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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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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六章,协议的变更、转让和终止,本章内容要览,合同,的,变更,一,合同,的,转让,二,合同,的,终止,三,第一节 协议的变更,一、协议变更的概念,(一)广义的协议变更,1.协议主体的变更,以新的债权人、债务人替代本来的,债权人、债务人,协议内容并未变化,协议转让,2.协议内容的变更,协议的当事人保持不变,而对协议的,内容予以变化,(一)协议非要素变更,协议内容的变化,(二)狭义的协议变更,协议内容的变更,二、协议变更的特性,(二)协议的变更仅指协议内容的局部变更,(三)协议的变更一般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也可以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约定的变更,法定的变更,(一)原以存在有效的协议关系,(二)协议内容发生变化,三、协议变更的要件,(三)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律规定,(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协议应当办理,同意、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守其规定,协议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协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协议应当办理同意、登记手续的,根据其规定。”,(一)协议变更的实质在于使变更后的协议替代原协议,(二)协议变更原则上向未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协议的变更而失去合法性,四、协议变更的效力,协议当事人为变更协议而作出的意思表达未明确表明或者,未表明变更事项。,五、协议变更约定不明,(三)协议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规定赔偿的权利,协议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协议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一)协议转让的概念(又称协议的让与),协议当事人一方将其协议的权利和义务所有或部分的转让给第三人,1.协议权利的转让,2.协议义务的转让,合同义务的承担,第二节 协议的转让,一、协议转让概述,协议主体变更,(二)协议转让的形态,合同权利的让与,3.协议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合同承受,(三)协议转让的法律特性,1.协议的转让实际上是协议主体的变更,2.协议的转让并变化原协议的权利义务内容,3.协议的转让一般要波及两种不一样的法律关系,二、协议权利的转让,(一)概念,不变化协议内容,而由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协议权利所有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1.协议权利的转让是协议债权人的变更,3.协议权利的转让既可以是所有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2.协议权利转让的标的是债权,4.协议权利的转让通过协议对协议权利进行转移,(二)法律特性,(三)范围,1.根据协议性质不得转让的协议债权,(1)基于人身信赖关系而发生的,具有一定人身性质的协议,(2)基于一定身份关系所发生的协议,(3),不作为,的债权,(四)协议权利转让的条件,1.须告知债务人(告知主义),协议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告知债务人。未经告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告知抵达债务人,则债权人发生实际的移转,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协议债权,3.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协议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告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1)未经告知,转让行为也已经生效,但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2)一经告知,即对债务人生效,债务人不得拒绝受让人的履行祈求,(3)告知不得撤销,受让人同意的例外,2.形式要件,协议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同意、登记等手续的,根据其规定。”,三、协议义务的转让(债务承担),(一)概念,在不变化协议内容的前提下,协议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签订协议,而将协议债务所有或者,部分的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行为。,(二)分类,按照转让后原债务人与否免责分,1.免责的债务承担,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地位而承担所有协议义务,,使债务人脱离协议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1)第三人替代债务人成为新的协议债务人。,(2)协议债务的从债务也一并随之移转。,协议法第86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2.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人并不脱离协议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协议关系中,来,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协议债务的债务承担方式。,特性,(1)在债务承担协议的成立上,假如第三人与债务人是承担连带债务,则无需,征得债权人同意;假如第三人与债务人是承担按份债务,则需征得债权人的同意。,(2)在债务人与第三人责任分担上,假如双方有约定,并征得债权人同意,可按,约定办理;假如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未能征得债权人同意,应按连带债务办理,(三)协议债务承担的条件,1.须有,有效债务,存在;,2.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3.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到达合意;,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同意主义),协议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协议的义务所有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一)概念,由原协议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的继受这些债,权债务。,四、协议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协议承受),协议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二)分类,1.约定的协议移转,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签订协议,并经原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三人承担协议一方当事人在协议中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必须通过原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否则不发生效力,2.法定的协议移转,基于法律规定,因某一事实的出现,原协议当事人一方的权利义,务概括的移转于第三人。,(1)若当事人分立时,分立的组织与债权人到达了债务承担协议,则应按协议执行。,协议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协议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协议权利,履行协议义务。当事人签订协议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协议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2)若当事人分立时未到达协议,那么应由分立的组织对协议权,利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甲企业欠乙企业3000万元,后来甲企业分立为丙、丁、戊三家企业,三家约定由丙企业继承原甲企业的债权,由丁、戊企业平均承担原甲企业的债务,则乙企业的债权应由()。