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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中文版:6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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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三、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四、国际货代纠纷,1,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3.,提单及其发展,4.,航次租船合同,2,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性质,双务有偿,有名合同,涉他合同,某种程度的不要式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必须为要式合同,3,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班轮运输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班轮运输合同:定期、定线、定港、定价,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集装箱运输合同,件杂货运输合同,散货运输合同,公共运输合同,私人运输合同,4,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权的解除,法定解除,合同法,94,条关于合同解除的一般情形;,海商法,第,89,条: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并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海商法,第,90,条:不可抗力,合同法,308,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5,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海商法,42,条),承运人(,carrier),海商法,42,条:,“,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实践中包括:,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本身不拥有船舶,但接受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的委托,为其经营船舶的人。,船舶承租人:以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光船租赁的形式租用他人船舶用于货物运输或用于船舶经营的人。,无船承运人: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2001,年,国际海运条例,第,7,条),6,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托运人(,shipper,),“,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契约托运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实际托运人)。,收货人(,consignor,),“,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实际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辅助履行人,7,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关系的法律规范,国际公约,海牙规则,(,1921,年通过,全称,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公约,),维斯比规则,(,1968,年通过,全称,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维斯比规则,不是一个单独文件,系对,海牙规则,的修改和补充。,修订包括:单位赔偿限额、提单的证据效力、诉讼时效、使用范围等;,补充包括:承运人受雇人或代理人的法律地位、集装箱运输的特殊问题,汉堡规则,(,1978,年通过,全称,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国内立法,8,2.,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运人),承运人的权利,运费、共同海损分摊等费用的请求权,运费的支付分为预付(,Freight Prepaid,)和到付(,Freight to Collect,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海商法,第,69,条第,2,款:托运人与承运人可以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但是,此项约定应当在运输单证中载明。,亏舱费、滞期费、托运人过错造成的其他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货物留置权,海商法,87,条: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合同法,315,条: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责任免除和限制,对危险货物的处置权,9,2.,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运人),承运人的义务,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适航的内涵,船舶本身适航,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适航的标准,绝对适航,v.,相对适航(谨慎处理),适航的时间:开航前和开航当时,管理货物,海商法,48,条: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不进行不合理绕航,海商法,49,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的规定的行为。,根据托运人要求签发运输单证,10,2.,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运人),承运人的责任,归责原则,完全的过失推定(汉堡规则),不完全的过失推定(海牙维斯比规则),对航海过失和火灾免责,我国采用了不完全的过失推定责任,推定过失责任,+,免责事项,责任期间,集装箱货:港到港,非集装箱货:钩至钩,免责事项,海商法,51,、,52,、,53,条,货物灭失和损坏责任限额,海牙规则,:单位货物赔偿限额为,100,英镑,海牙,-,维斯比规则,:单位货物,1,万金法郎;每公斤,30,金法郎在,1979,年改为,666.67,个特别提款权和,2,个特别提款权,www.imf.org/external/np/fin/data/rms_five.aspx#fn1,汉堡规则,:,832,个特别提款权和,2.5,个特别提款权,我国,海商法,:,666.67,个特别提款权和,2,个特别提款权,11,2.,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运人),承运人限制赔偿责任的丧失,要件,:(1),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2),主观明知,由于承认人受雇人或代理人丧失责任限制保护的情况下,承运人的限制赔偿责任不受影响。,迟延交货责任限额,承运人:货物灭失和损坏责任限额(承运人),承运人受雇人或代理人:运费总额,12,2.,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托运人),托运人的权利,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卸货港或收货人,13,2.,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托运人),托运人的义务(海商法,66,69,条),提供约定货物并妥善包装、正确申报货物信息,及时办理货物运输手续,妥善托运危险货物,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合同托运人与交货人的义务区分,海商法,未区分发货人与合同托运人的责任区分,一般认为,发货人应承担前三项义务;合同托运人承担全部义务。,14,2.,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托运人),托运人的责任(海商法,70,条),过错责任,海商法,70,条:托运人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船舶所遭受的损坏,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此种损失或者损坏是由于托运人或者托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托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船舶所遭受的损坏,不负赔偿责任;但是,这种损失或者损坏是由于托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严格责任,托运人违反前三项义务时,造成损失,不论托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责任。