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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第七篇医疗损害责任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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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医疗损害责任法律制度,一、医疗损害责任的发展与回忆,1.五十年代,医疗纠纷重要由检察机关处理,卫生行政部门也部分参与医疗纠纷处理;,2.六十年代,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开始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饰演重要角色;,3.文革期间,法律被弃之不用,医疗纠纷的处理夹杂了政治性的原因;,4.1978年开始,检察机关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均参与处理医疗纠纷。同步,各地方政府为了处理医疗纠纷,颁布了多种各样的规范性文献。地措施规和规章的多样性导致了法院判决的不一致;,5.医疗纠纷处理的不统一,导致了1987年医疗事故处理措施(The Regulation on the Handling of Medical Incidents)的颁布。措施因其自身的缺陷,并没有可以有效的处理医疗纠纷,缓和医患矛盾。措施的局限性之处重要包括:(1)对医疗事故概念界定的过窄;(2)赔偿方面的不公平限制;(3)医疗事故专家鉴定的局限性;(4)与其他法律规定存在冲突和矛盾。,6.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医疗事故的概念,赔偿原则,医疗事故的鉴定和分级,举证责任的配置等方面均有了较大的修改,但愿可以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改善医患关系。不过仍然未能到达预期效果,医疗纠纷数量继续增长,医患关系继续恶化。,7.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医疗损害赔偿“二元化”向“一元化”的过渡,医疗纠纷的处理愈加统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简称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参照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告知的实行,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形成了由三个“双轨制”构成的二元化构造。,第一,医疗损害责任诉因(案由)双轨制,即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由上辨别为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过错责任。在100例案件中,出现了10个案由,分别是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赔偿、医疗事故赔偿、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医疗纠纷、医疗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医疗意外死亡纠纷、医疗服务协议、医患协议纠纷。同一案件,一审与二审案由不一。例如一审案由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案由是医疗事故损害。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实行,它取消了原民事案件规定(试行)中的“医疗事故”案由,将因医疗纠纷而提起的侵权之诉案由统一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从而使当事人不再纠缠于“医疗事故”与“人身损害赔偿”案由之争,从而终止了医疗损害赔偿的“案由二元化”局面。,第二,医疗损害赔偿原则双轨制,即条例所确立的限额赔偿原则和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全额赔偿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赔偿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于7月1日生效实行,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从立法层面上处理了医疗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不统一的问题。医疗损害立法进入“医疗损害统一赔偿”阶段。至此医疗损害赔偿“赔偿原则二元化”被处理。,第三,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双轨制,即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组织的医疗过错鉴定。侵权责任法中没有规定医疗损害鉴定的详细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告知中对医疗损害鉴定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合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才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做好合用的告知第一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告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医疗损害鉴定一般仍应委托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统称为医疗损害鉴定;当事人均同意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应予准许。,8.医疗损害责任法律制度的有关立法:,1987年医疗事故处理措施,1997年刑法医疗事故罪的规定,证据规定,1998年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例管理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措施、医疗事故分级原则(试行)、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措施、中医、中西医结合兵力书写基本规范(试行)、重大医疗过错和医疗事故汇报制度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目(试行)。,侵权责任法,9.