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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四章国际商事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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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四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用案例认识合同:,2005,年中国某进出口公司应美国某公司的请求,报出,C231,某初级产品,500,吨,每吨,CIF,纽约人民币,2200,元,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即期装运的实盘,但对方接到中方的报盘后,未作还盘,而一再请求中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发盘的有效期。中方公司最后将产品数量增加至,1000,吨,价格降至每吨,CIF,纽约人民币,2000,元,并且将有效期延长至,7,月,30,日。美方公司于,7,月,28,日向中方公司发出接受发盘的传真。,传真称:“,C231,,我接受,1000,吨,每吨人民币,2000,元,,CIF,纽约,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即期装船,按装船净重计算,除提供通常装船单据外,需提供卫生检疫证明书、产地证、磅码单,需提供良好适合海洋运输的袋装。”,一个月后,由于世界上该产品的主要产地国遭受灾害而影响到该种产品的产量与质量,致使国际市场价格猛涨。因此,中方公司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形势变化,货物在收到传真前已经售出。”而对方则坚持要求中方公司或者按照合同发货,或者赔偿货价与市价之间的差价,23,万余元人民币。,第一节、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中国,:,“合同是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德国,:“依法律行为设定债务关系或变更法律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合同纳入法律行为的范畴,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法国,:“合同是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或不作某事的一种合意”。,英美,:“合同是一个许诺或一系列的许诺,对于违反这种许诺,法律给予救济,或者法律以某种方式承认履行这种承诺乃是一项义务”。,二、各国合同法的编纂体例,在大陆法国家,合同法是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的,它们的合同法都包含在民法典或债务法典中。在英美法国家中,关于合同的原则主要包含在普通法中,它们的合同法是判例法。,我国在,1999,年,10,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同时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三、国际统一商事合同法,为了统一各国合同法,罗马统一国际私法研究所于,1980,年成立了一个工作组负责起草,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现在仍处于起草讨论阶段。,四、英美法的对价与法国法的约因,体现不同国家对合同本质的不同认识。,(一)英美法的对价,对价是英美法中特有的法律制度,也是英美法中最为晦涩难懂的法律概念之一。,1,、对价的定义,对价一词是从英文中的“,Consideration”,翻译过来的,我们把它解释为:诺言的回报或诺言的代价。,例如,对许诺,如果肯出,1000,元,愿意将自己的手表转让给。之后,为得到的手表,把,1000,元钱交给方。在这一关系中,方是允诺人,方是受允诺人,,1000,元钱是诺言的对价。如果没有把,1000,元交给,也没有作出对应的用,1000,元钱购买这块手表的许诺,有权把自己转让手表的诺言收回。因为这一诺言没有对价对没有约束力。,按照英国法的解释,对价是“按法律观念,有价值的对价可能存在于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利益、利润或经济利益中,或存在于一方所承担的放弃行使某些权利或所蒙受的损害、损失或所担负的义务。”简单地说,对价就是一方为取得合同权利而向另一方支付的“代价”。对价可以是某种允诺,也可以是某种行为。一方的允诺或行为可以成为另一方允诺或行为的对价。,多数国家法律规定,如果一项合同具有合法的要约和承诺,该合同就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而,英美法则把合同分成了两类:一类是签字蜡封合同(,Deed contract under seal,),这种合同具有合法的要约和承诺的形式,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要求有任何对价。,签字蜡封合同的形式:合同以书面的形式作成,双方当事人签署并加盖印戳,然后将合同互相交付给对方。在过去,签字蜡封合同是非常正式的合同,现在只要在合同上贴上标签,上面写上”,Seal”,或“,L.S”,(即,loco sigilli,)交给对方。,必须采用签字蜡封形式的合同有:,(1),没有对价的合同;,(2),转让地产或地产权益的合同,包括租赁土地超过三年的合同;,(3),转让船舶的合同。