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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第8章税务检查实务课堂演示.ppt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10251720 上传时间:2025-04-30 格式:PPT 页数:158 大小:42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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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8,章,税务检查实务,本章内容包括:,第一节 增值税检查,第二节 消费税检查,第三节 营业税检查,第四节 企业所得税检查,第一节 增值税检查,本节内容包括:,一、增值税检查要点,二、增值税检查的基本方法,一、,增值税检查要点,(,一,),销项税额的检查要点,(,二,),进项税额的检查要点,(,一,),销项税额的检查要点,1.,销项收入的检查要点,2.,纳税人适用税率的检查,1.,销项收入的检查要点,(1),正常销售行为销项收入的检查,(2),特殊销售方式销项收入的检查,(3),视同销售行为计税依据的检查,(1),正常销售行为销项收入的检查,实施检查时要注意纳税人随同销售收入收回的其他款项是否是纳税人正常销售活动中收取的价外费用。同时还要注意纳税人单独收回的款项是否是购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劳务时另外收取的价外费用。在对价外费用的检查中,还要注意正确判断含税收入与不含税收入,保证计税依据准确。,在正常的销售活动中,纳税人采用的销售货款结算方式会影响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收检查时要注意检查纳税人是否填开销售发票,原则上纳税人只要填开发票,无论货款是否入账,都要按章纳税。如果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没有按规定开具发票,要严格遵照税法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确定纳税人的纳税时间。,如果纳税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纳税,不仅要补缴税款,而且还要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始之日至补缴税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缴纳滞纳金。,(2),特殊销售方式销项收入的检查,折扣销售方式销售货物销项收入的检查,以旧换新销售方式销售货物销项收入的检查,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销项收入的检查,以物易物销售方式销售货物销项收入的检查,带包装销售货物销项收入的检查,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销项收入的检查,折扣销售方式销售货物销项收入的检查,检查时首先要区分销售折扣和折扣销售两种不同的方式。销售折扣不能从销项收入中减除折扣额,因此计税依据是销售全额。折扣销售也不等同于销货退回或因产品质量和规格的问题产生的销售折让。折扣销售的折扣额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但是必须严格依照税法的要求,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而且,折扣额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售者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作为实物折扣送予购买者,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扣除。此时不仅售出的商品要全额计税,实物折扣也要视同销售行为照章纳税。,检查中还要注意纳税人销货退回问题的处理,注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红字发票问题,防止增值税专用发票链条中断,影响购货人准确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的各类销售明细账、各类实物账和销货合同是检查此类问题的重要财务资料。,以旧换新销售方式销售货物销项收入的检查,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无论其如何进行旧物的折价,都必须根据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纳税,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税收检查时要注意产品销售额和旧货收购额相抵减的问题。,“主营业务收入”、“库存商品”等相关账簿和凭证是核实此类问题的关键会计资料。,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销项收入的检查,还本销售的实质是一种筹资行为,是以提供货物无偿使用换取还本不付息的借贷资金。根据税法的规定,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应为货物的销售价格,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还本销售存在极大的风险,纳税人轻易不会采用此法销售。如果检查中发现纳税人存在还本销售问题,首先要确定还本销售事实的真实性,其次要注意纳税人还本销售的会计核算过程,保证纳税人照章纳税。,以物易物销售方式销售货物销项收入的检查,根据税法的规定,发生以物易物的销售行为,购销双方同时既是销货人又是购货人,双方要同时作销货和进货处理。