医疗损害责任立法价值趋向:由本来倾向于保护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向着愈加公平公正的方向发展。原因:,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发展,医院的性质逐渐发生变化,由本来的福利性机构向着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主体变化。,对医患关系性质的认识愈加深入。,患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努力争取自己的权利。,国外经验的借鉴,法治的进步,立法水平的提高。,二、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断护理规范、常规,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三、,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主观方面:过错,3、时空要件:医疗活动中,4、违法性要件: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断护理规范、常规,5、后果要件:导致患者人身损害,6、因果关系要件:相称因果关系,1、主体要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医务人员:所谓医务人员,是指通过考核获得对应资格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注册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思索:与否应当深入辨别为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愈加科学和明确?,2、主观方面:过错,过于自信的过错:,疏忽大意的过错;,思索:故意的情形怎样处理?在故意的情形下,为了保护患者的利益,民事责任的承担与否考虑应当增长医疗机构承担补充连带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由于医疗机构对本单位的医务人员具有选任责任和教育责任),3、时空要件:医疗活动中,医疗活动的界定,思 考:非因技术设备原因对急危拒绝收治的情形应当怎样处理?,案例:,伤者陈小强在被他人杀伤后被送到位于湛江市的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急诊室,陈当时告知护士,其被他人用刀刺伤,必须立即急救。但值班医务人员仍强调要去挂号、交钱才能急救。医生在此过程中并未立即采用应急措施,让其伤口继续流血,陈不得以自己用裤抹血和包扎伤口。陈的朋友见其家眷未及时把钱送到,拨“110”报警。约10分钟,民警赶到医院,交待医生必须进行急救伤者后赶去捉拿凶手。约40分钟,陈的姐姐及舅舅赶到医院,见没有医生对陈小强进行急救,陈姐就苦苦恳求医生:“我带钱来了,快救我弟弟吧!”医生仍拒绝急救。,民警返回医院后,问当班医生输血了没有,其竟慌称输了。在从伤者23时38分送到医院急诊室,至凌晨0时45分死亡,足足有一种多钟头的时间,未对伤者进行急救,导致死亡。,思索:本案中医生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4、违法性要件: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断护理规范、常规,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章可循,愈加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保障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活动,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没有违反有关规定则属于正常的医疗风险。,5、后果要件:导致患者人身损害,一级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导致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导致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原措施对导致此种损害后果情形的,不认定为医疗事故),6、因果关系要件,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和后果是一种相称因果关系,原措施的规定为直接因果关系,条件关系与相称因果关系:无A则无B;有A则一般有B;,医疗事故概念的规定:条例和措施的差异,1、医疗事故主体不一样。措施:医务人员;条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步性:更有助于追究责任、处理纠纷,保护患者权益。,2、发生范围的界定不一样。措施规定:在诊断护理工作中;条例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发生范围被扩大。,3、对损害后果的界定范围不一样。,(1)措施规定的损害后果:直接导致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2)条例规定的损害后果: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条例对损害后果的规定较为宽泛。,(3)措施把某些因医务人员违反规章、规范等导致患者一般人身伤害的应当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规定为医疗差错,并在措施解释与阐明中规定医疗差错不属于医疗事故。,4、因果关系的规定不一样。措施规定直接因果关系;条例规定相称因果关系。,5、对医疗事故成因规定的详细程度不一样。措施规定:“因义务人员诊断护理过错”,但却没有阐明什么是“诊断护理过错”;条例则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断护理规范、常规,过错导致”。便于实践中的认定和操作。,措施第二条:本措施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断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断护理过错,直接导致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四、有关概念的阐释(一),医患纠纷:医患双方之间发生的一切纠葛。(1)医源性纠纷(医疗纠纷),(2)非医源性纠纷,医疗纠纷:医患双方之间,因对诊断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导致的分歧或争议。医疗事故是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之一,不能说医疗纠纷是医疗事故的上位概念,两者的性质有着本质区别.,(1)有过错的医疗纠纷;,(2)无过错的医疗纠纷;,四、有关概念的阐释(二),医疗差错:是指因医疗单位的过错而给病员导致一般损害后果的医疗事件。