,另一类是简式合同(,Simple,,,sealed,,,and delivered,)的,它包括口头形式和非以签字蜡封史作成的书面合同,这类合同必须要有对价,否则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即对价是一种将当事人粘在一起的胶合剂(,Consideration is the binds the parties to a contract together,),根据考证,英美法的对价制度已经有,400,多年了历史了,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发展了一系列的规则,但是对于对价的定义却一直有争论,至今没有一个令人满意的定义。,(,2,、对价的作用,(,1,)在法律上对价的作用在于,它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了约束力,进一步说,使诺言发生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诺言人不兑现其诺言,受诺人可以通过起诉,借助法院的强制力,迫使诺言人兑现其诺言。,(,2,)无对价的诺言如果已经被兑现,诺言人不得反悔,即不能以诺言无效要求受诺人返还利益。,蒙特夫特诉斯考特案,(1971),被告答应以,1,英镑的价格把房子卖给原告,但后来被告反悔了,声称,1,英镑是个不充分的对价。法院认为,对价并不要求对等或充分,合同能否执行取决于有没有对价,而不是对价充分与否问题。被告败诉。,哈特立诉鲍生比案,(1857),三分之一的船员开小差,船长答应分他们的工资给别的剩下船员,到了目的港,船长反悔了。法院认为,这种情况与斯蒂克诉马立克案中的情况不一样,本案船员走了三分之一已非普通意外事件,这时船员继续开船属履行了合同义务以外的义务,应视为对价,应得到额外工资,被告败诉。,英美法中的对价及其有效条件比较古板,可能不适应现代经济生活。为此,英国法中设置了一些例外原则加以变通。美国统一商法典则明确规定改变现存合同的协议,即使没有对价也不影响其约束力。另外,还有一项“诺言禁止反悔”的衡平法原则,大意为许诺人在作出许诺时,应当合理地预料到受许诺人会信赖其许诺而为或不为某种实质性的行为,并已在事实上引起了这种结果,那么,即使该项许诺缺乏对价也具有约束力,应予强制执行。,案例:,一个学校盖办公楼,一个慈善家就许诺一年给一千万,帮助学校将操场改建为大楼。前几年一直按时拨款,学校便做了规划,开始动工修建,但几年后这个人就不给钱了,大楼被迫停建,以前的操场也没法用了。这种情况在早期时学校是要败诉的,后来衡平法就想出办法来阻止这种事情的发生,以实现社会公平,就是禁止反言原则。学校胜诉,.,(,二,),法国法上的原因(约因),法国民法典对约因设有专门规定。,所谓约因,是指缔约当事人所追求的最接近和最直接的目的。例如,买卖合同,取得,标的,是买方所追求的直接目的,卖方的直接目的则是取得,金钱,。至于标的物自用还是馈赠他人,金钱用于生产还是消费抑或偿债,则属于当事人的动机,故不同于约因。,双务合同中有两个约因,或当事人之间有相互给付关系。按法国民法典规定,凡是无约因、基于错误约因或不法约因的债无效。,例外:赠予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在公证人面前作成,并在公证人处留存合同的原本,否则赠予合同无效。,大陆法系约因理论之目的,就是保证当事人间的约定是经过慎重考虑的、认真的,双方当事人间有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这类似于我国的“合同是当事人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间是否有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并不难判断。如甲邀请乙吃饭,即使甲赶到时乙拒绝履行,甲也不能基于违约要求乙赔偿损失。因为这只是一个社交协议,双方并无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三)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德国、日本民法典、瑞士债务法典等虽同属大陆法国家成文法,但并无约因的规定。德国民法典,812,条中对不当得利有所规定。,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取得他人的财产或其他利益。取得方依法必须将其归还真正的所有人。,德国法虽不把“原因”(即约因)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但实际上约因在德国民法的其他方面仍然起着很大作用。德国法上的不当得利,在英美法和法国法上称为准合同(,Quasi Contract,),美国法有时称为偿还法(,Law of Restitution,),其名称虽然不同,但法律效果都是一样的,都是由于缺乏法律上的原因或对价,双方当事人不能成立合同关系,受益人必须归还从他人处取得的财产或利益。,(四)中国法的相关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合同必须具备“对价”或“约因”,但明确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相辅相成的,这种权利义务的相辅相成实际上相当于合同中的“对价”,.,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谋求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这类似于法国法上的“约因,.”,(五)国际商事统一法中的对价与约因,1,、,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条规定:“合同只需要双方当事人协议,就可以更改或终止。”这就是说,当事人变更和终止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并不要求对价或约因的支持。