而且,以物易物销售行为的计税依据必须是同类货物的市场销售价格,买卖双方不能随意估价,更不能以估价作为计税依据。税收检查时要注意此类问题。,如果检查中发现纳税人存在以物易物行为,要按正常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如果纳税人没有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要按税法的规定组成计税价格。,纳税人的各类实物账,特别是纳税人“原材料”“库存商品”账户的借方发生额所对应的贷方科目是检查此类问题的重点。,带包装销售货物销项收入的检查,税收检查时,要查清纳税人带包装销售的货物的具体形式,防止应税包装物收入游离在计税依据之外。另外,检查时要注意包装物收入是否已经换算成不含税的计税收入,防止纳税人错定销项收入。,纳税人的包装物押金常常是在“其他应付款”账户中核算的,纳税人不再退还的包装物押金一般是在“其他业务收入”账户中核算的,因此,对纳税人包装物押金的检查要重点检查这两个账户。,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销项收入的检查,对于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检查的重点首先是确定混合销售行为的性质,准确划分纳税人应该纳税的种类,;,其次是要检查纳税人混合销售行为的计税依据是否为不含税的收入。对于纳税人的兼营行为,无论是兼营不同的货物还是兼营不同的劳务,检查的重点都是纳税人是否分别核算,如果没有分别核算,要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划分兼营行为的具体内容,确定税基和税率。,判断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不仅影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也影响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利益和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权限。无论哪个税务机构实施此项检查,都要以国家的整体利益为重。判断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需要了解纳税人的生产和销售的具体内容和细节。所以,除了纳税人的相关账簿外,纳税人签订的销售合同和劳务合同也是检查中必要的财务资料。,(3),视同销售行为计税依据的检查,根据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行为的计税依据都应该等同于正常销售价格,对于没有销售额的产品,要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对于此类问题的检查重点是确定视同销售行为的存在和使用的计税价格,如果纳税人没有按税法的规定确定计税依据,要依法予以纠正。,纳税人以往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数量是确定纳税人视同销售行为计税依据的直接参考资料,纳税人产成品的生产成本也是纳税人组成计税价格的主要因素。实施税务检查时,要充分利用这些资料,在保证原始资料准确的前提下,保证纳税人依法纳税。,2.,纳税人适用税率的检查,(1),实施税务检查时,首先要正确确定纳税人的销售内容,准确划分不同货物或劳务适用的税率,尤其是对于一些特殊的行业,不仅要考虑整个行业的适用税率,更要注意个别产品的适用税率。,(2),在实施税务检查中,确定纳税人的适用税率还必须与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情况相联系。如果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没有根据不同的产品分别设立不同的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产成品明细账、生产成本明细账,纳税人的各项销售收入就只能根据最高的税率纳税。,“生产成本明细账”、“库存商品明细账”、“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是检查、核实此类问题的必查账户。,(,二,),进项税额的检查要点,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检查,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检查,3.,进项税额转出的检查,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检查,检查纳税人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要注意确认纳税人使用的抵扣凭证,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凭证不能予以抵扣。对于运输发票等特殊抵扣凭证要注意确定可以抵扣的金额,防止纳税人利用可抵扣的凭证随意扩大抵扣的范围。,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一是运费扣除的范围仅限于运费结算发票所注明的运费和建设基金,实施检查时要注意核实纳税人的运费结算发票,剔除纳税人的不合理扣除;二是纳税人购进的免税农产品要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执行,购进免税农产品的价格包括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和在收购价格之外交纳的农业特产税。实施检查时,要认真核实纳税人的原始凭证,确定纳税人收购的农产品内容和价格。,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检查,纳税人购买的与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无关的货物和劳务,即使取得扣税凭证也不能扣税。