医疗差错与医疗事故属同一位阶的概念,它与医疗事故的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它们导致的损害成果的严重程度不一样。,严重的医疗差错:对患者导致了一定影响(如延长了治疗时间,增长了痛苦,费用的增长等),一般的医疗差错:没有导致影响,四、有关概念的阐释(三),医疗意外(风险):是指在诊断护理过程中,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导致患者出现难以预料和防备的不良后果的状况。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第二、三、四三种情形。特性:,(1)病员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以及其他人身损害等不良后果发生在诊断护理过程中;,(2)不良后果的发生,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防备的;或者说是他们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四、有关概念的阐释(四),并发症:是指在诊断护理过程中,患者发生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可以预见却难以防止和防备或者主线无法预见、无法防止和防备的不良后果。属于医疗风险的一种原因。特性:,(1)后一种疾病的发生是由前一种疾病引起的;,(2)后一种疾病的发生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防止的。,四、有关概念的阐释(五),医疗故意:是指医方故意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给患者及其家眷导致损害后果的医疗事件。,医疗过错(责任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因其管理体系缺陷和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给患方导致损害后果的医疗事件。,医疗机构的过错,医务人员的过错,四、有关概念的阐释(六),医疗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工作中,由于业务水平低下,或者经验局限性,或者单位医疗技术设备太差等客观原因,在医疗过程中,对就诊人以竭力急救,但由于前述客观原因而导致就诊人病情恶化或者死亡的。一般仅承担民事责任。,疾病的自然转归:患者虽有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等后果,但非因义务人员的过错行为所致,而是由病人体内某种疾病发展而引起的必然成果。疾病的转轨不外乎三种状况:痊愈;不完全恢复健康;死亡。,五、医疗法律关系,概念:平等主体的医患之间设置、变更、终止医疗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关系。特性:,以默视方式签订服务协议关系,供方具有主导性,具有管制性:a从业主体的限制;b国家的干预和调整,(强制医疗法律关系;无因管理法律关系),医疗服务协议的要约和承诺,医方的要约行为,患方的承诺行为,非因技术设备原因拒绝救治的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责任,患者的权利,人身权:(性质)绝对权;专属权;支配权;,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声誉权;隐私权;,身份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平等医疗权,知情同意权,服务自主选择权,监督权,医疗文献查阅、复制权:范围(条例第10条: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遗嘱单、化验单(检查汇报)、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获得赔偿权,医务人员的义务:,遵遵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操作规范、常规的义务,关爱患者,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的义务,钻研业务,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义务,进行卫生保健宣传教育的义务,医务人员的权利:,常规医疗权:诊断权;疾病调查权;医学处置权;出具对应医学证明文献的权利。,医学研究权,医学继续教育权,人格尊严权,合法的工资待遇权,患者的义务:,自觉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的义务,积极与医师合作的义务,尊重医务人员及其劳动的义务,自觉维持医院秩序的义务,六、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规定的必要性:,烟灰缸案,时间:3月;审剪发生地:重庆市,案情简介:重庆市民郝某被楼上坠落的烟灰缸砸中头部,被送入急救中心住院治疗112天,支出医药费8万多元。警方排除了故意伤害的也许但难以确定该烟灰缸的所有人。郝某将出事居民楼第二层以上24户居民告上法庭,规定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在本案无法查清详细侵害人的状况下,法官应当怎样判决?支持郝某的祈求、拒绝郝某的祈求、还是驳回起诉拒绝审理?,判决成果:除事发当晚无人居住的两户外,由22户住户分担该赔偿责任,各赔偿8101.5元。,思索:事实都没有查清,详细的负责人都不懂得是谁,法院凭什么做出此等判决?,借款纠纷案,张某、李某原是大学同学,关系非常要好,9月1日,张某找到李某说有急事向李某借款2万元,并许诺一年后还清。李某二话没说,从银行取了2万元交给张某,碍于情面,李某没有规定张某打借条,只是将取款单据保留了起来。一年半多的时间过去了,张某没有还李某钱的意思。5月1日,李某急需用钱,于是找到张某,但张某矢口否认借了其2万元钱。李某气急,于是将张某告上法庭,并出示了当时的取款单据。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法官仅根据李某的取款单据和各自的陈说也难以判断事实的真相。,在此情形下,法官应怎样判决?支持李某、张某亦或驳回起诉拒绝审理。,法院判决成果:判决驳回李某诉讼祈求。,思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官断案的基本规定,事实没有查清,何以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祈求。,举证责任存在的必要性:在某些状况下无论怎样也无法查清案件真实状况,而法院并不得因此而拒绝裁判(由法律的定分止争功能和法律的秩序价值所决定),这时只能假定该事实存在或不存在做出裁判。,举证责任(证明责任):由法律预先规定的,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败诉风险承担。,举证责任倒置:在特殊类型的诉讼中,将本属于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由被告承担。