,15,3.,提单,提单的概念,海商法,第,71,条: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性质和功能,债权凭证,提单是合同的证明,并非运输合同本身,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物权凭证,收货证明,海商法,77,条:除依照本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保留外,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向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同的证据,不予承认。,16,3.,提单,提单的分类,按签发时间:,(,1,)已装船提单;(,2,)收讫待运提单,按照收货人的记载:(,1,)记名提单;(,2,)不记名提单;(,3,)指示提单,根据有无不良批注:(,1,)清洁提单;(,2,)不清洁提单,根据运费支付方式:(,1,)运费预付提单;(,2,)运费到付提单,按照运输方式:,(1),直达提单;(,2,)联运提单。,17,3.,提单,倒签提单的理论和实务问题,倒签提单,(ANTI-DATED B/L),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后,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提单。,倒签提单的法律定性,违约行为,侵权行为,违约与侵权的竞合,缔约过失,倒签提单的司法实践难点,遭受侵害的权利的界定,损害结果与倒签提单行为的因果关系的界定,提单合同关系的性质问题,18,3.,提单,无单放货的理论和实务问题,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法律关系,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的竞合,提单持有人有权选择,诉讼时效,适用,海商法,257,条,1,年时效,赔偿数额,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承运人无权援引赔偿责任限制,连带责任,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9,4.,航次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及其特点,定义:,海商法,92,条: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要式合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与内容,金康合同,20,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1.,国际货物航空运输立法概况,华沙体系:,1922,年,华沙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55,年,海牙议定书,(修订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一号、二号、四号议定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21,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2.,承运人责任制度,1922,年,华沙公约,归责原则:推定过失责任(可反驳的推定),免责的抗辩:,(,1,),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时(第,20,条);(,2,)承运人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所引起或造成(第,21,条)。,责任限额:每位旅客最高,125000,法郎,交运的行李和货物每公斤,250,法郎,旅客自己照管的物品每位,5000,法郎。(,海牙议定书,将每位旅客的最高限额提高到,250000,法郎),承运人的无限制责任(责任限额的例外):(,1,)承运人的加害行为;(,2,)承运人没有开具客票、行李票、航空运输单或者签发的航空运输凭证不合规格。(规格可见,1949,航空运输共同条件,),1966,年,蒙特利尔公约,双梯度责任制度,第一梯度,赔偿限额在,10,万特别提款权之内的人身伤亡,不论承运人是否有过错,均承担责任,除非由于旅客自己的原因造成的;,第二梯度,超出,10,万特别提款权的索赔额,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证明伤亡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则承运人不承担超额部分。,索赔额必须由旅客证明,22,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3.,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索赔与诉讼,华沙公约,货物遭受损害、灭失,发货人或收货人应在收到货物后,7,日内向承运人发出书面索赔通知;,迟延交付时,货物交由收货人支配起,14,日发出书面索赔通知;,诉讼时效:航空器到达或应该到达目的地,或运输终止之日起,2,年。,海牙议定书,7,日延长至,14,日,14,日延长至,21,日,23,三、国际多式联运,多式联运的法律特征,多式:两种以上动力装置的运输方式,联运:单一的联运经营人,多式联运的法律制度,国内法,国际法,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未生效),(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 of Goods,1980),国际商会,1973,年,联合单证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a Combined Transportation Document,,,1973),国际商会与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联合制定的,1991,年,多式联运单规则,(UNCTAD/ICC Rules for 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s,1991),24,三、国际多式联运,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网状责任制(,Network Liability System,),73,规则,Rule11,13,多式联运经营人就全程运输向货主负责,各区段或各运输方式适用的责任原则和赔偿方法根据该区段或运输方式的法律予以确定,统一责任制(,Uniform Liability System,),1980MTC,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不论损害发生在哪一区段,均按照同一责任进行赔偿的一种制度。,修正性的统一责任制(,Modified Uniform Liability System,),91,规则,91,规则,6.4,条:货运事故发生的区段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高于公约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则多式联运经营人应该按照该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的规定限额进行赔偿。,25,四、货代纠纷,货运代理的含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26,四、货代纠纷,货代的法律地位,代理人,承运人,货代的法律地位的判断,四条主要标准:,1,、当事人之间的具体约定;,2,、运输单证的签发;,3,、收入的取得方式;,大包干、小包干、吃差价,4,、以往业务操作的习惯。,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应根据书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性质,并综合考虑货运代理企业取得报酬的名义和方式、开具发票的种类和收费项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以及合同实际履行的其他情况,认定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是否成立。,27,四、货代纠纷,货代合同成立问题,盖有委托人公章的,“,空白报关委托书,”,的法律性质,转委托问题,受托人将货运代理事务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第三人处理时,委托人、受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货主将其业务单证,(,出口货物明细单、发票、装箱单、报关委托书、报验委托书、报关单、核销单等,),交给货代,委托货代办理货代事务,货代又将货代事务转委托货代办理,货代实际办理了货代事务,该转委托未经货主同意。(货主明知转委托,未反对;受托人无资质;货物与货代 进行事务联系,是否构成追认?),表见代理(合同法,42,条)?委托人的介入(,402,条)?委托人默示同意转委托?委托人与第三人不存在法律关系?,转委托时,第三人清偿能力不足时,受托人的责任?,外贸代理关系的存在与货运代理合同中委托人的认定,外贸代理人,(,外贸公司,),委托货运代理人办理货运及相关事务,货运代理人完成货运及相关事务后,向外贸代理人主张代垫费用和报酬,但外贸代理人以其与外贸被代理人,(,生产厂家,),签订的外贸代理合同中约定货运费用由厂家承担为由,认为应由厂家承担费用和报酬。,合同法,402,和,403,条能否适用?,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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