这些不能扣税的项目包括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项目或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检查时注意纳税人购进项目的品种、用途,防止纳税人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核实这个问题要从核实纳税人购进项目的具体内容和用途开始,对纳税人生产工艺和生产过程的了解有助于分析和判断此类问题。,3.,进项税额转出的检查,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该根据其用途确定能否进行增值税扣除。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取得增值税发票并经过认证后即可进行税款扣除。,这样,当纳税人已经扣除税款的购进货物改变用途时,必须要将先期扣除的税款作进项税额转出,否则会造成纳税人少纳税的后果。检查时要注意纳税人已经扣除税款的购进货物的用途,及时监督纳税人调整进项税额,依法纳税。,“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燃料”等账户的贷方及其所对应的借方是检查此类问题的关键财务资料。,二、增值税检查的基本方法,(,一,),销项税额的检查方法,(,二,),进项税额的检查方法,(,一,),销项税额的检查方法,1.,会计报表的检查方法,2.,会计账簿检查方法,3.,会计凭证的检查方法,1.,会计报表的检查方法,(1),检查资产负债表,从检查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角度分析资产负债表要注意以下栏目:应收款类栏目;存货栏目;固定资产栏目;在建工程栏目;应付款类栏目;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栏目;资本公积和资本盈余栏目。,(2),检查利润表,纳税人入账的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金在利润表上有明确的反映,因此对利润表的检查重点是通过不同时期销售收入的变化分析纳税人可能存在的税收问题,为实地查账提供线索。,2.,会计账簿检查方法,(1)“,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账户的检查,(2)“,应收票据”、“应收账款”账户的检查,(3),成本类账户和反映费用的损益类账户的检查,(4),反映存货的资产类账户的检查,(5)“,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账户的检查,(6),对外投资账户的检查,(7),反映收入的损益类账户的检查,(8)“,短期借款”、“长期借款”账户的检查,(9)“,应付职工工资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账户,(10),权益类账户的检查,(1)“,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账户的检查,对这一类账户的检查重点是检查其借方发生额,核实纳税人货币资金的增加情况,并通过该类账户的借方发生额所对应的贷方账户,确定货币资金的来源,了解纳税人的经营关系单位和货币资金往来原因,为核实销售收入奠定基础。,另外,对于“现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大额借方发生额,要对照其所对应的贷方科目分析检查,如果对应科目既不是“产品销售收入”也不是其他反映收入的相关账户,应该引起检查人员的注意,以防纳税人分解销售收入或销售价外费用不入账,或包装物收入不入账。,如果检查时发现纳税人“银行存款”、“现金”账户的借方同时对应两个以上贷方科目,而其中一个科目为“主营业务收入”,另一个科目为应付款类科目或应收款类科目,就要及时通过查找详细的会计凭证确认问题,防止纳税人漏计或分解销售收入。,(2)“,应收票据”、“应收账款”账户的检查,重点检查该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和其所对应的贷方账户,不仅核实纳税人实现的销售收入还要核实纳税人的销售关系,为其他账户的检查提供依据。,如果检查中发现纳税人“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账户的借方发生额所对应的贷方账户不是“主营业务收入”类账户,要通过进一步检查相关的会计凭证核实问题,防止纳税人随意记账偷逃税款。,对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账户的借方红字余额或贷方余额要认真检查。按常规,此类账户的期末余额不仅为借方余额而且应为蓝字,纳税人账面的异常反映说明纳税人存在税收或财务问题,要通过检查相关凭证及合同查找问题。,(3),成本类账户和反映费用的损益类账户的检查,按会计制度的规定,成本类账户、反映费用的损益类账户常用的有“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账户。,按记账规律,成本类账户、反映费用的损益类账户的对应账户是相对稳定的,如果纳税人违反规律记载成本账,可能存在增值税销项收入不入账行为。,以工业企业的“生产成本”账户为例,按记账规律,其借方发生额一般对应“原材料”、“应付职工工资薪酬”等反映生产投入的账户,;,其贷方发生额一般对应“库存商品”账户。如果纳税人“生产成本”账户的贷方对应“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等账户的借方,说明纳税人对外销售未作销售处理,未计算销项税金,应该按有关规定处理。,(4),反映存货的资产类账户的检查,“原材料”、“委托加工物资”、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账户都是常见的反映存货的资产类账户。这些账户毫无例外地存在各自的记账规律,纳税人违反规律记账,就有可能存在违反税法行为。,以商业企业的“库存商品”账户为例,其借方发生额一般对应“物资采购”等账户,;,其贷方发生额一般对应“主营业务成本”账户。如果纳税人违规记账,是纳税人逃避增值税销项税金的财务表现。