其本质上仍属于举证责任的分派,只是对老式分派理论的修正。,医疗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与否意味着原告不需承担任何的举证责任?,病历丢失难举证 状告医院遭败诉,5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田某诉北京胸科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原告田某败诉,这是北京市首例因患者无法提供病历,被判败诉的医疗事故纠纷案。,原告田某诉称,3月29日,其在工作中不小心从高处摔落,事发后到胸科医院进行检查。但由于胸科医院医生的疏忽,没有诊断出原告第12节胸椎骨折的实际病情。8月6日,海淀医院诊断原告为“胸椎12压缩性骨折,胸腰段后突,骨质增生”。原告认为,由于胸科医院的漏诊、误诊,导致原告不能及时有效的治疗胸椎骨折,导致了终身残疾。故此,诉至法院,祈求判令被告胸科医院赔偿交通费、医药费、精神损害安慰金和残疾生活补助费合计45872.4元。,被告胸科医院辩称,原告田某在投诉以及诉讼期间,一直未能提供在被告处就诊的病历手册,不能证明被告对其作出错误或不全面的诊断及治疗。故医院认为,原告损害后果与被告医疗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本案中,原告田某在被告胸科医院没有建立病历档案,原告应当负责提供病历资料。在无病历资料的现实状况下,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法院无法确认胸科医院给田某诊断的成果,仅凭其他医院证明及原告田某目前的状况无法确认胸科医院当时与否存在漏诊、误诊的行为,亦无法确定胸科医院行为在田某损害成果中的参与度。原告负有提供病历资料举证责任,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其诉讼祈求。,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派(举证责任倒置):,患方举证责任:证明自己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法律关系,证明自己受到的侵害后果。,医方举证责任: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证据规则第四条第十项),为何要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医疗活动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处在主导地位,医方掌握着大量的医疗证据资料,患方的弱势地位和对医学的无知,医疗纠纷法律责任的性质:过错责任,由于实行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因此属于过错责任中的过错推定责任。,医疗纠纷中故意义的要件事实:,医疗单位的过错;,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损害后果;,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至今的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对举证责任的态度:对举证责任完全倒置的否认。原因:,第54条:患者在诊断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58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断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医疗损害诉讼中常见的证据种类:,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遗嘱单、化验单(检查汇报)、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处方;药物及药物包装袋,手术中的切除组织,输血、输液反应的剩余液,尸检汇报;事故鉴定汇报,七、医疗损害的鉴定(一),由本来的医疗事故鉴定更名为医疗损害鉴定的意义:,鉴定机构:医学会,初次鉴定,再次鉴定,专家鉴定组的产生。,回避情形:,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由其他关系,也许影响到公正鉴定的,七、医疗损害的鉴定(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内容:,医疗行为与否违反了技术规范和原则,医疗过错行为与争议事实之间与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事故中的责任程度,完全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七、医疗损害的鉴定(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原则,依法鉴定,独立鉴定,实行合议制,当事人参与:鉴定人员的选聘;申请回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启动,卫生行政部门的书面移交,当事人为协商处理争议共同书面委托,人民法院受案后根据当事人的祈求或自行决定,七、医疗损害的鉴定(四),鉴定材料的提交:医患双方接到医学会的受理告知之日起10日内向医学会提交材料。医学会应在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提交的材料包括:,当事人的书面陈说、申辩,记录资料,病例资料,急救结束后补记的病例资料原件,封存的有关材料、物品,与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七、医疗损害的鉴定(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内容:,医疗行为与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诊断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过错行为与医疗事故争议的事实之间与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事故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的等级,同步还包括当事人的基本状况;提交的材料和自行调查的材料;坚定过程的阐明;以及对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提议,鉴定材料应当存档至少,七、医疗损害的鉴定(六),医学会不予受理的情形:,(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二)医疗事故争议波及多种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到达协议或判决的;,(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五)非法行医导致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七、医疗损害的鉴定(七),医疗事故鉴定的性质:证据的一种。