,(A)丙企业承担,(B)丁企业承担,(C)戊企业承担,(D)丙、丁、戊三家企业承担连带债务,KEY:D,一、协议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1)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达而终止,(2)基于协议目的的不能实现或者已经实现而消灭,终止的,原因,(3)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消灭,第三节 协议的终止,又称协议的终止或者协议的消灭,是指协议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协议权利和协议义务归于消灭的法律现象。,(一)清偿,1.主体,二、协议终止的事由,协议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协议解除;(三)债务互相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1)清偿人,债务人,债务人的代理人,第三人,2.清偿与履行,债权人、债权人的代理人等,(1)清偿指的是完全履行,即以全面清偿为原则;,清偿定位于静态的满足债的目的而使协议消灭的层面。,(2)清偿受领人,(2)履行还也许存在瑕疵履行、部分履行等情形,在这些状况,下履行不能引起协议关系绝对消灭;履行定位于动态的满足协议,债权的层面。,3.清偿费用,清偿债务所需的,必要开支,假如法律有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有约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办理;否则由债务人承担。,(二)协议解除,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1.概念,在协议依法成立后而尚未所有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使协议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2.特点,(1)以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协议为前提;,(2)须具有一定的条件;,(3)必须有,解除行为,;,(4)解除协议的效力是使协议关系自始消灭或者向未来消灭;,3.种类,1)协议解除,在协议依法成立后而尚未所有履行前,,当事人通过协商而解除协议,协议法第9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协议。”,特点:通过签订一种新协议而解除原协议的协议,2)约定解除,在协议依法成立后而尚未所有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双方约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协议。,协议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协议的条件。解除协议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协议。”,特点: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解除协议的条件,约定的条件出现时,,即可行使解除权而使协议解除。(属于单方解除),协议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根据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协议的,应当告知对方。协议自告知抵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祈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协议的效力。”,(2)法定解除的事由,不可抗力,预期违约,当事人一方在协议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明示或默示其未来不履行协议的行为。,迟延履行,其他违约行为,3)法定解除,在协议依法成立后而尚未所有履行前,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协议。,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条件,当此种条件具有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协议。(属于单方解除),(1)特点,(三)抵销,1.概念,当事人双方互相负有给付义务,将两项债务互相充抵,,使其互相在对等额内消灭。,2.种类,1)法定抵销,在具有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达所为的抵销。,(2)抵销的债务必须标的物种类、品质相似,法定抵销的条件,(1)须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3)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4)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法定抵销的措施和效力,协议法第9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告知对方。告知自抵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1)抵销应当采用告知的措施,(2)法定抵销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达即可发生效力,(3)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2)合意抵销(约定抵销、意定抵销),当事人,基于协议,而实行的抵销。,(四)提存,1.概念,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的时候,债务人,得将该标的物提交给一定的机关保留,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2.条件,1)提存主体合格,提存人,提存受领人,提存机关,公证处,2)提存的协议之债有效且已届履行期,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3)提存原因合法,协议法第101条规定,由下列状况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依法可以办理提存:,(1)债权人无合法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4)提存客体合适,协议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第7条规定,下列标的物可以提存:,(1)货币;,(2)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3)宝贵物品;,(4)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5)其他合适提存的标的物。,(五)免除,1.概念,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协议权利义务部分或所有,终止的意思表达。,2.性质,1)是一种单措施律行为;,协议法第105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所有债务的,协议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所有终止。”,2)是一种,无因行为,;,3)是一种免费行为;,4)是一种,不要式行为,;,3.效力,1)免除的意思表达应向债务人为之;,2)债权人须具有,处分能力,;,3)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4)债权人抛弃债权的意思表达不得撤回。,(六)混淆,1.概念,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是协议绝对终止的法律事实。,协议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协议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波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2.效力,导致协议关系绝对消灭,并且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案例,【背景材料】,甲建设单位与乙施工单位签订了一份某住宅小区的施工协议。协议中约定该项目于6月6日动工,8月8日竣工。1月20日,有群众举报该建设项目存在严重的偷工减料行为。经权威部门鉴定确认该工程已完毕部分(大概为整个项目工程量的三分之一)为“豆腐渣”工程。甲建设单位以此为由单方面与乙施工单位解除了协议。乙认为解除协议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方可解除。,【问题】你认为乙的观点对的吗?,【分析】,不对的。协议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三种情形。根据协议法第94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协议。该解除属于法定解除,不必与对方协商。乙的偷工减料行为是违法行为,也是违约行为,该违约行为导致了“获得一种合格工程”的目的无法实现,甲可以与乙解除协议而不需要征得乙的同意。,甲乙企业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协议,由于乙企业在履约中的重大过错导致协议履行对甲企业而言已为不必要,则甲企业()。,A可以解除协议且不必告知乙企业,B可以解除协议但要告知乙企业,C可以解除协议,乙企业收到告知后应终止履行,D无协议解除权,KEY:B,1.协议的转让;,2.协议终止的六种情形。,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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