例如纳税人贷记“库存商品”,借记“应收账款”等账务处理都说明纳税人销售不入账,要根据有关凭证进一步追查。,(5)“,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账户的检查,“固定资产”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如果对应“库存商品”、“原材料”、“生产成本”、“委托加工物资”等账户的贷方发生额,说明纳税人固定资产的增加与纳税人的自产产品有关,属于以物易物行为,应该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固定资产”账户的贷方发生额是关于固定资产减少的记载,如果纳税人出售固定资产,应该根据税法的规定处理相应的增值税问题。检查时可以根据相应的会计凭证和“固定资产明细账”核实问题。,“在建工程”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反映纳税人对在建工程的投入。如果这种投入与纳税人的货币资金有关,一般不会存在税收问题,如果这种投入与纳税人的自产产品有关,就一定存在税收问题。,(6),对外投资账户的检查,要注意纳税人是否存在以实物投资不计税或以应税收入直接冲减投资不入收入账的行为。,如果纳税人投资账户的借方直接对应“库存商品”、“生产成品”、“委托加工物资”账户的贷方,说明纳税人存在以实物投资的行为,要注意核实纳税人在这个环节的增值税问题。,如果纳税人投资账户的贷方对应“现金”、“银行存款”账户,要核实货币资金的真正来源,防止纳税人将增值税应税收入计入投资类账户,逃避税收。,(7),反映收入的损益类账户的检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账户是常见的损益类账户。这类账户反映纳税人已经实现的各项收入,有的收入要交增值税,有的收入不用交增值税。,检查这类收入首先要分清应税收入和非税收入,尤其要注意随同产品销售的包装物是否按规定纳税。,其次要注意收入账所反映的纳税人固定的销售关系,借此判断游离于收入账外的往来关系的真实性。,(8)“,短期借款”、“长期借款”账户的检查,检查借款类账户的目的是防止纳税人转移应收收入,少缴增值税。,根据正常的会计记账规律,无论是“短期借款”还是“长期借款”账户都只应该核算纳税人的经营性借款。如果纳税人借款类账户有贷方发生额,而纳税人又不能提供相应的借款合同,或纳税人产生借款的同时其资产负债率过高,都可能是不正常的反映。,检查时要根据纳税人账户所提供的凭证号追查相应的凭证,核实纳税人的借款,还原应税收入。,(9)“,应付职工工资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账户,根据正常的会计核算规则,“,应付职工工资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账户贷方将纳税人已经发生的福利费归集相应的科目,借方核算纳税人福利费的使用情况。,如果纳税人“应付职工工资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账户的贷方直接对应“现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借方,说明纳税人的财务核算存在问题,要注意核实纳税人的货币资金来源,防止纳税人将应税收入直接计入“应付福利费”逃避税收。,如果纳税人“应付职工工资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账户的借方直接对应“库存商品”、“生产成本”、“委托加工物资”等账户的贷方,说明纳税人存在自产自用行为,要通过“应交税金”账户核实纳税人在这个环节的纳税行为。对于没有及时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要按有关规定处理。,(10),权益类账户的检查,在权益类账户中,“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账户是检查的重点。,对于“盈余公积”账户要重点注意其贷方发生额,对于纳税人年终结算期以外发生的贷方发生额,要追究来源,防止纳税人将应税收入记入该账户,逃避税收。,“资本公积”账户也有固定的核算内容和规律,如果纳税人“资本公积”账户对应“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类账户,要核实资金的真正来源,对于纳税人从购货方收回的返还款,必须按税法的规定冲减进项税额和进项成本,不能随意记入“资本公积”账户。,3.,会计凭证的检查方法,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活动中经常使用的原始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时要严格根据法律的规定,查清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存数量,并实际盘点纳税人的专用发票结存数量,注意将纳税人发票领购证的记录与实际使用的发票存根及结存发票相核对,如果发现问题要追查到底。除了核对发票的数量以外,还要注意纳税人已使用发票的填开情况,如果填开不符合制度规定,要根据有关法律和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罚。,普通发票也在增值税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税收检查时同样不能忽略。检查时可以通过纳税人的,发票领购证,的记载,核实纳税人的发票使用和结存情况;通过实地点库,盘点纳税人的普通发票,对于账实不符的部分,一定要追踪去向,防止纳税人账外经营。,另外,有些纳税人随意填开发票,用税务机关监制的特殊凭证或自制凭证结算销售货款,造成发票违法行为。检查时要注意此类问题,即便纳税人没有少交税款,检查机关也必须按税法的规定予以处理。,(,二,),进项税额的检查方法,1.,会计报表的检查方法,2.,会计账户检查方法,3.,会计凭证的检查方法,1.,会计报表的检查方法,(1),存货栏目。按会计核算原理,存货中有一部分是纳税人已经扣除了进项税额的进项库存,包括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实物。