劳动合同签订登记、变更、解除、终止预报制度及存档管理制度、履行检查制度、统计分析制度,确保劳动合同制度规范有序实施。劳动保障部门还应配合专职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录用备案:作,同时,还要发挥丰十区(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作用,由其负责做好本区域合同签订台账、个人劳动合同签订台账,并及时将每年劳动合同、录用资料装订归档。要充分运用计算机来管理劳动合同,建立企业和个人劳动合同数据库,及时将录用备案企业和个人情况输入数据库中,并要实现社区(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与劳动保障部门计算机联网,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提供方便。   (二)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应针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现状,抓住《劳动民法典》实施良好机会,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等群众组织要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劳动民法典》,使《劳动民法典》进入社区、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在全社会形成自觉签订劳动合同氛围。在宣传教育中,尤其要注意结合一些企业主和管理者错误认识和疑惑,深入具体地宣传执行《劳动民法典》意义,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认识,把握《劳动民法典》立法精神和相关知识,明确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民法典律责任。同时,加大对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监察力度。运用劳动监察职能对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完备、合法,程序是否合法,合同续签、解除、终止是否合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依法给付赔偿金,劳动合同履行及变更情况等。对未签订劳动合同企业要按《劳动法》和《劳动民法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令其限期补签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主要条款不完备及内容显失公平,应令其限期与职工协商修订。对劳动合同制度运行中关键环节和难点问题,劳动监察部门应主动出击,及时检查,通过年检、日常巡视和专项整治活动,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三)为企业和劳动者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依据,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据此为企业、劳动者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应免费为劳动者、企业提供劳动合同规范文本、录用及备案服务、劳动合同签订服务及《劳动法》等有关宣传资料。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其他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劳动合同数据库中企业和劳动者名单,提供以劳动合同为依据各项服务。包括企业工效、技术职称评定、工伤认定、工资调整、劳动纠纷处理等项目,凡是需要行政部门服务,劳动合同数据库中必须有其基本信息。通过政府各部门开展以劳动合同为依据服务,促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证劳动合同制度得到全面实施。   (四)加强调查研究,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按照国务院贯彻实施《劳动法》部署,经过近几年努力,全国城镇企业已经基本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非国有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工作也有了重大进展。劳动合同制度建立,为形成新企业用人机制,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依法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也存在着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履行劳动合同不全面、一些政策操作性不强等问题。目前,在《劳动民法典》实施过程中又遇到一些阻力。劳动关系矛盾成为当前最为主要社会利益矛盾之一。这样客观现状对我们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推动和谐社会建立提出了重大课题和严峻考验,这就要求我们各级政府应本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态度来审视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现状。要对劳动合同管理部门管理情况进行调研,及时了解管理中存在问题,提出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使劳动合同制度不断完善。同时,还应深入基层,到问题多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切实解决实践中存在具体问题。通过下基层调研,提出一些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方法和建议,使劳动合同制度不断得到完善。   (五)进一步完善集体合同制度。企业依法经过平等协商所签订集体合同是协调劳动关系重要依据。要在普遍开展平等协商基础上,积极推动不同类型企业建立和完善集体合同制度,指导企业从各自实际出发,因企制宜,合理确定集体合同具体内容和标准,增强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对暂不具备条件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企业,可以就工资分配等问题签订单项集体合同或协议。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尤其是小企业相对集中地区,由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相应企业组织代表或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六)建立健全履约监督保障机制和平等协商争议处理制度。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提出平等协商要求,另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依法订立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要严格遵守执行。政府相关部门要指导企业建立集体合同履约责任制和监督检查制度,把履约责任制同岗位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纳入企业管理工作。集体合同履行要接受工会和职工群众监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集体合同制度履行情况行政监察工作,把劳动保障监察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紧密结合起来,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平等协商、违反集体合同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处理。要积极探索建立平等协商或签订集体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制度,及时引导争议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调解处理。   三、完善劳动法律法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劳动关系发生着深刻变化。我国《劳动法》应根据不断变化新情况,在劳动关系主体范围、劳动者人格尊严保护、工资约定制度、职工培训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进行一定调整和完善,以利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针对我国现行《劳动法》存在缺陷,应根据我国社会发生深刻变化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借鉴国外有关劳动立法经验,对《劳动法》进行具有前瞻性修改,其方向是使它保护范围更广泛。可以考虑在《劳动法》中对集体谈判和集体行动权作出具体规定,还要对工会活动作必要规定。此外,《劳动法》是一部实体法律,缺乏程序性内容,在修改同时要制定与之配套有关程序性法律。   另外,要尽快制定与《劳动法》相配套有关法律法规。当前,应在抓紧实施《劳动民法典》、《就业促进法》同时,制定“农民工权益保障法”、“企业工资条例”、“工薪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在立法中应加大对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欠薪等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同时建议在我国刑法中作出相关规定,对不依法提供必要劳动保护条件并对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者,可追究有关责任人刑事责任。与此同时,应推动地方政府加快立法进程。同时,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废除同《劳动法》、《劳动民法典》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干涉企业自由合法使用劳动者权利。   总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前提和基础,和谐劳动关系构建需要对劳动关系制度进行规范和引导。我们必须努力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建立适应经济发展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促进社会全面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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