,2,、,199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第,.,条:“合同仅由双方的协议订立、修改或终止,除此别无其他要求”。按照注释,其含义为所有合同只须双方同意而无需对价,无需约因。该规定不限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而是扩展到一般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变更或终止。,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过程,包括要约和承诺。,如果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一项要约,而对方对该项要约表示承诺,在双方当事人间就成立了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一、要约,(一)要约的定义:,包含的三个含义(要约的有效条件):,1,、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建议,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否则不称为要约。,要约特点,一经受要约人的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毋须再征求要约人的同意或经其确认。,否则,称要约引诱,也称邀请要约,其目的虽然也是为了订阅合同,但它本身并不是,一项要约,而是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吉布逊诉曼彻斯特议会案,1970,年,保守党占多数议席的英国曼彻斯特议会决定出让议会的房子,.,就写信给原告吉布逊“市议会有可能出让房子,价格约有,2725,英镑,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信申请,.”,原告写好了申请并回了信,.,但这时市议会重新选举,工党占了上风,决定不出让该房子了,.,原告遂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认为信中“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属于要约邀请,.,即请原告向议会提出要约,市议会后来未接受要约,所以合同没有成立,原告败诉。,2,、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标的、数量、价格等。,3,、要约必须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告成立的意思。,英美法院实践做法:,(,1,)要约中建议的语言,(,2,)建议是否向特定人发出,(,3,)建议的内容是否全面、具体、明确,几种特殊情况:,1,、商店将商品报价陈列是什么?大陆法系是要约,英美法认为是要约引诱,大陆法某些国家(瑞士)是。,2,、要约是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商业广告为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案例,1,)。,3,、普通广告,一般认为是要约引诱(原则),悬赏广告,一般认为是要约。(案例,2,),案例,1,:,被告百货公司在广告中说,某年某月某日,9,点整,本商场原价,100,多块钱的女士皮包、皮衣,1,块钱特价出售。原告(男性)那天赶到商场,却被店家以女士用品不卖给男性为由加以拒绝。于是原告起诉到法院,被告以广告是要约诱引为由,主张自己不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的抗辩能成立吗?要约要求内容确定、具体。广告原则上是要约诱引,但在这个案子中,优惠广告有确定的时间和确定的内容,而且没有规定男士不得享受该项优惠,所以,本案的广告应该认为是要约而非要约诱引。,案例,2,:,林肯被暗杀的时候,有三个犯罪嫌疑人,两人被逮捕后,剩下的一个怎么都找不到,国防部就悬赏,25,万美金找这个嫌疑犯。但是这个嫌疑犯似乎是人间蒸发了,怎么找都找不到。原来这个人跑到意大利当兵去了,隐姓埋名达数年之久。终于有一天,该人酒后吹牛,把当年暗杀林肯的事说了出来,听到该话的意大利人就把消息通过意大利官方告知了美国国防部。由于长期没有音讯,国防部已经把这个悬赏撤回了,但是意大利方面并不知道。后来,通风报信的人要求美国支付这,25,万的悬赏,请问,他能拿到这笔钱吗?在美国本土撤回的悬赏,在不知情的意大利能否视为已撤回?后来起诉到法院,双方达成了妥协,国防部给了报信人,10,万美金。,(二)要约的撤消,要约的撤消是指要约人在要约被受要约人接受之前使其失效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在其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一般可以撤回其要约或变更。但一旦要约已经达到受要约人之后,要约人是否可以撤销或变更其要约,各国的法律规定存在着重大的分歧。传统英美法认为要约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原则上可以撤消(如案例);大陆法认为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原则上不可撤消。今天,这种分歧已经部分缓解。,下面的这个案例发生于,1876,年:,被告有一所房子要卖,向原告发出要约,要求原告在星期五早晨,9,点之前答复。原告听闻有别人要买这所房子,就在星期四上门去找被告,结果被告知说被告今晚不回来,而且明天直接坐承火车去外地。于是原告就在星期五一大早到火车站找到被告,向其表示要购买房子。被告说房子已经卖掉了,原告说,现在是,8,点,你说了,9,点之前回复有效,于是就起诉到法院。在这个案件中,虽然约定了期限,但是因为没有对价支持(如果先交付了定金就有了对价),所以没有拘束力,要约本身可以撤回。