这部分实物库存的变化既可以反映纳税人当期新增的进项税额,又可以反映纳税人应该作处理的进项税额转出。因此,如果纳税人的资产负债表反映不同时期存货的变化较大,说明纳税人进项税额的变动也较大,实地检查时可以通过检查相关的账户和凭证进一步核实问题。,(2),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栏目。按会计核算原理和税法规定,资产负债表中的这两个栏目内容有时与进项税额无关。而且,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的增加可能存在与进项税额转出的行为有关,检查时不能忽略。当然,从资产负债表上不能完全确认此类问题,检查时,只能从报表上发现“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的变化,抓住纳税人可能违章的线索,待实地检查时最终核实问题。,(3),应付福利费栏目。纳税人应付福利费的变化可能涉及进项税额转出问题。如果纳税人不同时期会计报表反映其应付福利费的变化较大,而且这种变化与应付福利费的使用有关,那么就可能存在纳税人将已经扣除增值税税款的实物用于福利的现象,实地检查时要抓住会计报表提供的线索,结合会计账簿和凭证的检查核实问题。对于日用消费品生产企业出现的此类情况要予以特别注意。,2.,会计账户检查方法,(1),存货类账户,(2)“,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账户,(3)“,应付职工工资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账户,(4)“,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5)“,营业外支出”账户,(6)“,营业外收入”和“实收资本”账户,(1),存货类账户,反映纳税人流动资产实物的账户都是存货类账户,包括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按会计核算原理和税法的规定,这些账户是以各类实物的不含税成本价格进行核算的。,如果这些实物用于应该缴纳增值税产品的生产,在该核算环节不存在税收问题,;,如果这些实物用于非增值税产品的生产,在发出实物的会计核算环节必须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因此,税收检查时可以通过检查此类账户的借方发生额确定购进货物的数量,并且结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记载和相应的原始凭证核实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同时还要检查存货类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及所对应的借方科目,落实存货实物的去向。必要时结合检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核实纳税人是否将改变用途的库存实物在财务上作进项税额转出,保证纳税人依法纳税。,(2)“,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账户,检查这两个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及所对应的贷方科目,如果出现,:,借记“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账户,贷记“原材料”,(,或类似账户,),的账务处理,说明纳税人可能已经发生涉及进项税额转出的业务,此时要及时核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纠正纳税人违法行为。确认这个问题,一定要严格依据固定资产做增值税进项抵扣的相关规定。,(3)“,应付职工工资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账户,检查该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及所对应的贷方科目,核实纳税人应付福利费的支付对象和内容。,如果纳税人出现,:,借记“应付福利费”账户,贷记“包装物”或“原材料”等类似的账务处理,要及时核对检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如果纳税人没有进行进项税额转出,要督促其调整并按规定进行处理。,(4)“,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纳税人损失的欲用于应税产品生产的购进实物,在调整实物账户的同时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果纳税人“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有借方发生额,而且为货物损失,就可能存在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检查时可以据此详查。,(5)“,营业外支出”账户,有些纳税人将损失的购进货物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账户,不作进项税额的转出,检查时要注意。“营业外支出”账户的借方发生额是检查的重点。,如果纳税人“营业外支出”账户借方发生额直接对应“材料”等账户,而同时又没有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说明纳税人存在税收问题,要及时纠正。,(6)“,营业外收入”和“实收资本”账户,检查这两个账户是为了解决同样的问题,此类问题也可能出现在其他账户上,检查时要注意。,3.,会计凭证的检查方法,从检查进项税额的角度,对一般纳税人应该重点检查的原始凭证包括,:,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销货物取得的运输发票、收购免税农产品的收购凭证、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凭证内容填列真实、准确,凭证填列符合税法规定的标准是检查上述原始凭证的基本原则。