,医疗事故鉴定对法院的约束:对法院并不具有必然的约束力,法院有权进行审查并采信或排除;在诉讼的过程中,法院也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中心等其他机构进行鉴定。,提议:医疗事故鉴定的专家应当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官的问询。,八、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几种情形,(一)在紧急状况下为急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用紧急医学措施导致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既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备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导致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断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良后果的。,案例:某患者因肝炎住院治疗,医院诊断、治疗措施均无错误,但就在病人病情好转之时,忽然死亡。患者家眷诉至法院祈求赔偿。后经尸检证明:其死亡原因是病毒性肝炎引起隐匿型心肌炎(即肝心病)所致的循环呼吸衰竭,而脑水肿及肺水肿系循环停止后缺氧所致。,解析:该案中,医生的诊断、治疗均属正常,但仍然发生了损害后果,这种损害后果是医生无法预料的,或者虽然预料到,但却是治疗疾病所不可防止的医疗意外,故医方不应为该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案例:建筑工人王某,不慎在工作中摔伤,送往医院诊治,经诊断为颅内出血,院方规定其住院手术,但王某不院手术治疗,在医院向其表述因此也许会有生命危险时,王某仍执意出院,并称后果由自己负责,不找医院。王某出院后于数日内死亡,其子女诉请赔偿。,解析:本案中,医院已经尽到了诊断和告知的义务,履行了法定职责,因此医院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过错在于患者不接受治疗,因此医院不承担责任。,九、医疗事故的处理(一),处理方式:,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应当签订协议,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理(行政调解),诉讼方式处理,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经济赔偿原则,九、医疗事故的处理(二),处理医疗事故的一般程序:,汇报,保留多种证据资料,封存现场实物,调查,做出结论,医疗事故处理流程图,鉴定受理,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共,同,申,请,行政处理,移交,调,解,不,成,民事诉讼,委托,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发,生,争,议,鉴,定,结,果,十、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有损害事实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存在过错,赔偿数额确实定:,与医疗事故等级相适应,与医疗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相适应。一因一果,还是多因一果的关系。,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之间的关系,十、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二),行政法律责任(承担主体),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医疗机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医务人员,刑事法律责任(承担主体),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其他人员,十、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三),医疗事故罪与一般医疗事故:两者的相似之处在于:行为人在医务工作中均有违规和不负责任的体现,都给被害人导致了损害,都是过错行为。区别在于与否导致了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了就诊人身体健康。,非法行医罪:指未获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为牟利而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私自行医并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执业医师法未经医师注册获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否则为非法行医。非法行医罪是一种情节犯,必须导致严重后果才追究刑事责任。,十一、医疗事故的防止(一),医疗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观原因:,专业技术不精,操作不妥,导致错诊、误诊、误治,并导致医疗事故。,医院管理不善,个别医护人员粗心大意、责任心不强,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对患者不应有的医疗事故。,客观原因:,假冒伪劣药物的存在。,伪劣医疗器械和伪劣的医疗检查仪器。,十一、医疗事故的防止(二),医疗事故的防备对策,全面提高医务人员素质,提高医务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技能和责任心),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严格查对制度,执行检诊制度,完善医疗仪器设备检修制度,健全病案管理制度,开展卫生法制宣传教育,依法追究医疗事故责任者的法律责任,十一、医疗事故的防止(三),发生或发现医疗过错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采用什么措施?,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医疗事故处理预案,医务人员及有关人员按汇报制度进行汇报,医疗机构立即采用检查治疗措施,立即采用处理争议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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