,(三)要约的有效期限,要约失效的特定事由:,一、要约有效期间已过;未规定有效期的,则“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诺到达的期间”或“合理的时间”已过,具体由法院确定;,二、被要约人撤回或撤销;,三、被受要约人拒绝;,四、被受要约人变更,形成反要约;,五、因出现法定的事由,如约定的标的物灭失、遭政府禁运,承诺前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二、承诺,(一)承诺的定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接受。,承诺的构成条件:,1,、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作出的,2,、必须是对要约的回复;交叉的要约不是承诺。缄默或不行为本身不构成承诺。可见,承诺必须是明示的行为或声明,默示、不作为不构成承诺。,假如我养了一条狗,不小心把它丢了,为了找回它,我写了一则广告,内容如下:“各位仁人君子,如看到这条狗,请将其送回,我将酬谢,10,万人民币。”过了两天,有人把它送回来了,但这个人不知道有悬赏广告的事,我也没有主动提及。后来,该人通过其他途径知道了悬赏一事,又来向我要钱,我就吞吞吐吐不想给,一拖再拖,最后就打起了官司。请问,我要不要付这,10,万块钱?,关于这个问题大家有两种意见,要支付,有道理,根据是大陆法(悬赏广告:不知悬赏广告的履行行为照样可以获得允诺的报酬);,不要支付,也有道理,根据是英美法。而英美法注重的是,meeting of mind,,不知道要约的存在而完成行为的,因为没有意思的一致,自然不能获得报酬。,美国爱达荷州最高法院审理的“柯蒂兹公司诉梅森”案(,沉默不构成承诺,),梅森打电话给柯蒂兹公司,了解该公司在当地的一家报纸上所作的广告的内容。在电话中,梅森与受雇于这家公司的谷物经销商鲍勃进行交谈,鲍勃把当时的小麦市场价格和与柯蒂兹公司订立合同的程序告诉了梅森。梅森表示可能会与柯蒂兹公司签订合同。在询问了梅森种的小麦的面积之后,鲍勃起草了一个合同。几周以后,梅森收到一份经鲍勃签字的合同确认书。当发现交货数量是蒲式耳时,他认为自己交不出这么多小麦,于是决定不与柯蒂兹公司签合同。此后,他就把这,事儿扔到脑后了。后来,当柯蒂兹公司派人来要求他履行合同时,遭到梅森的拒绝,他回答说,他从没有认为自己与该公司订立了一个合同。柯蒂兹公司寄来的合同确认书的结尾部分有一个条款规定,对该确认书予以保留,而不就其中的不妥之处提出异议,等于承认和接受了这个合同。柯蒂兹公司据此认为,梅森默示地确认了这个合同,因而要求梅森支付美元,作为违反合同的损害赔偿。法院没有支持柯蒂兹公司的诉讼请求。由此案的判决可知,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之后保持沉默,等于对要约的拒绝,即使要约中加入了要求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回答的条款也不例外。沉默不构成承诺。,3,、必须是对要约的无条件接受,4,、必须使用要约限定的方式(案例),豪威尔诉证券公司案,1971,年,10,月,被告答应卖给原告一庄财产,并说原告须在,6,个月内以书面方式把通知送,在,6,个月内,原告写了封回信表示同意,但信件被邮局遗失了。被告把财产卖给了别人,双方在法庭上争议的焦点是邮政规则(信件丢失的处理规则)是否在此案适用,法院认为,被告在要约中注明原告应把通知送达,因此邮政规则在此案不适用,原告败诉。,水门休伦机械公司诉沃勒案,被告向原告订购一台农用机械,要约要求立即供货。原告收到订单两天后将机器交运,但未将此事通知被告。机器交运两天后,原告收到了被告撤销要约的电报。被告辩称,要约意在要求原告作出允诺,发运机器这一事实本身不能构成对要约的承诺。鉴于上述理由,被告在原告作出承诺之前即已撤销了要约。法院认为,要约人要求的是以履约行为做出承诺,而不是要求允诺履约。机器一经交运,要约即被承诺。如果要约没有对承诺方式作出特定要求,则受要约人可以采用任何合理的方式作出承诺。,(二)承诺生效的时间,英美法系的“投邮主义”,,大陆法系的“收邮主义”(到达主义),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承诺生效基本上采取到达生效的原则,第三节 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一、概说,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经订立的合同的有效性。也就是说,合同已经订立,但能否生效的问题。,导致合同效力瑕疵的因素主要有:合同当事人缔约能力的缺陷、合同形式的瑕疵、合同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错误、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合同效力瑕疵是指合同的无效和可以撤销。,销。,二、缔约能力,(一)自然人,各国法律对于哪些人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哪些人没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都有具体的规定。一般地说,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能力或者受到一定的限制,这些人所订立的合同,根据不同的情况,有的是无效的,有的是可以撤销的。,1,、大陆法,2,、英美法,未成年人订立的关于必需品的合同是有效的,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应该结合该未成年人具体的生活、学习、社交生活、家庭经济状况等综合考虑。,请看下面案例:,美国的罗杰今年岁,与妻子住在租来的公寓内,他正在上学。由于妻子怀孕,他不得不找一份工作。他找到一家职业介绍所,签订了一份协议,如果该介绍所能为他找到一份年薪是美元以上的工作,他将支付给介绍所美元。