,检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点,一是检查发票是否为有效发票,填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其次是检查发票的来源,是否与纳税人增值税产品的生产有关。我国目前的增值税发票的认证系统,对于识别增值税发票真伪十分有效。,对于运费结算发票的检查要抓住以下问题,:,第一,核实运费发票是否为税法允许作为扣除凭证的相关凭证,;,第二,核实运费发票的来源渠道,是否与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有关,;,第三,纳税人是否仅仅以运费发票所含的运费和铁路建设基金等类似基金为扣税对象,;,第四,要注意运费发票与纳税人的购销活动是否匹配。,对于各类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检查要抓住以下问题,:,第一,能够扣税的收购发票必须是税务局批准使用的原始发票,;,第二,纳税人向非农业生产者开具的收购发票不能作为扣税的依据,;,对于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也要重点检查。但是由于海关完税凭证没能纳入税务机关的信息管理系统,检查和识别有一定的困难。因此,对于海关完税凭证一是要及时与海关方面联系,确认完税凭证真伪,;,二是要在完税凭证真实的前提下,区别进口的物资属性,纳税人购进与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无关的货物而获得的海关完税凭证不能作为扣税的凭证。,第二节 消费税检查,本节内容包括:,一、消费税检查要点,二、消费税检查的基本方法,一、消费税检查要点,(,一,),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检查重点,(,二,),从量定额征收的消费税的检查要点,(,三,),复合计征消费税的检查重点,(,一,),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检查重点,1.,正常销售行为计税依据的检查,2.,特殊销售方式计税依据的检查,1.,正常销售行为计税依据的检查,在正常销售情况下,从价计征消费税的纳税人缴纳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应该是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价格,而且包括随同产品销售收入向购货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当然,根据税法的规定,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第一,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第二,运费发票已经由纳税人转交给购货方,),、同时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受托加工消费税应税产品,代扣代缴的消费税税额不是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在正常的销售活动中,纳税人采用的销售货款结算方式会影响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收检查时要注意检查纳税人是否填开销售发票,纳税人只要填开发票,无论货款是否入账,都要照章纳税。,2.,特殊销售方式计税依据的检查,(1),以物易物销售方式销售货物计税依据的检查,(2),带包装销售货物计税依据的检查,(3),兼营行为计税依据的检查,(4),视同销售行为计税依据的检查,(5),委托加工应税产品计税依据的检查,(6),纳税人连续生产行为计税依据的检查,(1),以物易物销售方式销售货物计税依据的检查,以物易物是一种特殊的销售方式,购销双方在货物买卖过程中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等价的货物互相结算。由于表现形式的特殊性,纳税人往往不把以物易物行为等同于销售行为,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和做法。,根据消费税的相关规定,发生以物易物的销售行为,如果涉及的货物都是应税消费品,那么双方都是消费税纳税人。而且,消费税以物易物销售行为的计税依据必须是同类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买卖双方不能随意估价,更不能以估价作为计税依据。税收检查时要注意此类问题。,(2),带包装销售货物计税依据的检查,根据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带包装销售货物,可以区别不同的情况,确定计税依据。如果包装物随同货物一起销售,无论包装物的收入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要将其换算成不含增值税价格并入销售额计交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以收取押金的形式周转使用,包装物的押金不计税,但是逾期不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和超过一年期限的包装物押金要并入销售额纳税。,根据,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53,号文件,),的规定,对纳税人销售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的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税收检查时,要查清纳税人带包装销售货物的具体形式和内容,防止应税包装物收入游离在计税依据之外。另外,检查时要注意包装物收入是否已经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计税收入,防止纳税人错定计税收入。,(3),兼营行为计税依据的检查,消费税纳税人的兼营行为主要表现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产品,生产烟、酒、化妆品等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基本都存在兼营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行为。,对于纳税人的兼营行为,检查的重点是确认纳税人是否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分别依据不同的税率计税。如果纳税人没有分别核算和分别纳税,要从高适用税率,补交税款。,(4),视同销售行为计税依据的检查,视同销售行为包括多种形式,比如自产产品由于广告宣传、馈赠、福利、赞助等。视同销售行为有些能够以资金的形式表现销售价格,有些不能以资金的形式反映销售额。根据税法规定,无论表现形式如何,视同消费税销售行为的计税依据都应该等同于正常销售价格,对于没有销售额的要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纳税人当月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确定,;,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对于此类问题的检查重点首先是确定视同销售行为的存在,其次要核实纳税人在视同销售行为中使用的计税价格,如果纳税人没有按税法的规定确定计税依据,要依法予以纠正。,(5),委托加工应税产品计税依据的检查,对于委托加工应税产品的税收检查要注意下列问题,:,首先,严格对照会计法和税法的规定,确定被检查对象的委托加工事实,;,其次,核实受托方的经济性质,确定纳税行为发生地,;,最后,确定委托加工产品的计税价格,要根据税法规定的确定价格的程序,核定纳税人的计税价格。,如果纳税人采用组成计税价格方法计税,要注意纳税人对于委托加工产品边角余料的处理方法。,(6),纳税人连续生产行为计税依据的检查,纳税人当期可以扣除的外购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税款,只能是当期生产实际领用的外购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对于此类问题,税收检查的重点是确定纳税人连续生产的事实和连续生产使用的外购已税消费品的数量和买价。,准予纳税人当期扣除的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以纳税人当期生产实际领用的原料为核算标准。对于此类问题要抓住以下重点,:,首先,确定纳税人委托加工产品是否在收回时交纳税款,;,其次,确定收回已税委托加工产品的连续生产事实,;,最后,确定纳税人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实际使用的委托加工产品的数量。,(,二,),从量定额征收的消费税的检查要点,纳税人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仅包括黄酒、啤酒、成品油三种产品,因此检查的范围不大。,对于从量定额征收的消费税的税务检查重点,是确定纳税人销售或移送使用应税消费品行为存在的客观性以及纳税人实际销售和移送使用的消费品数量,尤其要注意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数量,防止纳税人偷逃税款。,(三)复合计征消费税的检查重点,根据税法的规定,卷烟和白酒要采用复合计征方法计算消费税。,从计算技术上看,复合计税方法是前两种计税方法的综合。因此税务检查的重点,就是要保证从事卷烟和白酒生产的纳税人能够准确的采用复合计税方法计算和缴纳税收。,二、消费税检查的基本方法,(,一,),会计报表的检查方法,(,二,),会计账簿检查方法,(,三,),会计凭证的检查方法,(,一,),会计报表的检查方法,1.,资产负债表的检查方法,2.,利润表的检查方法,1.,资产负债表的检查方法,(,1,)货币资金栏目,(,2,)应收款类栏目,(,3,)存货栏目,(,4,)固定资产栏目,(,5,)在建工程栏目,(,6,)应付款类栏目,(,7,)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栏目,(,8,)资本公积和资本盈余栏目,(,1,)货币资金栏目,纳税人货币资金的变化和存量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纳税人的经营活动状况和生产活动的实际能力,如果纳税人资产负债表的货币资金栏目变化较大,而销售收入较少,;,或货币资金存量较少而纳税人生产规模不变,都可能是纳税人异常核算的反映,实地检查时要有针对性地检查相关账户。,货币资金栏目的变化,应该在其他栏目中找到原因,如果原因不明或不能体现相关性,要注意纳税人隐匿收入,致使消费税流失。,(,2,)应收款类栏目,不同的行业,各类应收款的名称各不相同,但主要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项内容。如果不同时期资产负债表反映上述栏目的变化较大,可能存在纳税人分解消费税销售收入、价外费用不入收入账、销售收入不入账行为,实地检查时要重点检查相关账簿。,如果纳税人的应收款类栏目出现红字,而同期的应付款类栏目又有正常记载,说明纳税人的应收款核算存在问题,要列为检查的重点,在实地检查中通过查找账簿和原始凭证追溯原因,查清问题。,(,3,)存货栏目,资产负债表中存货栏目集中反映纳税人处于不同状态的现存货物,包括库存产品和商品、库存材料和半成品等。纳税人不同时期的存货数量是有规律的,而且要与纳税人的生产规模、库存能力、销售能力相匹配。如果纳税人的生产规模、库存规模、销售能力没有变化,而报表反映的存货增加较多的同时,销售收入并没有同步地增加,可能存在纳税人销售收入不入账而实物又不出账行为,实地检查时要侧重这方面的检查。