介绍所为他找到一份年薪是美元的工作,但罗杰一直未付介绍费。该介绍所起诉,罗杰以自己订立合同时尚未成年作为抗辩,当时该州成年年龄为岁。初审判罗杰胜诉,该介绍所上诉。,上诉法院判决介绍所胜诉,该合同可以强制履行。该合同属于未成年人订立的生活必需品的合同,.,3,、,中国法,(,1,),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1,款“民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法,“,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案例,一个,19,岁的西班牙人,A,在中国缔结一份供应钢材的合同,逾期未交货,合同的中方当事人诉至中国法院,要求,A,承担法律责任,,A,以自己,19,岁未达到西班牙法律,21,岁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法定条件而抗辩。此案应如何判决?,我国关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一、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二、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三、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的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法律,.,(二)法人,根据各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必须通过它授权的代理人才能订立合同,而且其活动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章程的规定。,1,、英美法系 传统的普通法认为公司的缔约能力适用的规则是“越权无效的原则”:公司无权在其章程规定的营业目的之外签署合同,否则,该合同无效。现在已经得到修改。美国和英国相同。,2,、大陆法系,法国、德国:公司行为越权并不会导致行为无效。,3,、中国,公司的越权行为会导致特定合同的无效。,三、合同的形式,(一)概述:,合同的形式就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方式,根据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不同可以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二)英美法,1,、英美法把合同分为签字蜡封合同,(Contract Under Seal),和简式合同(,Simple Contract,)。,签字蜡封合同:要式合同,合同的订立无须对价,但是需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别形式,即所谓的签字蜡封。,简式合同:简式合同一般是非要式合同,可能是口头合同,也可能是书面合同,大多数情况下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但是有一些合同法律也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其作用有的是作为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有的是作为证据上的要求,视合同的性质而定。,美国德卡特合作协会诉厄本案,原告是一个粮食买卖商,被告是一个农场主。原被告通过电话协商确定由被告向原告出售一万蒲式耳小麦,价格为每蒲式耳,2.80,美元。根据商业习惯,原告将电话里的协议写成备忘录转给被告,以确认此买卖。但事隔不久,小麦价格猛涨,被告以没有书面合同为由否认此买卖。原告认为被告毁约,诉诸法院,请求赔偿损失。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价金在,500,美元以上的买卖必须订立书面合同;法典又规定商人之间的买卖只要有类似备忘录的文件就算成立,不必要求当事人签字。如果不是商人则要求有正式的书面合同。,(三)大陆法系,1,、法国,(,1,)要素原则:赠予合同、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对财产的分配、设立抵押权等合同必须经过公证才能生效;劳动合同、营业资产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发明专利转让与许可等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2,)证据原则:符合法定形式的合同可以据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具体合同权利和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合同不能作为证据为法庭采用。,例:价额在,50,新法郎以上的合同没有采用公证人证书或私证书的形式,合同并非无效,但不能以证人作为证据。缺乏证书证据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导致法院将不予强制执行。,(,3,)例外:商事合同中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法律均予以认可和保护,商事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任何形式的证据均可被法院采信。,2,、德国,(,1,)德国法采用严格的要素原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的合同,法律就认为是无效合同。,(,2,)德国法对不同的合同有不同的形式要求。大多数合同是非要式合同,法律对其形式没有特别要求。,(三),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中国的规定,1,、,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各种形式都可以,2,、中国,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四、合同必须合法,几乎所有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都要求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必须合法,并规定,凡是违反法律、违反善良风俗与公共秩序的合同一律无效。我国法律要求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合同无效。,(,一)英国和美国,1,、不违反公共政策。,2,、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法的后果,违法合同的当事人不能请求强制执行合同,已经履行的无权要求恢复原状,。,(二)法国,合同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合同被确认无效前,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已经履行的,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未履行时的状态。,(三)德国,合同违背制定法、违反善良风俗则无效。,(四)中国,合同法规定合同违法即合同无效。,2001,年,10,月,11,日,四川省沪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遗赠纠纷案。原告 张某与被告之夫黄某,(,已因病死亡的遗赠人,),属非法同居关系。被告不能生育,且夫妻感 情多年不和,长期分居,原告在遗赠人黄某病逝前一直照顾其生活。黄某生前立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遗赠给原告,并将遗嘱进行了公证。后原告持遗嘱向占有遗产的被告请 求给付,遭被告拒绝。原告以此为由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按遗嘱执行。一审法院受理案件 后,以,民法通则,基本原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认定黄某 将遗产赠给“第三者”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当属无效,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 求。而该案的二审也以维持一审判决而告终。,五、错误和误解,缔结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必须真实。如当事人因错误或者在被欺诈、胁迫等情况下作出有悖于其本意的意思表示,则所订合同无效或可以撤销。各国法律对此规定原则上一致,但有不少细微差别。,莱威斯诉艾伍纳案,原告登广告出售他的旧车,,450,英镑。骗子上门自称是电视演员盖克,并出示有照片的证件,他愿支付支票。莱威斯同意了。后来骗子把车转卖给艾伍纳。莱威斯上当后因找不到骗子,于是起诉艾伍纳,想讨回车子。,法院认为,这种情况属于错误,只能撤销,而现在在合同撤销前,车已转入第三人手中,第三人已拥有合法的所有权。莱威斯只能去起诉骗子。,卡迪诉林达纳案,骗子打电话冒充一家有名的公司从卡笛处订了一批货物,然后转卖给被告。原告发现上当后向被告讨回货物。,法院认为,这种情况与骗子上门的情况不同。骗子上门,卖方理应有所识破,故承担风险大些。这里卖方始终未见到骗子,一直以为对方是一家公司,故属于误解,合同不存在,卖方可追回货物。,案例:“黄岩”蜜桔,年,上海某水果批发商在与一外地供应商联络时,获悉其能以优惠价格供应“黄岩”蜜桔,遂大量订购,但是在投放市场后,该批蜜桔的口感、水分等均与传统的黄岩地区生产的蜜桔有较大的差别,经于供应商交涉发现,该批所谓黄岩蜜桔不是专门生产黄岩地区的蜜桔,只是邻近一个瓜果生产厂家将其生产的蜜桔使用了未注册商标“黄岩”。,六、欺诈的构成条件和法律后果,诈欺,中国法称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一)英国和美国,如果不真实表示是欺诈性的和过失性的,被表示人有权撤消合同,当不真实表示导致被表示人损失时,被表示人有权要求获得赔偿。,(二)法国,1,、民法典的规定,法国民法典,1116,条规定:如当事人一方不实行欺诈手段,他方当事人决不签定合同者,此种欺诈构成合同无效的原因。,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属于相对无效的合同,受欺诈的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宣布合同无效和要求赔偿,还是对合同条件加以调整,或者请求撤消合同。,(三)中国法,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第五十四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四节 合同的内容和履行,一、合同的解释,各国对合同解释有两种不同方法。,意思说,和,表示说,,前者强调探求表意人的真实意思,而不拘泥于合同中的文字;后者以当事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作为解释合同的依据,而不问其内心意思究竟是什么。,英美法采取表示说,法国法采取意思说,德国法原则上采取意思说,但有时也考虑表示说。,学说,代表国家,内容,意思说(,will theory,),法国,当事人的私意是产生、变更、消灭权利义务关系的根本要素,是法律行为的核心,所以应该把真实意思放在第一位。