,如果纳税人的生产、销售能力没有变化而存货减少幅度较大的同时,销售收入并没有同步地变化,也是不正常现象,可能存在纳税人账外销售问题,检查时要注意。,另外,存货的变化也可能和纳税人的投资行为有关,实地检查时要注意纳税人在这个环节的税收问题。,(,4,)固定资产栏目,消费税应税产品大多都是日用消费品,一般情况下对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影响不大。但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等消费品也会从纳税人固定资产方面形成消费税问题。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栏目包括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净值几方面内容,其中固定资产原值的变化是检查的重点。,如果不同时期纳税人资产负债表的固定资产原值增加,实地检查时要注意检查纳税人固定资产的来源。,对于纳税人用自产产品换取固定资产行为,或自产产品直接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行为,要注意相关的消费税税收问题。,(,5,)在建工程栏目,检查和分析纳税人的资产负债表,如果发现纳税人不同时期在建工程有增加的变化,实地检查时要注意纳税人是否存在以自产应税消费品投入在建工程的行为。,如果纳税人存在上述行为,要注意相关的消费税税收问题。,(,6,)应付款类栏目,应付款类栏目包括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栏目。,如果纳税人资产负债表反映的应付款各栏目变化较大,可能存在纳税人转移消费税销售收入情况,实地检查时要通过核对账簿和凭证,进一步检查落实问题。,如果纳税人的应付款类栏目表现为红字,而纳税人同期的资产负债表又有应收款栏目的记载,则纳税人应付款栏目的红字肯定存在问题,实地检查时一定要通过相关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核实问题。,(,7,)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栏目,如果纳税人资产负债表所反映的资产负债率较高,而纳税人的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仍有较大增加,可能存在纳税人转移消费税应税销售收入行为。,实地检查时要查阅纳税人的借款合同,核实借款事实。同时,纳税人以自产消费品归还借款也存在消费税问题。,(,8,)资本公积和资本盈余栏目,这两个栏目的不正常变化可能存在纳税人转移消费税应税收入的问题,如果纳税人资产负债表的资本盈余和资本公积栏目有增加的变化,实地检查时要根据有关账簿和凭证的记载进一步核实问题。,2.,利润表的检查方法,纳税人入账的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金在利润表上有明确的反映。,因此,对利润表的检查重点是通过不同时期销售收入的变化分析纳税人可能存在的税收问题,为实地查账提供线索。,(,二,),会计账簿检查方法,1.“,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账户的检查,2.“,应收票据”、“应收账款”账户的检查,3.,成本及反映费用的损益类账户的检查,4.,反映存货的资产类账户的检查,5.“,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账户的检查,6.“,长期股权投资”的检查,7.,收入类账户的检查,8.“,长期借款”、“短期借款”类账户的检查,9.“,应付职工工资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账户的检查,10.,权益类账户的检查,1.“,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账户的检查,对这一类账户的检查重点是检查其借方发生额,核实纳税人货币资金的增加情况,并通过该类账户的借方发生额所对应的贷方账户,确定货币资金的来源,了解纳税人的关系单位和货币资金往来原因,为核实应税消费品销售收入奠定基础。同时,这一类账户的借方余额,反映纳税人一定时期的资金存量,决定纳税人一定时期的资金能量和生产能力。如果纳税人账面货币资金不足,而实际生产规模未减,可能存在账外资金或隐蔽账号行为,或也可能是纳税人利用银行未达账项将消费税应税收入销售收入游离于账外,检查时要结合检查相关会计凭证或银行对账单,核实问题。,另外,对于“现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大额借方发生额,要对照其所对应的借方科目分析检查。,如果检查时发现纳税人“银行存款”、“现金”账户的借方同时对应两个以上科目,而其中一个科目为“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另一个科目为往来性账户,要及时通过查找详细的会计凭证确认问题,防止纳税人漏计销售收入。,2.“,应收票据”、“应收账款”账户的检查,这两个账户的基本核算内容是纳税人应收未收回的销售货款。按常规,这两个账户的借方发生额所对应贷方账户应为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账户。税收检查时要重点检查该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和其所对应的贷方账户,不仅核实纳税人实现的销售收入还要核实纳税人的销售关系,为其他账户的检查提供依据。,如果检查中发现纳税人“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账户的借方发生额所对应的贷方账户不是销售类账户,要通过进一步检查相关的会计凭证核实问题,防止纳税人随意记账偷逃税款。,另外,对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账户的借方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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