,表示说,(expression or declaration),英美,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意思的表达是无法为他人得知的,只有表示出来的意思才能作为解释他们的合同的依据。,我国,合同法,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现代各国及国际间商事交易活动中,通常由大公司事先印制好标准合同,将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拟定下来,如另一方同意签字,合同就成立,很少讨价还价的余地。这种标准合同,亦称共同条件或附合合同或一般交易条件,因由一方当事人事先印制,故显然偏重于保护起草人的利益。为维护合同关系的公平性,各国多采用“含糊条款解释规则”,即对其中意思含糊的条款,作不利于拟定人的解释。,二、履约义务因障碍或因情况变化而免除(特殊情况下履约义务的免除),如果在合同成立后,发生了某些情况阻碍了当事人一方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这些事件的发生是不属于当事人所应承担的风险范围之内的,在这种情况之下,债务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在订立合同之后,非由于债务人的过失,发生了某种事先未预料到的情况变化,但这种情况的变化并未达到使债务人不可能履行合同的程度,,而是使合同的履行变得困难得多或者需要花费更多的钱。如果坚持按原合同履行,将会使合同的双方完全失去平衡,造成极不公平的结果。对于这种情况,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不可抗力条款,,大陆法国家就要考虑这些意外事故是否构成,情事变迁,,英美法国家就要考虑是否构成,合同落空,。,1,、英美法的合同落空制度及其适用情形,合同落空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失,而是由于事后发生的意外情况而使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得予免除责任。按照英美国的法律和判例,合同落空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合同落空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1),标的物灭失。,(2),合同签订后变成违法,例:,二战期间,美国一条铁路约定为挪威政府运送干椰肉。后珍珠港事件爆发,美国政府下令该铁路只能用于运送木材。那么运送干椰肉成为实际上不可能,该铁路公司可以免责。,(3),情况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例:,1903,年,英国上诉法院判决了著名的案例克雷尔诉亨利案。,1902,年,英王爱德华从维多利亚女皇继承了王位,决定举行加冕典礼。为观看这场典礼,亨利与克雷尔谈妥,在,6,月,26,日和,6,月,27,日的白天租用克雷尔在楼上的公寓房以便从窗户向街上观看。双方约定,租金为,75,英镑,先付,25,英镑。然而在,6,月,22,日,下议院发出通报,:,国王要作阑尾炎手术,典礼将改期进行。亨利得知后拒绝向克雷尔支付尚未支付的,50,英镑租金,克雷尔因此提出上诉。加冕典礼的举行是该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础,合同的目的因加冕礼的取消而落空,因此,亨利支付租金的义务被免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合同落空的条件是十分严格的。,(4),政府实行封锁年禁运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2,、大陆法的情势变迁原则和不可抗力,情势变迁是指在法律关系成立之后,作为该项法律关系的基础的情事,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得到的变化,如果仍然坚持原来的法律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背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应当对原来的法律效力作相应的变更,(,如增加或减少履行的义务,或解除合同等,),的一项法律原则。,例如:,2003,年上半年,中国受到“非典”的突然打击,贸易、运输、会展等行业受到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在“非典”的重灾区广州,每年一度的春季“广交会”被取消,很多出口加工企业由于被隔离而停工停产。与此同时,包括美国、欧盟在内的,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的人、货出入境进行限制、甚至禁止,使得相当一部分事先已经在中国签订的进出口合同无法按期正常履行。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相关企业可依据“情势变迁”原则来免除自身的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事先规定的双方在发生他们所不能控制的某些意外事故,不论这种意外事故从法律角度看是否能构成合同落空或情势变迁,他们都可以延迟合同或解除履行义务,任何一方对此都不能请求损害赔偿。这种条款叫做不可抗力条款。,第五节 违约及其救济措施,一、违约,(一)概念,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某中原因,完全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或没有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行为。,例如货物运输承运人未切实做好防雨防潮措施,货物在运输途中淋雨受潮变质。有的是当事人故意,如货物买卖合同卖方见市价上涨,将合同约定的货物高价转卖而违约。有的是当事人意志之外的原因使然,如成品入库正要按约待运,被突如其来的山洪冲走,致使卖方无法如期交货。,(二)违约的构成要件,1,、关于违约的归责原则,对于违约的归责原因,英美法和大陆法国家分别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英美法认为,只要当事人没有履行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即使其没有任何过失,也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大陆法则不同,大陆法中违约的构成要件,不但包括合同义务人有不履行义务的事实,而且存在归责于他的过失,还要在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如违约方的相对人要求其赔偿损失,则须证明违约造成了这些损失。,2,、,关于,判定违约的时间界限(,催告),英美法中,没有催告这个概念,。凡合同规定履行期限,债务人届时不履行;合同未规定履行期限,债务人在合理的期限内不履行,即构成违约。,德国法中则有不同于上述原则的催告制度。中国亦采用此原则。,催告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合同的通知。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履行日期的情况下,债权人必须向债务人催告,才能使债务人承担延迟履行的责任。法国法的规定大体相同,只是对催告的方式规定须采取书面形式,德国则口头催告也可。,(三)违约的形式及其后果,对违约形式的规定,英美法和大陆法差异很大 。,1,、英美法,英美法把合同条款分为“条件”和“担保”,违约相应地分为违反条件和违法担保。,(,1,)违反条件,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了条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在商务合同中,关于履约的,时间、货物的品质及数量等条款都属于合同的条件,。至于合同中有关支付时间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一般不作为合同的条件。,(,2,)违反担保,违反担保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的、附属性的条款。与违反条件不同的是,违反担保时,对方当事人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他的合同义务,即无权解除合同,他只能在履行了其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后,再向违约方请求损害赔偿。,美国已摒弃了“条件”和“担保”的分类,而将违约分为轻微违约和重大违约两种情形。,前者是指债务人在履约中虽有缺点,但债权人已获得主要利益。,后者是指由于债务人没有履行或履行合同有缺陷,致使债权人依约本应得到的主要利益落空。重大违约实际上相当于违反条件,轻微违约则类似于违反担保,处理规则也基本相同。只是英国法侧重于合同内容,美国法侧重于合同结果。,2,、大陆法,德国法中的违约包括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给付延迟。,(,1,)自始不能的合同原则上无效,但一方当事人在缔约时明知或应知该标的不可能履行的,对不知情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有损害赔偿责任。,(,2,)嗣后不能则以债务人过失为承担责任要件。,(,3,)给付延迟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已届履行期且可能履行的情况下,井未按期履行其合同义务。给付延迟的法律后果,也实行过失责任原则。,法国法的规定与德国法大同小异,:,()不履行债务,()迟延履行债务,法国民法典条规定:债务人对其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债务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双务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合同义务,对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并非当然解除,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或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法国法也规定,合同自始不能履行时,认定合同无效,二、预期违约(,“,提前违约”)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特有的概念,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即明确表示他届时将不履行合同。这种表示可以用行为来表示,也可以用言词或文字来表示。当一方当事人提前违约时,对方可以解除自己的合同义务,并可立即要求给予损害赔偿,而不必等到合同规定的履行期来临时,才采取行动。但是,受损害一方也可以拒绝接受对方提前违约的表示,坚持认为合同仍然存在,等到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时,再决定采取何种法律上的救济办法。,大陆法没有预期违约制度,如果合同一方预期违约,另一方不能立即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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